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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 正确对待少数人的意见(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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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第一篇】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垮台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少数意见【第二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10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3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民族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工业化、城市化程度比较低,教育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少数民族农村人口比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困难大。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解决民族地区“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对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推动民族地区社会进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作用。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根本途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多层次、多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二、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决定》,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对中西部地区要给予倾斜,以改善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国家支持西部民族地区职业学校改善实验实训条件。

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确保《决定》中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的规定和“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提取”的规定在民族地区落到实处。

三、在组织实施有关职业教育的专项规划和项目时,对民族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各地在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和“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等专项规划中,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求,本着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加强领导的原则安排确定项目,组织好、落实好专项规划在民族地区的实施,以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大力支持和推进以多种形式开展的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使职业教育成为促进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力量。

四、推动民族地区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资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民族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要特别重视关心来自民族地区部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五、发展民族地区远程职业教育。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发展民族地区现代远程教育有利于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有效整合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农民就业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发展民族地区远程职业教育,必须始终坚持为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把保证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落实教学场地,解决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六、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适合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加大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就业难、工种差、收入低和保障差的问题。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在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并逐步加以推广,为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技术人才服务。

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模式、办学机制、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强化校企结合,努力扩大“订单”教育的范围,采取城乡结合、东西部联办的方式实行“1+2”、“2+1”、“1+1+1”等模式,使民族地区农村学生在当地学习一至二年后到东部或城市的对口学校和企业学习和实习一至二年,促进民族地区的学生转移到城镇和二、三产业就业,实现稳定转移。

努力在民族地区推行“双证制”。优先安排民族地区部分农村复员退伍人员和民政救济对象到高职院校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帮助其掌握从业技能,并在资金上给予这些职业学校相应的扶持。为民族地区每个贫困家庭培训1-2名懂一门至几门实用技术的人才,加快其脱贫致富。

七、加强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时,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进行培训的力度。依托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为西部民族地区职业院校教师提供学历培养与专业进修培训,并在名额分配上适当倾斜。支持与鼓励专业教师向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民族地区的职业院校流动,支持与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职业院校的兼职教师。在民族院校开办定向师资培训班,为民族地区的职业院校培养专业教师。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民族地区职业院校校长和教师到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或通过中外师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培训。

八、大力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大东部发达地区职业院校与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开展对口帮扶的力度,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使东部学校多招收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的学生。鼓励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

九、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资金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对到民族地区举办职业院校的投资者给予政策优惠。要推动民族地区公办职业院校体制改革与创新,在整合和重组资源的基础上,开展集团化、连锁化办学。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要认真研究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行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和办法。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

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促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民族地区民族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承担起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重任,要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督查工作。

少数意见【第三篇】

关键词:党内民主 议题性少数 尊重

现代民主政治的普遍共识是多数统治与尊重少数的统一,民主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基础,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容易做到,这是民主的一个较低境界,而多数容忍少数是民主的较高境界,也是民主的精髓之所在”1 ,而“数量产生的往往是势力,而不是权利”2 ,这就需要保护少数异议者的权利,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人身权利,防止出现以“公义”、“民主”的旗号伤害个人权利,就是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暴政”,“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3 ,比如古希腊用贝壳作为选票宣判了苏格拉底的死刑。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有少数和多数的概念,这两者可以用相互依存、矛盾转化的哲学观点加以阐释:一个人在这个群体可能是多数中的一员,在另外一个群体可能就成为少数派。所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也是捍卫个体的权利,如果人为地割裂两者,会造成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对立和冲突,多数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捍卫少数人说话的权利也是捍卫所有人意见表达的必然要求。奥地利学派米塞斯认为:“人类的进步大都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即从一部分人偏离大多数人的思想和生活习惯开始,直到他们的行为最终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了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更新”4 ,可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对于社会的历史进步也至关重要。

另外,现代民主的重要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尊重多数人不仅是因为统一意见的过程要经过众多意见的交锋、磨合和折中,虽可能不是最好的建议,但是避免最坏决策和独裁情况的出现,再加上广大的民意基础,服从多数人也是凝聚集体的必然需要。退而言之,多数人的意见即使正确也往往因各种限制也不是完全正确的,而少数人的意见即使是错误的也可能包含真理的成分,所以就决策正确性而言不能一概排斥少数人的意见。

