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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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一篇】
了解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范围;了解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熟悉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了解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及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注册登记要求;掌握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熟悉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执业行为。
掌握2016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熟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
了解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掌握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
掌握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
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掌握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掌握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掌握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熟悉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熟悉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二篇】
第五十三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五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第六十六条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十七条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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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三篇】
第十九条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3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失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不得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专业人员对外开展业务。
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可以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不能对外开展业务。
期货业务辅助人员须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聘用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聘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期货从业人员因死亡、辞职、退休或者被解聘等原因发生变动,所在机构应当在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期货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期货交易所和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的期货从业人员有前款情形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每年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二十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资格实施年检。年检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期货从业人员不参加年检或者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的有关资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数据库。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四篇】
企业经营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在这些环节中会签定大量的合同,也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所以企业必须对合同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目益改善,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的共识。结合工作实际,本文就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应注意的法律风险点,以及防范措施谈一些认识。
一、合同签订阶段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当事人资格不当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合同当事人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判定合同能否有效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合法的签约资格。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在签约时,法律人员必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必须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法定代表人。
2.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文本必须能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坚决做到文字表达严谨,杜绝使用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应尽可能选用我国颁发的通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具体按照实际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双方谈判的真实结果来起草。否则会发生理解上的错误和歧义,导致合同难以顺利履行或引发争议。比如有些单位的合同简单地用“合作协议书”、“合作意向书”等命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条文规定,这些形式实际内容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
3.合同条款有漏洞
定事项”等项目,按理说实际没有涉及其他约定,在此栏就应该注明“此项空白”或“无其他约定”等字样,但恰恰是忽略了这样的细节,造成了欺诈行为有机可趁。
4.合同属于无主合同
双方仅签订了从合同而并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有着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总体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有主合同有着才能够得以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分承包合同、质保合同、风险抵押合同等。如果没有主合同,从合同是不能够单独有着的,是无根据的合同,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不合乎常理规定,这些形式实际内容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
5.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费故意签订虚假合同,实际上也是用“合法”形式去刻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实质就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以及强制性规定的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所有的无效合同都不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履约阶段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1.书函没有得到及时发出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足和障碍必须要及时地发出法律书函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这是合同管理的需要,是督促顺利履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避开风险的一种措施。
2.合同没有得到及时变更
合同变更主要有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变更事宜是经常的,这都属于合法的,合同变更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原签订合同的修改、补充、改善,使合同更能够顺利履行和特定目的的实现。但往往有些负责督促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关注及时变更的意识和法律常识,结果错过了变更的有利时机,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3.证据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有效的证据,必须是原件的、与案件有关的、有公章和亲笔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没有超过法律时效期限的。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资料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有时候甚至会起到反面证明作用。
4.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不足更难解决。
5.违约没有得到及时诉讼
法律规定如果超过了诉讼的时效,就是放弃债权主张,也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如物资管理单位拖欠贷款较多的情况下,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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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业人员与合同管理【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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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记):(1)、依法成立;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场所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它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与法人相比他的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
例题(单选):合同法律关系是由()三要素组成。
答案:a
a、主体、客体、内容;
b、当事人、经济行为、经济利益;
c、法人、经济合同、经济权利;
d、经济管理、经济协作、法律责任。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且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
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工程设计等。
2004年考题: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定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活动
答案:c。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2.义务。
例题(单选):构成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主体
b、内容
c、法人
d、客体
e、权利和义务
答案:a、b、d。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三)、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单选):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监理工程师是以()实施监理。
a、业主的名义
b、监理单位的名义
c、监理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名义
d、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名义
答案:b。
(二)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2004年考题:下列关于代理的叙述,()是不正确的。
a.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有效
b、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
c、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