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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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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针对社会上普遍反映的“‘一把手’权力太大”、“‘一把手’监督难”等问题,笔者通过到湘、鄂、渝、黔四省(市)的部分县直单位、乡镇(街道)进行深入调研,认为同级监督不仅失之于软,而且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深入探索,着力解决。

一、“一把手”同级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当前对“一把手”的同级监督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一把手”接受监督的意识差,不让监督、不容监督。在“一把手总负责”框架内,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权力集中在“一把手”手里的状况,客观上助长了“一把手”官僚主义、个人专断、特权思想、封建家长作风。有的“一把手”居高临下,认为自己素质高、坐得正、行得端,不需要监督;有的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认为监督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有的错误地把权力和地位看成是个人奋斗后应得的报偿……。正是在这种种“潜规则”的诱导下,部分“一把手”视以权谋私、家长制、惟我独尊为天经地义,容不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同级班子成员不便监督、不愿监督。由于当前相关制度的协调性、全面性、系统性存在一定的不足,一些心术不正者还有可乘之机。例如,现在干部职工的各种津补贴规范之后,无形中给了“一把手”合法而独立的财权,给领导送礼也好,装进自己腰包也罢,只要以差旅费、接待费的名义做账就合理合法了,从而激发了一部分“一把手”为找钱和用钱奔波。又如,少数单位的“公车”变成了“一把手”的私车,上下班车接车送……。同级班子成员因身为其“部下”,普遍认为“提了意见没有用,还得罪人,不如不说”;有的怕反对意见提多了会遭“一把手”的打击报复等等,而不便监督,也不愿监督。

(三)一般同志“恨”莫能管,不敢监督、不能监督。长期以来,部分“一把手”在权力实际运作中形成了“大权独揽,小权不放”的专权习惯,领导活动不公开,权力运作不透明。一般同志对他们的“事”知之甚少,即使有机会行使监督权利,也无从下手。有的“一把手”利用手中的权力,罗织了层层保护网,凡涉及他们的问题,就难立案、难调查、难处理,一般同志不敢监督,也不能监督。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一把手”地位特殊,赋权过重,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随着社会的进步,虽然封建专制主义的外在社会形态已不复存在,但是由于千百年的积淀,封建专制思想意识仍然根深蒂固。“一把手”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拥有较大的权力。有的上级党委、政府以“一票否决制”等方式不恰当地强化“一把手”的责任,上级部门在部署工作任务时,过多地强调“一把手”负总责,看起来是加大“一把手”的责任,但同时也强化了“一把手”的个人决策权,削弱了集体领导的作用,还容易导致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的依赖心理和不负责任的习气。由于过分地夸大“一把手”的个人作用,以至于机制、程序、法律、规定等都变得次要了。

(二)上级对“一把手”重用轻管,忽视或淡化监督。上级组织重用轻管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就上级党组织而言,有的领导同志认为下级“一把手”是经过多方严格考核考察后挑选的,因而过分地相信“一把手”的素质和自觉性,监督不监督无所谓;有的认为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是小事,只要完成任务,就是好干部,因此,对“一把手”存在的问题,总是遮遮掩掩,处理起来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党务、政务公开流入形式,干部职工无法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党务、政务公开雷声大、雨点小。以鸡毛蒜皮的琐事搪塞党务、政务工作,群众对“一把手”如像“雾里看花”,评议起来就有很大的盲目性,反映不出真实的情况,自然也就起不到有效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对基层“一把手”同级监督的对策建议

(一)注重提醒防范,增强“一把手”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着接受监督的态度,要使“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就要注重提醒防范。首先,要深化同级组织成员的“民主集中制”教育。实践证明,党的生活监督,最有效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要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集体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辩证关系、深刻内涵和内在要求,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既是责任也是义务的意识。促进“一把手”遵循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同时,也解决了班子成员对“一把手”不敢、不愿、不能监督的问题。其次,要深化同级组织成员的“三观”教育。这里的“三观”即权力观、政绩观和监督观。要通过学习促进“一把手”牢固树立监督就是爱护的思想,妥善处理权力与责任、权力与监督、监督与和谐的关系,主动配合和真心实意接受同级组织监督。同时,也使得班子成员更加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

(二)抓住关键环节,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针对性。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必须抓住关键环节,将“一把手”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一是要有效监控重大事项决策权。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决定问题应实行投票表决制,确保决定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愿意。二是要有效监控人事管理权。凡单位内部干部使用、调配,都必须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一把手”暗箱操作。三是要有效监控财务支配权。完善财务审批监督制度,坚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要加大会计集中核算制推行力度,强化财务监控。四是要有效监控建筑工程项目经营权。要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直接经营与监督审核权分离制度,严格规定“一把手”不得直接经手掌管本单位建筑工程项目。有关建筑工程的具体事宜应由分管领导负责承办,“一把手”进行监督审核。

