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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条钢检查总结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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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条钢检查总结篇1

xxx打击违法生产经营 “地条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住建局主要领导专题研究地条钢问题会议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地条钢行为,坚决杜绝在建工程项目使用地条钢,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云住建发明电〔2017〕15号)通知要求,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深入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使xxx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地条钢”产品的企业和窝点得以有效根治,消除“地条钢”产品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的安全隐患。

三、

总体要求

对无证照生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窝点要坚决查处、坚决关闭,并落实“彻底断电、彻底捣毁生产设备、彻底拆除厂房、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没收不合格产品”的“四彻底”措施。

四、组织领导

由规划建设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组长由规划建设局负责人莫刚担任,副组长由潞江镇安监站站长柏正周担任,工商分局、环保局、派出所、供电所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成员。

五、职责分工

(一)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带领各相关部门完成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工商分局: 严厉打击“地条钢”销售违法行为;对以五金加工、水泥矿山配件、农机铸件等名义获取营业执照而名不符实,超范围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列入“黑名单”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严格把关,对“地条钢”生产企业不予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和个人。

(三)派出所: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地条钢”生产、销售及在专项行动中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环保局:查处违反环保法规,无证、超证排污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督促、协助铸造生产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对没有达到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五)安监站:负责查处无证(包括超期)使用的工频炉、中频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电炉、小转炉的铸造生产企业。

(六)供电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逾期不改的(包括使用中频炉生产钢材产品的)和生产“地条钢”的企业和窝点要坚决予以断电。

六、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1、严厉打击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2、依法查处以“地条钢”、开口锭为原料轧制角钢、线材等钢材产品违法行为。

3、对使用工频炉、中频炉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电炉、小转炉的钢铁生产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关闭。

4、对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违法生产钢铁制品的生产企业坚决予以查处。

5、不得引进、审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钢铁生产项目。对已引进投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已投产的项目,引导其技术改造或转产。

6、对非法生产、提供场所生产“地条钢”的进行严肃处理。

(二)重点整治区域 以经营企业为重点整治对象,严格查处xxx辖区内所有经营钢材企业。

各村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铸造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及租给外来人员的厂房。

七、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5月1日开始,7月底前完成。

八、主要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地条钢”专项整治与落实打假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保持对“地条钢”高压严打态势,切实将“地条钢”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开展“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狠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钢铁生产企业实施巡查,加大钢材产品监督力度,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措施,对发现有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在行政执法中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五)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要按时将“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或缓报,各村对辖区内发生“地条钢”违法案件负总责,纳入政府对村年度考核,对瞒报或缓报的,追究其责任。

(六)规划建设局设立举报电话:28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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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条钢检查总结篇2

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6〕2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煤炭厅(局、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扎实推进钢铁煤炭去产能,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但近一时期,个别地区出现了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扰乱正常建设生产秩序等几问题。为落实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钢铁煤炭行业建设生产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新增产能。钢铁方面,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京津翼、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城,严格实施减量置换,按不低于1:的比例减量置换。各地产能置换方案必须按规定在各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煤炭方面,从2016年起, 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关于“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等文件和工作安排,对2016年2月1日前开工的未批先建煤矿项目,要认真履行减量置换措施并补办相关手续;2016年2月1日前已开工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在建项目,要承担一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对2016年2月1日后新出现的违规新建煤矿项目,要一律停产整顿并无条件接受优势企业的整合重组。

二、迅速开展违规新建项目核查。各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牵头组织对本辖区内钢铁、煤炭新建、在建项目违规情况开展详细梳理排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发6号、7号文件印发以来,是否存在违规建设钢铁煤炭新增产能项目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在检查范围上,各省区市要做到对本辖区内钢铁、煤炭企业的全覆盖,不得留有死角;在检查方式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全面检查、交叉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煤炭方面,相关部门将对首批8个产煤省区进行重点督查,随后对其他产煤省区市督查。

三、产防已关闭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各地要产格钢铁煤炭产能退出标准,认真做好验收和公告,确保产能真去真退。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对产能退出情况进行监督,严防已退出产能死灰复燃。地方相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发现本地区已退出产能出现复产的,要对有关企业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钢铁方面,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产厉打击“地条钢”非法生产行为,对“地条钢”生产企,坚决实施断电措施;坚决拆除并销毁工频炉、中频炉设备。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加大摸排工作力度,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重点,对发现的“地条钢”等落后产能,坚决予以取缔和关停。

煤炭方面,对于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资源枯竭、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水害威胁产重、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会规程》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落后小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和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的煤矿,资源整合主体不具备相关技术管理能力和安全业绩的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等劣质煤的煤矿以及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要坚决予以淘汰退出。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对其他30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要综合考虑区城能源保障、产业布局等因素,按照“关闭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少量保留一批”的思路进行分类处置。

五、加强动态监管和联合惩戒。各地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行动,有效遏制违规新增产能和已退出产能的死灰复燃。加快钢铁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第三方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健全钢铁煤炭行业违规建设生产行为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扩大成果运用,实施联合惩戒,促进钢铁煤炭建设生产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好转。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核查工作,对出现得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复产的已退出产能要做出严肃处理,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报告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钢铁方面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质检总局;煤炭方面,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12月5日

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 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

