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规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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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规定篇1
信用社稽核工作总结
信用社稽核工作总结2007-12-07 09:54:28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信用社稽核工作总结信用社稽核工作总结(2)信用社稽核工作总结(3)xxxxxx农村信用联社二xx四稽核工作总结
二xx四年,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快信用社改革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信用合作工作整体发展的关键一年。一年来,在银监分局的大力支持和监管下,在省联社的正确领导下,全体信合员工认真学习、实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深入贯彻中央x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当地政府关于农村经济工作的整体部署,以“一手抓管理、一手抓发展”为指导思想,狠抓稽核监察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了稽核制度;以支持“三农”为中心;以我市信用联社确定的“四个五”奋斗目
标为突破口;以经营效益为出发点;以强化内部管理和狠抓落实为手段,认真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有效履行了行业服务、管理、协调、指导的监督职能,加大稽核督导力度,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放在“落实”二字上,由以前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稽核,将存在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有力的保障了我市农村信用社全年各项业务经营稳步发展。经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存款稳步增长,贷款收放两旺,实力增加,效益提高,经营成果取得建社以来最好政绩的新局面,为我市农村信用社“二次”创业夯实了基础。现将一年来的稽核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xxx农村信用社设有总稽核一人,稽核经理x人,专职稽核员四人,兼职稽核员x人。全辖设有独立核算信用社(部)xx个,信用分社xx个,共xx个营业网点,共有员工xxx人。截止xxxx年末,各项存款xxx万元,比上年增加xxx万元;各项贷款xxx万元,比上年增长xxx万元,其中不良贷款xxx万元,占比为xxx,存贷比例xx;股本金余额xx万元,比上年增加xx万元,盈余总额xxx万元,实现净利润xxx万元。
二、稽核工作概况
xxxxxx联社稽核监察部根据省联社《二xx四年稽核工作要点》及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先后对我市xx个信用社(部),xx个分社共计xx个营业网点进行了最少x次,最多x次的全面序时稽核和x次全方位的时时跟踪检查,稽核面达xxx%。为了确保稽核检查质量高,定性准确,侧重点突出,在每次稽核工作进行前都要结合各信用(部)、分社,确定必查项,重点项,明确责任,合理分工,从而确保每次稽核检查工作高效、及时、准确地进行。我们在进行序时、常规稽核的同时,根据联社要求以及业务发展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
项稽核。今年共进行专项稽核x次,其中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专项稽核x次,共稽核xx个新系统营业网点,新系统网点稽核面达xxx%;进行卫生检查专项稽核x次,共查xx个营业网点,稽核面达xxx%;进行规范化服务专项检查x次;对我市农村信用两个经济实体(诚信金店和银鑫典当行),进行专项稽核x次,根据省联社安排,协同资产负债部对全辖信用社进行“冒名”贷款专项稽核x次。通过一年稽核检查,共发出《稽核报告书》xx份,《纠正通知书》xx份,《整改通知书》xx份,《离任报告书》xx份,《待岗通知书》x份,《贷款催收通知书》xx份,《清收贷款通知书》xx份;为了规范信贷操作,xxxxxx联社稽核监察部组织编写了《xxxxxx农村信用社信贷文本》,共发出《xxxxxx农村信用社信贷文本》xx份。通过一年稽核检查,共处理违规、违纪人员xxx人,罚款xxxxx元,其中:通报批评xx人,行政警告x人,行政降级x人,行政记大过x人,交流信用社主任x人,免信用社副主任x人。查出了部分信用社(部)、分社在业务经营,财务费用、信贷、传票帐务、内控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通过说服教育、经济处罚、召开现场会议、行政处罚等方式加大了稽核处罚力度,堵塞了漏洞,纠正了各种违规、违纪和不良行为的错误作法,规范了各营业机构的业务操作,解决了业务操作中的实际困难,提高了依法经营意识,增强了管理制约机制,从而为xxxxxx联社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稽核工作具体内容 ㈠、重点搞好常规稽核工作
x、xxxx会计决算常规稽核。为了确保xxxx会计决算真实、准确,联社稽核、业务人员对所辖各网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是对年终决算是否核对准确、是否有虚假收入或以贷收息,有无下甩费用,贷款形态是否真实,并进行相应科目的帐务调整。通
过检查发现了x个社少提应付未付利息xxxx元;x个社多提应付未付利息xxxx元;x个社加提应付未付利息元;x个社各项提留基础数错误。对以上问题已按照联社决算文件要求作了纠正和帐务处理。x、xxxx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常规稽核。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采取“百分计计酬”的办法,主要对我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完成的真实性及考核情况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经考核我市农村信用社xxxx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指标均真实、准确,无超比例兑现工资现象。其中考核得xx分以上的社xx个,占比xx,得xx-xx
信用社稽核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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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规定篇2
信用合作社稽核检查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职能作用,完善稽核制约机构,规范稽核检查处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稽核检查处罚决定》以及其它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合作各级稽核部门,对所辖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信用社(部)及所辖信用网点(包括公司和其它经济实休)和个人在各项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实行处罚和处理,包括稽核查出的问题和稽核介入查处的问题。
第三条
信用合作各级稽核人员依法依章行使稽核监督权,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接受稽核或处罚和处理,不得拒绝、干预、刁难和打击报复,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与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支持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人员查出的各种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及时研究与处理。稽核人员既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又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五条
对信用社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稽核处罚
1、收缴非法所得;
2、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3、罚款。
二、稽核处理
1、调整帐务;
2、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3、通报批评;
4、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罚;
6、构成案件或犯罪的移交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二章
处罚处理
第六条 对存款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存款被冒领或被骗取的,按冒领或被骗金额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100%罚款。
二、存款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透支存款及‰的利息,并对责任人视情节按透支金额(无论稽核日红定是否填平),每天处以1—5‰,且每笔不低于50元的罚款。
三、存款余额和结构弄虚作假的,应责令限期纠正,除没收所得奖金和收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骗得的荣誉外,并对责任人视金额大小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四、吸收存款不按规定交帐、入帐和私下动用客户存款的作挪用公款或贪污查处,责令其责任人退赔全部款项,并视情节按挪用金额每天处以5—10‰的罚款。
第七条 对贷款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工前调查而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按规定进行项目评估谁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不签订或不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担保抵押贷款不合法规;违反信贷政策原则和其他条件发放贷款;贷后发现借款单位(个人)违规、违法使用贷款或只借不还,未按规定追回贷款和停止发放新贷款等视贷款余额大小每笔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含已作呆帐核销或符合催收或呆帐贷款条件),再按损失金额对责任人处以5—20%的罚款。
二、未按贷款期限管理贷款和及时调整贷款形态;违反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对到、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不按规定及时采取催收措施;贷款凭证印章不齐,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借款单位(个人)、贷款审批人及其他要求填写不全等问题。对责任人(网点包片责任人)按每笔处以1000元罚款。