(三)做实办事公开,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广泛性。俗话说,“严禁不如公开”。做实了办事公开,就等于把权力放在了阳光下。第一,要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要把“一把手”的行权监督向相应的同级监督拓展,充分尊重同级监督组织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要事项在决策、实施、公布之前,应先向同级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第二,要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概括起来讲要突出“四公开”:即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要公开,重大问题决策要公开,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重大问题要公开,重要事项的处理、监督结果要公开。第三,要进一步改进公开的方式方法。要建立“一把手”工作情况向同级监督组织通报制度,并加强深度情况通报,防止以向同级组织通报代替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网络等载体实行公开。第四,要进一步增强公开制度的刚性权威。要把“一把手”主持办理的重要的党务政务公开,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对能向同级组织公开的重要事项要规定具体的时限、公开的形式等。

(四)硬化规章制度,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规范性。健全法律和制度,是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其一,完善“一把手”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一把手”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每年要明确参加支部组织生活的时间、次数、内容。“一把手”要主动通报个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征求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支部和党小组的监督,克服和防止以“特殊党员”身份,居高临下作指示,盛气凌人提要求,只讲他人不讲自己;或是高高在上,以种种理由不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个人情况长期不与普通党员见面。其二,创新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制定同级组织监督考核办法,公正评价同级组织监督工作,每年要定期对同级组织监督工作进行讲评,对工作卓有成效的,要及时给予表彰。班子成员和同级监督职能部门对“一把手”违法违规行为知情不报的,要追究失职责任;对因虚监、漏监的导致“一把手”工作严重失职和违纪问题发生的,要追究失误责任。要出台同级组织监督保护性措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做到“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落实到哪里。

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摘 要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党政一把手位高权重,对其的监督往往会陷入同体监督若隐若现、异体监督瞻前顾后、群众监督隔靴搔痒的监督困境,导致腐败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既有长期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因素,也有干部思想认识问题,还有一把手权力配置不科学等体制机制设计上的缺陷。针对一把手监督必须采取壮士断腕的勇气,敢于自我革命,加大组织管理和监察力度,加大对违纪违法的惩处力度,发动人民群众,借助网络媒体,增强监督实效。

关键词党政一把手;监督;权力腐败;自我革命;国家治理

作者简介董鹏鹏(1981—),男,中共贵阳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执政党建设;岑大利(1950—),女,中共中央党校文史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治文化与官德建设。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新形势下地方治理现代化路径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9XKS005)

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1)03-0011-03

反腐败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的领导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党政一把手是“关键少数”,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点工作。党政一把手处于权力的中心、事业的前沿、实践的要位,在对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难免陷入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社会监督太虚的尴尬境地,造成一把手权力失控,导致一把手走向腐败或者潜在腐败。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困境

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我们党带领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排头兵,对贯彻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起着冲锋陷阵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级党政一把手位高权重,有时候难免出现“恃权傲物”“盛权凌人”的霸道现象,久而久之滋生腐败。同时,党的组织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存在一定的宽、松、软现象,导致一把手权力失控,给党的形象和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1.若隐若现的同体监督。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已经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各样、途径多重的监督体系,但是监督的效果却并不理想。首先,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缺乏有力有效监督。上级组织部门主要承担管理考核干部的职能,侧重于考核,疏略于监督。其次,上级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干部,同时也承担使用、选拔、考核干部的职能,但由于监督距离较远、管理面较宽、威慑力较弱,起不到真正的监督效果。再次,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监督党政一把手存在制度上的难题和现实上的困境。从制度上来说,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要接受作为权力中心的党政一把手的领导,因此制度上存在监督悖论。从现实来说,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成员与党政一把手都在一个单位工作,是“组织共同体”,往往会形成共存、共享、共进的同盟。由于党政一把手有干部提拔使用的推荐权,同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成员还指望能够得到一把手的推荐提携,对一把手的监督就容易流于形式。最后,下级组织部门和纪委监委对上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就更加无能为力,只能“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且下级各部门对一把手逢迎讨好还来不及,更别说主动监督了。对于上级一把手的越权、擅权、专权等行为,下级监督主体往往集体失语,保持沉默。综上,无论是组织部门的监督还是纪委监委的监督都属于同体监督,即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都属于同一个组织或者同一个系统,是权力部门内部分工的一种形式,也是权力的自我监督,某种程度上还是自己监督自己。[1]这种监督形式造成了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力默契。同时,由于都是同一体系内的不同角色,客观上有利于达成权力交易,形成权力同盟,最后往往容易产生“塌方式腐败”。

