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热选精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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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第一篇】
技术。
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下是本站网友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的法律风险。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公司如何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第二篇】
孙某2013年3月应聘到济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到了2013年3月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2013年11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表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劳资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可视为劳动者对于合同期限的一种认可,等于劳动者放弃了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
最终,仲裁委裁定驳回孙某的请求。
(记者金丽华)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企业如何防范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第三篇】
企业经营管理涉及许多方面,但主要是围绕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在这些环节中会签定大量的合同,也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所以企业必须对合同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合同管理混乱,势必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没有规范有序的合同行为,企业就没有效益可言。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目益改善,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的共识。结合工作实际,本文就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应注意的法律风险点,以及防范措施谈一些认识。
一、合同签订阶段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当事人资格不当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合同当事人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判定合同能否有效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因此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合法的签约资格。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在签约时,法律人员必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必须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资格。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法定代表人。
2.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文本必须能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坚决做到文字表达严谨,杜绝使用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应尽可能选用我国颁发的通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具体按照实际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双方谈判的真实结果来起草。否则会发生理解上的错误和歧义,导致合同难以顺利履行或引发争议。比如有些单位的合同简单地用“合作协议书”、“合作意向书”等命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有关条文规定,这些形式实际内容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
3.合同条款有漏洞
定事项”等项目,按理说实际没有涉及其他约定,在此栏就应该注明“此项空白”或“无其他约定”等字样,但恰恰是忽略了这样的细节,造成了欺诈行为有机可趁。
4.合同属于无主合同
双方仅签订了从合同而并没有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有着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总体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有主合同有着才能够得以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分承包合同、质保合同、风险抵押合同等。如果没有主合同,从合同是不能够单独有着的,是无根据的合同,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不合乎常理规定,这些形式实际内容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
5.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税费故意签订虚假合同,实际上也是用“合法”形式去刻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实质就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以及强制性规定的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所有的无效合同都不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履约阶段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点
1.书函没有得到及时发出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足和障碍必须要及时地发出法律书函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这是合同管理的需要,是督促顺利履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企业自我保护避开风险的一种措施。
2.合同没有得到及时变更
合同变更主要有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变更事宜是经常的,这都属于合法的,合同变更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原签订合同的修改、补充、改善,使合同更能够顺利履行和特定目的的实现。但往往有些负责督促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关注及时变更的意识和法律常识,结果错过了变更的有利时机,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3.证据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有效的证据,必须是原件的、与案件有关的、有公章和亲笔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没有超过法律时效期限的。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资料起不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有时候甚至会起到反面证明作用。
4.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
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不足更难解决。
5.违约没有得到及时诉讼
法律规定如果超过了诉讼的时效,就是放弃债权主张,也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如物资管理单位拖欠贷款较多的情况下,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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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第四篇】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并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思考。通过这次讲座,我进一步了解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各方面内容,并且对于如何避免和化解风险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以下是我对于本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的有效性是关键。讲座中,讲师强调了合同的有效性对于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一份有效的合同需要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诸如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合同的内容要具有明确的条款和约定等等。只有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当发生争议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合同管理意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讲座的学习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对合同的有效管理对于减少法律风险的必要性。比如,定期对合同进行审查、及时更新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法性等等,这些都是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合同管理需要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以确保合同流程的规范化和合同的有效执行,减少合同风险。