三、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贷款;发放自批自贷、互批互贷和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私利发放违章贷款等问题。除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对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四、以信用社名义作经济担保的,限期由责任人撤消经济担保,并按担保金额处以5——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丢失借款合同、借据等重要资料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找回或补办借款合同、借据,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六、以各种名义向借款单位(个人)收取好处费为个人所得或集体私分;利用职权骗取贷款与人合伙牟利;挪用资金私自放贷牟利;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全部贷款,退回并没收个人所得和私分款项,并按贷款金额处以10—15‰的罚款。
七、收贷不按规定及时交帐,作挪用公款查处,并对责任人按挪用额每天处以5‰且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八、利用非贷款科目发放贷款的,除责令将贷款归属到正确会计科目中外,并对审批责任人和经办人每笔处以100—500元罚款,对主管会计和记帐会计每笔处以50—100元的罚款。
九、对虚放虚收贷款,弄虚作假掩盖贷款风险的,并按损失金额的2%罚款。
十、实物收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按损失金额的2%罚款。
第八条 对资金、计划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突破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的,要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二、拆出、拆入资金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社与社之间拆出,拆入必须经县联社审批;凡出外系统或系统内出县的必须报经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出地市的必须报经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拆出、入资金)以及向异地金融单位存放资金的,要限期纠正,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10—20%。
三、用拆借资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四、挪用信贷资金或拆借资金搞帐外经营、炒卖炒买股票、期货和房地产、或注入资金自办实体的,责令限期追回,所得收入全部收缴,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对利率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采取提高和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存的,多付的利息、手续费、奖金及实物经费对被查部门进行同额处罚。并对其责任人每笔处以100—500元的罚款;违规吸收的存款无息缴存稽核派出单位至存款到期为止。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少收或多收贷款利息的,除责令其限期追回应收的利息或退还多收的利息外,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100元的罚款。
三、拆出、拆入资金中,违规多收的利息全额收缴稽核检查派出单位,多付、少收的利息限期追回,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四、对贷款、拆出、调出资金,不按规定加罚息和计算复利,责令其责任人追回少收利息,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五、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追回应收利息,追不回自负,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500元的罚款。
六、在贷款中进行收息转本的(因关停或兼并企业转移债务的利息转本,及正常效益好,公暂困难可利息转本除外),建议有关部门将被骗取的的荣誉取消,多得的奖金全部退回,剔除息转本因素亏损的按亏损社对待,并对责任人处以息转本金额5%的罚款。
七、不按规定正确计提应收利息的,按多计提应收利息额对责任人处以5—1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八、不按规定正确计提应付利息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且不低于50元的罚款。
九、实际收付利息时的计算差错,责令责任人纠正并处以5%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购建和在建工程管理中违规的处罚处理
一、基建和购建固定资产,突破上级下达的固定资产计划或审批权限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金额对责任人处以5—20‰的罚款。
二、基建项目未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超计划、超规模的,对责任人按所超金额处以2%的罚款。
三、基建工程不按规定健全各项手续,开工前未办理基建预算和竣工三个月后未办理基建决算的,对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四、基建预决算不实,经审计后,责令基建社进行调整,并对不实部分的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
五、基建财务不按规定建帐和核算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六、信用社、县联社和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车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和购臵的,对其负责人每辆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对其单位每辆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超计划的,按超金额对负责人处以1%的罚款;信用社购臵电脑及配套设备未按规定批准购臵的,对其负责人每台处以100—300元的罚款,对其单位生台处以2000元以内的罚款,对违规购臵“大哥大”的,进行收缴处理。
七、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而列支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对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按列支金额5%处以罚款。
八、对购买控购商品未办理控购手续的,责令其补办,并对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未办控购商品总额的1—2‰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一条 对联行结算电脑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不坚持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每人次50—100元的罚款。
二、联行查询,查复不及时(超出规定时间)和超业务范围使用联行借方报单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的罚款。
三、签发各种空头结算凭证(包括汇款回单、收帐通知、空头银行汇票与本票、空头存折空头现金缴款回单、空头支票等)和空头联行报单、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现金的,除责令追回空头凭证、汇票、资金和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按空头凭证、汇票金额对责任人处以20—50%且每笔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四、因联行结算工作差错导致信用社垫付资金由责任人追回资金和利息,并对责任人按垫付额的5—10%罚款,导致资金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对责任人处以10—30%的罚款。因违反结算制度延压(包括挪用截留)结算资金,或在清算联行汇差资金中弄虚作假的,按违规金额对责任人处以1—5%且每笔不低于50元罚款。
五、为他人出借、出租、转汇帐户和套取现金提供方便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提供的帐户发生额对责任人处以10—50‰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电脑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擅自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因管理疏忽而被人利用进行电脑非法活动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会计、出纳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凡不坚持执行钱帐分管,印证分管;不坚持“四双”制度;不按规定记帐、结帐、对帐、交接;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的,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生人(次)处以100元以内的罚款,属单位领导安排造成的,则同额处罚单位领导。
二、私自动用库款、营业款、抵押物单证、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除责令其限期追回或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按动用额对责任人处以2—10%且生笔不低于200元罚款。
三、发现出纳付款未经稞;未经记帐复核,记帐员对外签发回单;不序时逐笔记帐;应进行内外对帐的帐户,三个月内未收回一次对帐单,行社往来未逐笔核对(按户、月计算罚款);白条抵库;帐帐、帐据、帐款、帐表及登记簿不符又未及时查证的;会计科目及子目归属不准又未及时纠正的;各种帐簿和登记簿使用错误又未及时纠正的;其他违规的,除限期纠正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50元的罚款。
