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财政部门执行财经纪律“灯下黑”问题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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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百年,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就做出了“严肃财经纪律”的制度规范,并写入党章,成为全党的根本遵循。近几年来,围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紧盯地方财政收入质量、“三保”支出、政府债务以及直达资金等重点专项资金,开展一系列专题调研。调研发现,目前,部分基层财政部门无视国家财经法规,我行我素,违规违纪乱象丛生,属典型的“灯下黑”,危害极大。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彻底予以整饬。
一、基层财政部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主要问题
财经纪律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财经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条例等的总称,是必须遵守的财经行为准则。近期,笔者通过对地方财政收入质量等专题调研报告的梳理研究,对部分基层财政部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了系统归纳。将其概括为“七大问题”。
(一)私设账户,瞒天过海
在账户管理上,部分基层财政部门私设“小金库”,在法定账册之外设立账套,核算账外资金。利用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套取预算资金,或从零余额账户套取预算资金,转至“小金库”账户;扩大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或采取“以拨代支”方式,虚列支出,转至“小金库”账户;将“账销暗存”的财政周转金、财政借款等收回后,转至“小金库”账户;将财政拨款违规变成有偿使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管理费、手续费或利息,对外投资收取分红款,转至“小金库”账户;将资产处置收入以及以行政手段、各种名义收取的收入不上交国库,转至“小金库”账户;利用下属单位或学会、协会,转移好处,私设“小金库”等等。上述“小金库”资金,由政府和财政部门自行安排,任意支出。瞒天过海,预算体外循环,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
(二)账表不符,信息失真
在决算管理上,部分基层财政部门编制的政府财政决算、部门决算不真实、不完整,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不实,财政信息、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部分开发区、合作区等功能区预算收支,既不编入部门决算,也不编入政府决算。财政业务部门管理的项目资金收支结余,不汇入财政决算和部门决算。年度中间新增预算单位财务收支,不编入汇总部门决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前,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余额,财政部门不集中收缴,要求逐年消化,不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多头开设、重复开设财政专户,将专户收支选择性地编入财政决算。随意调整决算报表,造成账表不符、账账不符、表表不符。预决算主动公开意识不强,公开的完整性、规范性差,公开的细化程度不够,公开的质量和真实度有待提高。擅自同意部分预算单位“以保密为由”,不公开预决算。
(三)虚收空转,调节收入
在收入管理上,部分基层财政部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组织收入。盲目制定虚高的财政收入计划,将财政收入规模、增幅纳入考核评比;将税务经费与税收任务挂钩、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倒逼征收部门多征、预征、预借、提前征收“过头税费”或者摊派税费。采取财政垫付税款、转引税款、列收列支、先征后返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擅自减收、免收或降低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擅自多收、虚收或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标准。一方面,部分非税收入欠缴严重,应收不收,拖延滞后;另一方面,虚收、多收非税收入,变通收费、巧立名目收费,显现“放任自流”的收缴怪圈。随意下达调库、退库、更正通知书,混淆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预算类别,干扰国库收缴退付业务。开设“过渡户”,设置“蓄水池”,人为调节平衡收入进度。
(四)预算失效,缺乏刚性
在支出管理上,部分基层财政部门预算约束力软化。预算编制留有缺口,尤其是违规发放公务员津补贴预算安排不足,基本经费挤占项目经费、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问题较为普遍。“三保”支出存在硬缺口,隐瞒不报。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过大。直达资金分配下达不及时、不合规,有效性和精准性有待提高。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对部门虚假申报项目、重复申报项目、申报数据不实等问题视而不见,听之任之。预算分解下达不及时,资金审核拨付滞后,超期滞留。预算执行进度慢,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擅自调整项目,改变资金用途,超预算、超概算问题突出。无预算安排支出,不按法定程序调整和变更预算,频繁追加调整预算。整合资金点多面广分散,虚假应付,整合“表面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流于形式,“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尚未落到实处。
(五)借而不管,瞒报结余
在结余管理上,部分基层财政部门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不规范,资金长期沉淀。违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实拨资金形式拨款,形成部门结余。财政部门编制次年部门预算时,将年初结转结余改为零,与决算结转结余数不符。随意使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意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转入财政专户,坐收坐支。其他收入挂“暂存款”,列收列支。“以拨代支”或虚列支出,挂“暂存款”。“暂付款”长期挂账,包括预拨经费、超支经费、无预算安排支出以及因结算、账务处理等原因形成的历史挂账等。对外借款规模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擅自动用国库款项,随意向非预算单位、企业和个人以及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借款或垫付财政资金,长期不归还问题较为突出。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有的已形成“呆账”“坏账”。
(六)虚假统计,隐瞒债务
在债务管理上,部分基层财政部门债务统计不实,瞒报、漏报、少报隐性债务,变相举债融资,搞BT项目、虚假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清理不彻底,违规举借并新增隐性债务问题突出。超限额或在预算之外举借债务。将政府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变相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承诺、回购等信用支持,以“回购协议形成的应收账款”等办理质押担保。利用“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举债,部分“僵尸”企业资不抵债,出现债务违约。搞虚假债务化解、数字化债。债务资金闲置,“库款搬家”,形式拨款,层层滞留。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储备不足,论证不充分。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不规范且偏慢,违规用于经常性支出,用于发公务员工资、修建办公楼、进入房地产市场或资本市场,还有的购买理财产品。债务负担重,偿债压力大。
(七)管理脱节,家底不清
在资产管理上,部分基层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不规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家底不清,账实不符,漏洞较多。资产配置与处置缺位越位现象并存,对外投资、资产购置、出租、出借和处置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无预算或超标准采购资产,政府采购效率不高。
“未批先建”以及“搞变通”规避审批问题突出。项目建成后续管理不到位。购置的资产长期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长期不清理不盘点,多计少计资产数额较大。会计总账与明细账不符,实物账与财务账、统计账不符,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表不符。损失浪费、效益低下以及资产流失等问题较为普遍。