第三,注意合同风险预防。正如讲座中所提到的,预防优于控制。合同风险的预防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着重条款的合理约定等。在我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多数的合同纠纷和法律风险是可以通过提前有意识地进行风险预防来避免的,因此,我将合同风险预防与合同管理结合起来,有效地降低了法律风险。
第四,注重合同履行中的细节。在讲座中,讲师多次强调合同履行中细节的重要性。不论是合同的签署、执行还是解除,都需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合同履行中的疏忽或者违约都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并严重损害合同双方的权益。所以,我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注重合同履行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最后,善用法律手段解决合同争议。虽然我在讲座中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但我也意识到,法律手段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化解合同纠纷。当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起诉、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和合法权利。在实践中,我也意识到了纠纷解决的重要性,并且学会了运用相应的法律手段。
通过这次合同法律风险讲座,我对于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明确了预防和解决合同风险的重要性。今后,我将更加注重合同管理,避免掉入法律风险的陷阱。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所学所悟,去帮助他人理解和预防合同法律风险,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法律环境。
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第五篇】
摘要:国际贸易结算是以货币的形式结算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产生的债务关系。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家的对外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贸易企业也演变的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也不断扩大。国际市场之间的竞争正在愈演愈烈,我国为了就扩大所占国际市场份额,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的手段之外,还以优惠的付款方式为产品买方进行融资,给出口收汇带来了风险的增加,导致部分外贸企业资金流动链较为缓慢,相应的致使企业运作效率低下。本文通过对外贸企业发展中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法特点及风险进行简要分析,进而提出相应国际结算风险防范对策,来引导外贸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从而促进实现交易目的,双方企业的利益共赢。
关键词: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结算双方主体。
一、引言。
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包含的主要品种有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以及缓交保证金等。国际贸易结算以物品交易、财货两清的交易基础进行的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是整个贸易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进出口货物的购买贩卖双方进行债权债务合算的关键过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前提下,各国贸易之间发展十分迅猛,进出口业务已然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表现形式。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通过科学预测预防风险出现,充分利用各种保险制度以及银行的融资功能防止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风险产生。
二、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金融贸易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可分为三种,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此三种结算方式为主的金融贸易结算。在贸易结算过程中,汇付就是指付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条件之内,将通过银行或者其他转账途径支付汇给对方的方式。在进行汇付的过程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不同,付款方式一般有电汇信汇以及票汇这三种;托收就是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进行汇票时不附带任何的货运单据,而只附带发票等单据。凭借货运单据进行货物跟单托收的方式。这种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为广泛,由于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分为付款交单以及承兑交单两种方式;以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取信用证来作为进出口商的货物进出条件,依照进口商的要求面对出口商开授的经银行或者进口商签发的付款人汇票,并且保证交来符合信用凭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在国际贸易进行结算的过程中由于涉及方面较广,国家之间、货币之间、不同的结算方式之间以及结算工具的不同都会对结算造成一定的风险因素。以及一些政治、经济信用等方面的原因也会导致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一系列风险的发生。
1.政治风险。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国家的政治形势以及对该国债务的偿还能力都会造成一定的一些影响,即为政治风险。比如在战乱以及国家实施相关政策带来的风险,一旦国家制定相关决策以及该国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对外的关系都会对该国家的政治风险产生变化。那么这些政治风险则会对国际贸易结算活动带来延迟付款或者没收货款的后果。政治风险的不可预见性导致了交易双方的损失。
双方中的一方不按照规定履行贸易合约,那么另一方就会遭受信用风险。比如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拒收货物、延期付款或者无故违约等各种信用风险现象。
3.外汇风险。在国际金融贸易结算过程中,一定时期之内的双方交易由于汇率的升降变动从而导致货币价值的升降现象出现,知识交易双方的其中一方遭受货币风险。货币风险一般有交易结算风险以及卖卖风险两种。无论是在交易过程中货币的升降,都会对交易的其中一方带来货物或者财务方面的损失。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外汇风险使得交易经营产生不稳定性。
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为了对未来不可预测风险以及后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交易结算中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来达到交易双方的利润最大,损失最小。
1.政治风险的防范。通过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建立及时的预报系统,对贸易伙伴国家的各种管制情况进行了解,收集各种政局演变情报,以便更早的发现政治风险千兆,从而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使得损失降为最低;通过进行风险投资对交易双方进行保障,受益人通过向正度相关保险机构投保政治风险以便发生政治风险,即可要求受理保赔;或者受益人通过向当地银行提出相关申请,请银行开出担保函,如若发生政治变动,担保人就可向担保的金融机构要求索赔,从而达到损失最小化。
2.信用风险的防范。在双方进行国际交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置独立的信用风险承担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防范。通过在企业内部设定信用风险机构,在双方交易前经调查机构对贸易对手的过去交易资料进行调查审核,交易中与业务员进行密切的沟通,加大信用风险的防范尽可能避免信用风险。在选择交易伙伴时要慎重,通过实现咨询公司对合作伙伴作出一系列的信用调查之后选择信用良好的伙伴进行交易,一方发生信用风险导致一方经受经济的损失。
3.汇率风险的防范。在交易过程中,通过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防止汇率变更给经济利益带来的损失。进口企业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买入一笔外汇,出口企业则卖出一笔外汇,这样来做到套期保值的交易中得益,损失与收益也就相应抵消了;或者通过提前进行外汇首付或者延迟,也是在交易过程中防范外汇风险的一种策略性办法;再或者通过订立外汇的保值条款,通过在交易合同中明文规定交易货币与支付货币之间的汇价,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汇价变动幅度超出其规定范围,那么则按照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调整,以便达到交易保值的目的;或者通过设置一些为外贸交易服务的保险机构以及保证汇率的相关制度,来对交易过程中的汇率变更造成的损失起到一定解救,为了交易双方因汇率的原因给双方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困境。
4.结算方式风险防范。在进行经济交易过程中所选择的交易结算方式对于出口贸易而言可以尽可能的选择预付货款的支付方式,对于进口贸易而言则要确定出口方有极高的信用值基础上,选择预付货款的计算方式。在进行交易中,双方既要考虑结算本身的特点又要结合其他外在因素,通过选用最保险的结算方式进行贸易结算。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具有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来达到国际贸易交易结算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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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中挂靠和转包的法律风险【第六篇】
