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科普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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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科普协会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xx科普协会(简称:科普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xxx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是由一批对科学文化和技术普及工作有一定兴趣及能力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是以“科技创新、励志图强、全面发展、面向社会”为宗旨,为我院广大科技爱好者提供一个结交好友、交流创意的平台,且能提高其动手能力和参与水平,本协会以科技创新的学术氛围为目的、以推广科技知识为理念,在本学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学生的科学知识和鉴别真假的能力。并大力加强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创新意识,着力提高本学院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加我院xx大学生的科普意识,提高我院xx大学生的科普文化素质为出发点着重点。
第四条:xxx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活动方针:立足职院、面向社会、服务职院、面向未来。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在学院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 用科学的态度看待分析事物,共建和谐学院。
第七条:本协会以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为中心,并开展相应的讲座、 讨论会、科普竞赛等活动。具体活动如下:
1、在学院以科普展览、出版科普墙报、进行科普知识宣传、科普讲座、 科普常见知识竞赛等活动;
2、邀请有经验的老师和教授开设科普讲座并进行辅导;
3、组织科普实践队外出锻炼。
4、有组织地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学院学生的科技意识、提高全学院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协会的活动场所在大学生活动中心。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以个体会员为主。
第十条:本协会由xxx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成。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6、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7、入会自愿,退会提交退会申请书经会长同意批准后方可生效并由会长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协会工作在学院的影响。
4、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积极向本协会反映群众对科普教育的意见和要求;
6、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守本协会的机密文件;
7、推荐新会员,并引导新会员学习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学院资助;
2、接受单位或个人捐赠;
3、会员会费的'缴纳;
4、拉赞助等。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资金按照“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原则,由财务部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使用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举办科普讲座及科普图片展览、出墙报、宣传科普知识或比赛所需的经费;
2、本协会购置必需的各种器材所需经费;
3、各种竞赛中获奖人员,优秀会干给于奖励;
4、其他日常开支。
第十四条:各部门有权按照本规定报销有关开支,但报销前必须向会长及财务部长申请,经会长盖章签字同意后,执购物发票到财务部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报销;
1、开支前未事先申请或申请未经会长同意的;
2、无发票或在发票上涂改且又无他人在场的。
第十六条:以下开支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1、外出联系事宜未经会长同意的车费或其他费用;
2、不是专门为协会作的开支。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节约经费的开支,共同抵制,揭发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八条:财务部要做到总账精细,账单清晰,定期向协会全体成员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本协会在换届前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或公款的剩余数。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滥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科普委员会,科普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部长组成。科普委员会大会必须在每年换届后15日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延期。其主要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2、审议和批准本协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4、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两名,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统称会干,另有老师担任辅导。
本协会的会干由全体会员推荐、协商产生,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协会活动。会干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根据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协会活动计划;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正副部长;
4、组织开展活动;
5、召开会员大会;
6、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7、批准吸收或除名会员;
8、会员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9、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会干每届任期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科普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干每月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科普委员会每周举行一次会议。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修改本章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修改本章程必须经过科普委员会讨论,商议通过后方可递交大学生联合社。
2、经过大学生联合社同意,经院团委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xxx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xxx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
社区科普协会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学技术协会是xx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xx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xx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xx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xx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xx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xx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是xx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xx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xx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xx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xx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xx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xx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xx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xx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xx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接受xx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xx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xx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xx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xx科学技术协会,须经xx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 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xx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xx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xx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xx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xx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xx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xx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xx科学技术协会简称xx科协。
xx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xx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xx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xx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