二、基层财政部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危害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经纪律执行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到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部分基层财政部门没有绷紧严格遵守和执行“财经纪律”这根弦,违规违纪行为屡见不鲜,危害极大。将其概括为“五个降低”。
(一)财政数据可信度降低,影响宏观政策的科学制定
财政制度安排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涉及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政策制定的科学与否,对执行效力至关重要。无论是财政税收政策,还是货币信贷政策,都是以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制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内在错综复杂,表现五花八门。不仅破坏了财经管理秩序,而且造成财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影响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债务率、可用财力、税收占比等宏观经济调控重要指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财政数据虚假失真,扭曲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影响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正确预判,直接影响到财政经济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政策的适时调整,从而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社会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管理水平降低,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财政管理贯穿财政工作全过程。财政管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财政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以政领财,以财辅政。财政工作、财政干部的日常言行,不仅关系着财政机关自身的形象,更关系着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目前,部分基层财政部门管理理念跟不上形势发展,管理水平低下,工作疲于应付。搞“过头目标”“过头保障”,“三保”底线难以兜牢,民生政策难以落地,违反财经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极易引发利益各方的矛盾和冲突,滋长权力寻租的歪风,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有的甚至让个人身陷囹圄。财政管理水平降低,制约管理效能的发挥,损害财政部门的威信和形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危害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预算约束力降低,影响财政职能的正常发挥
财政预算是保障政府发挥职能的制度安排。多年来,基层财政部门“重资金分配,轻预算约束和过程监控”。资金分配随意性大,“长官意志”明显,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科学、不细化,被戏称为“豆腐预算”。转移、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虚报冒领、违规套取财政资金,年底“突击花钱”等问题时有发生。地方政府投资冲动,花钱大手大脚,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兴建楼堂馆所、豪华办公楼装修。预算约束力降低,长期处于一种“软预算约束”状态,制约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扭曲市场对资源的科学配置,影响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预算管理弱化,造成财政支出膨胀,严重时会形成大量的财政赤字,进而带来财政风险。
(四)财政监督效率降低,影响国家整体财政安全
财政监督是财政工作的一把“利箭”。保证财政政策的贯彻落实是财政监督的灵魂。财政监督是否到位,关系到政府理财的规范性,关系到财政可持续性,关系到财政与经济安全。财政行为疏于监督,就会出现虚假收支、盲目举债、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预算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偏离“轨道”。从而导致财政收支失衡,威胁财政事业健康发展。如果不强化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势必会加剧地方财政“紧运行”程度,弱化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增加财政管理和执法风险,进而影响国家整体财政安全。
(五)政策执行力降低,影响统一财经秩序的建立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落实。落实之要,贵在执行。
“风成于上,俗化于下”。“上面偏出一尺,下面就会偏出一丈”。作为财经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财政部门能否不折不扣地执行财经政策,对政策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财政部门如果在执行财经政策上,“打折扣”“搞变通”,带头违反财经纪律,搞政策执行“盲区”,就会给其他部门随意“变通”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提供空间和想象,起到“上行下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不仅扰乱正常的财经秩序,助长财税工作的不正之风,损害财政部门的威信,加大政策落实的难度和阻力;而且影响社会公众的期待,破坏财经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建立统一的财经秩序。
三、基层财政部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成因分析
财经纪律是规范社会经济行为的重要准则。凡是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当前,部分基层财政部门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比较严重,究其原因复杂多元,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将其概括为“五大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祟
有些单位领导缺乏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法制观念、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不重视财经纪律。不学法、不懂法,不了解、不熟悉财经法规制度,以权代法。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受“考核”左右,追求“政绩”,弄虚作假。同时,存在认识误区。曲解改革开放和规范管理,把“大胆等同开放”“违规等同改革”,将“管理视同阻碍”“规范视同低效”。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只要不装个人腰包,搞一点“变通”无关紧要,有点违规违纪凭借各种关系可以化解。在错误导向下,片面化、碎片化、选择性执行财经制度,或者漠视财经纪律,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部门间、地域间相互攀比,导致违规违纪、畸形发展。
(二)法制建设滞后,约束力受限
目前,财政立法明显滞后于财政改革实践,立法层次有待提高。规范性文件多,法律法规少,权威性差;部分法律法规制度缺失,约束力低;部分制度时效性差,滞后于实践和形势;部分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执行和适用。如《会计法》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理处罚偏轻,违法成本低,缺乏有效的处理手段。《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执行17年,与改革发展形势不相适应。有的财政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处分无相关条款对照,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衔接。导致部分单位和个人无视法律,屡查屡犯,屡罚屡犯,执法效果不佳。财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很好的维护和执行。
