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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小组推选意见 党小组推选意见(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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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小组推荐意见【第一篇】

一、主要做法

阿荣旗在旗乡两级党委换届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把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考察和选举作为旗乡两级党委换届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着力提升代表的素质、代表性和公认程度。

1、严格标准,完善结构,做好党代表候选人推荐工作,确保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过程中,旗委严格要求各级党组织在推荐提名代表初步人选和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时,注重做好各方面代表候选人的构成比例,确保组成结构既合理优化,又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一方面,坚持做到组织意图与党员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在推选产生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过程中,要求各选举单位党组织按照旗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先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最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做到既有党组织推荐的初步人选,也有党员推荐的初步人选。如,在乡镇党委委员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中,阿荣旗要求各乡镇实行由全镇党员公推提名候选人,由镇党委发放《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推荐表》,并将党员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组织推荐和大会主席团最终确定党委委员候选人的重要依据,从而切实保障了党员的民利,实现了组织意图与党员意愿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坚持做到严格程序与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在乡镇党委换届过程中,阿荣旗专门设置了党员、村民代表推荐党代表候选人的环节,各选举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根据得票多少按照1:3的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党代表候选人产生以后,及时将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在旗级党委换届工作中,阿荣旗以基层党委为单位,把全旗8716名,划分为19个选举单位452个基层党组织,并全部参与了党代表的推选工作,参与率达到100%。各选举单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多于应选名额25%的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262名。

2、严肃纪律,把握重点,做好党代表候选人考察工作,确保代表人选质量。在乡镇党委换届过程中,旗委要求各乡镇党委对党代表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群众基础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成立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真考察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对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实行推选党代表公示制度,在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所在的村或单位对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旗级党委换届过程中,在确定初步候选人人选后,旗委及时组成考察组,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同时,由选举单位召开党委会或支委会,按不少于应选代表25%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代表候选人产生后,旗委通过采取集体听汇报、集体审议的方式,对代表资格进行初审,重点审查工作程序、代表的个体素质和整体结构,在个体素质上,重点看代表政治上是否坚定、是否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是否是各条战线的优秀分子。在此基础上,征求纪检委、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对候选人的意见后,再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批复。

二、存在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当前在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考察、选举等关键环节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代表候选人推荐制度的民主性不够。党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渠道窄。一方面,在党代表的推荐过程中,没有充分表达民意,大多是由党组织采取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候选人名单,再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而直接由党员群众公开推选和实行党员自荐产生党代表候选人的则较少。另一方面,在推荐候选人过程中,有的认为民主推荐候选人可有可无,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干部是否任用,最终要由党委来决定。有的甚至认为,过分强调民主,会削弱党管干部的权威,把民主推荐仅仅作为一种程序,走过场,缺乏对民主推荐的成果充分运用和深度开发。

(二)考察机制不够完善。在考察党代表候选人时,的考察预告在考察范围、内容、方式上都还不够规范,考察预告在一定意义上只等同于考察通报。在具体考察中,仍然存在着座谈走访对象中“上级同级多、干部多,群众少”的现象,运用的方法仍局限于座谈、个别走访等形式,没有充分尊重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有效发挥党员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选举程序的合理性不够。一是在选举中没有充分表达民意。大部分人认为选举成功的标志是全部实现组织意图。所以在操作上强调党员代表要与党委保持一致,把党委意图转化为代表意愿,致使选举后代表作用难以发挥,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通过代表充分反映上来并及时得到解决。二是写票环境的设计不合理。目前在选举中不是秘密填写选票,大都采用会场集中填写选票的做法,这样就很容易造成选举人在选举过程中的左顾右盼、彼此顾忌、相互衡量,多数人往往由于有顾虑而不敢动手在选票上有所表示投反对票、弃权票或另选他人。这就会造成相当多的选举人无法真正自主地履行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民利,只有随大流,去投“违心票”,而使选举的民主失真。