一、存在性:党内民主是否有少数

党内民主中的多数和少数既是指由不同意见形成的虚化比例,也是指持不同意见的党员的实体比例,党内民主中的多数与少数是就某个议题而形成划分的。议题性少数是指党在某个议题形成决策和政策前,部分党员基于党、国家和集体利益,结合学识经验、工作环境、岗位特征和认识角度等对议题提出的建设性意见。这个议题相对于大部分党员的认识存在差异,但落脚点都是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执政基础,不是对立攻讦只是方法路径等的差别。说过,“在党内党外,容许少数人保留意见,是有好处的,”5 少数派能够“让社会在行动时保持一种提醒状态” 6,议题性少数的作用对党的执政和建设也是一样的,“有不同意见不要紧,各种方案进行比较,办什么事也得走群众路线”,“这样才能拿出好的主意来”7 。所以,党内议题性多数和少数是事实存在的,非但无害还十分有益,也体现一个政党的自信与魄力:一是有助于提升党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议题性少数对议题存在争论说明认识不一致并对议题有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将这种认识纳入党决策的范围势必有利于提高党决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上作为执政党听取多方意见也很有必要。二是有助于提升党员的主体性地位。党员的主体性地位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党内事务的发言权上,议题性少数的出现说明党员开始逐步行使手中的党员权利,这有助于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三是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党的活力。议题性少数围绕某个议题,主张对事不对人,对其他党员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有示范带动作用,针对某个问题每个党员各抒己见,势必会很大程度上提升党内生活的活力。

二、原则性:在党内民主中如何尊重议题性少数

议题性少数的存在有许多直接和间接的价值,所以尊重和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在民主政治生活中,对少数的保护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多是强调其重要性而少有探究其原则、路径等操作性。列宁说过:“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上,在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的反对派方面”,“我们的意见都是一致的。”8 党内民主建设中,保护和尊重议题性少数的原则只能先从党的性质特点等一般意义去讨论,然后对少数存在、保护手段、鼓励推进和制度保障进行分析。

(一)基础――宽容原则

亨德里克・威廉・房龙给宽容的定义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能够耐心公正地容忍”9 。“人类的精神体现贵在宽容,但是为什么每个时代都有那么多无辜者死于不宽容的屠刀或是战火之下?”建党伊始由于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党更多强调服从和纪律以及少数服从多数,但到时期已经异化为利用多数消灭少数的党内斗争工具,导致了惨重后果和教训。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多数对少数的宽容既是党内民主的要求,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更是少数存在和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

一要破除误解。党员和党员干部要认识到议题性少数也是党忠诚的一员,出发点也是维护党的领导,杜绝对议题性少数贴标签、戴帽子。二要形成共识。打破多数即真理的普遍认识,将少数的意见也纳入决策考虑范围,有利纳之,不利释之。三是领导干部要改变领导风格和方式,能够容忍和听取党员干部的不同意见。四是强化责任意识和合理范围。将争论和异议限制在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之内,讲究合理有效的意见表达方式,避免对党和国家建设造成损害,也为自身的存在提供合理性基础。“宽容是一件奢侈品,购买它的人只会是智力非常发达的人”,基于党和国家的发展,宽容议题性少数就十分的必要。

(二)手段――保护原则

在宽容的基础上,允许少数的存在才能对少数进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存在对于党制定政策意义重大,国内的执政党要求达成共识,求同存异,这就需要在宽容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即保护。保护是议题性少数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辩证来看就是保护所有党员。

