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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工作条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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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1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条例》和《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在整体运行机制、福利院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五保供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一)明确供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并公示,乡镇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将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核发《农村五保供养证》,建立五保供养数据库,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由各乡镇办按标准进行审核,并与五保对象所在村签订供养协议,所在村必须明确包养人,并签订包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对自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经各乡镇办按标准审核同意后入住福利院,并由各乡镇办与供养福利院签订供养协议,享受集中供养待遇。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乡镇办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农村福利院建设计划并将其作为新农村建设窗口重点扶持;要解决好农村福利院住房建设用地,并按国家规定集中供养对象人平不低于亩的标准落实生产基地;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充分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多方筹措资金,新建和维修改造一批福利院,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条件,使床位使用率达到100%;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走失、人身伤亡等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选聘农村福利院院长,会同市民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农村福利院院长尽可能由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要合理配备福利院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原则上按1:10的比例配备。积极探索建立“以钱养事”购买服务的新机制,做到福利院服务管理人员能进能出,保障福利院服务人员的报酬,服务费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水平。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全市农村福利院基本达到省级模范福利院标准。

(三)完善基础设施。市民政部门要大力争取上级建设项目和资金,改善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危房纳入改造规划,改善供养对象居住条件。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主干公路连接福利院的道路纳入农村道路硬化项目,应尽一切努力改善农村福利院交通基础设施。市水务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饮用水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筹安排解决,确保农村福利院用水安全。市生态能源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沼气池建设纳入计划,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市供电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供电线路及设施纳入计划予以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市广电部门要将农村福利院有线电视线路建设纳入规划予以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四)提升服务水平。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要建立农村福利院建设与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市卫生部门要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农村福利院建立合作关系,帮助农村福利院建立医务室,上门为五保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医疗和心理保健服务。市广电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作为送电影下乡的放映点。市文化体育部门要为农村福利院分期分批配置健身器材,建立图书室,并指导开展院民文化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文化娱乐生活。

三、落实保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运行

(一)保证经费来源。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补助经费。在供养对象生活费和农村福利院公益经费方面予以保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倡导民营企业捐助资金,并引导有农村集体收入的行政村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先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范畴,对16—59岁,无缴费能力的五保人员,由政府部门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做到应保尽保。市农业、科技等部门要把农村福利院作为科技示范点,将一些新品种、新科技引入生产基地,帮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增加院办经济收入,改善和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2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于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修订实施以及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针对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新《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了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这是做好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根本之策。新《条例》的正式出台,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各地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以及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二、切实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新《条例》公布施行,不仅是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更是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福音。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一件大事,作为为民解困、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落到实处。

(一)认真学习新《条例》。各地要组织好新《条例》的学习。作为主管机关的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全面理解、掌握新《条例》基本精神,各地要通过举办多层次的学习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集中培训基层民政局长、业务工作人员、乡镇领导、村委会工作人员、五保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掌握对象审批、资金落实、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新规定,吃透立法原意。

(二)广泛宣传新《条例》。各地要抓紧做出具体安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广泛宣传新《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新《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自觉遵守新《条例》。新《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和五保供养对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和争取当地政府的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要增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认识,自觉履行新《条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严格执行新《条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新《条例》,加强执法监督,对违反新《条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审批管理过程,该规范行为的要严格规范;对五保供养对象,该落实待遇的要抓紧落实;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该加强内部管理的要逐步加强;对村民委员会,该发挥的作用要继续发挥。要通过新《条例》的严格执行,实现五保供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新《条例》的出台,为创建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全面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要以实施新《条例》为契机,针对五保供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组织协调,精心筹划,周密部署,采取措施,推进工作,努力开创五保供养工作的新局面。

(一)完善与新《条例》精神相一致的相关配套政策。要根据新《条例》内容,对现行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是否与新《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相符合为标准,该修订的修订,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以维护农村五保供养法制的统一。要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各地要尽快制定好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具体办法。特别要把新《条例》中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规定尽快制定出来,争取在年内形成从自治区到县上下协调配套的五保供养法规体系。

(三)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科学制订和公布工作。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教)的需求,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严肃认真地科学测定并公布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在10月底之前确定。对已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今后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立起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维护标准的严肃性,做到“按标施保”。五保供养标准的实施情况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切实解决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难和看病难问题。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解决好五保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对于分散供养对象,要通过争取财政投入、筹集福利公益金等多种方式,广泛筹集资金,因地制宜,搞好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住房安排,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问题;对现有独居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要逐户排查,该修的要修,该补的要补,切实解决漏风漏雨和危房问题。各地要把解决五保户对象住房问题作为一项“安老工程”来打造,通过今年一年的努力,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居有其屋,屋可安居。要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好五保对象的就医难问题。要充分发挥农村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三项制度的作用,共同为五保供养对象排忧解难。在制定五保供养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保医”的费用,要确保供养资金中医疗费用落实,一般常见疾病的治疗应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得到保障;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应待遇,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然困难的要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其医疗费用。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各地要统筹规划,积极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把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争取并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编制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引导地方政府整合资源,改建、扩建五保供养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制定扶持政策,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建设,要符合建设部门有关老年人或残疾人建筑规范的要求,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并具备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或在建项目,如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增加设施,安装相关设备,使其符合相关建设规范;未施工的项目,要严格把好建筑设计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资助敬老机构建设。要联合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山草香·》落实新《条例》中关于县、乡人民政府为供养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的要求,加强基层农村五保供养职工队伍建设,提高五保供养机构的服务水平。

农村五保工作条例范文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456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政〔20*〕3号)精神,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的通知》(民福字〔20*〕115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民福字〔20*〕116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从20*年起,全县集中供养五保户的年供养标准每人提高到1850元(不含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全县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年人均要达到130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年人均补助850元,县财政年人均配套资金450元)。今后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使用程序。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新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在落实兑现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时,对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制”发放,杜绝挪用、挤占、克扣现象发生,确保经费全额发到五保供养对象手中。对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经费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拨至乡镇敬老院。乡镇敬老院的财务收支由乡镇财政所监管,审批由乡镇长或由其委托的专人负责,收支账务应每月在院内张榜公布一次。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每年年底核查变动一次,核查结果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作为资金拨付依据。各乡镇要承担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的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保尽保。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建立起规范完善、资料详实的五保对象基本数据库。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由村委会或乡镇敬老院向乡镇政府报告,经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同时停止拨付其供养经费;对新增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由其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样表附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并拨付其供养经费。

四、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就医治病问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合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代为缴纳。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困难的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医疗救助时应重点给予救助;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要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并优先给予大病医疗救助。乡镇、村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财政补贴、医疗救助、社会和个人捐赠等形式,切实解决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治病难问题。要不断改革创新,逐步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医疗保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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