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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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一篇】
额尔齐斯河是新疆第二大河流,也是我国唯一流人北冰洋的`国际性河流,位于阿尔泰山南坡山前地带与准葛尔盆地北缘,由于盆地从东南向西北倾斜,所以额尔齐斯河沿着第四纪阿尔泰山前发生的东南--西北裂线,流经富蕴、阿勒泰、布尔津、哈巴河等县,由哈巴河县流出国境,额尔齐斯河全长约4248km,流域面积万km2,中国境内的额尔齐斯河长633km,流域面积万km2.
作者:殷继艳作者单位:中国武警警种指挥学院,北京,102202刊名:活力英文刊名:huoli年,卷(期):2009“”(4)分类号:f3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二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96号)。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209月22日。
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三篇】
由于现在森林资源的总体数量不足,可以使用的资源十分的少,导致结构失衡,林产品供给能力较低,由于现在的森林经营管理模式粗放,技术水平十分落后,使得林地生产力和资源综合利用率不高,使用效率很低,产业化水平低,产业结构、规模、布局不尽合理,林业综合实力弱,已经无法适应现在人们对林业需求,我国现在的森林资源十分的匮乏,而且我国的林业发展是比较慢的,不能满足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由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森林和林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十分重要,由于现在自然、社会经济十分复杂,而且基础设施条件的薄弱,资金不足,森林经营技术和模式的制约,另外还有森林、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些都是我国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随着我国对可持续发展一词的提出,传统的森林经营被森林可持续经营所取代,现在的林学不断的现在多学科综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学方向发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表示林业科技向着集约经营的农业科技靠拢,基础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及信息科学等向着林业科技领域渗透,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的发展是一种社会行为,这就要求社会的参与,森林可持续经营是综合性学科,会关系到温室效应、全球碳循环、大气臭氧层变化等,其中会涵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研究领域、防治荒漠化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研究领域,其中会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律、人类学、人权等学科领域,森林可持续经营就表示林产品加工行业现在转化利用,耐久利用、循环利用、洁净生产、生物技术和高新技术方向转变,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方向和发展。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严重,国际的社会借着一定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各国的行为,国际的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手段,主要表现就是发达国家为了制约发展中国家,推动环保问题的法律化,让发展中国家承担新的义务,现在全球性的国际环保法律法规不断的出台。对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支撑体系要进一步的完善,这其中包括森林资源与环境的检测体系、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与指标体系、森林资源规划与管理体系、林业生态保障体系、森林与林业政策、法规的保证体系,及加强公众在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过程中的参与。
森林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向社会提供木材及林产品,以促进经济的繁荣,随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森林资源实行可持续经营,并且可以充分的利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切先进成果,推动林业不断的发展,是可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最佳途径,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忠田.木材合法性进程对中国热带林产品贸易影响的研究[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李小勇,陈晓倩,侯方淼,曾晓晔.林产品绿色政府采购内涵及衡量标准分析[j].资源开发与市场,,6.
[3]曹立颜,张宇,张玉珍.英国及加拿大森林可持续经营指标体系最新研究[j].林业实用技术,,12.
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四篇】
安徽省颍上县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农业县,水资源人均、亩均占有量只有580m3,左右,加之水质污染、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并存;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环境各方面对水的'需求量快速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必将不断加剧,旱灾的影响领域已由过去单一的农业扩展到了城市和生态,受早程度和旱灾损失呈增长之势,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水资源问题将严重制约颍上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鲍峰汤广民王矿作者单位:鲍峰(安徽省颍上县水务局236200)。
汤广民(安徽省水利科学研究)。
王矿(院安徽省水利水资源重点实验室,233000)。
刊名:治淮英文刊名:harnessingthehuaiheriver年,卷(期):2009“”(3)分类号:p64关键词:
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五篇】
研究评价了福建省农用地资源的数量、质量、潜力及其分布.结果表明,福建省农用地资源总量和人均数量均以宜林地占绝对优势,宜耕类资源优势主要集中于三明、南平和漳州;宜园类资源优势主要集中于漳州、南平和宁德;宜林类资源优势主要集中于三明、南平和龙岩;而宜水产养殖类资源优势则集中于福州和宁德.宜耕地的质量较差,而宜园和宜林地的质量则稍高.现状农用地资源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且以现状宜耕地的`增产潜力最大,中低产现状宜耕地主要分布于南平、三明、龙岩、福州和宁德.全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开发利用的总体潜力已不大,但宜园地资源仍有较大开发利用潜力.在农用地资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福建省农用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若干对策.
作者:邢世和毛艳铃周碧青黄吉作者单位:邢世和,毛艳铃,黄吉(福建农业大学土地与环境学系)。
周碧青(福建农业大学测试中心,福建福州350002)。
刊名:福建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isticpku英文刊名:journaloffujianagriculturaluniversity年,卷(期):200029(3)分类号:关键词:农用地资源福建省适宜性开发利用潜力利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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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六篇】
额尔齐斯河流经中国、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水量充足,水体较肥.介绍了我国境内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概况,探讨了3国在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和合作途径.