产经营秩序的补充通知

2017年01月19日10:25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摘要:为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本地区相关钢铁煤炭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梳理核查。在梳理核查的全部对象中,对存在“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已退出产能复产”的三类情形企业,要提供详细的名单,并对存在问题企业的处置方式、整改时间等处理意见,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并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煤炭厅(局、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煤矿安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547号),对近期开展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本地区相关钢铁煤炭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梳理核查。在梳理核查的全部对象中,对存在“违规新增产能、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已退出产能复产”的三类情形企业,要提供详细的名单,并对存在问题企业的处置方式、整改时间等处理意见,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并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有关部门。钢铁方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质检总局;煤炭方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地要对核查情况和上报结果严格负责,凡未认真核查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经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属实的,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地条钢检查总结篇3

钢协(2017)23号

为配合国家钢铁去产能、打击“地条钢”有关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会同钢铁研究总院、北京科技大学、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和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等单位及部分钢铁企业,组织行业和企业专家,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坚决支持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

早在2002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中就表明,“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的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感应炉是利用感应电热效应使金属物料加热或熔化的电炉,根据输入电源频率可分为工频感应炉(50hz或60hz)、中频感应炉(150-10000hz)和高频感应炉(10000hz以上)三种,钢铁领域应用较多的为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以下简称“中(工)频炉”)。用中(工)频炉熔化废钢生产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等钢坯(锭)及钢材,不仅保证不了质量要求,而且严重干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拆除。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对“地条钢”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要求各地坚决取缔“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但十多年过去了,用中(工)频炉生产销售“地条钢”仍未得到控制,而且为规避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这些企业又采用了扩大中(工)频炉炉容、配备炉外精炼、配套连铸连轧等办法,但产品仍属于“地条钢”性质。

在钢铁生产过程中,炼钢是严格的“冶炼”过程,而不是单纯的“熔化”过程。炼钢过程是保证钢材质量的关键工序,通过加热、吹氧、造渣、脱氧等技术,进行脱碳、脱磷、脱硫、去除有害杂质和气体等,实现温度和成分控制。而中(工)频炉仅仅是熔化废钢,或简单的调整主要成分,不能保证钢材成分和质量。

从实地调查情况看,中(工)频炉企业普遍没有炉外精炼和检验检测过程,生产的钢坯(锭)及钢材产品质量性能差,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个别企业虽然配备了精炼设备,但从经济利益出发,基本不使用,只是应付检查。这些企业普遍是以独立轧钢企业名义申请并获得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而实际却从事熔化废钢、连铸钢坯及钢材生产;他们往往采购、销售不开发票,贴牌、冒牌生产销售劣质钢材。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加剧恶性竞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而且逃避税收、非法牟利,必须予以全面清理取缔。

二、关于中(工)频炉在钢铁、铸造行业的使用范围界定

为按国家要求坚决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严禁用中(工)频炉生产钢坯(锭)及钢材,要严格界定中(工)频炉使用范围,特对下列三类情况区别界定如下:

(一)铸造行业采用感应炉作为熔炼设备生产各类铸件产品,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通过工艺技术装备、材质、产品,严格区分和确认其属于铸造行业还是钢铁行业,严禁以铸造之名生产钢坯(锭)及钢材。

1.铸造工艺技术装备。铸造行业通用的工艺流程总体上为熔炼、造型(制芯)、浇注成型、砂处理(适用砂型铸造)、清理打磨、机械加工等工序,其中熔炼只是铸造工艺的一道工序,后续工序要有相关配套设备。

2.铸件材质。铸造行业采用感应炉熔炼的金属材质有:灰铸铁、球墨铸铁、蠕墨铸铁、可锻铸铁、碳钢及合金钢、铝合金、铜合金等,铸件产品都有严格的力学性能指标要求,需配置完善的理化分析和检测装置。

3.铸件产品。铸造行业为汽车、农机、机床、矿冶重机、轨道交通、发电及电力、石油化工、工程机械、泵阀、市政建筑等众多行业提供各类金属铸件产品,部分铸造企业专业生产铸铁型材、铸管及管件等产品。

(二)在特殊合金材料生产中,符合下列要求的中(工)频炉,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利用中(工)频炉感应加热熔化金属物料,再经精炼工序冶炼,用于生产精密合金、非晶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

在配备电渣炉或自耗炉的特钢企业,利用中(工)频炉生产的钢铸造或锻压成坯(锭)作为电极,再通过电渣重熔或真空自耗工艺进行重熔精炼,用于生产特殊质量钢和高温合金、精密合金、耐蚀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这些产品的特点是质量要求高,检测设备齐全,产品需求量少或订单量小,但其在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方面具有特殊功能。这些设备必须在科研院所和具有国家、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钢铁企业使用。

(三)在不锈钢及高合金钢生产流程中,仅用于熔化铬铁、镍铁等合金的中(工)频炉,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在不锈钢及高合金钢生产过程中,需添加大比重的铬铁、镍铁等合金原料。利用中(工)频炉熔化铬铁、镍铁等合金为液态,配加到转炉或电弧炉中炼钢,可满足转炉、电弧炉炼钢的生产要求,需具有完整采购、生产、操作、销售等证明记录。这类中(工)频炉只是钢铁冶炼流程中的辅助设备,不能直接生产钢坯(锭)及钢材,建议由工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认定。

不属于以上三类界定范围的所有中(工)频炉生产线,不论其规模大小、生产装置新旧程度、是否配置钢水精炼手段和连铸、轧钢装备、是否配置除尘设备等环保设施等,都属于“地条钢”范围,建议都要依法取缔,彻底拆除冶炼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装备和设施。其中已列入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和《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建议应立即撤销公告资格;已持证生产销售钢坯(锭)及钢材的企业,建议应立即撤销许可资质。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金属学会 中国铸造协会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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