三、建议与对策

要扩大换届选举中的党内民主,提高党代表的素质、代表性和公认程度,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规范代表推荐、考察、选举操作环节,坚持把走群众路线贯穿于代表推荐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确保代表候选人的质量。

(一)规范推选程序,扩大推选党代表的民主。一是要加强宣传,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群众进一步认识到推选党代表的重要意义,主动参与到党代表的选举过程中,用行动选出符合人民意愿、代表群众利益的党代表。二是要严格党代表结构的审查工作,确保党代表的性别结构、民族结构、领导干部结构、一线党员结构等方面的优化。要注意统筹,合理划分代表推选人数。三是要集中民意,扩大党代表的推选范围。推选党代表的工作不能仅仅征求党内领导干部的意见,也不有仅仅在党内领导范围内进行筛选,还要注意听取普通党员和党处群众的意见,集中民意选准党代表。

党小组推荐意见【第二篇】

第一条推荐领导干部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民主推荐。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又可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定向推荐,是指民主推荐时公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位以及任职基本条件的民主推荐。非定向推荐,是指只提出任职的职级要求以及任职的基本条件,但不明确具体岗位的民主推荐。

(二)组织推荐。指列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直接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考察对象人选。

(三)个人推荐。指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以署名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第二章推荐要求

第二条推荐领导干部要坚持以岗定人的原则,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得进行民主推荐干部。

(一)提拔任职的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平级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三)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

(四)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进行民主推荐。

(五)交流任职的干部,按照拟任职级进行民主推荐。

第三章推荐范围

第三条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原则。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不能小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组织民主推荐工作的党委(党组),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本着科学、民主的精神,适当扩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但要事先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市、县(市、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市和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人选和个别提拔任职人选时,参加推荐人员分别相应为:现任副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近三年来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市、县级以上实职的老同志;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市、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处、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时,应当有同级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参加。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人选和个别提拔任职人选时,参加推荐的人员分别相应为:现任副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过正市、县级实职的退下来的老同志;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市、县(市、区)直党委工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五条省、市直机关(含事业单位)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的人员范围分别相应为:厅(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厅、副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上述人数较少时,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分别相应为:厅(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正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厅、副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六条省管科研院所和高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交流提拔任职干部民主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

民主推荐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应在人选现工作单位或部门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上述规定范围执行。第八条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九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数量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时,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章推荐程序

第十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领导干部职务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处(科)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并按有关程序确定。

(二)与市、县(市、区)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进行沟通,确定民主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参加人员。

(三)召开会议进行投票推荐。会议一般由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考察组组长就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作说明。投票推荐采用无记名办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按照要求,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填写完后,统一投入投票箱,由考察组负责开箱统计投票情况。

(四)会议投票推荐结束后,应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主要了解推荐者的意向和对被推荐人选的看法及评价。

(五)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束后,考察组要按照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推荐票一般分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相关人员等层次。

(六)向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汇报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的程序。

(一)组织推荐必须在领导班子职数出现空缺时进行,且仅限于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二)组织推荐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集体研究确定。下级党委(党组)不采用组织推荐的方式向上级党委(党组)推荐干部。

(三)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组织推荐,要将组织推荐的人选、岗位、被推荐人选表现情况、推荐理由等形成书面材料,送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四)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对组织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个人推荐的程序。

(一)推荐人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要具体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被推荐人拟任职务,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

(二)个人推荐必须将书面材料送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口头推荐意见无效。

(三)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呈送的个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个人推荐材料,不作为推荐依据。

(四)对符合要求的个人推荐材料,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五)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被推荐人选,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经民主推荐后,个人推荐的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六)个人推荐必须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不得向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也不允许私下打招呼。

(七)个人署名书面推荐材料应存档备查,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按规定报送干部监督部门。

第五章推荐结果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且排列在前面的人选,方可作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得票数较低的,一般不能列入考察对象范围。