保护不同于宽容,宽容是内在的心理认同,而保护则主要是现实外在的具体手段。对党内议题性少数的保护,首先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即生存权。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设置,使议题性少数的人身保护有法可依,并设立具体制度去限定议题性少数的范畴,使议题性少数的人身安全既能得到保护,又能区分不同性质的异议。其次,保护民主政治权利。民利高于人身权利是保证议题性少数尊严和作用发挥的前提,如同伏尔泰所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誓死捍卫你坚持自己观点的权利”。议题性少数首先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民利,其次享有党员义务前提下的党员权利。决策时,多数可以不同意少数的意见,但“必须在中保证一切少数派的权利”10 ,否则忽视民利的维护,其作用和价值就无从发挥,更何谈促进党员主体地位和推动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后是保护发展权利。议题性少数的发展权利主要是指保护自我发展以及职位晋升的权利。在职位晋升上,异议者往往是体制下的弱势,在职位晋升和调动上机会匮乏,先不说如何提拔,在保证其与多数党员干部晋升时的公平性就很难。所以,对议题性少数晋升考核不仅要进行民主测评,还应对其围绕议题发挥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及时通报,以便使议题性少数能够获得相对客观公平的对待。

(三)动力――鼓励原则

宽容是前提和基础,保护是手段,鼓励则是动力。心理学上,人为了保护自己往往会选择多数,少数能够坚持的往往需要更大的勇气,面临更严峻的现实和和更沉重的心理压力。议题性少数能够勇敢提出自己对于议题的不同见解,不怕其他党员干部以及上级领导的误解,其本身就是一个党员对党和国家的负责态度,应该给予鼓励。

邓小平说过:“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11 ,对于少数党员的意见不统一,我们应该正确区分对待,对于一些党员干部为了小地区小集团本单位以及个人利益而枉顾大局利益,个人的“认识也往往被利益的诉求所扭曲”12,我们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手段,如果已经危害到党和人民的利益就需要党规国法加以惩治。对于基于党和国家利益的少数党员对于某个议题的不同意见,如果是认识水平的问题则要加强沟通教育以提高,如果是认识角度问题就需要在听取不同意见的同时,审视政策是否真有瑕疵需要改进。少数党员只要出于公心无论是认识水平高低还是认识角度不同都需要鼓励和支持,鼓励提出意见、发表见解,从而提升党员干部认识水平以及进一步完善党的政策。

至于如何鼓励,其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规范的意见提出、审核、评估体系,充分尊重和认真考虑议题性少数人的意见。如果这些意见能纳入决策范围并对政策的形成和完善发挥作用就是对议题性少数最大的鼓励,即使没有纳入也让其感到的“不是孤独和排斥,而是热情的关心和支持,是工作上的信任和支持”13 ,形成党员干部就某个议题想说话,能说话和话管用的局面,最终形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意愿表达的政治局面”。

(四)保障――法治原则

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保障是法治,维护法治是其重要原则。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部分是制度建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议题性少数则更加迫切需要制度来保障其基本的权利,法治和制度不仅是党内民主决策的要求,也是少数自身的基本诉求。

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注意两方面:一是维护作为党的“根本法”的权威。明确规定了党内民主的制度和原则要求,都始终坚持了民主集中的原则,坚持了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同时注重保护少数。二是建立以为根本的制度措施。具有党的“根本法”的特点,的遵从主要依靠党员的原则指向和道德自觉,而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反映出只有良好的原则没有具体的措施往往会让良好的初衷流于形式甚至走向反面,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制度体系来维护规定的原则,将中的原则细化为可行的措施,比如党民主公开制度、党员申诉评议制度等。

三、关联性:尊重议题性少数应注意的两种关系

保护议题性少数在上文中已经明确了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重要性以及基本原则,但是仍需要强调以下两种关系:

(一)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与四个服从的关系

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与四个服从不是对立而是统一,前者是基于决策科学化,而后者是基于执行的统一性,强调任何一方都不是党内民主。所以两者不仅不矛盾,反而都是党的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是四个服从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它来实现科学决策、统一党员意识有助于实现四个服从。四个服从是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的支持和保证,通过它来保证决策的落实和执行。并且执行本身就是对议题性少数的尊重和鼓励,这就和四个服从形成了良性循环,共同保证党的科学决策和执行有力。

(二)先导带动和先试稳推: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先导,以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是我党的一贯宗旨,对议题性少数的尊重和保护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执政党,这种党内包容不同意见的意识势必会影响到社会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下允许不同声音势必会进一步推动民主建设进程。现在党员人数已经达到了8000多万,党员本来就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且党员自身的先锋示范作用对于社会民主也有明显示范作用,所以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势必会推动国家民主建设和政治民主化进程,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有机结合。

