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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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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第一篇】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于20xx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义购买了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4号楼1-6-2号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甲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证,但双方对甲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约定予以确认。

因甲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决定由甲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甲方,其房产所有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甲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

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乙方须无条件地提供身份证件配合甲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返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第二篇】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赠与活动以及赠与纠纷不断增多。“给出去的东西就没法往回要了”,这种观点,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是生活中,有些受赠人的所作所为却令赠与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不过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无偿性。2 单务性。3 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4 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5 赠与为诺成合同。

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 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 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撤销赠与合同能够使赠与财产物归原主,自然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出赠与行为之前,一定要慎重!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第三篇】

赠与合同

(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以下是本站网友为大家精心搜集和分享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最新8篇)”,希望大家喜欢!

赠与人能否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后,可能会存在因种种原因不想赠与或赠与给他人后想要回赠与物的情形,那么,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撤销赠与合同要从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的种类以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知识来分析,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网友在本文详细介绍。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1、普通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

3、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四、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根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甲方(赠与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赠与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_____________赠与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财产情况

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

财产数量:________________

财产质量:________________

财产价值:________________

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的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自移交财产之日起,该财产发生的一切责任,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甲方应自移交财产之日起3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财产变更手续。

第三条赠与合同的公证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_______方负责办理公证。甲、乙双方经协商,选择_____________公证处作为本合同的公证机关。

第四条受赠人的义务

乙方无偿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赠与财产瑕疵

甲方未向乙方说明赠与财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若事后乙方确有证据证明甲方故意隐瞒该风险的,由甲方对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3)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甲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乙方基于对赠与合同的信赖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赠与财产的毁损

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无需对赠与财产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做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第四篇】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赠与的财产贪腐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

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

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主要的权利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为: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1篇名为《考上北大研究生为挣学费当“扁担”》的报道,让万州学子段霖夏成为众多好心人资助的对象,这其中包括一位叫李富华的万州老板。

李先后向段资助现金4万元。

但段不仅早已不在北京大学读书,而且入学四年以来只修完1门课。

李深感自己的善心被骗,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要回资助给段的善款。

李富华认为,自己与段系赠与合同关系,且是附条件的赠与,因为其在资助段霖夏时说的话--必须好好读书,把钱花在读书上,算是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段霖夏没把钱花在读书上,就是违约。

即段负有义务将自己的捐助款用于求学,而段已经违背了这一义务。

李请求法院撤销自己与段的赠与合同,要求段返还李赠与的现金共计4万元。

但段霖夏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个赠与合同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之前李富华没有明确要求段霖夏把资助款用于学习。

日前双方将此案诉诸公堂之上,等待判决。

这个案件涉及了一个赠与合同的问题,主要争议就在于这个赠与合同是否是附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然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但仍需要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目的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

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由此可见,本案所涉合同属于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可见,赠与合同中可以附义务,而撤销赠与的事由中也包含了“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一项,因此只要法院能够认定这个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那么原告将胜诉。

对本案而言,要认定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键就在于双方在形成这个赠与合同时是否明确了这笔款项的用途是要资助段霖夏完成研究生学业。

如果明确,就像原告所称其在资助段霖夏时说:“必须好好读书,把钱花在读书上”,之后受赠方也接受了这笔款项,那么就相当于双方形成合意,这个合意是通过受赠方的默认所形成的,因此也就形成了原告所称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把钱用在合同上,无疑是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主要目的不能实现。

合同的撤销决定权在守约方。

如果双方并没有在事先约定款项的用途,正如段霖夏的代理律师所称“之前李富华没有明确要求段霖夏把资助款用于学习”,则不宜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如果赠与人在捐款转移给受赠人以后,才要求其将钱用于确定的范围,一般也不宜认定是附条件的的赠与合同,法律上也不应承认“事后要求”的约束力。