第十四条考察对象的确定,要注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应在民主推荐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情况,对本次民主推荐结果、以往推荐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班子成员意见、岗位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后备干部推荐

第十六条后备干部的推荐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后备干部的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和程序,参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的参加人员范围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的要求,正职后备干部的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谈话推荐的方式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副职后备干部的推荐,由市、县(市、区)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党组(党委),省管科研院所党委,省、市管学校党委组织会议投票推荐,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第七章推荐纪律

第十九条推荐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违反本规定的原则、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二)不准以考察谈话代替民主推荐。

(三)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进行推荐。

(四)不准超职数或不按规定的职位进行民主推荐。

(五)不准以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结果代替民主推荐情况。

(六)不准更改民主推荐结果。

(七)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情况。

(八)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人选或暗示、授意、引导他人进行民主推荐。

(九)不准搞非组织活动,用非正常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拉票。(十)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凭借其地位、权力和影响,干扰民主推荐工作。

(十一)不准在个人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律无效。

第八章推荐工作监督

党小组推荐意见【第三篇】

关键词:民主推荐处级干部选任科学性

民主推荐,就是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经程序,是指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提拔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副科级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和活动。

民主推荐,是当前干部考察工作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干部选任工作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使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体现,群众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自己拥护和信任的领导干部人选。

一、我省监狱系统处级非领导职务选任工作的现状

(一)职数空缺情况。省属各单位现有处级非领导职务人数310名,其中调研员36名,副调研员274名。调研员空缺46名,副调研员空缺55名,合计空缺101名。(职数空缺计算截止时间为20__年4月30日)。今年7—12月有26名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调研员7名、副调研员19名)将退休,将这26名职数一并列入本次选任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省属各监狱本次实际可使用处级非领导职数共计127名(其中调研员53名,副调研员74名)。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原则上按应设处级非领导职数2:8的比例配备,根据职数空缺情况,进行补充。

(二)工作开展情况。6月25日,省监狱系统处级非领导职务选任工作全面启动,局党委分5个工作组分别在全省5个片区同时进行。选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各单位党委上报调研员、副调研员使用建议方案、公布职位数和组织动员、申请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预告、组织考察、征求纪委意见、厅局党委讨论决定、宣布任职等11项。

民主推荐活动由局政治部到相关监狱统一组织进行。按照“三票制”的方法,即设置a票(监狱领导班子成员填写)b票(处级非领导干部和中层领导干部填写)c票(主任科员以及以下干部填写),在已申请报名并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民主推荐。其中参加民主推荐的a票人员全部到会,b票人员达到80%,c票人员达到50%。推荐时,各监狱按要求进行计票、监票,得票最后结果以a+b+c汇总票计,当场公布。截止7月10日,全省监狱系统民主推荐工作结束,100名同志民主推荐得票过半(其中调研员40名,副调研员60名),待局党委确定考察对象后进入考察阶段。

(三)工作的主要特点

1、领导高度重视。在实施方案出台前,局政治部认真进行了调研,在广泛征求各监狱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方案,局主要领导亲自审定实施方案,经局党委研究后报厅党委进行审定。厅局党委亲自对选任工作进行动员。

2、严格按程序办事。选任工作中,严格按规定时间、规定动作、规定程序有序进行;严格职数管理,“不准在干部选任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不准借机诬陷诽谤他人、打击报复,干扰选任工作”等工作纪律、组织纪律严明,监督部门全程监督工作开展。

3、切实做到民主、公开。民主推荐克服了在少数人中选人、靠少数人选人的局限性,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踊跃报名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挑选,群众高度关心、关注选任工作,组织部门严格把关,监督部门严格监理,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使选任工作阳光化,经得起“晒”。群众高度认可民主推荐,普遍认为民主推荐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是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化。

