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答辩状范例(热选(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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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第一篇】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_______(主要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
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我认为:
根据^v^刑法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
盗窃罪刑事答辩状【第二篇】
上诉人:某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X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某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经某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某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某某,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某某。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
年 月 日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第三篇】
角度一:对事实进行辩解
角度二:从人性角度出发
角度三:从法律角度出发
角度四:从社会角度出发
角度五:从情感角度出发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辩护词应该言简意赅、情理并茂、逻辑性强。在书写时应该注意文辞通顺、用词得当、语气得体。同时,在法庭上也应该保持镇定自若、信心十足的态度,争取得到尽可能优惠的判决。
盗窃罪辩护词【第四篇】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三个幅度:一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三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两个幅度:一是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罪的特别规定:(1)盗窃转化为抢劫。(2)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定罪处罚。(3)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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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第五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xx出于报复,与同案犯侯常生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xxxxx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规定表明,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