(三)执法自由裁量度过宽,随意性较大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部分基层财政部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执法不严。“重资金争取,轻项目管理”。隐瞒政策,暗箱操作。预算安排统筹协调不到位,预算编制与专项规划不衔接,“闭门造车”,致使编制的预算不科学,代编预算数额大、用途不明。财政支出标准化推进缓慢,支出安排固化僵化,“拆东墙补西墙”现象屡见不鲜。财政执法不当,处理不好合理、合法的“度量”,任性执法,随意性较大。如《会计法》规定,对违法单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行政处罚时,有的该罚不罚,该处分不处分;有的该罚十万罚五千,该罚一万罚五万,处罚额度与违规问题不匹配。自由裁量度过宽,导致财政执法有失公平和公正。
(四)内控制度不健全,财经纪律松弛
部分基层财政部门内控制度松弛,缺乏互相约束机制。预算软化,无法对政府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和公共需求的无限性矛盾难以调和。制度是靠执行体现功能的。一方面,内控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已有的制度执行也不力。内控制度虚置和“空转”,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好看不顶用。财政审批制度不规范,财政资金流转运作不透明,财政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紧平衡”运行状态难以改变。部分财会人员未经会计专业知识学习,业务素质差,对财经政策和制度缺乏理解力和执行力,工作标准低,难以独当一面;有的会计人员更换频繁,工作无连续性;会计出纳一人兼,不符合不相容岗位相制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财经纪律松弛。
(五)监管机制不完善,规范管理不力
有的基层财政部门对监督不重视,监督不到位,存在财经纪律监督“真空期”。有的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有的浮于表面,不深不实不具体;有的聚焦监督职责不够,不同程度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监督的针对性、时效性不强,没有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监督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以无风险自居。缺乏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超越财力安排支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监督不力,资源配置不公、部门苦乐不均,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对程序不合规、手续不齐全的基建项目,财政审批流于形式,管理不规范,致使项目进展缓慢,资金长期“趴”在账上,形不成实物工作量。
四、治理基层财政部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对策
基层财政部门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由来已久,而且屡禁不止,是一个系统“顽症”。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整饬纲纪,建章立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财经纪律制度保障体系,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将其概括为“五大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肃财经纪律
打铁还需自身硬。财政部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史为鉴,从百年财政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锤炼政治“三力”,增强法治观念,强化纪律意识,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对“国之大者”做到心中有数。坚持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不断加强执守财经纪律的能力建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扎紧扎密制度的篱笆,消除“漏洞”和“盲区”。坚持预算法定,经常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当好“铁公鸡”,打好“铁算盘”。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零容忍”,绝不允许把财经纪律当“稻草人”,努力营造严肃财经纪律、严守财经秩序的浓厚氛围。
(二)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财税体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制度性、保障性作用。当前,财税体制仍存在着与改革纵深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干扰财经秩序问题逐渐显现,情况复杂,矛盾交织。不仅影响财政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而且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要全面发力、多点突破。首先要在“七化”上取得突破,即:预算一体化、收入刚性化、支出标准化、政策精准化、管理精细化、监督常态化、数据阳光化。加快构建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现代财政制度。随着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财经领域违规违纪的土壤必将彻底铲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财政立法力度,提高财政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已较为完备。据统计,现行有效的财政法律19部、行政法规28部、规章89件,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尽管如此,无论是立法的层次还是效力,都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下一步,应加快推进财政管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建设,增强财政法律的权威性、效力性。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明确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责任追究制度等,大幅提高违纪成本。进一步规范财政授权,制定相应的配套财政规章。尽快修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使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进一步强化财政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制度的刚性约束力。
(四)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权力运行行为
制度建设是财政工作的基石,是规范权力运行行为的保障。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法回避。基层财政部门应强化风险管控,夯实制度基础。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内控基本制度和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政策制定等重点方面廉政风险的防控,梳理风险点,完善业务流程,将制衡机制嵌入内部管理各环节。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守住安全底线。结合改革进程,将财经纪律与改革措施系统设计、协同考虑,同步部署、同步实施。不留制度“盲区”,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
(五)强化财政监督,提升监管效能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强化财政监督,把所有政府财政资金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宏观效应、规模效应、震动效应、规范效应和管理效应,构建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整合监管力量。监管部门应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发挥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方法,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能力。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开展实时监控。不断提升财政干部队伍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更加注重强化约束,把纪律的螺丝拧得紧而又紧,发现问题,揭示风险,令行禁止,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坚决惩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对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净化财经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