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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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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安全生产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规划,各级各部门按照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全县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安全保障。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县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还不到位,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一些行业领域事故仍然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现状

(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全县安全生产面宽量大、点多线长,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67家,非煤矿山企业10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3家、零售经营户936户;规模以上企业54家,其他企业250余家;各类特种设备1300余台(套);各类汽车万余辆(营运车6876辆),摩托车万余辆;交通企业43个、通车公路3065公里、水运航道143公里、渡口码头83处、各类船舶365艘;房地产开发企业59家(其中外地开发企业7家),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54户;管道燃气企业14家,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1家,液化石油气经营点120个。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了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建立了《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健全了《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安委会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43个,县长任安委会主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镇乡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各镇乡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挂靠经济发展办公室)。县、部门、镇乡安全机构较为健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网络不健全,未实现全覆盖

随着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管理较为薄弱,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底数不清,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不甚了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际上难以落实。部分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不对接、无联系,处于失控漏管状态,存在监管盲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延伸机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认识不清,工作不重视不落实。镇乡安监队伍建设严重滞后,虽然都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了1-2名安全监管人员,但绝大部分人员身兼数职且变动频繁。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未感受到压力

全县企业安全基础条件差,尤其是中小企业重效益、轻安全,不愿意投入、舍不得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平时忙于抓生产经营,疏于安全管理,忽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以人为本理念,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方面打折扣、搞变通,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深度认识。企业主体责任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的压力没有有效传递到企业,千斤重担压在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肩上,政热企冷、上急下不急。

(三)政府(部门)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还存在薄弱环节

从镇乡(部门)履责现状看,一是没有“身入”,认为抓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开个会、表个态就算完成任务了。在讨论安排领导分工时,绝大部分是主动“躲避”,少有主动“担当”。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推诿,凡涉及“安全”二字就直接推给综合监管部门;二是没有“真动”,部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部门在查处非法违法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在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运用干部考核、问责追究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得不够、不实。三是一岗双责认识不到位。一些镇乡(部门)认为安全生产工作只是分管领导,安办人员的事情。四是未严格安全准入,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和城市规划建设中安全把关不严,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执行较差。

三、对策和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省委决定深刻阐明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重大创新,将安全生产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推动安全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新格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事权相一致的要求,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2.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团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支持。各级党委及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安监部门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宣传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舆论引导,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和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等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大力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3.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把安全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管理,抓好管辖领域安全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要完善明查暗防、突击检查、联合执法机制,经常性地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等行动,紧盯看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要增强部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上下互动,横向联动,形成合力。要创新部门监管方式,以现代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横到边、纵到底、全时段、全过程监控。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检查质量和责任落实。

4.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属地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关键环节,承上启下,地位重要。要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地确定条块之间的责任划分,更加清晰地界定属地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对象。各镇乡要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按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5.突出企业主体责任、自管责任。安全生产,首责在企业,成败在企业。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强化自我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这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班组安全建设,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位员工,确保安全生产。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1.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确定1名班子成员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确定1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健全定期“议安”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监管机构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打非治违、装备建设等重点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3.建立领导带头调研检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县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安全生产调研检查不少于2次,其他县领导每季度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县、镇乡党政领导干部要对口联系辖区内一个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要深入联系企业调研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副职领导每月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

4.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县政府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镇乡每年要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考核和奖惩。考核工作由安委会牵头,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镇乡(部门)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考核奖惩措施。

5.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三个必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6.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述职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述职。

7.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约谈机制。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或事故控制指标严重超进度控制的,对涉及的镇乡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打非治违”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事前问责,严肃查处。

8.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对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以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纳入事故调查内容。

(三)加大监督与检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1.深化“四个坚持”,以持之以恒的安全检查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一是坚持“全覆盖”,进一步深化检查督查,确保大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二是坚持“零容忍”,全力整治事故隐患。大检查重在治隐患、关键在抓预防。对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迅速落实整改;特别是对重大隐患,实施分级挂牌督办,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三是坚持“严执法”,及时查纠非法违法行为。深化“打非治违”行动,依法采取经济处罚、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措施,着力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四是坚持“重实效”,完善检查督查长效机制。加大暗访抽查力度,通过“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举措,增强检查实效。在抓好问题整改和隐患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建章立制,努力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本质安全水平。

2.坚持标本兼治,用长效机制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上狠下功夫,不断提高全县安全发展水平。一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把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关,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市场准入审核,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二是强化专项整治。在隐患排查体系建设上抓拓展、抓延伸,依托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为监管决策、执法检查提供依据,放大功能效应。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冶金等工贸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领域,提高整治标准。三是深入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在全县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全面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强化镇乡安全监管职能,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提升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四是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认真做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举办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专题培训会,为法律施行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切实推动依法治理。继续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五是强化考核奖惩,继续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修订完善目标考核办法,量化工作指标,严格奖惩,推动各级各部门围绕责任目标和重点工作,齐头并进抓好安全生产。通过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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