四、午休及营业终了,空白重要凭证、章戳、密押和现金不入库,以及临时交接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会计和出纳分别处以10—1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及利润分配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截留或转移业务收入、利润、私分财务收入、利润和费用的,全额收缴稽核派出单位,并调整帐务,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二、乱挤乱摊成本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多提虚列各项财务收支以及滥发奖金、补贴、酬金、手续旨的,要追回多发的钱物,进行收缴或调整帐务,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三、超过上级核定的的费用率,专项支出控制额和因费用超支转移到其它应收款、递延资产等科目列支的,其超额部分全额收缴或调整帐务,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规定核销呆帐贷款,或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未按规定入帐挪作他用的,全额收入呆帐准备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挪用资金额对责任人生笔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五、违规列应收应付款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权债发生发生制原则定期核算财务收支的,责令其限期调帐务,不调整的,将应收部分收缴稽核派出单位入帐。
七、亏损社违规发给职工100%工资、责任目标津贴及各种津、补由的,按多发部分全额收缴稽核派出单位,并按多发部分金额对责任人处以5—10%的罚款。
八、偷漏税且造成罚款的,罚款由责任人赔偿,并按罚款金额对责任人处以5—20‰的罚款。
九、年终决算不正确执行各项政策,造成虚盈实亏或实盈虚亏的,按虚假金额对负责人处以5—20%元的罚款,对经办会计处以3—10%的罚款。县联社在决算中授意基层社弄虚作假的,按盈、亏虚数金额对联社有关决策人员处以1—5‰的罚款。
十、违规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处理的,除责令纠正外,并视违规金额大小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表外科目业务核算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凡不坚持帐、证分管,违规建帐核算或未分类分年记载的,一经发现,即对责任人每人次、项处以50—100元的罚款,属单位领导安排违反制度的,则同额处罚单位领导。
二、不执行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销号、保管制度和表外科目核算制度,一经发现,即对责任人每人次处以20—200元的罚款。
三、表外科目帐、表、物不符的,除责令限期查正外,并对责任人每起次处以50—5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对信用社网点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县联社要根据本规定有关内容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信用网点管理中违规处罚处理的实施细则。
二、管理信用网点的信用社负责人和责任人对网点财务会计检查辅导不力,出现帐、据、表不相符的,要限期纠正,并对负责人和责任人每个网点(次)分别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实行交帐制的信用网点不按规定及时交帐,报表制的不按规定及时报表的,对社本部交帐、报表会计按每缺一次罚款20元,信用社未实行交帐报表稽核的,对稽核员和包片责任人按网点和次数每个(次)20元,出纳人员在信用网点交帐时未坚持库存现金全额交清,重新领用制度的,对出纳人员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三、信用肉点的库存现金超限额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按超过金额的1‰罚款。
四、凡信用网点业务人员出现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社负责人、包片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均进行连带处理,并对上述责任人分别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劳动人事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未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从外系统或跨县调进人员或私招乱雇的,除责令其立即清退外,每发现一人,对经办、呈报人员和批准人分别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二、雇请临时工上业务岗的,责令立即清退,清退不力的,每发现一人,对联社正、副主任、人事股长及其他责任人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职工调整、调动、离、换岗位,未经稽核部门离任审计,而人事部门事先办理了有关离岗手续的,除要求收回手续外,并对经办人每办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属负责人安排办理的,对负责人处以2倍的罚款。
四、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通过所在单位职工民主讨论,报经县联社及地(市)信用合作人事部门批准除名;旷工未达除名天数,本人作出深刻检查,按其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工资,并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五、对长期亏损、业务量小、扭亏无望的社,不准增加人员;储蓄所,分社凡建所(社)三年以上,储蓄余额人平达不到100万元的,要限期达到或予以撤销;凡业务量小、问题多的信用站,要进行调整或撤销、合并,违者按每个网点对决策、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
一、不执行安全防范制度,出现安全事故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每起次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丢失(包括盗用、被盗用、泄密)联行报单、联行专用章、联行密押、压数机等,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1000元罚款。
三、丢失已用的帐表凭证的,除责令其查找归位外,并对责任人每项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四、丢失有价证券、抵押物资的,除责令限期找回或赔偿或赔偿全额损失和按有关规定处理餐,并按丢失物证额的5—10%的罚款;丢失重要空白凭证,除责令找回外,并按丢失每份(本)重要空白凭证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五、信用社负责人未定期对信用社本部及所辖网点实行安全检查和查库制度的(含表外帐目),每缺查一次对其罚款20元。
第十八条
对“小钱柜”和变相的“小钱柜”一经查出,按“小钱柜”收入数进行处罚,对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章节未列出的违规行为,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章
处罚处理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几种违规行为责任人划分:
一、单位和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交经办人员办理的违规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营业单位等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经办人员或提供情况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由于决策单位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事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调查人和决策人同为责任人。
四、集体研究时违规坭,弄虚作假以及误批贷款的,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为主责任人,其他参与者同为责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春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同为责任人。
六、因稽核检查人员作风漂浮或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未查出问题、查出问题不指出不报告或包庇、隐瞒造成后果的同为责任,稽核检查人员向派出单位领导报告并提出了处理结论,领导不支持、不处理造成后果的,派出单位领导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加倍处罚:⑴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的;⑵拒绝、刁难、阻挠稽核检查的;⑶明知故犯的;⑷屡查屡犯的;⑸毁灭证据的;⑹拒不纠正错误的;⑺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规的;⑻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⑼严重违纪和违法的;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⑴稽核检查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⑵情节轻微的;⑶自己主动检查交代并及时纠正的;⑷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
稽核检查处罚,由稽核人员草拟处理决定,总稽核签发后,通知被查单位和责任人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稽核处罚决定。“稽核处罚决定及通知书”由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一设计铅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接到《处罚、处理决定》通知日起,在指定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县联社。不服的,可接到《稽核处罚、处理决定》后十五天内,向决定处罚处理的上一级稽核部门申请复审,上级稽核部门在接到申请复审报告后三十日内进行复审或答复,复审期间,原处罚处理决定仍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派出稽查,谁收缴罚没款”的原则收缴入帐。由稽核部门设“稽核罚没款专户”管理,作稽核工作基金,其基金主要用于稽核管理和奖励稽查有功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罚没款的收缴和列帐。对单位的收缴罚没款可由单位主动汇交,也可由联社向被处罚单位划付;对个人的收缴、罚款、赔偿可当场兑现,兑现有困难的也可由联社先向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划付,然后由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向被处罚人收取或在春个人收入中扣收。被稽核的单位处罚款项一律不准在成本中列支;个人被稽核处罚的款项一律不准报销,否则,对批准人和经办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对个人的罚款,除已明确规定罚款金额的外,按比例罚款的一般不超过责任本人三个月工薪收入额。