二、当前民主推荐处级非领导干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由于民主推荐的方法欠科学,导致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干部过程中,出现干扰民主推荐正常进行的问题,使得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如何把群众公认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原则有机地结合,如何把党委和群众的意愿有机地结合、如何把选任与“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有机结合等方面,都还值得商榷。

一是存在“唯票”定论,科学性不足。在此次民主推荐过程中,各监狱都是以民主推荐得票过半后,从高到低直接排定出推荐人,而不对得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组织日常的考察情况、个人的德才条件、发展潜力,特别是工作政绩大小等因素被忽略,“以票取人”,导致有些地方个别干部害怕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丢票,工作中不敢坚持原则,缩手缩脚,当老好人。

二是过分强调赞成票的比重,涉嫌陷入利益格局。由于民主推荐赞成票不得低于50%成为否定性硬指标,加之受各种利益关系和不正之风的影响,造成部分参评人员到了民主推荐时大搞“小动作”、“拉票”,出现“利益票”“人情票”的问题,以至出现了“谁拉的票多谁能上,谁不拉票,谁吃亏”的情况,使民主推荐失去真实性而不科学。

三是过分注重参与率,民主推荐“内涵”不足。民主推荐时,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参与推荐比率组织群众进行民主投票推荐。但是存在部分参与推荐的同志、工作业务关联不紧密的部门的同志,对被推荐候选人的了解程度不够,有人都不认识的情况,免不了在推荐过程中“跟着感觉走”,使民主推荐“失真”,导致科学性受损。

四是过分强调民主推荐的形式,而对民主推荐本身宣传不够。有的群众对民主推荐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错误认为“民主推荐”只是一个形式而已;有的群众存在偏激思想,把个别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记在部门负责人(即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的帐上;有的群众对民主推荐信心不足,以个人好恶、感情近疏作为推荐标准。

三、原因分析

一是公开力度不够。单位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方面的工作透明度不够,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对建设民主政治方面的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致使部分群众对“民主推荐”缺乏科学的、正确的认识,错误地认为民主推荐是组织在“玩伪公平、伪公正、伪公开”的障眼法,而出现对组织程序的蔑视的心态。

二是在程序设置上缺乏操作的科学性。从监狱系统民主推荐处级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践情况看,1、民主推荐结果都是直接被采信,在程序设置上,没有设置组织(人事)部门对推荐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的环节,致使“拉票”成为理所当然, 同时导致组织考察培养领导干部的标准受到考验。2、民主推荐不分权重,片面地以a+b+c汇总票计,并直接运用到确定考察对象程序上,不能体现党管干部、民主集中的原则。3、在纪律、监察等部门工作的同志,难免要“得罪”一些领导和群众,他们的得票可想而知。这样难免助长不正之风,使同志们不再注重平时的修养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党风廉正建设等,而集中在民主推荐期间去大搞“小动作”、“拉票”,致使组织日常考察考核的“长期行为”被以票定乾坤的“短平快效益”取代。

三是群众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不够。随着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民主活动的深入开展,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群众在民主推荐活动中,客观地存在着凭个人好恶、凭他人言语、凭单方面的感觉来进行推荐活动现象,将行使参与管理的权利当作儿戏。另外,监狱系统长期的封闭性,导致了监狱的姻亲关系、裙带关系的特殊性,也使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地受到考验。

四、增强民主推荐处级非领导干部工作科学性的途径

民主推荐是政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一个标志,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监狱系统民主推荐处级非领导干部工作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既有组织教育、宣传不够的问题,也有群众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既有制度程序执行中变形走样的问题,也有制度程序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着选人用人的质量和干部工作民主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处级非领导职务民主推荐工作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这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的科学定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监狱系统开展的民主推荐处级非领导干部工作也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明确指导思想,紧扣科学发展观,科学设置民主推荐的制度和程序,规范民主推荐的内涵,制定科学的措施,讲究科学的方法,严格遵守民主推荐的有关规定,把好提名关,切实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必经程序运用到群众公认原则的落实的第一环节上,让政治过硬、品行优秀、成效显著、群众公认的同志得到认可。同时注重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规定的六条原则有机结合,真切体现民主推荐真实性、科学性,为建设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奠定基础。