2.瞻前顾后的异体监督。所谓异体监督,是借用外来力量监督权力主体,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不在同一个组织或系统,没有直接的隶属和利害关系,从而避免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在我国权力设置体系中,人大、政协、政府、“两院”分别具有不同的地位,如人大和“两院”具有权力监督的职能,而政协、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等具有权利监督的职能。但从实践运行来看,异体监督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瞻前顾后的心理负担,导致监督积极性不高、效果不突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受其监督并对其负责,但人大机关的监督存在雷声大雨点小或者只踩油门不挂挡的现象,没有产生应有的威慑力,导致一些党政一把手对人大监督不在乎。同样,“两院”在异体监督中也承担一定的职能,但只是负责事后监督。而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则华而不实,一方面,这些监督主体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权力,往往只是象征性地提出批评建议;另一方面,这些监督主体在开展工作中需要党政一把手提供方便和支持,有求于监督对象,因此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总之,异体监督往往瞻前顾后,缺乏实效性,华而不实。

3.隔靴搔痒的群众监督。群众对自己的利益最关切,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实际作为最敏感。借助现在的网络技术、自媒体等工具以及传统的上访、举报、检举揭发等方式,群众监督大有可为。当然,由于网络媒体发达,群众监督容易造成舆论一边倒现象,尤其一些群众看问题的方式可能存在片面化和情绪化现象,为了引起关注,往往容易夸大事实本身,企图造成轰动效应。可以说,群众监督一方面扩大了监督范围,另一方面也会引起社会不安。各级机关出于社会稳定和安全考虑,对于群众监督往往采取线下沟通交流的方式,以引导和说服为主,同时层层下压,最后导致问题久拖不决,把群众监督变成了监督群众,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助长了一把手的气焰。群众监督变成监督群众,是对权力来源和属性的认识不到位,是对党的性质和执政理念的理解不到位,没有切实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同时,各级机关也存在工作上粗枝大叶以及方式方法不精致、不科学、不合理的做法,在处理问题时往往把监督与“闹事”“搞事”等同,简单粗暴,导致群众的声音被掩盖遮蔽,不利于形成对腐败行为“人人喊打”的监督局面。

二、党政一把手监督难的原因

导致党政一把手权力专断、缺少监督制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长期形成的政治文化传统因素,也有一把手思想认识因素,当然也有体制机制设计上的缺陷。针对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下面做三个层面的分析。

1.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遗毒太深。政治文化是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政治习惯、政治思维和政治传统的综合,具有民族性、阶级性、历史性的特点。“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2]但同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3]。另外,中国传统文化中士农工商等级森严、学而优则仕的存身立世之道,也加固了官本位文化,且使得一些人在长期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一套明哲保身、灵活机动的“帝王术”和厚黑学,这也加剧了政治现代化进程的难度。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遗留下来的“毒素”,成为阻碍现代政治运行的“毒瘤”,也使得各级机关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形同虚设。

2.干部政治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理想信念是指政治组织中成员对政治组织理想、目标的认可和支持,并为之奋斗的热情。当前,随着一些西方文化中消费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潮的涌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理想信念动摇而走向腐败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干部声色犬马、荒淫无度,更有一些干部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忘记初心、放弃使命,站在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

3.一把手的权力配置不科学。对一把手权力配置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既让一把手有用权的空间,又让一把手明确用权的界限。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过于集中不能形成掣肘,没有按照“因事设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因人用权”等微观配置原则进行权力配置的现象,导致一些党政一把手不能把权力真正用于为人民服务。各级党政一把手一般都是经过长期奋斗、艰辛成长起来的,有相当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但是如果缺乏监督制约,其会丧失对权力的敬畏和对法律的尊崇,难免会产生经验主义或者主观主义,即使其做法有利于推进工作,也可能破坏程序甚至法治,给党和政府造成负面影响。一把手权力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公平,也影响了工作质量和进程。所以,对于一把手既要能放得开,又要能管得住,让一把手有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担当有作为,同时又要让其有敬畏心、责任心,知进退、知得失。权力合理配置既体现岗位设置的智慧与胆识,也体现干部管理的格局与魄力。