在我国本不完善的社会捐助事业的背景下,法庭到底认定哪些事实,依据什么法律,偏重于保护哪一方的利益,这次判决将会有明确的答复。

判决结果固然重要,但本案对我们的二点启发却是更重要的:一是当事人做慈善捐助时,如果是附条件的,应该做具体的细化,且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二是我国确实需要推进慈善领域的立法,来明确规范赠与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第五篇】

而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承担了“依法”的义务。依法的合同,其成立与生效完全统一;不依法的合同,既未成立又未生效。

我国《合同法》仍然是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截然分开的。《合同法》在不同地方分别使用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两个概念,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规定的是合同的成立及成立要件,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的要件。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严格区分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解决的是意思表示内容的一致性,判断合同生效与否解决的是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如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以及要物合同等。

[作者简介]胡晓军(1970-),男,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处

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则规定赠与为诺成合同,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为诺成合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可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且标的物交付注重受赠人的实际占有。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是以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作为标准的,划分标准的。点,:具有社会公益、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类合同于成立时生效自无旁议,但对除此之外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对这类合同性质的认识学术界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此类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属实践合同,则只有赠与物权利转移时合同才成立。多数学者则认为属于诺成性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如果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基本理念相违背,并造成对赠与合同的人为肢解。赠与合同在立法构建中的基本价值判断就是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赠与是单方行为,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成立即生效,则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合同,于赠与人甚为不公。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合同则与合同效力的一般内在要求相去甚远,在实质上带有了实践合同的特征。就连主张赠与合同诺成生效的学者也不得不认为“:法律规定诺成合同的撤销,可以弥补对赠与人不公的缺陷,起到与实践合同不交付则不成立不生效的异曲同工之效。”“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可见结果与实践合同的效力极为相似,有准要物行为之观。”

己的要约承诺随意撤销,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基于此,笔者认为除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的赠与合同均于承诺时合同成立,于财产权利转移时合同生效。《合同法》第186条之任意撤销权应视为对承诺生效所生拘束力的撤销。如此则既不违背业已为各国法学界所公认之违约责任理论,也能有力保护赠与人利益,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理论。

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

1998年夏,,,法律对此无,为、教育和拘束那些企图虚假赠与沽名钓誉的人和单位《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何为“社会公益”学者们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公益事业仅指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公益,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上述对“公益事业”的立法解释可以准用于《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之“社会公益”内容的确定。由此可得出,对公民个人的公益性捐助亦属于“社会公益”性质赠与的范围。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合意为必要。但在公益性质的赠与中,受赠人往往为不特定的人,如为灾区捐款、治理污染、向红十字会献血而为的赠与等,在这些赠与中因受赠人意思表示的欠缺,对合同的成立往往难以认定。鉴于这类赠与受赠人无法承诺(如灾区灾民)、难以承诺(如大范围受污染的地区居民),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可适用“默示”推定,即受赠人除非明示表示反对接受赠与则推定其同意。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该条是对赠与强制交付请求权的规定,但对其适用范围的确定值得加以研究。

三、关于目的性赠与的撤销问题

同撤销权问题研究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为了帮助受赠人达到某一具体目的而为之赠与。目的性赠与合同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即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后,非有法定原因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对所给付之标的于目的实现后尚有剩余时,应另当别论。如乙患有先天性肾衰竭,甲愿出资100万帮助乙完成肾脏移植手术,并已实际支付,结果乙只用了60万元就治愈,甲于是向乙要求返还其余40万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不得向乙请求返还多余的款项,如此结果,于赠与人甚为不公。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将其所赠与财产用于特定的用途,这一“特定用途”既是对赠与财产用途的要求,也是对受赠人义务的要求,受赠人不按赠与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或者不能按赠与人要求的特定用途使用,属于不履务,,返还,。实践中,该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要件:(1)在订立赠与合同中含有明确的目的性约定;(2)目的已实现;(3)先行给付之赠与财产在目的实现后尚有剩余。

