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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主题教育专题党课: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以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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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主题教育专题党课: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以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同志们:
    20xx年12月27日,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这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鲜明信号。《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今天,我以此为专题为大家讲授党课,目的在于引导大家切实抬高站位、学深学透,为严格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的XX大报告肯定了这十年来从严治党的成绩,但也明确指出,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这一次修订的《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我们要认真学习理解《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一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三是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四是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五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三、修订《条例》的主要亮点
    (一)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条例》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五个原则,分别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具体要求包括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与20xx年修订后的《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二)损失由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不追究党纪责任
    在“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方面,《条例》明确了六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分别是: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条例》还新增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在“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方面,《条例》新增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条例》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条款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表述为新增内容。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音频等给予处分
    (四)结交政治骗子或被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条例》明确,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非组织活动的相关表述中,“政治攀附”为新增内容。
    《条例》还新增规定,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另外,还新增规定,“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例》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方面,《条例》也有不少新增内容。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三种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种情形包括: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四、学以致用,强化自我使命担当
    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遵守党的纪律,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一要坚持理论学习,真正把《条例》牢记于心。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做到原原本本认真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在学习过程中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充分学习《条例》原文、释义读本等,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和重点内容,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在工作生活中自觉践行《条例》。带头讲政治、守规矩,用实际行动将党的纪律严起来。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把严管视为厚爱,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廉洁勤奋、求实创新,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三要树立斗争意识,以实际行动捍卫《条例》权威。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时刻牢记党的纪律规定,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敢作敢为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各项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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