三、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对策

1.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乱纪成本。遏制一把手权力腐败,须加大惩戒力度,让腐败分子感受到切肤之痛,这样才能形成震慑力。具体而言,一是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一把手在道德、政治、纪律等方面要严格要求,针对发现的腐败、纪律、作风和选人用人方面的突出问题,一经查实,不管主观有意还是无意,都采取顶格处理。当然对于为谋求经济发展或者改革创新而产生的决策失误,应另当别论,不能因为反腐败而影响党政一把手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二是实行终身追责制。一些一把手之所以腐败,就是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一些私利,担心权力过期作废,也想为子孙后代积攒一些财富。一些干部认为退休后便能逃之夭夭或者平安落地,于是在位期间疯狂敛财。终身追责制就是不论官员离开职位多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责必追,有案必查,不论年龄,不问生死。三是实行利害关联制。腐败行为有时候不是一个人就能独立完成的,从反腐败斗争实践来看,腐败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群体性特征。因此,对于腐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应实行利害关联制,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互相关联的网状结构。让权力行使者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同时对相关人员负责,如领导的司机、秘书、下属等若触犯党纪国法也要追究领导本人的责任。同样,领导推荐、提拔、任用的人员出现问题,也要倒查责任。

2.加强组织管理,加大纪检监察力度。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组织和监督部门必须出重拳、下狠手、发死力。一是组织部门多管。改变党政干部有人用没人管,有人考没人核的尴尬局面。组织部门对干部的监督不仅要体现在选拔时期,也要把功夫用在平时,注重加强对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交际方面的监督,并将之纳入组织考核档案,强化约束,形成高压线。二是监督部门多督。各级监督部门要转变观念,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要敢说话、敢批评、敢于秉笔直书,监督不怕得罪人,调查走访不怕辛苦。要注意倾听群众意见,收集网上相关言论,征集社会上有关线索,全面撒网、重点监督,把监督工作做细做早做实。要敢碰硬、敢动粗、敢出手,时常敲打和提醒相关监督对象,既显示监督部门的存在感,也把握好监督的主动权。三是巡视巡察多用。实践证明,巡视巡察有利于发现一些人情案件、重大案件、遗留案件。因此,巡视巡察要定期进行,充分发挥其威慑效果。同时,要借鉴古今中外反腐败的相关制度设计进行实践创新,让反腐败利剑时刻高悬在党政一把手的头上,使其不寒而栗,从而有效完善国家监察体系。

3.重视网络监督,增强群众监督实效。网络是把双刃剑,虽然信息的大量泛滥也会干扰正常的反腐工作,但是不可否认,网络信息对反腐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效、合理利用网络工具,有利于加强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一是关注网络舆情。舆情是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网络舆情不容小视,小事件往往容易酿成大灾难。群众在现实情况下投诉无门或者找不到合理的发泄渠道,往往会借助网络夸大甚至扭曲事件,以期引导舆论,引起关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网络舆情也是现实痛点问题的折射,每个网络舆情通常都对应着复杂的现实问题,反映着群众某些正当的利益诉求。因而,关注网络舆情就是关注民生、关注权力,也是关注党政一把手监督。二是相信群众判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动力,对于群众的反映和上访要切实予以重视。从现实来看,大量的上访案件都牵涉权力扩张造成的人民群众利益损失,或者因为新官不理旧事造成的懒政怠政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漠视群众问题就是纵容权力,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就是对官员腐败的不闻不问。三是发动群众力量。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不应该被无视,动员群众关注国家发展、参与政治生活,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就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可以组织群众听证会,让人民群众对身边的小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推动民主决策;就关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建议看法,接受专家的监督和论证;还可以广泛举办各种记者发布会、推介会、意见征集会等,充分尊重和利用社会各界力量,集思广益,这也是一种对权力的监督和协助。

对于一把手的监督归根结底就是对权力的监督,预防权力滥用,防止官员腐败,是政治发展亘古不变的主题。现代政治发展要求从人治向法治、从武治向文治、从力治向巧治转变,改变治理思路、创新治理手段、提高治理水平,可以有效对党政一把手权力进行规约,推进现代政治文明进程。

参考文献:

[1]郭文亮,王经北.同体监督异体化·异体监督同体化:改革和完善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路径与对策[J].理论探讨,2010(5):105-108.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5.

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个人手中,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制约。重大决策权相对集中,民主集中制往往形同虚

设。

二是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责任相脱节。我国政府及政府内部的组织管理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系统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但往往出现了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用人不当等问题,却没有去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是一些“一把手”自律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有的过于自信,总以为自己不错,无可挑剔,用不着别人监督;有的认为接受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权威;有的自视高人一等,自认为不受监督乃天经地义;甚至有个别的“一把手”个人私欲膨胀,讲关系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工作中独断专行,听不进他人的意见,个人说了算,千方百计拒绝监督或

逃避监督。

四是对“一把手”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往往只注重对“一把手”的工作实绩特别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忽视对其思想、作风,特别是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党政“一把手”存在的问题,总是遮遮掩掩,处理起来也是避重就轻。

五是同级班子成员碍于情面,不便监督。有的班子成员认为“提了没有用,还得罪人,不如不说”;有的担心被“一把手”误解自己有“野心”、想“篡权”,不敢监督;有的怕反对意见提多了会当成“闹不团结”,影响自己的前程,不愿监督。因此,往往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团和气的状况。