第二十七条
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凡在存、贷业务、财务、现金、结算等方面有贪污、挪用和违章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条款纠正处罚外,还应视其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由稽核部门送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各地的处罚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制定、个性解释权属湖南省食用合作管理部门。
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规定篇3
稽核审计
一、我省信用社稽核工作的基本要求
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对其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项自律、自控机制进行的再监督。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制度》和业务发展实际,当前稽核工作基本要求: 一是按照“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端,全面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二是实行稽核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制,根据我省各级农村信用社领导分工的实际情况,稽核工作直接向理事会(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办事处(含市级联社,下同)稽核工作向办事处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三是完善各项稽核制度,进一步充实稽核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稽核队伍整体素质;
四是县级行社为稽核工作重点,扩大县级行社网点的稽核范围,提高检查频率,强化常规和不定期性的稽核工作;五是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后续稽核,确保稽核工作的有效性;六是认真探索稽核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各级管理部门运用稽核成果,不断创新科学的稽核手段,求真务实、因地制宜地开展稽核工作。
二、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主要任务
稽核工作是通过“查、帮、纠、处”等手段,达到强化农村信 1 用社的内部管理,促进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主要任务: 一是检查监督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对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是检查监督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有章不循、管理缺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三是检查监督业务经营、风险控制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风险或案件隐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四是检查监督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评价内控 的有效性,并对落实内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
五是积极总结、交流、推广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好的工作经验,分析典型稽核案例,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纠错除弊的能力。
六是针对基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与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三、稽核检查的重点
当前农村信用社业务种类多,业务量大,涉及面广,要求稽核的内容多。根据当前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各地稽核部门除抓好各项专题稽核外,应重点抓好综合业务系统、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稽核,有效控制一线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操作风 2 险、经营部门的经营风险和管理人员的决策风险。
1、柜员管理现场稽核。柜员管理主要体现在柜员身份、柜员口令、柜员移交三个部分。
2、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现场稽核。现金以及重要空白凭证是潜在极高的内部控制风险因素,稽核人员只有采取现场盘点、帐实核对及内外核对的稽核方法,才能有效控制风险。
3、存款管理现场稽核。主要检查客户密码管理、支票账户、存款挂失、存款冻结、扣划、换折、支取以及代理业务,手续费管理;、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性、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等。
4、农信银业务检查。主要检查基本操作是否合规、错账差错处理程序和登记。
5、资金管理稽核。主要检查信贷资金、不良贷款、同业存放、往来资金、财务费用等业务。
6、其他方面稽核。主要是检查案防制度执行以及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四、稽核的操作程序
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要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必须严格按照稽核工作的准备、实施、报告、处理、建档等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制定稽核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期限、方式及重点。
2、实施阶段。就是要严格按照稽核检查方案进行,可采取谈话、核对账表、凭证、查阅有关资料等检查方式,发现可疑或重大问题要进行追溯检查。检查初步结束后,稽核员要编写事实 3 确认书,被稽核单位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要签署意见。
3、报告阶段。主要是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要以稽核工作底稿和事实确认书为基础,结合被稽核单位户反馈意见,撰写《稽核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被稽核单位的基本经营情况(或被稽核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检查的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内控和风险的评价、整改的建议、被稽核单位的意见以及对有关责任人拟做出的处理意见等。
4、处理阶段。稽核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中,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性违章、违规行为,在规定权限内可以对责任人做相应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涉嫌重大问题的违章、违规行为需要行政处分的,按职工管理权限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向领导作好汇报,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因违章违规受到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5、建档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稽核员对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主要资料 建立档案,以备查考。归档的案卷要按文档要求编制档案 目录,专人管理,保存期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内部控制 ㈠内部控制的含义
内部控制源于内部牵制,指组织内部各个岗位、各项职能之间或流程中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机制,是管理层为实现预 4 期目标而采用的管理方法、措施。银行内部控制是指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具体来说,银行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划分股东(社员)、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而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
2.为遵守既定政策和预定目标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3.为保证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制度与程序。
4.及时防范、发现和动态调整管理风险的机制。
㈡内部控制的目标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2.确保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3.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㈢内部控制原则
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1.内部控制应当渗透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 5 应有案可查。
2.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司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内部控制应与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㈣良好内部控制机制的一般特征
1.有效性。内部控制机制必须具有有效性,即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最高决策层所制定的业务规章和发布的指令,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必须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2.审慎性。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了使各种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建立内控制度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容易发生的问题,并据此设立适当的操作程序、控制步骤、补救措施来避免和减少风险。