转包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备考资料。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件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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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控论文【第七篇】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办高校合同是指民办高校以法人身份做为合同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进行经济往来过程中,所签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民办高校的合同管理就是指民办高校依法依规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以及出现违约等情况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此保护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而实施的一整套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民办高校合同管理的主要类型。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大量种类繁多的合同,但较为集中的有以下四类合同:第一类采购合同。主要是各类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办公用品等的采购合同。第二类科研合同。民办高校的科研合同主要以横向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为主。第三类教育教学类合同。实习协议、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协议、交换生协议等。第四类后勤服务类合同。这类合同中既有如工程或装饰装修合同,也有餐饮承包合同、房屋出租合同、物业合同等各类服务合同。再有一类就是教师聘用合同,但这类合同在实践已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已进行了规避,版本多次修改较为成熟,并且民办高校被聘用教师与学校之间能进行协商的余地较小,因此,这类合同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三、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意识差、合同标的物经办人与合同实际签订人不一致。
在民办高校的运行中,合同相关经办人员对可以面临的风险缺乏认知,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又加之民办高校部门设置和职权的划分较国有高校多变灵活,也易产生纠纷。例如,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部分民办高校规定学校主要物品的采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商谈,但在采购合同的签订时,则由物品的具体申购部门来签订合同、报帐。此种规定一方面保证了物品采购的规范统一,但对申购部门来讲,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被动承受者,很少去考虑可能面临的法律,更谈不到主动防范了。
(二)学校无合同示范文本或示范文本执行不严格。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民办高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本行业或领域、以及办学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行业或领域,法务部门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发布,供民办高校内部各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实践证明,按照民办高校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合同,既可以很好防范合同管理风险,也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民办高校或者没有适于本校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虽然有示范文本却怕麻烦直接交给合同的相对方填写,原有条款变动随意;或者民办高校工作人员以对方出价低、对方要求按他们的版本执行等理由,不按校方范本执行。这此都将给合同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既影响合同管理,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三)合同审核批准过程不规范、不高效。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都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的条款尽可能进行详细的约定。有的民办高校内部没有合同审核部门,有的部分民办高校在内部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的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合同条款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就直接转给合同审核人员;有的由于合同审核人员不了解合同对方的具体情况,或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足,从而在审核中无法及时发现不当的内容和条款;或有的民办高校合同审核人员确实提出了相关的合同修改意见,但因种种原因,合同的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不能及时纠正这些不足,造成合同迟迟不能签订,造成合同审核批准过程不规范,不高效。
(四)合同履行过程监控缺位。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依法签订的合同即为有效,应得到合同双方的全面执行。而部分民办高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按照相关条款进行,例如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物品的验收,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质保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多以口头方式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事后又不能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为合同纠纷的发生留下风险。同时多数民办高校对合同签订过程较为注重,但却没有合同履行监督问责制,对合同执行情况、执行程度缺乏掌控,在合同纠纷产生时,民办高校往往处于被动应诉的地位。
(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不规范。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因担心纠纷可能对其社会声誉造成不好影响,进而影响到招生等一系列的事情,民办高校普遍会采取交为积极的`态度加以应对。但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民办高校则并不规范。其中民办高校运用法律思维少,动用“关系”思维多;主动运用诉讼维权少,被动应诉答辩多。在应诉过程中,部分民办高校缺少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时,合同相关经办部门的原始材料准备不及时或不全面,又最终会对案件的判决造成不利影响。
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想办法减少风险,并对风险进行防范与管控。合同风险防范和管控是一个整体工程,既需要强化风险意识,还需要从制度、管理过程等多方面入手,防范风险的发生和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一)加强合同经办人员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加强合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可以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因此要重视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强对各类合同经办人员合同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改变他们的模糊认识,增强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其次,是根据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安排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员进行合同法相关知识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使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掌握合同订立与管理的一般规律,促使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二)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实践证明,合同示范文本的运用可以很好的防范风险。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合法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原则以及教育行业惯例。其次,防范风险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目的就在于防范风险。同时,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在防范学校合同风险的前提下,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以免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过于强调学校的利益,造成合同对方抵制,而影响相关工作进展。第三相对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民办高校合同经办部门参照使用;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经办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合同订立前,各部门要按照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进行。合同签订部门要严格对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合同标的,和数量,价款和酬金,付款的时间与方式,进行审查;同时还应注意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应保证前后一致,合同文字的规范、准确,合同使用的概念切忌使用含混不清的语言。合同的管理部门要对质保金的收取与退还,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严格把关。对于金额具大,事项重要的合同及合同类文件由学校主领导会同学校法律专业主管领导进行商讨,并将相关意见作为是否审批的依据。