六是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同志认为自己职位卑微,上级“一把手”的态度可以决定自己的前途命运,担心打击报复,故宁可“多栽花少栽刺”,信奉“是非面前莫开口”的处世哲学,不敢挺直腰杆对上级领导进行监督。

七是群众不知情,无法开展监督。有的“一把手”对重大问题的处理不经过群众讨论,重大决策不与群众商量,使群众很难真正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权。

八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法监督。目前,对一些“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监督管理工作缺乏预见性和针对性,收不到应有的实效。

二、采取对策:

一是强化自我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切实改变重选拔轻教育的倾向,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不断提高对自我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警钟长

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强化上级监督。县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起对下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的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与下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定期谈心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函询回复制度,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要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对那些长期拉帮结伙、工作平庸、群众意见大的“一把手”,上级组织部门要及时发出诫勉通知,限期改正。对没有改正甚至出现新问题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三是界定权力范围。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上,除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领导工作制度外,还应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严格限制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相关制度。如,建立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审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都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每人都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度。集体决策后必须按照分工由领导个人负责贯彻和落实,任何个人都不能越权插手他人负责的工作;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等,以制度严

格制衡一把手权力行使。

四是强化党内监督。要把目前党内法规对罢免问题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制定操作性强的罢免程序,使罢免制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还比如,要建立同级监督责任制,不仅要有实施同级监督的具体内容、尺度和责任,而且要有不接受监督和放弃监督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做到监督有条例,操作有细则,从而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提高党内监督的效能。

五是强化群众监督。首先,要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把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因、决策依据、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干部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包括信访举报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为主的群众监督,人大和政法系统的法制监督,政协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报纸、电视、电台的新闻舆论监督等。第三,要让干部群众在领导干部的任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拓宽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渠道,扩大领导干部民意测验、民主推荐的范围,使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对“一把手”的升降去留拥有发言权。

六是强化财经监督。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领导干部行使事权、财权进行监督和审计。一要逐步扩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二要把审计的关口前移,变离任审计为主为任期内审计为主,由被动的事后审计改为主动地事前和事中审计。三要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把审计结论作为考核、

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对负有责任的“一把手”,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并严格实施。既要杜绝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任的现象,又要避免不分责任轻重,搞“一锅端”的做法,更要防止本末倒置,在责任追究上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切实使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

权力需要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政一把手作为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职位高、权力大,极易成为各种势力腐蚀的对象。有些党政一把手就是因为经不起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利欲熏心,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从近年查出的腐败案件来看,一把手腐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且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因此,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是推进领导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对于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促进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文明富裕的幸福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一把手”监督的难点及对策建议谈一下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关于“一把手”监督的难点

对“一把手”的监督存在方方面面的困难和问题,但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一把手”主动意识不强,不容监督。增强党政“一把手”的自律意识、监督意识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些党政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对待监督、接受监督,错误地认为,上级监督是组织对自己的不信任和不放心,同级监督是组织跟故意自己过不去、找茬子,下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组织有意让自己丢面子、失威信。有的党政主要领导“官本位”思想浓厚,特权意识较重,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大权独揽,惟我独尊,从心底排斥监督,从思想上拒绝监督,从行动阻挠监督,给监督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和难度。

2、上级组织重用轻管,疏于监督。在现行体制下,“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是最有力也是最有效的监督。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上级组织对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往往是注重工作业绩而疏于思想作风,注重工作亮点而疏于全局管理,注重感情和利益而疏于工作漏洞和失误。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多取决于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而对“一把手”思想政治素质的评定没有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是小事,无关紧要,不影响整体工作,只要完成硬指标硬任务就是党的好干部。同时上级组织与监督对象相对距离较远,也存在监督成本过高、难度较大、相对滞后等问题,形成看得见的管不了,能管了的看不见的现象,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3、班子成员心存顾虑,不愿监督。班子成员在一起共事,彼此熟悉了解,其监督方式比其他形式的监督更直接、更及时、更有效。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班子其他成员在上级组织的印象和个人政治的进步主要取决于党政一把手的意见,因此,班子成员顾虑重重,不愿监督,使对一把手的监督不能及时有效。一是有些班子成员担心提意见多了会让“一把手”误解为不满找茬而被冷落报复;二是有的担心被上级组织当成不利班子团结、阻碍工作的“钉子领导”;三是有的认为现在什么事情都是一把手负责制,自己在上级组织的印象和个人政治的进步主要取决于党政一把手的意见,跟一把手搞好关系对自己进步有利,因此,即使有意见也不愿说;四是有的认为一把手专政,提意见不但没用还得罪人,不如不说。于是,该提醒的不提醒,该制止的不制止,该提意见的不提意见,该批评的不批评,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有名无实,看似“一团和气”,实则“不利工作”,更助长了一些“一把手”的主观主义和“家长制”作风。