3.全面性。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银行机构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品空白,力求做到无例所不控。
4.及时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要跟上业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设新的业务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种类,必须树立”内控先行"的思想。
5.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直接的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报告工作;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控制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㈤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应该包括的五大要素: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
㈥内部控制的执行与保障 1.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流程 2.加强稽核监督
3.强化科技系统技防功能
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规定篇4
一、填空题:
1、农村信用社稽核归纳起来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三大职能。
2、稽核的独立性是保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独立的机构、独立的机构、客观公正的立场等三方面。
3、农村信用社稽核按进行的地点划分,可分为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
4、农村信用社稽核按进行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稽核和不定期稽核。
5、农村信用社稽核按与业务和财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先后划分,可分为事前稽核、事中稽核、事后稽核、后续稽核。
6、农村信用社稽核按其机构不同划分,可分为内部稽核和外部稽核。
7、**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稽查操作规程中规定现场稽核的程序可划分为五个阶段,即前期准备、现场实施、确认事实、报告完成、处理。
8、被稽查单位收到“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应在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稽查派出机构,若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派出机构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组织稽查监督小组复查。
9、稽查大队根据稽查项目成立稽查组,确定稽查组长,选定稽查组成员,每个稽查小组不得少于三人。
10、稽核证据按形态分类可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
11、稽核方法是完成稽核任务的技术手段,按稽核顺序来划分有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稽查会计资料的范围来划分有详查法和抽查法。
12、稽查大队对辖内各县(市、区)联社、基层农信社等常规现场稽查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确立的专项稽查项目进行现场稽查。
13、被稽查单位要在稽查组确定的期限内对“稽查事实确认书”的内容作出书面确认意见并签章,如有异议,被查单位可说明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
14、稽查档案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采用单元排列法,即将需要立卷归档的材料分为结论性、证明性、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
15、稽查大队的主要任务是:在职权范围内对各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进行稽查。
16、稽查大队不得参加对原工作单位或存在利害关系的被查单位及事项的稽查,稽查队员对所稽查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相互之间不准私自透露和交流稽查内容。
17、《**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稽查大队的稽查工作要坚持稽查与整章建制相结合,与业务辅导相结合,与稽核处罚相结合,与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相结合。
18、《**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稽查大队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和制度,对农村信用社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稽查监督。
19、**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接受市办(市联社)的统一领导,对市办主任、市联社理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0、稽查大队队员依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管理试行办法》行使稽查监督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1、**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采取现场稽查方式、实施常规和专项稽查,对交通不便,食宿条件不具备的机构,可采取调阅档案稽查。
22、稽查大队在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在业务部门自律管理基础上的再监督作用。
23、稽查报告是由稽查人员编写的,用以向派出机构报告稽查任务完成情况和稽查结果,对被稽核社作出评价和结论,并表明稽查人员意见和建议的一种总结式的书面文件。
24、**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队员聘期为一年,可以续聘,受聘稽查队员由市办(市联社)颁发聘书和稽查工作正件,并签订聘任合同。
25、**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队员在进行稽查时,应出具稽查通知书和稽查工作正件,否则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稽查。
26、市办(市联社)应对辖内各信用社、联社作出稽查计划,按计划定期进行全面稽查。
27、市办(市联社)每半年对稽查大队每个稽查队员的工作业绩、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28、稽查队员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了事等,致使问题应查出而未查出,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市办(市联社)视情况扣发其当月稽查补贴费,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劝诫。
29、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稽查队员存在稽查内容不实、依据不准、经复查结论有较大失误的,由市办(市联社)视情况扣发其当月稽查补贴费,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劝诫。
30、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稽查队员隐瞒不报稽查出的问题或包庇责任人的,由市办(市联社)视情况扣发其相当于三个月的稽查补贴费,同时解聘,建议其所在县(市、区)联社扣发相当于1至6个月稽查补贴的工资收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1、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稽查队员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问题的,由市办(市联社)视情况扣发其相当于三个月的稽查补贴费,同时解聘,建议其所在县(市、区)联社扣发相当于1至6个月稽查补贴的工资收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2、《**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管理试行办法》自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33、“稽查通知书”的内容要提前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被稽查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不提前通知被稽查单位。
34、“稽查事实确认书”可按所稽查内容由稽查成员分别拟写,但必须经稽查组长汇总审定。
35、稽查报告主要包括实施稽查的基本情况、被稽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四部分。
36、稽查档案按照《档案法》的规定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保管期内由专人保管并注意保密。
37、稽查档案材料每卷一般不超过200页,文件材料过多时,可分为若干卷,但要注意文件材料内容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38、稽查档案采取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
39、对稽查事实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稽核过程中涉及的证据不足、评价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结论性评价。
40、农村信用社稽查进点会谈时,会谈参加人员为稽查组全体成员、被稽查单位领导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单项选择题:
1、稽查资料立卷归档排列顺序正确的是(a)