作者:刘栓叶尚明陈祺曹桂新李政渠泓杨静作者单位:刘栓,李政,渠泓(新疆阿勒泰地区水产技术推广站,836500)。
叶尚明,曹桂新(新疆水产科学研究所)。
陈祺,杨静(阿勒泰地区科委)。
刊名:水利渔业pku英文刊名:reservoirfisheries年,卷(期):21(4)分类号:f3关键词: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利用国际合作
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七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和资源监测机制,制定全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并设置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
第十三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项目。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开垦、烧荒、采矿、采石等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进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修建工程设施,不得破坏其原有生态功能。在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和有关当事人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或者土地利用和其他开发行为,如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治理。
第十五条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集中的地区,根据需要设置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和放生等工作。
第十六条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本省“爱鸟周”;每年十一月为本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城区、郊区,县城镇,公园、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猎地区禁止狩猎。
第十七条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应当悬挂巢箱,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鸟类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禁止捕杀、买卖青蛙。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受到被保护野生动物侵害,致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受害人应当获得补偿;家畜、家禽在居民区内、田间或者近村林地被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伤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获得补偿;农民耕地上的农作物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毁的,受损失的农民应当获得合理补偿。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陆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五)为调控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第二十条申请特许猎捕证应当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本条例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期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依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请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猎枪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猎枪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有持枪证和狩猎证。
第二十三条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按照狩猎量不大于被狩猎动物年增长量的原则,实行狩猎量限额管理。年狩猎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跨县狩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狩猎证向狩猎地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狩猎。外省到本省狩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狩猎证和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狩猎。
第二十五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和利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需要终止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原批准机关和登记注册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并依法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经批准的收购单位出售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宾馆、饭店、酒楼、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
第三十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他经营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批准的收购单位购买。
第三十二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申请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并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从省外向本省输入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持有输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第三十六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三十七条外国人在本省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向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报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省重点保护的,由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执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成绩突出的;。
(二)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非法捕杀、出售、收购、经营、加工、运输陆生野生动物有功的;。
(四)救护伤病、受困的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事迹突出的;。
(五)破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特大案件有功的;。
(六)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业绩的。
第三十九条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代为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和采集的标本,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二)违法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
(四)违法批准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省境的;。
(五)对群众举报的侵占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不及时制止、不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尸体、骨、角、牙、血液、精液、皮、毛、卵或器官的全部、部分或者其加工品。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陆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停歇地和繁殖地。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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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八篇】
大余县位于江西省南部边境,境内文化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近年来,我县的文化工作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在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基本情况
(一)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基本情况
一、二、三级国家珍贵文物 77件。藏品涵盖了从石器至现代的各类文物,尤其是青花瓷器的收藏在赣南名列前茅,各类石器也享有盛誉。基本情况如下:
连续30年实现文物安全运行。
2、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充分发挥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 我县共有各类文物保护单位11处,其中有两处于2017年由国务院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梅关和古驿道、嘉佑寺塔)。各文保单位保护状况基本良好。在11处文保单位中,已开发利用的有:“梅关和古驿道”、“南安古码头”、“刘伯坚烈士墓”、“陈毅同志旧居”和“灵岩古寺”等处;2017年有我馆参加了县政协文史委员会编辑出版了《大余文物古迹》一书,反映介绍了我县部分现存的文物古迹和景点及部分我县馆藏文物。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束后,将汇编《大余县文物概况》,全面反映我县文物古迹资料和现存情况。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我们与收藏爱好者合办了一个面积200平方米展厅,目前正在进行布展的前期工作,届时将实行免费开放。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的基本情况
自秦汉以来大余的梅关,就是中原通向海外的唯一通道,素有“海上丝绸之路”美称。秦汉以来,为躲避战乱,中原先民举家南迁于此,大余的土著居民相互通婚,将中原文化和当地的土著文化相融,从而形成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余南安客家文化。
2017年以来,我县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县文化馆工作人员对大余县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普查,基本情况如下:
1、成立普查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我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高度重视,2017年,由县文化局牵头,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先后成立了大余县非物质文化领导小组和大余县非物质文化普查小组。确定了由县文化馆牵头,组成普查工作实施单位,建立了专家小组和普查工作队。制定了《大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提高非遗保护意识,夯实普查工作基础。
为提高广大民众的非遗保护意识,2017年以来,我们专门编写了“非遗普查和保护知识”在文化遗产日(6月10日)进行宣传。
并发送到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图块。并分别在第一届和第二届全县农民文化艺术节中进行宣传。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增强了广大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为我县下一步的普查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普查工作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挖掘大余客家文化的内涵,提高工作效率,扎实稳固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申报工作,2017年至今,大余县文化馆普查小组先后选派6人次参加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培训班。针对我县非物质文化门类齐全,分布广的特点,我馆将全县11乡镇分片管理(以南安镇为界线,分上山片——南安镇、浮江乡、吉村镇、河洞乡、内良乡;下山片——黄龙镇、青龙镇、左拔镇、池江镇、新城镇、樟斗镇),每年组织6次我馆专业人员和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组成员到各片,对乡镇文化站站长、村非遗骨干进行辅导、讲座,并到村间地头下发宣传资料,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知识,为普查工作的展开打好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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