(二)加大选任公开力度,引导群众在民主推荐活动中真实表达意愿

一要加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大力加强效能建设,利用广播、电视站、报刊、橱窗、思想政治工作分析会、座谈会等形式,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行使民主推荐权力的依据和合法性,全面了解民主推荐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二要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各层级的政治素质和民主参与重要性的认识。1、各级党政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按照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民主、依法办事等选任干部的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不能单纯地“以票取人”,杜绝“拉票”代替组织考察考核的现象发生。2、教育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认识民主推荐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民主推荐程序的正常进行。要从大局出发,跳出个人私利的小圈子,从全局意识、执行落实、服务态度、工作效能、法制观念、廉洁守纪等方面,实事求是进行推荐,科学地参与到民主管理活动中。

(三)完善民主推荐的机制,为保证民主推荐活动的科学性奠定基础

一是重票而不唯票,落实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的要求,对得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可以组织群众参与分析),将定性的考察和定量的考核有机结合,根据干部考察中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对干部的德才条件、政绩大小做出正确的评价,理性而不失实、全面而不失重,坚决防止“以票取人”,我们可以坚持“一票否决制”,但不应当“一票定终身”。同时既不亏待长期在条件艰苦、矛盾复杂的地方工作的同志,又不委屈不图虚名、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同志。

二是建议制定相应的政绩量化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的一个重要比重。究竟什么样的同志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既有利于实现我们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又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还有利于推动监狱工作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这个方向如果偏了,效果必将适得其反。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高度重视推荐办法的科学性,尽可能把那些坚持原则、大胆创新、扎扎实实、兢兢业业为监狱事业做出了成绩的同志推荐出来,以避免少数群众认为民主推荐是“小孩做游戏”,或者产生自己被当成猴子耍等不良现象。

三是注重群众公认原则与党管干部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有机结合。科学设置民主推荐票的权重,区分abc票的计票比重,如可以像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那样,以一定的比例设置计票比重,科学体现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更加真实、全面地体现民主推荐的科学性。

四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扩大民主,尝试给参与竞争的同志一个合法表达自己、推销自己的平台来展示个人的才华,变暗处的无规则的拉票为公开的有规则的竞争。如贵阳市选拔县委书记就是很成功的实例,可以借鉴。

五是建议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设置程序权”。组织(人事)部门作为选任工作“首席执行官”,他们对这项工作最有发言权。建议专门设置综合评价环节,在具体操作上,强调由工作组集体对民主推荐环节形成的结果进行梳理、分析、比较,形成考察组集体的评价意见。在考察材料的形成上,综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环节的分析情况,以考察组集体的意见为准,避免那种可能由一个具体的执笔人,根据某个印象较深的谈话人意见写出考察材料的做法。同时,组织(人事)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促使选任工作更加科学、真实。

(四)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保证民主推荐真实,确保科学反映民心民意

党小组推荐意见【第四篇】

中共山西省委按照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贯彻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选好选优的要求,已圆满完成了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提名工作。

一、充分发扬民主。全额定向推荐

精心指导提名工作。省里编印了11万本代表选举工作宣传手册、44万份宣传画发放到各个基层党组织,并设计了情况统计表和名单统计表。各地普遍采取“一会五结合”的推荐提名办法,即召开党员大会结合农村“领头雁”培训计划、宣传先进典型、春节慰问老干部老党员、召开返乡流动党员座谈会、扶贫帮困献爱心活动。平顺县西沟村党支部书记介绍说,“支部利用冬闲季节召开党员大会,118名党员除4名未归且已电话联系外,其他人都参加了”。

