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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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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现状及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要比过去早2-3年,然而其心理发育与生理发育并不同步,这样就形成了“心理断乳期”。在这个阶段,他们独立意识大大增强,总想摆脱父母的管束,对事情有自己的一套看法。同时,他们又具有心理发育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力差等特点,这就导致了他们容易受外界的影响,此时如果家庭、学校、社会不能给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他们就极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犯罪组织团伙化

犯罪组织团伙化是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特点。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因此,团伙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方式,因为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使犯罪易于得逞。在生活中,未成年人喜欢以合群性来确定自身的形象,当一些贪图物质享受,或被社会、学校所排斥的未成年人聚到了一起,他们的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会逐渐加强。有些甚至模仿电影以及武侠小说中的故事情节,成立所谓帮会,成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未成年人犯罪形成团伙后,传染性极强,他们大都正处于青春期,求知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尤其是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加上现代社会信息传送方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等在他们之间传播速度非常快,犯罪就像病毒一样向周边蔓延,造成更恶劣的影响。

(三)犯罪类型多样性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性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这三大类型的犯罪。

在各类犯罪中,侵犯财产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的比重最大,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经济上的非独立性决定的,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部分未成年人盲目追求物质享受,然而他们又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为了满足物质欲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物就成了他们的选择。而且过去侵犯财产犯罪主要以盗窃方式,现在盗窃在此类犯罪中比重逐渐下降,抢劫、敲诈勒索等方式尤其是抢劫的比重不断上升。

暴力犯罪指犯罪主体利用身体或其他工具侵害他人身体或公私财物的一种极端攻击行为。在我国暴力犯罪一般包括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愈演愈烈,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以往未成年人犯罪多系小偷小摸、耍流氓等轻微犯罪行为,很少有严重性质的犯罪行为。近年来,不仅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施暴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其作案手段和行为性质之残忍和严重,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测和想象。

性犯罪突出,主要是强奸犯罪突出。随着未成年人身体的发育,他们对性问题产生好奇心和新鲜感,由于我国性教育长期以来成为“禁区”,人们对性问题往往以一种罪恶心理讳莫如深,这就客观上加强了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加上受现在社会上黄色网站、图片、光碟等的不良影响,使得他们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些地方未成年人性犯罪已经成为仅次于侵犯财产性犯罪的第二位犯罪,侵害对象多为少女和幼女。

(四)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和需求层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未成年人犯罪不再仅仅限于一般的小偷小摸和打架斗殴等简单化、随意化形式,而是有了逐渐清晰的犯罪目的,而且谋划周密,手段多样,呈现成人化、智能化犯罪发展趋势。有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前精心谋划、踩点,作案时有分工、有掩护,作案后迅速销赃;有的反侦查逃避打击能力明显增强,作案后破坏、伪造现场,给公安机关设疑团、造假像,企图逃避打击;有的还利用各种科学知识、技术和现代工具进行智能犯罪,如信用卡诈骗、计算机盗窃、化学药剂杀人、麻醉抢劫等,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破的复杂性和难度。

(五)重新犯罪率较高

由于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发育时期,未成年人的身心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由于各种措施较为严格以及周围环境因素的影响,其表现大多基本较好。但在服刑期满后,其走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都比较高。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外界原因,其中社会歧视和排斥是导致这一后果的重要原因。未成年犯在刑满释放以后,由于与社会脱节,没有谋生能力很难迅速地融入社会,难以重新开始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容易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接触联系,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由于我国现在对犯罪人的处罚方法主要以监禁为主,而监狱本身就有“交叉感染”的弊端,未成年人由于抵抗力更弱、吸收新事物能力更强、模仿力更强,所以他们更容易“交叉感染”,重新走上新的犯罪之路,而且所犯罪行往往比先前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更大。

(六)犯罪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

未成年人的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心理承受能力不强,其行为往往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的作案动机比较单一,有的则是临时起意而为之。往往就因为一句话、一件事,甚至是一个眼神而引发犯罪,因此具有很大的偶然成分和突发性。