4、群众有一定局限性,难以监督。一是普通老百姓对“一把手”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了解不深,掌握不全;二是“一把手”的腐败行为隐蔽性较强,群众很难知情;三是一些干部群众从小团体利益出发,实用主义思想严重,对“一把手”投挑报李,用权办事;四是有的干部群众对“一把手”的问题虽然知情,但害怕“一把手”位高权重、给自己“穿小鞋”而不敢监督。

5、对“一把手”赋权过重,不便监督。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党政“一把手”牢牢掌握着人权、财权、物权,权力高度集中,为一些个人修养低、思想品德差、自律能力弱的领导提供了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如,在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掌握着基层各级领导的任免权,尤其是“一把手”在用人问题上有很大的发言权。虽然各级党委制定了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工作制度,但在领导活动中,自觉性高的、党性较强的按规矩办事,不自觉的、无原则的也无人强制,权力运行不规范而又缺乏监督检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变质。

二、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1、监督意识淡薄。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的国家,传统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级领导干部。首先,从被监督对象自身看,有些“一把手”认为自己是一班之长,职责就是指挥和监督别人;对上级的监督认为是对自己不信任、不放心,思想上存在抵触情绪;对身边和下属的监督认为是有意找“茬子”,把班子成员的监督看成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在这种灰暗心态支配下,一些民主作风比较差的“一把手”往往以“老大”自居,缺乏被监督意识。其次,从监督主体干部群众看,有相当一部分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监督和被监督的重要性,有的担心影响上下级关系,怕对自己不利甚至遭到打击报复;有的虽然从内心十分反感领导的错误行为,并与之保持一定距离,但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有的从自身利益考虑,对“一把手”事事附和,甚至为了取悦领导,不惜放弃党性原则。第三,从全局观念看,有些“一把手”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和群众的关系。特别是在一些涉及个人名利问题上,不能从人民利益和大局出发,难以跳出自身利益的小圈子,拒绝监督。第四,从现行干部人事制度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一把手“能上能下的问题”,尤其是在“下”的问题上力度不够,出口不畅,一把手出了问题往往是“换位子”的多,“搬位子”的少,致使部分党政一把手无所顾虑,不怕监督。

2、没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政一把手作为主要负责人,没有很好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与批评。民主生活会虽然一年比一年规范,但是领导干部讲成绩多,摆问题少,随声附和的多,提意见建议的少,缺少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气氛和环节,削弱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其他成员不能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正确处理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对一把手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致使一些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形成了不正常的人身依附关系,助长了一把手的主观主义和家长制作风,使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民主生活会开成了评功摆好会,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名存实亡。有些一把手对党的民主集中制认识不足,理解不够,在事关工作全局的问题上一味地顾及个人感情、关系和面子,把党性原则置于脑后,在思想深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在决策、用人等重大问题上,会前相互通气少,交换意见少,交流思想少,使班子内部产生矛盾,挫伤了班子其他成员的积极性,削弱了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

3、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利监督。从现行的干部监督机制的运行情况看,我国现有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一是监督制度不完善。虽然制定了《党内监督条例》、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廉政准则》等制度规定,但是这些监督制度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对遏制党政一把手腐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配套不够,对违反这些规定者,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不够有力,可操作性较差,执行随意性较大,“软”约束有余,钢性约束不足。如虽要求建立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接受礼品登记制度,但是没有对“接受礼品不登记、收入不如实申报怎么办”做明确规定。二是监督运行结构不合理,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由于受力量所限和复杂的人性关系制约,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预防性监督滞后。当前,虽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新闻宣传等部门都肩负着监督的职能,也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但由于隶属关系等原因,执行的是自己特定的职能,监督的是自己特定的对象,相互之间沟通、协调极少,且渠道不畅,未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如组织部门联系的内容仅限于向党委提交干部任免方案前,向纪检部门了解拟提拔对象是否被群众举报或被立案查处等情况。三是各级纪委名义上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但由于决定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里,实际上只有同级党委对党内监督机构具有真正的领导权,上级纪委的领导权徒有虚名。这种领导体制使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无权的监督有权的,权小的监督权大的,下级监督上级,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既要受制于人又人监督于人。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影响前途;监督同级怕伤感情,影响团结;监督下级怕得罪人,影响威信,致使相当一部分监督者患得患失,顾虑重重,缺乏监督的信心和积极性,不愿正当行使监督权力。于是明哲保身,但求无过,明知不对,少说为佳,“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思想彼彼皆是,必然导致监督难,监督不力的局面出现。

