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家庭农场生产标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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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家庭农场生产标准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各项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农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三条农场所属各个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农场所属各个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农场经理对全农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具体抓安全工作,其他副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大队、工副业单位的生产车间和班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上岗要戴《安全员》袖标。
第七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制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与安全工作计划,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单位与责任人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有关安全征税与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监督整改。
3、审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4、参与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
5、制定、执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6、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现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危险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7、认真、及时地统计、上报工伤事故,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8、调查研究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的管理措施和治理规划。
9、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运用,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10、监督与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消防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参与火灾、交通事故统计上报、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并且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要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管理人员亲自带班指挥生产作业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到生产全过程。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悬挂在各岗位或汇编成册。
第十三条建立六种台帐:1、安全会议记
录2、安全检查记录3、各类事故登记4、安全教育5、设备档案6、事故隐患登记
第十四条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各单位要按销售收的1-2%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从生产成本中列支,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要按照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得指挥生产,生产人员要经过三级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对高风险作业项目,要经主管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实施。
第十七条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农场每季度,大队每月、车间班组每周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区、生活区内环境清洁,文明生产,人行道、车行道、防火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车间各种物品保持整齐,井然有序,卫生清洁,适合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车间内机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原材料、成品、工具的处置和存放符合安全规定,各种物资摆放合理,易于安全管理。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信号照明装置齐全,传动部分有可靠的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要经国家规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电器设备的线路必须绝缘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必须及时处理,各种电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无损。
第二十四条根据生产规模和危险程度的大小配置救护设备、灭火器、工具等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维护和更换,保证防火救护设备数量和完好可靠。
2022年家庭农场生产标准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收益情况。
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等账簿,完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家庭农场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努力开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账、表、据、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
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作虚假记载。
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
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
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省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发展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制度从20XX年3月1日起试行。
2022年家庭农场生产标准篇3
第一条为建立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等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本县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委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在以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我县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主要从事农业、粮食生产,本县双季稻主产区要种植双季稻,其他农作物主产区原则上以种植主要农作物为主。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县家庭农场管理工作。
县经管局负责本县家庭农场的指导、认定、协调等管理工作。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家庭农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含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
(二)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生产经营稳定,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
(四)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取得的农村土地规模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
(二)土地流转应当集中连片,集中连片的面积:平丘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面积的70%,山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面积的50%。
第八条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才可以对外使用家庭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名称统一使用“湖南省桃源县×乡镇×家庭农场”的表述。
办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桃源县家庭农场资格申报审核表》;
(二)农场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建立合法、完整的财务账簿,接受税务、会计监督。
家庭农场应当完整记录生产经营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生产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当就生产经营项目缴纳相关农业保险,提高自身抵御自然灾害和病虫危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县经管局依法认定家庭农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
(二)公示。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将家庭农场申报信息在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认为有必要的,应同时在家庭农场用地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初审。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情况,由村(居)委会在《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上签署意见,报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
(四)复核。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公示结果,提出复核意见,整理资料,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报县经管局;
(五)决定。县经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定,作出是否认定为家庭农场的决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
第十二条《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必须在家庭农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三条县经管局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12月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第十四条县经管局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
第十五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县、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
根据《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安排,对本县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耕地实际面积,每年由省财政给予100元/亩的补贴(暂定连续三年)。纳入省财政补贴的家庭农场,仍可享受本县对粮食生产大户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县出台的家庭农场有关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