(四)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与控制。
合同签订只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才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根本。合同签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管控,及时掌握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发现有不能履行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加强合同动态管理,合同变更时,要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合同履行过程的书信往来予以整理建档,做为证据加以保存;畅通渠道,建立合同主办部门上报、合同建档部门分享的“连锁加盟合同的法律风险热选精编10篇”,全面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同时,资产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结算手续,把好资金结算关,严格控制对外付款,杜绝违反合同进度付款现象的发生,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属相关部门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堞解决合同纠纷,做好合同完结工作。
合同的完结是合同的最后一道程序。加强合同完结过程的管控,重在合同纠纷的解决。民办高校合同主办部门以及合同审核部门及人员,在合同签订前要对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与纠纷处理条款做适当处理,一旦发生纠纷情形,学校主办部门要及时准备合同原始材料,为学校争议解决提供条件支持,同时学校负责法律相关人员应积极做为,按不同情况,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积极维护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避免学校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怎样防范用工法律风险【第八篇】
《劳动法》只是原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没有经劳资协商的规章制度一般是不予采信的,但是实践中大多用人单位已经能够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现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在实行《劳动合同法》后,用人单位要重新通过合法程序把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针对目前用人单位中较为普遍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该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完全可能本身不想违法,而因为内部管理没有跟上,面临着被按照违法对待的结果,结果就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处罚。尤其要注意的是,现在在劳动者这个团体里面,有少数“害群之马”,专门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到位,用法律的规定索取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对此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各类型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期限没有应有的`重视。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普遍以短期为主。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如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目前的短期合同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将随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调整,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以及解雇成本的增大,要求用人单位在和长期用工签署劳动合同时,更要特别谨慎,以前“一套合同全员用”的情况将不在存在。
企业的事部部门,目前审理劳动关系纠纷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是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企业必须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注意归档工作,保存证据,如果因劳动人事问题引发诉讼没有证据支持,将有可能使公司在未来的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以上仅仅是列举了《劳动合同法》几个方面,但都说明了一个事实,新法实行后,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雇佣老员工、解聘员工等等方面将面对比现在多得多的问题,负担也越来越重。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在纠纷未发生之前,只要积极面对,都可以将风险进一步降低,因为未雨绸缪才是最好的应对之策。鉴于企业在经营过程有可能涉及法律纠纷,经过慎重的酝酿、论证及实践,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特别推出“企业如何应对及防范劳动用法律风险”等专项法律服务,该服务旨在通过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规章制度、各类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等各方面,有针对性的从法律的角度加以设计和完善,使企业在用工上做到有章可循,程序合法,流程合法,从而尽量避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发生。即使出现纠纷,也可以进一步使己方处于有利地位,将损失降至最低,从而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第九篇】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第十篇】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为期三天的培训,让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讲座的收获和体会,总结讲座内容和个人思考,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讲座的第一天,主讲人首先介绍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基础,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法律工具,但同时也存在风险。主讲人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解读了合同中常见的风险因素,如不明确的条款、合同中的陷阱等。这让我意识到在签署合同之前,我们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防止合同法律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讲座的第二天,主讲人深入解析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探讨了常见合同风险之一的违约风险。他提醒我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的条件,以避免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法律纠纷。此外,主讲人还谈到了合同中有关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的风险,这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尤为重要。这些具体的案例分析让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增强了我在日常工作中的风险意识。
讲座的第三天,主讲人分享了一些应对合同法律风险的实用策略。他强调了合同中最重要的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持透明和诚实。此外,他还提醒我们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细节,并留有书面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中作为依据。这些应对策略不仅能够帮助我们降低合同法律风险,还能提升自己的商业谈判能力和法律意识。
第四段:个人思考和感悟。
通过这场讲座,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知。合同的签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一名从业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合同条款细致审查,了解每个条款的法律后果,并与合作方充分沟通。此外,我还认识到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合同法律风险。
第五段:结语。
通过参加这次讲座,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掌握了一些应对策略。我会将这些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时刻保持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警觉,并尽力减少风险的发生。感谢这次讲座,让我收获颇丰,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