4、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上级组织对“一把手”监督是最为有效的长期监督。长期以来,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致使对“一把手”的监督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重选拔轻管理。各级组织对选用“一把手”是比较慎重的,但干部任职后管理跟不上,上级党组织对所管“一把手”情况,主要来自选拔任用时的考察和工作汇报了解,对“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动态、道德品德、民主作风、廉洁自律情况还难以进行全面的、动态的的掌握。少数上级领导只管提拔重用,不管教育约束,只重表面政绩考核,不深入群众了解实情,没有很好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导致“一把手”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重使用弱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对干部政治上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但有的党组织及领导在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往往只注意检查“一把手”的工作实绩,注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忽视其思想、作风,特别是廉洁自律状况的监督。甚至还有的上级党组织和领导片面强调“能人效应”,发现“一把手”存在的问题也不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轻,客观上起到了姑息纵容作用。

5、党外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一把手”的监督,除了党内监督本身存在问题外,社会监督没有有效发挥作用也是导致监督不力的重要因素。一般说来,社会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新闻舆论、群众信访、检举控告等等。长期以来,我党一直把新闻舆论当作党的“喉舌”,把握舆论的政治导向,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同时也忽视了新闻舆论的另一项根本性的社会功能,即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它特有的社会属性具有非常强大的监督功能,是揭露和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手段,但我们在这方面严重缺失。至于对群众来信来访和检举控告问题均处理方面,同样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其监督作用的发挥比较有限。这样使得一些一把手平时只批评别人,很少作自我批评,在取得成绩后,骄傲自满,居功自傲,不能正确对待成绩、组织和自己,以至于把成绩作为向党和人民要这要那的资本。

三、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对策建议

要有效解决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就必须坚持做到“六要六增强”。

1、要加强防范教育,增强“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接度,要一步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教育,强化监督管理工作。首先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格党内民主生活,通过“自已找、群众提”,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同时,上级党组织成员要经常通过参加下级民主生活会的形式,检查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情况,为开展党内监督创造良好氛围。邓小平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这也是一种监督”。实践证明,党的生活监督,最有效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力度。其次,必须进行监督意识的教育。监督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监督主体,要担负起监督的职责;二是作为监督客体,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被监督者要乐于接受监督,要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而不是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束缚。另一方面,监督者更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监督者要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加强党性锻炼,只要这样才能无私无畏,敢于监督别人。

2、要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对症下药,突出监督重点,确保收到实效。一是慎重授权,严格把住各级“一把手”的选拔任用关。要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向组织部门通报和提供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为组织部门考核提拔“一把手”干部提供信息情况。组织部门对拟提拔“一把手”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以防止素质不好的人走上领导岗位。二是合理对“一把手”特别是直接掌握人、财、物支配权的“一把手”的权力作适当分解。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开来,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促进班子成员相互间的监督。三是“一把手”须定期向上级组党织和下属干部群众专题报告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接受群众的公开评议。对为官不廉者要批评教育,对有严重以权谋私行为的“一把手”要及时撤换。

3、要盯住关键环节,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针对性。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必须抓住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将“一把手”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中。一是有效监控重大事项决策权。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不得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决定问题应实行投票表决制,确保决定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和愿意。二是有效监控人事管理权。凡单位内部干部使用、调配,都必须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一把手”暗箱操作。三是有效监控财务支配权。完善财务审批监督制度,坚持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要加大会计集中核算制推行力度,强化财务监控。四是有效监控建筑工程项目经营权。要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直接经营与监督审核权分离制度,严格规定“一把手”不得直接经手掌管本单位建筑工程项目。

4、要理顺监督体制,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权威性。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增强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威,克服监督主体分散各自为政的局限。要针对现行领导体制下“一把手”的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或者根据“一把手”不同的社会角色,采取多种监督手段,同时实施监督,使监督工作覆盖“一把手”权力运作的全过程。如可对现行的纪检监督双重领导体制进行适当的调整,中纪委、监察部以下的纪检监察机关可由同级党政领导为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辅,改为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政“一把手”监督存在的体制性弊端,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有较大的独立性。

5、要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对“一把手”监督管理的协调性。一是强化组织监督。要强化监督管理意识,纠正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的思想。要定期听取“一把手”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一把手”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要加强执纪执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监督协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形成监督合力,不权要理顺纪委、组织、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和管理机构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在监督“一把手”问题上,按照工作职能作好分工,同时,还应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在监督层面上密切配合,并重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以建立全方位、多途径的监督网络,制约“一把手”权力的行使。三是强化群众监督。坚持深化群众对“一把手”从政用权行为的监督,抓好政务、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增强透明度,为群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提供条件。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找基层群众谈话、设立征求意见箱和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也可聘请部分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同志担任工作监督员,拓宽干部监督渠道。做到“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落实到哪里。