a、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稽查报告 稽查底稿 稽查方案 b、稽查报告 稽查底稿 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稽查方案 c、稽查通知书 稽查报告 稽查底稿 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d、稽查通知书 稽查底稿 稽查报告 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2、稽查资料立卷归档排列顺序正确的是(d)
a、稽查通知书 调阅资料清单 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稽查通报 b、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稽查通报 稽查通知书 调阅资料清单
c、稽查通知书 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稽查通报 调阅资料清单 d、稽查通报 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稽查通知书 调阅资料清单
3、**省农村信用社稽查队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可行使以下职权(a)a、可以向稽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质询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b、制止被查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效时,有权直接中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
c、对稽查出的违规违纪人员,有权给予行政处分
d、稽查发现不适合从事某项岗位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调整
4、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开展稽查项目时每个稽查小组不得少于的人数是(b)a、2人 b、3人 c、4人 d、5人
5、被稽查单位对稽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提出复议期间,对该稽查结论和结果的履行效力表述正确的是(c)
a、有效 b、有效应履行 c、无效 d、无效但应履行
6、稽查现场实施阶段不应进行的事项是(d)
a、进点会谈 b、检查分析 c、提交稽查通知书 d、确定稽查组长
7、稽查方案不应包括的内容是(c)a、稽查对象 b、立项依据和目的
c、被稽查单位应予配合的事项及要求 c、稽查对象
8、稽查档案的装订采取的装订方式是(b)
a、两孔一线 b、三孔一线 c、四孔一线 d、五孔一线
9、稽查大队对辖内各县(市、区)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常规现场稽查一般每年不少于(a)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10、二00二省办下发的《稽核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县(市、区)联社每年对所辖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定期常规现场稽核的次数是(a)a、1次 b、2次 c、3次 d、4次
11、被稽查单位收到“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市办(市联社)应在发出“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c)日内进行复查。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2、被稽查单位收到“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b)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3、市办(市联社)在接到被查单位复查申请后,应在(b)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4、被稽查单位收到“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应将整改情况报稽查派出市办(市联社)的期限是(d)
a、15日内 b、20日内 c、30日内 d、60日内
15、二00二省办下发的《稽核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稽核部门应在稽核结束(d)个月后进行一次后续稽核。a、1 b、2 c、4 d、6
16、县(市、区)联社应专设稽核部门或合设稽核监察部门,专职稽核人员不得少于的人数是(c)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17、稽查通知书不应包括的内容是(c)
a、稽查内容及范围 b、稽查期限 c、实施步骤 d、立项依据
18、稽查员在检查信用社营业税的计提情况时,计提基数掌握正确是(c)a、利息收入
b、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 手续费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
c、利息收入 手续费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 d、利息收入 手续费收入
19、稽查员在检查抵押贷款抵押品的效能时,正确的判断是(d)
a、某县属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在县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有效
b、某市医院以三台b超仪抵押贷款,在县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有效 c、某个体户以运输车辆一台抵押贷款,已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有效
d、乡镇企业以其拥有的乡镇土地使用权单独设定抵押,已在核发其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手续,该抵押无效
20、稽查员应对下列哪个事项在稽查底稿上做为问题记录(a)a、某信用社对一处闲置多年的房屋未计提折旧 b、在费用科目印刷费户列支刻图章款 c、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租赁费收入 d、在手续费户列支奖励储蓄员款项
21、稽查队员有下列那种行为时应予以解聘(b)a、稽查内容不实、依据不准、结论有较大失误 b、连续两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
c、泄露被查单位商业秘密和存在违规违纪问题
d、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了事等,致使问题应查出而未查出
22、对收集稽核证据的原则表述不正确的是(d)
a、充分性原则 b、相关性原则c、相对重要性原则d、降低成本原则
23、农村信用社稽核根据不同的目的,从不同角度可划分为多种方式,按进行的时间划分可分为(d)
a、全面稽核 专项稽核 b、内部稽核 外部稽核
c、现场稽核 非现场稽核 d、定期稽核 不定期稽核
24、农村信用社稽查过程中最常用的查帐方法是(c)a、顺查法 b、抽查法 c、核对法 d、逆查法
25、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查结束后,形成稽查报告的期限是(c)a、7天内 b、10天内 c、15天内 d、30天内
26、下列哪种分析方法可以用来分析各形态贷款的分布情况(c)a、相关性比率分析法 b、趋势比率分析法 c、构成比率分析法 d、因素分析法
27、以本期指标同上期指标进行对比,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的方法是(d)a、构成比率分析 b、相关分析法 c、因素分析法 d、比较分析法
28、稽查过程中先从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着手,再进一步核查帐簿、传票的方法是(b)
a、顺查法 b、逆查法 c、抽查法 d、详查法
29、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在稽查过程中,经常要逆记帐程序进行查帐,下列对逆查法表述不正确的是(c)
a、能抓住重点进行细致的稽查 b、节约人力和时间
c、不易忽视遗漏一些问题 d、通常用来鉴定信用社的经营状况
30、稽查员在查帐过程中应对下列哪项问题进行记录(a)
a、一分社经办员先将他行票据款项纳入存款人帐户,再将该票据通过大社提交人行交换
b、某信用社经县级国税局及市办批准核销一笔21 万元的贷款 c、某经办员对一储户挂失8天的储蓄存单进行补发 d、某信用社在营业费用科目诉讼费户列支应诉费用
三、多项选择题:
1、农村信用社稽核按稽核范围划分,可分为(ad)a、全面稽核 b、内部稽核 c、定期稽核 d、专项稽核
2、农村信用社稽查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是()a、稽查组长说明本次稽查的目的、内容 b、被稽查单位做自查汇报
c、稽查组长根据会谈情况明确相关事宜和要求 d、介绍稽查组成员
3、农村信用社稽查进点会谈时参加人员为(abc)a、稽查组全体成员 b、被稽查单位领导成员
c、被稽查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d、稽查组中仅组长参加
4、对“稽查通知书”的内容通知被查单位表述正确的是(abd)a、稽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被稽查单位 b、稽查前以传真方式通知被稽查单位 c、特殊情况下也可不通知被稽查单位 d、稽查进点时通知被稽查单位
5、现场稽查阶段可采取的稽查方式为(abcd)
a、听取汇报、质询 b、观察、跟班作业 c、问卷调查、谈话
d、由派出市办(市联社)出具介绍信,请被查单位所在地人民银行协助
6、“稽查事实确认书”中稽查事实描述的内容应包括(bd)a、稽查的时间、范围、工作量等基本情况 b、被稽查单位规范经营的情况
c、稽查处理意见及建议 d、稽查中发现的问题
7、下列那些稽查事项须由稽查组长独立完成(ac)a、发出“稽查通知书” b、拟写“稽查事实确认书” c、起草“稽查报告” d、起草“稽查方案”
8、稽查队员的下列哪些行为,由市办(市联社)视情况扣发当月稽查补贴费,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劝诫(abd)a、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了事等,致使问题应查未查出 b、泄露被查单位商业秘密和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c、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d、稽查内容不实、依据不准、结论有较大失误
9、稽查队员的下列哪些行为,由市办(市联社)视情况扣发当月稽查补贴费,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劝诫(ac)a、考核鉴定结论为不称职
b、利用职务、工作之便牟取暴利,造成恶劣影响 c、稽查内容不实、依据不准、结论有较大失误
d、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应查而未查出的问题诱发或酿成事故案件
10、稽查队员有下列哪些行为,由市办(市联社)扣发相当于三个月的稽查补贴费,同时解聘,建议其所在县(市、区)联社扣发相当于1至6个月稽查补贴的工资收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acd)a、隐瞒不报稽查出的问题或报庇责任人 b、考核鉴定结论为不称职
c、参加被查单位或相关单位、个人的宴请
d、到被查单位报销费用,收受各种形式的礼物