二、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存在的困难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xx省司法厅联合印发《xx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该办法和细则对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任务以及各执法主体在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其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对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没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且并未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区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比较完整的、操作性很强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罪犯这一特殊犯罪群体矫正的法律法规,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二)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机制还不健全

1.专业工作人员的缺乏

未成年人易于改造,犯罪心理结构尚未完全形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就是打破未成年人心中可能将要形成的、固化的犯罪心理结构。但是仅靠目前各级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是不能满足其基本需要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需要吸引一批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法学专业知识,并且取得相应资质的年轻工作人员,以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

2.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欠缺

一方面,中国民众对社区的认同感不强,对于本区域事务的参与和人们之间的互助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刑罚的报复性观念根深蒂固,普遍民主的观点是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处罚,且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家长禁止自己的孩子与服刑未成年矫正对象接触,防止“被坏人拖下水”,这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阻碍。

3.专门针对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项目较少

未成年人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具有特殊性,因此,需要设定专门的矫正项目,以实现矫正目的。然而从我区的当前情况来看,几乎所有镇街并没有将未成年人成年人区分开来进行矫正,更没有专门设置适合未成年人特征的社区矫正项目。

三、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发展对策

(一)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环境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是一项开创性的刑罚执行制度,其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还不是很高,社会参与矫正的氛围尚未形成。因此,必须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夯实社区矫正的社区基础,使人们正确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地位和目的意义及其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努力营造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应从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重点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对未成年罪犯实施柔性关怀的社会氛围。

(二)重视开展审前调查评估

做好审前调查工作,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基本前提,在未成年犯罪审理、判决前,由社区矫正组织提前介入,对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社会评价以及矫正条件等进行调查,提出是否适合在社区服刑的评估意见,为法庭恰当处理案件提供必要参考,这不仅加强了矫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也确保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适用非监禁刑,为适合在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提供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促其更好地回归与适应社会。

(三)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相关立法

一是建议深化、细化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作详细、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对未成年罪犯所应当承受的刑罚种类及其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合理的规定;适当扩大对未成年罪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和假释的条件考虑适当、合理放宽;区别对待于未成年犯累犯与成年犯累犯。二是加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改变在实践中各地方按各自的规定、惯例各自为政,无法形成一套标准化程序和操作模式进行指导的混乱局面,实现法律措施、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统一。

(四)健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机构体系

在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中,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从事具体的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家庭应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家庭要扮演社区矫正的重要角色,家长要积极配合矫正工作,主动学习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的科学方法,为未成年犯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在学校教育方面,积极与相关学校沟通协调,使未成年罪犯不至于真的“一失足成千古恨”,避免出现没有学校接纳失足少年的情形发生,以至于心理更加扭曲。与此同时,还要培养专业的工作人员,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非专业人员的失误很容易令矫正措施的努力前功尽弃。因此,对基层法律服工作者要开展周期性的相关学科知识技能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及时充电,补充社区矫正工作所亟需的相关知识,以适应工作需求。此外,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使志愿者能够积极参与到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充分利用志愿者们自身已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注入新生力量。

(五)落实关怀帮扶措施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是在校学生,在违法犯罪后往往成为失学、失教、失管的“三失”人员,只能在社会上流浪,甚至重新违法犯罪。因此,特别需要多方关爱,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复学就业,引导他们走上人生正途。一是帮助复学。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加强与法定监护人联系,与有关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为他们争取学习机会,帮助并督促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已经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鼓励其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方式,参加高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提升社会竞争力。二是积极助学。对于因家庭困难失学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帮助联系愿意接受的学校就读,帮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助学金,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基本保障。同时关注他们的学习,对在校学习成绩不佳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制定学习计划,开展家庭督学和课后辅导等方法,提高学习成绩,防止再次失学。三是促进就业。保持与就业管理部门的联系,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转移就业登记,组织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开展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援助行动,聘请“就业辅导员”,指导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运用网络等科技资源找工作等方式方法,千万百计为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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