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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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第一篇】
1首先要准备好上访的内容,然后信访局要经过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置信访举报件、信访案件的办理和反馈、信访案件的审结四方面进行办理。
2(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群众信访形式有来访、来信、来电、网上举报等。来信、来电、网上举报,主要是处理举报件,跟来访后举报件的程序相同,因此这部分仅介绍来访工作。
群众来反映问题,我们接访要按这一顺序进行:
1、登记来访情况。登记信访人的基本情况,登记人数、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人员身份、之前信访单位等。
2、听信访人陈述,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共有几个,各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3、答复受理范围。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辨认信访人的诉求应该归哪些部门管,哪些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
4、业务范围内的,进一步听取其详细介绍情况。每个问题尽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线索来源、信访要求、真实动机与目的。群众信访目的与动机多种多样。根据我几年来的总结,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争权益。希望通过信访解决涉及本人的权益问题;二是夺权力。希望通过信访把台上干部搞下台;三是谋私利。希望通过信访胁迫县、乡、村干部给自己好处;四是图报复。由于与干部存在个人恩怨,希望通过信访使对方受到惩处,以解心头之恨。尤其是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问题主要是这几种。因此,群众来访时,我们一边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反映,一边要弄清他们的真实意图,分析形成信访问题的真实原因,为以后处理信访问题奠定基础。
5、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由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拿出最后处置意见。
接访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防止先入为主。信访人反映问题的目的与动机不清楚,为了引起重视,往往夸大事实。因此,接访人要防止先入为主,不轻易相信信访人,不要说一些支持信访人的话。否则,纵容了无理信访人,又使息诉罢访工作难做。因此,接访工作人员,尽量少说话,多听信访人讲,不轻易表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既是原则,也是方法。
二是要遵守保密纪律。一是利于保护信访人;二是利于查实信访问题;
三是注意方法,做好解释工作,不与信访人发生冲突。反映事实是否真实需要调查后才能做出结论,因此既不要说一些支持信访人的话,也不要说一些反对信访人的话。否则,言多必失。接访过程中,要学会察颜观色,对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法。我们要耐心一点,和蔼一些,多一些理解,多换位思考,不厌其烦,对反映的问题或诉求无论是有理或无理的都要认真听取,要带着感情接待。
3( 二)信访举报件的处置
纪委信访举报部门接收到信访举报信件后,一般按以下四种渠道处置:
1、反映促办。对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信访举报部门通过《信访简报》、《来信来访摘报》、《专题报告》、原信送阅等形式报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2、转交承办。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转交下级纪委监察机关处理,做到件件有交待。一是平转,要下级酌情处理,但不能不处理。二是信便函。发函要求下级纪委核实处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纪委。三是要情况、要结果,俗称两要案件。要求下级纪委报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下级纪委的意见、处分决定、被处理人意见、反映人意见全部上报。
3、移送承办。对涉及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成员问题移送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办理。移送时办理移送手续。
4、直接查办。对一些亟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由信访举报部门直接查办。
4(三)信访案件的办理和反馈。
1、组织信访案件调查组。一是组织落实办案人员。人员和人数由案件内容及工作量决定。注意与本案有牵连或信访人对其意见较大的人员应当回避。二是适当分组分工。按调查路线、调查对象和内容,进行分组分工,并尽量与承办人员的专长结合起来。三是做好调查前的思想准备工作。具体讲做到“三吃透”,吃透领导批示精神,吃透涉及政策法规,吃透案情(反映内容)。
2、调查步骤和方法。一是初步摸底。接案后,可以主动找信访人,重新全面听其对案情陈述,详细了解疑问和不明之处。可以与案件发生的有关单位联系,做一般性了解。二是制定调查计划。计划应对具体调查任、时间、步骤、方法、措施、包括调查路线都作出明细安排。分条文式或表格式。三是调查取证。可以与当事人、知情人和有关领导调查;可以召开小型座谈会调查;可以到发案实地查访,进行实地指证。可以查阅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和已处理的原卷与原始材料。在不影响被调查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采用现代先进器具进行必要的摄影、录音、复印等。调查取证必须两人以上,必须做笔录,记清调查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姓名、身份、住址、具体谈话内容,笔录记好后由被调查人签字。调查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死材料和或材料的关系。死材料指原始材料和原始记载,在一般情况下,说服力比较强;活材料指证人证词,由于人们证词受其政治立场、所处环境、亲疏关系和记忆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要加以鉴别。要尽量收集多方面的,对当事人有利的、没利的证词都要听。要做到死活材料互为补充。要注意方法,选择好谈话时间、地点,布置好场景,学会一些谈话技巧。四是听取申辩。指在案件调查报告形成后将调查结论与处理建议与信访人和当事人见面,听取或征求意见。凡申辩意见有理的,必须根据意见修改,提的不合理的给予解释,讲清道理后仍不服的可以保留意见,由办案人员在其意见后面加以说明,供领导在正式研究处理决定时参考。
3、信访案件的处理。信访案件经调查,有举报不实的、有轻微违纪问题不需纪律处分的、有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甚至违法问题的三种情形。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有轻微违纪问题不需纪律处分的实施信访监督。信访监督对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成员轻微违纪,不需处理的问题,采用一定方式进行监督。方式有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委托下级纪委监督、集体警示。违反党的纪律问题的及时按照程序报请立案,进一步审查,审理,依照《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存在违法问题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5(四)信访案件的审结
1、督办。上级纪委对转交下级纪委承办案件,要经常过问督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交办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形式有派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跟踪督办等办法,督办有记录。确保件件有回音。
2、交办信访案件的上报。两要案件,下级纪委在处理结束后上报上级纪委申请结案。必备材料有: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3、信访案件的审结。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上报案件和本级其他部门办理案件进行审查,审查上报结果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审核上报材料是否回答了信访举报反映问题,调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是否经过集体研究或领导把关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6大致步骤就是以上几点,大家可以参考这个过程进行合法有效的上访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第二篇】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以上包括:
⑴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⑸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⑹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
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
⑻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
⑼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
⑽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⑾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
⑿交通事故、户口管理等问题。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第三篇】
(一)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举报。
2.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间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
3.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4.检举控告内容应该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澄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2.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对单位和党员干部在干净干事的前提下,在改革创新、担当干事的过程中出现的失败、失误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依纪依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通过实行容错减责免责,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1.网络:请登录赣州纪检监察网http://,或关注“清廉赣州QLGZ”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举报”进入对应的举报专区。
2.电话:拨打纪检监察机关0797-12388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3.来信:将信访举报材料以信件的方式邮寄给纪检监察机关。邮寄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赣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341000。
4.来访:到赣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或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第四篇】
根据《信访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扩展资料
《信访条例》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