二、准确把握条件,从严差额考察

严格代表条件。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按照中央关于十八大代表的5项条件,把政治先进性和党员代表性的要求体现到对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情况、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工作表现、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履行代表职责议事能力的全面考察中,落实好中选优的要求。

严密考察程序。采取预告、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征求意见、实地了解等方式,深入广泛地征求所在党组织及纪检机关、党代表、党员、群众和同级人大、行业监管部门等各个方面的意见,每名考察对象的谈话人数不少于30人,全面、真实、客观地了解了考察对象的整体情况。长治市制定了配合考察工作流程图,在对沁新集团人选的访谈中,除规定范围外,还从7800余名干部职工中随机抽取了25人,涉及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党代表、一线员工等各个层面,保证了考察范围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党小组推荐意见【第五篇】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和优秀妇女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双推荐”)是新时期党赋予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发挥联系团员青年、妇女桥梁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双推荐”工作在党员队伍建设及共青团、妇联建设中的地位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和优秀妇女作党的发展对象,是拓宽视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和后备力量的需要,发展优秀团员青年和妇女入党,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和妇女的比重,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通过深入有效地开展“双推荐”工作,可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和妇女的政治热情、强化成才意识,可以进一步激励他们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可以有效增强共青团、妇联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因此,全市各级党团妇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双推荐”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制订明确计划,努力使这项工作层层落实。在今后的党员发展过程中,力争做到: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在三年内妇代会主任全部加入党组织,消灭女党员空白村;女党员发展比例达到30%。

二、把“双推荐”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青年、妇女的教育和培养上

加强对团员青年、妇女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青年、妇女的思想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是“双推荐”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双推荐”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党团妇组织要对团员青年、妇女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要组织团员青年、妇女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妇女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去,通过思想教育和实践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青年和妇女,各级党团妇组织应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分层、分类、分级进行专门培训。特别要通过各级党校和青年干部培训等各类培训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类经济管理知识的教育。各乡(镇、街道)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优秀团员青年、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训。

三、“双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明确步骤,确保质量

团妇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时要坚持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方法上可以通过党团妇组织签订《推优责任书》等形式,把团妇建设纳入党的建设范畴,运用党建促团、妇建,坚持党建带团、妇建,自觉做到党团妇联动、党团妇衔接,形成合力。具体要做到:一是计划衔接。各级党组织和团妇组织每年要制定各自的发展计划和推荐计划。二是重点衔接。各级党组织要把工作、生产第一线的优秀团员青年和妇女作为培养考察发展的重点之一;各级团妇组织也要把政治思想素质好、积极要求入党的青年标兵和妇女作为重点对象予以培养、推荐。

“双推荐”工作的具体步骤是:确定对象、教育培训、跟踪考察、推荐。即团支部和妇代会在积极分子培养的基础上,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经支部和妇代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由团支部和妇代会填写《优秀团员(妇女)入党推荐表》并说明推荐理由,报上级团妇组织审定,上一级团妇组织进一步考核审定后,签署意见向其所在的党组织推荐。团支部书记和妇代会主任的推荐工作由上级团妇组织负责,上级团妇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妇女意见的同时,根据推荐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综合评定后,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推荐表》一般每年结合年中和年终总结评比填报二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填报推荐。党组织要重视团妇组织的推荐意见,对政治素质好、有潜力、政绩突出、能开创新局面的优秀团员青年和妇女要及时列入考察对象,早日吸收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妇联要经常检查和指导下级团妇组织推荐工作的落实,认真审核团支部和妇代会的推荐意见。必要时可以就团员青年、妇女入党问题直接向团员青年、妇女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建议。

四、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双推荐”工作的领导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妇女入党工作,必须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必须和党的组织建设相互协调。在“双推荐”过程中,团妇组织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支持帮助团妇组织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同时要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对团妇组织开展“双推荐”工作提出要求;在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询团妇组织的意见,在每年听取共青团、妇联工作汇报的同时,认真听取“双推荐”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双推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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