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的风险,党内民主建设是可控的,而社会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不稳定因素太多并缺少制约,所以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待时机成熟后方可推向社会。同样,尊重和保护议题性少数是党内民主建设重要内容,如果直接应用于社会民主可能会造成不良的效果,所以一定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夏从亚,李凤霞。科学民主中的“少数”原则[J].济南:理论学刊,2004(03),72

2刘向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主的内在原则[J].大连:大连干部学刊,2008(12),27

3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4王焱。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5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834

6肖锋。为什么要保护少数派[J].北京:书摘,2007(02),39

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10

8苏共决议汇编(第一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49

9 [美]房龙。宽容[M].姚伟译,武汉:武汉出版,

10列宁全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444-445

1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71

12牛安生。论党内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J].郑州:中州学刊,2006(02),7

少数意见【第四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财富。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增强了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着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各民族都为中华文化的发展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成就。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日益繁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初具规模,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交流不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提高各族群众文明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文化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文化机构不够健全,人才相对缺乏,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不强,文化遗产损毁、流失、失传等现象比较突出,境外敌对势力加紧进行文化渗透等。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深刻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更加切实、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着力加以推进。

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手段,以推动文化创新为动力,以改革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建设与全国文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与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贡献。

(五)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既要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又要推动各民族文化相互借鉴、加强交流、和谐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把握规律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改革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生产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生产更多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目标任务。到2020年,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覆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群众读书看报难、收听收看广播影视难、开展文化活动难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很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族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科学有效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服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政策法规更臻完备,政府文化管理和服务职能显著增强。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重大步伐,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政策措施

(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建设,保障民族地区基层文化设施有效运转。地广人稀的民族地区配备流动文化服务车和相关设备,建设和完善流动服务网络。大力推进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国家实施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八)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加快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传播能力,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实现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基层单位免费赠阅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普及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扶持民族类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加强管理和引导。少数民族出版事业属公益性文化事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纳入公益性出版单位的少数民族出版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

(九)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事业。巩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成果,扩大民族地区广播影视覆盖面,对设施维护进行适当补助,确保长期通、安全通。提高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制作能力,加强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工作。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改善民族地区尤其是边远农牧区电影放映条件,增加播放内容和时间。推出内容更加新颖、形式更加多样、数量更加丰富的少数民族广播影视作品,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和博物馆建设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建设,积极鼓励少数民族文艺院团发展。扶持民族自治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民族博物馆。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博物馆要突出少数民族特色,适当设立少数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

(十一)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探索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办好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二)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大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力度,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强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大对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加强保护具有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少数民族建筑、村寨。

(十三)尊重、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尊重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氛围。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前提下,使各民族饮食习惯、衣着服饰、建筑风格、生产方式、技术技艺、文学艺术、、节日风俗等,得到切实尊重、保护和传承。加强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研究,不断开辟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推进和谐文化和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十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数量和质量。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影视、音乐等文化艺术品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进一步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合理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五)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十六)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支持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业发展,增加公共文化产品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有效供给。进一步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和影响力。发挥边疆少数民族人文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文化交流,促进和谐周边环境建设。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文化产品进出口市场监管,清除各类非法印刷品,加强卫星接收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非法盗版、接收、传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有效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文化渗透活动,维护边疆地区文化安全。

(十七)努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切实增加少数民族文化在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中的比重。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参与中外互办文化年和在国外举办的中国文化节、文化周、艺术周、电影周、电视周、文物展、博览会以及各类演出、展览等,促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格局。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精品,巩固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已有品牌,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文化国际影响力。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与海外华人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交流,增强中华文化的认同感,为促进国家和平统一服务。

四、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八)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法规。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工作,适时研究制订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从事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政策和资质认证、机构和团体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办法。研究、制定或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推动国家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文化建设,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

(十九)深化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实行公益性事业与经营性业务分类管理,对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标、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形式,对重要少数民族文化产品、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转企改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加大政府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一)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做出部署,狠抓落实。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特殊问题,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十三)推动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新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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