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告知书5篇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告知书1
XXX镇的各位父老乡亲:
春节将至,今冬明春气候干旱,气温偏高,多大风天气,容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为切实做好全镇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镇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告知如下:
一、禁火区域
XXX镇境内的所有林区、草原及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二、防火期注意事项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林区、草原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为: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和放孔明灯;
4、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使用电设备触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烟火驱兽等。
三、做文明祭祀的先行者
祭祀讲文明,不焚香烧纸,不燃烛放鞭,不放孔明灯,做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祭祀、绿色祭祀的先行者。
四、监督、举报
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险,要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或镇党委、政府报告。所有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均由镇党委、政府统一归口上报,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广大群众要切实履行公民法定义务,对森林草原防灭火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五、森林草原火灾肇事处罚
一是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烧毁他人林草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将依法受到行政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森林草原是我家,防火禁牧靠大家!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在防范,希望全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到森林草原防灭火中来,为共建美丽XXX做出自己应有贡献。
举报电话:XXX
XXX镇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告知书2
XXX乡辖区各村(居)民们、各单位、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将森林草原防火期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其范围是:不准烧荒开垦,不准烧火土,不准烧田埂地边的杂草,不准烧牧场,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它引火物品,不准烧火取暖及野炊,不准打火把、烧纸、点蜡烛,不准烧山驱兽和使用枪械狩猎、烧蜂,不准实施爆破和实弹射击,不准在墓地点灯、烧纸、烧放鞭炮及使用其他引火物品等等。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实行“六个严禁”:即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烧烤;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严禁在林区内使用枪械狩猎;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内烧山造林;严禁在林区内烧灰、积肥、烧秸秆。
四、严禁未成年人到林区玩火,若发生火灾,由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发现森林火灾,立即上报乡政府或林业服务中心。
六、凡导致野外用火造成的森林火灾,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森林草原防火堵卡点,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以上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条款制定,自告知之日起执行。
森林草原防灭火火警电话:12119
XXX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值班电话:XXX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告知书3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临近春节,焚香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增加,野外用火隐患、防火压力陡增。为有效预防春节期间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年,特告知如下:
一、保护生态环境,增强防火意识。当前全县降雨量少,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不断攀升,极易发生火灾,森林防火形势面临严峻挑战。请务必充分认清森林草原火灾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和防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防火险隐患。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怒江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焚香点烛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生火取暖等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倡导摆设祭品、敬献鲜花、植树等文明新风;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憨聋痴哑疯“五类人”的监管,防止其在林区内玩火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进入林区的个人,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且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森林草原防灭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呼吁大家行动起来,履行好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携手共建美好家园,让我们的子孙后代都能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恭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告知书4
各位父老乡亲: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群众用火行为,提高群众防火意识,现作如下宣传告知: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二、各村(社区)两委、各村民小组长、党员干部要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自觉引导家人及周围群众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尤其要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重点人群监管,并组织签订好相关责任书。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吸烟、焚烧垃圾、烧地边杂草;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明火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六)春节、清明节期间提倡文明祭祖,严禁燃放鞭炮、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点蜡烛、放孔明灯。
四、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擅自在野外用火的,由各村(社区)或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照村规民约规定进行处罚或罚款。
五、森林草原防火“五负责”。多人失火,为首者负责;集体失火,领导负责;学生失火,教师负责;小孩失火,家长负责;个人失火,个人负责。护林防火,警钟长鸣!
六、森林防火“十不准”。不准携带火种进林;不准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品;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不准让老人、妇女、中小学生、儿童及身残体弱者参加扑火抢险。
七、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及时向村(社区)及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信息,所有森林火灾信息均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归口上报,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森林火灾扑救必须在有统一组织和指挥下进行扑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老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八、对引发火灾的责任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X镇森林火情报警电话:XXX。
XXX镇人民政府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告知书5
全镇广大干部群众:
临近春节,焚香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增加,野外用火隐患、防火压力陡增。为有效预防春节期间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全镇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镇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法律规定,结合XXX镇实际,特告知如下:
一、保护生态环境,增强防火意识。当前全镇降雨量少,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不断攀升,极易发生火灾,森林防火形势面临严峻挑战。请务必充分认清森林草原火灾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和防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防火险隐患。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怒江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严禁在林区内吸烟、焚香点烛祭祀、燃放烟花爆竹、生火取暖等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倡导摆设祭品、敬献鲜花、植树寄思等文明新风;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林区70岁以上老人及痴呆傻聋哑“五类人”的监管,防止其在林区内玩火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进入林区的个人,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点工作人员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且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老乡亲们,森林草原防灭火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在欢度佳节的同时,提高森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让我们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履行好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守护好我们共同的绿水青山!
XXX镇森林草原火情举报电话:XXX
恭祝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