四、赠与合同撤销权责任之承担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如没有特别约定,即使给受赠人造成经济损失,一般也不承担赔偿义务。有的学者主张受赠人可基于信赖利益,要求赠与人赔偿损失。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对此亦持肯定态度。《德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被撤销时,表意人对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英美法上,为避免受赠人因赠与人允诺受损害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引入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允诺禁反言”乃契约法上“未经交付之赠与,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于允诺相对人有“依赖损害”“:允诺,,该允诺有拘束力。其违反允诺的救,以达公平者为限。”

我国合同法上并无英美法上的相应规定。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后,生效之前,赠与人自然不负实际履行之拘束。但合同成立是承诺生效之结果,故应受承诺生效之法律约束。《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此所谓法律效力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享有期待权;(2)在生效前除法定程序外各方不得变更和解除;(3)一方擅自变更、撤销的,另一方有权主张其行为无效并且对所受损害请求赔偿。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依法享有撤销权,受赠人不得请求赠与人实际给付。赠与人亦不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因为法律排除了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致使合同无效的非法性。赠与人撤销权是法律基于赠与的单务性、无偿性,为了寻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平而设立的权利,故赠与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原则。但依诚实信用原则,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构成“权利滥用”或者对受赠人行为有合理预见时,仍应承担因撤销赠与而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第六篇】

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

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

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二、乙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不可撤销。

律师评述

(二)项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甲的主张正确。乙以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第七篇】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鼓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成为优秀人才,经赠与人与受赠人友好协商,由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立________奖学金,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合同。赠与人在受赠人处设立________奖学金,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成为国家栋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条  捐赠金额

赠与人设立_______奖学金的基金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赠与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通过银行汇款至受赠人人民银行账户。受赠人应当及时进行查验。

第四条  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1)在_______奖学金设立的同时,由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_______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基金进行管理和发放。(2) _______ 奖学金的基金由受赠人负责在_______银行开设专门账户。每次定期储蓄一年,利息用于发放奖学金。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人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200%,可以将发放奖学金数额提高一倍。发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该奖学金专门账户,基金总额达到设立时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数额相应提高。(3)_______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年九月份;每次奖励_______名优秀学生,每人奖学金为_______元。(4) _______奖学金发放标准凡获得_______奖学金者必须符合下列标准:a_______大学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b学习成绩优秀,其中专科生与本科生学习成绩须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须有质量较高的论文发表;c品质良好,本学年内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5)_______奖学金评定办法凡符合第4款所列标准者即有获奖资格。人围后,由_______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人围者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评议,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获奖者,当场揭晓,并张榜公布。奖学金为永久性奖学金,受赠人不得擅自挪用。(1)受赠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使不应获奖者获奖,与______________设立目的不符的;(2)受赠人擅自将_______奖学金挪作他用的。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一)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在自受赠人表示接受本赠与时起成立并生效。(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签订之后须经公证签订之后,始得成立与生效。(3)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赠与人:(章)___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开户账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公证机关(章) ____________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限: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期限【第八篇】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___________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我担任何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___________的代理人。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事实已经基本查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合同所涉房产是原告及其逝去的老伴___________唯一的住房

如在诉状所述的,本案合同所涉房产是以原告丈夫___________的名义购买的解困房,两位老人不仅动用了自己全部的积蓄,还得向多位儿女筹资才得以买下房子。因此,房子不仅是两位老人唯一的住房,也是一辈子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财产。

原告在本案中无法证明当初赠予房产是出于解决被告祝某读书的需要,但作为两位老人唯一的住所,作为一辈子积蓄所购买的房子,如果赠予房产后会让两位老人无法继续在里面居住,会迫使两位老人另觅住所或另行投靠女儿,那么当初两位老人肯定不会将房产赠予被告祝某。而在两位老人的儿子___________开___________年因病去世后,两位老人也一直和两被告住在该房子中。可见,不管从十年前赠予之时两位老人的自身客观条件,还是从赠予后两位老人一直在该房子居住的事实,都足以证明赠予合同附有保障两位老人在其中居住的义务,被告祝某如要出售该房子应该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并承担继续保障老人居住的义务。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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