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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强化党性修养增强组织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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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强化党性修养,增强组织观念

同志们:

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强调全党同志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揭示了个人与组织的内在关系,为党员干部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提供了根本遵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章要求,聚焦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并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七个有之”问题等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充实完善,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严格划定了组织纪律的“高压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守组织纪律的重要要求,严格落实《条例》,对于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强化组织观念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使命任务的重要保证。马克思曾经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进一步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而外,没有别的武器”。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强大优势。在10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逆境中不倒、在挫折中奋起,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胜利,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一个极其重要的保证就是组织体系严密、组织纪律严明。

(一)强化组织观念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建党伊始,我们党就规定了加入党的组织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规定,须“经党员一人介绍”,才能“成为我们的同志”。井冈山时期,毛泽东亲自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于严肃党纪军纪、粉碎敌人“围剿”发挥了重要作用。延安时期,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重申党的纪律,首次提出“四个服从”的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既是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行动一致的重要保障。西柏坡时期,毛泽东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狠抓党内军内纪律建设,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保证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为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一如既往地将加强纪律建设置于重要地位,突出执政条件下纪律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党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加强,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在“三反”运动中,我们党查处了刘青山、张子善腐败案,引起了全党全社会的极大震动。针对党内有领导同志为刘、张两人说情的举动,毛泽东严肃指出:“正是因为他们两人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邓小平多次强调,一靠理想,二靠纪律。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12个方面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的行为作了全面规定,为党员遵守组织纪律提供了遵循。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阐述了“四个服从”的内涵,制定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明确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等。此后我们党修订的每一部党章,都明确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组织性、纪律性。

(二)强化组织观念是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组织纪律规范,为推动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就包括“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提出必须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各级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新征程上,我们面临的形势越是复杂、肩负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保证全党团结统一、步调一致向前进,齐心协力谱写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全面把握强化组织观念的核心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的原则,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党章明确“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为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组织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要求“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条例》从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两个方面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强调要坚持集体决策。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章要求,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了对“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的处分。另一方面,强调要做到“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也是最基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等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党的组织纯洁和组织严密,确保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个人的成长进步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培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是共产党人的党性修养,也是一名党员的基本政治品质。《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党员增强组织观念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一是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接受和服从组织安排。《条例》第七十九条对“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二是对党忠诚老实,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第八十一条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三是规范组织生活制度。《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给予党纪处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侵犯党员权利应予处分的情形。

(三)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党的组织人事纪律侧重于规范党员、干部和人才的管理、配置和服务,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从两个方面对组织人事工作作出了规范。一方面,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做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从而为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规定,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提供了纪律支撑。另一方面,要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了纪律保障。

三、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

严明组织纪律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保障。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强化纪律约束和主动担当作为结合起来,把遵规守纪体现在干事创业、为民造福上,努力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激发奋进之力的过程。

(一)强化组织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我们党是一个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500多万个基层组织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强大的组织纪律性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基础。党组织要加强党员的组织意识教育,引导党员不仅在组织上入党,更要在思想上入党,真正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要加强党规党纪意识培养,把包括组织纪律在内的各项纪律纳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进行党纪常态化教育,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将学习和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心存敬畏、守住底线,又要依靠组织约束和严格管理,自觉把个人置于党的组织之中和领导之下,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接受和服从组织安排,依靠组织的关爱成长进步。

(二)严格党内生活。党内生活是加强组织纪律性的重要途径。要持续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增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意识和本领能力,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做到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按制度落实,确保组织生活有实质内容和实际效果;大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党员队伍新变化,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形式,引导党员干部勇于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加强党性锻炼、提升思想境界,推动党员干部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日常养成和具体工作中去,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三)加强管理监督。组织纪律要靠有效的监督管理来保障。一些党员组织纪律性弱化,往往与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有关。《条例》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落实到位,确保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同时,也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加强辩证分析、综合研判,释放为担当者负责的强烈信号。对受处理处分的党员、干部,也要区分情况正确对待,用组织暖心唤其初心,将“有错”变为“有为”,让党员、干部放心大胆、充满激情地干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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