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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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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纪委议事程序,提高公司纪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上级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公司纪委议事决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公司纪委议事形式包括纪委全体会议和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第二章纪委全体会议

第五条纪委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和公司党委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其他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问题。

(三)审议公司纪委向公司党代会作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特别重大案件的处置意见。

(六)应由纪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纪委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纪委委员。

原第七条纪委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公司纪检监察室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纪委书记可以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修改第七条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给予纪律处分、对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公司纪检监察室人员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纪委书记可以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纪委全体会议表决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

第九条纪检监察室负责纪委全体会议的组织、记录等工作,负责对会议决议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修改第十条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公司党委、上级纪委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三章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第十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一)研究中央、中纪委以及省委、省纪委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协助公司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相关措施,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三)研究纪委的重要决议草案,以及向公司党委、上级纪委和其他领导机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制定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年度、,做出专项工作部署。

(五)研究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违纪和职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七)研究权属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

(八)研究加强纪委自身建设以及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权属单位纪委报批和请示的有关重要事项的批复意见。

(十)由纪委书记提交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纪检监察室主任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及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参加,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纪委书记可以决定其他纪委委员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纪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需要研究讨论有关人事提名、违纪案件处理等重大事项时,纪委书记、副书记均应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由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党内法规、上级党委纪委、公司党委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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