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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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审答辩状模板【第一篇】
答辩人:高XX,男,35岁,江西人,电话:XXXXXXXX
现居住地:大岭山公安分局巡警队XXXXX。
因与东莞市XX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状所言事情经过与事实不符。
① 当时已下班,非上班时间;
② 我并未酗酒,更没闹事;
③ 我并未恶言攻击上级。
大致事情经过:大约晚上八点,我正在在处理保安员徐X和另一保安员高XX之间的纠纷,此时,许XX(该厂副总经理)在厂门口对我大声吼叫;随后文XX(该厂人事部经理)亦对我横加指责,大发淫威,不听我解释事情原委;李XX(该厂厂长)来后,同样是不分青红皂白,把我大骂一通;最后,许文源又过来一阵痛骂,大摆其副总的威风。我当时实在是无法忍受他们对我的人格和尊严的侮辱,才会应了他们几句,没多久大家各自散去。
二、原告引用的《员工守则》的《厂规》不合法。
① 原告未能证明该《厂规》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② 该《厂规》属“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情形。
通观仅仅二十五条的《厂规》,言“开除”者即有十五条之多,随意扩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严格规定,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存在。并且随意性想当大。
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即“严重”。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但可参照国务院发布的现仍有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而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严重之处。
四、事发当日原告不收集所谓开除的证据,而在开除的一个多月甚至六个月之后授意其职工书写“证人证言”。足见其程序不合法以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五、原告通过“被告没有向厂方提出不同意开除的要求,也没有向劳动部门申报要求厂方终止开除的举措”、“被告在写有‘开除薪资’的字据上签字领薪”得出:“充分说明被告对开除予以认可,毫无异议”的结论,实在荒谬。
① 开除系用人单位单方行为,作出即生效,不存在劳动者同意与否的问题;
②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必须向劳动部门进行所谓“申报要求厂方终止开除的举措”,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③ 签字是为领钱,与“对开除予以认可”没有任何关联。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求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关于答辩状【第二篇】
因终止劳动合同,申请人XXX申请劳动仲裁,为之,答辩人答辩如下:
申请人在2002年5月25日与答辩人续订一份起始时间从2002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之时,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与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法律授予劳动双方都可行使的权利,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终止后,申请人再未至答辩人处劳动。合同终止一年,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按原合同履行,重新安排工作,支付合同终止期间的工资,其要求皆无法律依据,难能得到支持,恳请XXX区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秉法公断,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XXX在我XXXXX贸易有限公司任董事长职务,是我XXX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XXX
电话:XXXX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XXXXX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人姓名:XXXX 性别:男 工作 单位:
住 址:XXXXXXXXX 电话:
现委托XXX在我公司与XXX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作为我公司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XXXXXX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答辩状优秀【第三篇】
答 辩 人:姓名:[姓名]
民族:[民族] 性别:[性别] 文化程度:[程度]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籍贯:[籍贯] 工作单位:[相关内容] 住址:[住址]
性别:[性别]
文化程度:[程度] 出生年月:[出生年月] 籍贯:[籍贯] 委托代理人:姓名:[姓名]
民族:[民族] 工作单位:[相关内容] 住址:[住址]
答辩人于[请输入日期]收到人民法院转来诉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一份,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xxxx 。
二、xxxx 。
三、xxxx 。
根据以上陈述,答辩人认为:。
此致
[请输入相关信息]人民法院
答辩人:[姓名]
[××××]年[××]月[××]日
答辩状范本汇总【第四篇】
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4月1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陈家坝村17组128。
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合力村3组。
答辩人刘某针对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
(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xx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
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
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xx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20xx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
不存在经济纠纷。
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
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
(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
(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xx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家利、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家利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纠纷一案((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4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家利20xx年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x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
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
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
在被答辩人于20xx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
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
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协议终止《20xx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
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20xx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
不存在经济纠纷。
按照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已经成立并生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口头协议执行。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不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后,双方之间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承包合同关系转而变成协议终止合同关系。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属于双方在20x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内容,而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已因双方在此之后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而终止履行,不再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答辩状的格式范文之民事答辩状【第五篇】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
本答辩状副本x份。
说明:
本答辩状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并加该单位公章。对个人使用的答辩状只需要写名答辩人身份等自然情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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