11、稽查队员有下列哪些行为,由市办(市联社)扣发相当于三个月的稽查补贴费,同时解聘,建议其所在县(市、区)联社扣发相当于1至6个月稽查补贴的工资收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cd)
a、泄露被查单位商业秘密和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b、稽查内容不实、依据不准、结论有较大失误
c被被查单位举报和反映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被查实
d、因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应查而未查出的问题诱发或酿成事故案件
12、对农村信用社稽查项目的确定方法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确定稽查项目 b、按照市办(市联社)领导交办事项确定稽查项目
c、可不经市办(市联社)领导签批,利用空闲时间独立安排临时性稽查项目 d、按照工作计划确定稽查项目
13、**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在稽查过程中,要求稽查组组长负责完成也可以委托稽查组其他成员办理的事项是(bc)a、起草并发出“稽查通知书”
b、收集与金融法规政策、内部管理制度、上次稽查的问题及纠该情况等有关稽查项目的资料
c、起草“稽查事实确认书” d、起草“稽查报告”
14、**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在稽查过程中,要求稽查组组长负责完成也可以委托稽查组其他成员办理的事项是(abd)a、收集与稽查项目有关的稽查资料 b、起草“稽查事实确认书”
c、制定“稽查方案” d、起草“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15、一名合格的稽查队员应具备下列哪些素质(abcd)a、丰富的专业知识 b、丰富的实践经验 c、较强的实践经验 c、较高的政 治素质
16、下列那些稽查项目属于常规稽查(ac)a、决算稽查 b、联行结算稽查
c、会出、信贷基本制度稽查 d、非生息资产稽查
17、可以做为稽查工作底稿相关证明材料的是(abcd)a、被稽查单位的文件 b、与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 c、帐表 d、凭证
18、农村信用社的下列哪些事项须由稽核部门参加(acd)a、审批大额费用开支 b、人事安排
c、处置抵债资产 d、研究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19、固定资产折旧稽核应主要检查以下内容(abc)
a、检查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正确
b、检查计提折旧的方法、结果是否正确
c、检查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各要素的确定是否正确 d、折旧年限是否贯彻了一贯性原则,一经确定不应变动。20、农村信用社开展离任稽核的意义是(abcd)
a:促进责任人加强廉政建设b:增强责任人员的责任感,提高管理水平c:健全干部考核制度 d: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简答题:
1、试述稽查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 答:进点会谈的主要内容包括:(1)、稽查组长递交“稽查通知书”,说明本次稽查的目的、内容、主要安排,并介绍稽查组成员;(2)、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递交书面自查报告并作自查汇报;(3)稽查组长根据会谈情况明确相关事宜,提出有关要求。
2、稽查方案的内容包括哪几项?
答:稽查方案的内容包括:(1)立项依据和目的;(2)稽查对象;(3)稽查期限;(4)稽查范围和内容;(5)稽查的要求和依据;(6)现场稽查的起止时间;(7)稽查组成员及分工;(8)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9)注意事项。
3、稽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哪几项? 答:稽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1)立项依据和稽查依据和稽查对象;(2)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3)稽查期限;(4)稽查范围和内容;(5)稽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6)被稽查单位应予配合的事项和要求;(7)派出市办(市联社)公章及日期。
4、稽查工作底稿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稽查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具体业务的主要检查过程;(2)对有关资料的分析结果;(3)需进一步检查的内容;(4)需认证的主要事实;(5)对具体业务检查的分析结果。
5、简述1篇完整的稽查报告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答:稽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实施稽查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依据、现场实施起止时间、被稽查单位名称、稽查期限、稽查范围和主要内容等;(2)、被稽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主要是被稽查单位在稽查期限内各方面工作中主要成效的简要概括;(3)存在的问题,包括所发现问题的基本事实,并引用所违反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条文,所引用条文要注明出处、文号等;(4)处理意见及建议,指稽查大队建议市办(市联社)领导对所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基本意见等。
6、《**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管理试行办法》中对稽查队员的行为要求有哪些? 答:(1)、稽查队员要做到敬业爱岗,认真工作,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洁身自好;(2)、稽查队员要做到文明礼貌,谦虚谨慎,言行一致,着装整齐,尊重被稽查单位,维护稽查大队形象。
7、简述稽查大队的现场稽查程序? 答:(1)前期准备阶段:立项、成立稽查组、制定稽查组组长或主查人、制定稽查方案、收集资料和发出稽查通知书;(2)现场实施阶段:进点会谈、实施稽查、取证、编写工作底稿;(3)确认事实阶段:通过与被查单位管理层会谈,进一步确认稽查事实,认定稽查结果;(4)报告完成阶段:分析评价、向市办(市联社)提交稽查报告;
(5)处理阶段:稽查报告经审定后,由市办(市联社)作出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被查单位执行。
8、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主要对哪些事项进行稽查? 答: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稽查:(1)、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2)出纳制度的执行情况;(3)、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4)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5)、贷款程序和手续的合规合法性;(6)、利率制度的执行情况;(7)、经营成果的真实性;(8)、基建项目决策情况;(9)、任期目标责任落实情况;(10)其他事项。
9、分别简述**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稽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的职责? 答:(1)、稽查组长的职责包括:组织领导稽查组成员开展现场检查;确定小组成员的分工;与被稽查单位协调重要事项;收集分析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材料;组织起草“稽查方案”;起草并发出“稽查通知书”;审定“稽查事实确认书”;起草“稽查报告”、“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组织整理稽查档案;控制稽查质量和进度;安排其他相关工作。(2)稽查组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稽查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分析与取证;编制工作底稿;起草“稽查事实确认书”、“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时汇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完成组长安排的其它工作。
10、稽查底稿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答:稽查底稿的证明材料包括凭证、帐表、被稽查单位的文件、实地察看的记录、与有关人员的谈话记录等。
11、简述**省农村信用社二00二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稽核工作的指导思想? 答: **省农村信用社二00二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计划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以促进依法治社、从严管理和全面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大稽核检查力度,提高稽核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安全稳健运行。
五、论述题:
1、试述**省农村信用社稽查大队队员的工作职权? 答:稽查队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查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有关稽查内容的情况,调阅查阅被查单位的业务、财务、会计、出纳有关凭证(包括重要空白凭证)、帐表、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等;对稽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质询并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权制止被稽查单位正在进行的损害国家、集体、存款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
(三)对通过稽查发现不适合从事某项业务和岗位的工作人员,向被查单位提出调整建议;
(四)对稽查出的违规违纪事项,有权建议被查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纠正;对稽查出的违规违纪人员,有权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与严肃处理;需立案的,由市、县联社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有权要求作出处理的单位报送处理结果。限期内未作出处理的又未提出充足理由的,稽查大队有权建议市办(市联社)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权建议其负责人暂停其履行职务,视整改和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其职务;
