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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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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前言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于是我们对2003年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15年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纪法分开的同时又相互贯通,实现了思想认识上的飞跃。

2018年8月,又一次修订的《条例》正式发布。此次修订与2015年《条例》一脉相承,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需要,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2024年3月30日,经党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二、《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一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坚决落实党的XX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新时代十年,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不容忽视,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问题时有发生等。《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四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

《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我们要认真学习理解《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

(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

一是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

二是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政治纪律中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三是落实党的XX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四是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二)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推动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

一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不仅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而且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二是坚持管理上全周期。坚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贯彻党的XX大党章修正案精神,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三是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以增强现实针对性,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三)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落实党的XX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立足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进党员在服务“三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

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促进党员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坚强的党性、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鲜明特点。《条例》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是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提升党性修养。

二是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

三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以及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五)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

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总则〕

总则是《条例》具有统领性的基础部分,共5章48条,此次修订共增写5条,修改26条。

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和功能定位,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责任和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自觉。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加以细化,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

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在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进一步细化处分情形,标定处分档次。

四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四条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同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

五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将XX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具体化,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在第十九条规定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推动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关于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条例》分则“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8条,增写2条,修改12条。

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在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三是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

〔关于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

一是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落实党的XX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衔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在第八十五条新增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推动增强组织观念。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第八十条新增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对组织光明磊落。

三是保障落实人才评价机制。细化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关于廉洁纪律〕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

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XX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

二是细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

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关于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

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

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党的XX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关于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0条,增写7条,修改6条。

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落实党的XX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规相衔接,新增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推动精准问责。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关于生活纪律〕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条例》分则“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5条,修改2条。

一是充实对铺张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对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促进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二是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是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学习领会《条例》的主旨要义。在学习《条例》过程中,广大党员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

二是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党员干部要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

三是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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