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告知书
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贯彻“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__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作 文 吧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登陆互联网(__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自主申报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__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甲方(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人)__________乙方(房屋出租人)___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注:此告知书连同每日的居民户报表一同送至辖区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