(六)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提供虚假或不实的帐表、资料,欺骗蒙蔽稽查队员,拒不履行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或阻挠拒绝稽查队员工作的,有权建议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下达离岗通知,责令其离岗。
2、当前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当前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1)部分信用社的某些改革措施倾斜于利益机制上,而又缺乏相应的行为机制,致使其在经营和管理上出现短期行为;(2)某些信用社经营作风不 良,特别是某些干部存在本位主义思想,处处事事都从本单位的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大局,甚至损害国家利益;(3)信用社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表现在制度建设滞后、会计信息失真、内控体系不顺、权利制约失衡、员工素质不能满足现阶段信用社经营管理的要求,各家信用社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经营问题,加大了信用社的成本负担和经营风险;(4)少数员工业务素质差,或责任心不强,处理业务时常发生错误;个别员工无视法纪、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时常发生。
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规定篇5
第二条未执行制度规定造成存款被骗取或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取和透支的存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取、透支金额的2—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蓄意让客户透支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条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按其金额的2—10%处以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吸收存款不入帐,搞帐外经营的,按违规金额2—10%处以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地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帐户办理存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七条违反储蓄制度,不按时轧计、核对帐务,造成帐务差错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八条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异地托收、查询、挂失的,未按规定办理冻结和解冻储户存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九条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储户存款,侵占储户利息,套取集体利息的,对责任人没收全部收入;处以1——5倍罚款,并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储蓄事后监督未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不执行钱帐分管、当日核对帐款、“四双”制度和现金收付未交叉复核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二条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金库钥匙不按规定交由两人分管、随身携带的,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出纳未验证、复点的,对责任人每项处以30元的罚款;丢失库房钥匙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会按会计、出纳要求建立有关登记簿和登记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兑换损伤券不符合兑换标准的,当时不加盖全、半额和经办员章的,没收的假币当时未加盖有关印章或未登记的,对责任人每张处以5元罚款。
第十五条现金、印章、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不按规定入库的,出纳与会计每日核对帐款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第十六条出纳错款的,除按出纳制度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私自动用库款、白条抵库、票据抵库、帐款不符的,限期查明原因,对责任人限期追回全部款项和应承担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按动用金额的10——10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检处分。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现金库存、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每漏一次处以20元罚款;未严格执行有关会出交接制度的,每次处以20—50元罚款。
第十九条出纳、会计不执行操作程序和不及时记帐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元罚款,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有关款项,每笔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不执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保管、领用、登记、销号、作废、销毁制度和表外科目核算制度有关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帐实不符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由此引发的案件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错记、漏记利息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收回贷款本息和吸收的存款,不按规定及时入帐的,对责任人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每笔不低于1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时间结帐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30元罚款,连续2次以上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建立开销户登记簿的,开户手续不全、帐户变更、印鉴更换及销户等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销蚀的,超期、远期等不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元罚款,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使用帐户和会计科目,影响会计核算正确性和真实性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会计帐务核算发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不相符、不衔接的,未执行帐务核算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调换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按制度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归档、销毁、调入、调阅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执行印鉴、密押、微机分管分用制度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丢失或被盗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违犯结算纪律、积压结算凭证、联行报单等未能及时入帐的,受理凭证无理拒付、擅自拒付或退票、有款不扣或不及时扣划、少扣赔偿金的,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对客户资金造成损失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截留、挪用、套用结算资金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丢失联行信件、电报、电子汇兑凭证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结算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法签发空头汇票、支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0—xx元罚款;签发假汇票、假汇票的,对责任人处以xx—3000元罚款,造成资金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企业、个人贷款放松管理、失察,造成企业套取贷款炒股票、搞期货的,对责任人处以500—xx元罚款,并给予法律处分。
第五十条不建立贷款有关登记簿的,贷款帐、表、卡、簿、据不符的,不执行贷款质量监督考核制度的,贷款档案资料不全和管理体制不规范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每项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企业转制、改制、法人代表更换,因工作不到位,债权关系未相应调整,未及时落实债权的,对责任人处以500—xx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贷款呆核销的,对责任人处以核销金额5—10%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办理各种结算应收取的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而未收的,除补收应收费用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5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收回已核销呆帐贷款未按规定入帐,挪作它用的,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违规出具经济担保的,责令立即撤销经济担保,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