6、要健全监管制度,增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规范性。加强制度建设,是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当前,除了坚持完善党内监督五项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三项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外,还应从三个方面推进制度创新。一是制定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管理的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督内容、办法和处罚措施,规范“一把手”的从政用权行为和工作程序。二是制定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职务的制度。进一步明确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采取待岗、降职、免职等多种形式推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能上能下,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三是完善民主评议制度。结合领导干部述廉、领导班子考察、岗位责任考核,组织干部群众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对“一把手”进行评议测评。对群众意见比较大、存在问题多的“一把手”,视其情况进行廉政教育或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当前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

党的十七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对各级领导班子的监督逐步得到加强,然而,对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对一把手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方法,查处的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职务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性质也越来越严重,一把手违法违纪现象越来越突出。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党政‘一把手’,既是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又在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因此,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不仅是当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

一、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弱化表现的原因分析

一把手作为一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位高权重,责任重大,在领导班子内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理应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执政为公,用权为民,严以律己,率先垂范,向党和人民负责。然而,在腐败与反腐败的严峻考验面前,他们中一些人走上了违法违纪的道路,不仅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这里面既有一把手自身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和党性锻炼等主观原因,也有组织管理弱化、监督体制不顺、社会环境影响等客观因素。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个人手中,权力运作缺乏有效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大决策权相对集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某些权力的下放,一些部门和单位在人、财、物方面相应地扩大了自主权,客观上使一把手的权力增大和集中,在用人权、财物权、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权等方面拥有高度集中的权力,特别是近年来在党委常委会之上,又出现了一个书记办公会或者碰头会,使几个书记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扩张更有了合法的载体,权力更加趋于集中。一方面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权力的运作缺乏有效的制约,客观上很容易造成一把手专权的局面,进而导致一把手的畸形行为和腐败行为。近年来查处的一把手利用职权卖官鬻爵、利用财物管理权侵吞国家资财、利用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权谋取私利的例子不胜枚举,就说明了这一道理。二是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已被实践证明是防止个人专断、加强集体领导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具体地体现在一把手的领导方式上,就是要求一把手既要勇于广言纳谏,又要善于集思广益,既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又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但在体制转变过程中,与权力的高度集中相应,民主集中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民主不足、集中有余,某些一把手民主集中制意识明显淡化,搞家长制、一言堂,手中的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往往超越组织所赋予的权限,班子成员慑于一把手的独断专行,往往委曲求全,甚至无原则地迎合一把手的需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一把手也往往“只听不讲,最后拍板”,相互之间难以实施有效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缺少制度约束和班子成员的监督,一些一把手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为所欲为,颐指气使,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三是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责任相脱节。我国政府及政府内部的组织管理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系统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委员会集体领导制度。不论责任制以个人形式还是以集体的形式存在,作为班子一把手的领导干部都应对其权力行为负有责任,责任制都应对权力行使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加以制约。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只强调了一把手权力的行使,而忽视了其应承担的责任,如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用人不当等,就难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的脱节,就为一把手腐败行为的滋生创造了条件。

(二)上级组织对一把手重选用轻管理,疏于教育和监督,且监督内容过于单一。在我国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下,来自上级组织的监督对一把手来说是最为有效的监督。长期以来,在干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重选拔、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致使这一重要的监督渠道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重选拔轻管理。在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问题上,各级组织对选用一把手是比较慎重的,较好地坚持了群众路线和干部选拔的原则和程序,把住了干部选拔的关口。但在干部任职后的管理上,很多工作上级组织只管布置不管检查,对下级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只听或看汇报材料,而不去做认真的核实,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也往往流于形式。二是重使用轻教育。干部使用后,上级组织只注重一把手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而忽视对其思想动态、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情况的监督,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动态的掌握。有的上级组织甚至片面强调“能人效应”,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也不能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果断地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避重就轻,客观上起了姑息纵容的作用。三是重“人治’’轻“法制”。在干部管理上,上级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往往凭个人的印象和好恶用人管人,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岗位轮换、干部交流与回避等制度还没有真正实行。

(三)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对一把手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有效的监督应以监督客体处于监督主体的有效监督之下为前提,监督主体的监督、监察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约束,这是保证监督主体充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的必要前提。我国现行的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并未能有效地解决对监督客体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问题。首先是同级组织不敢监督。从了解情况的角度看,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政治思想、领导能力、勤政廉政情况最有发言权;但从实施监督的角度看,班子成员与一把手朝夕相处,时刻处在一把手的管理控制之下,又处于不利的位置,有的就根本不敢行使这个权力。其次是专门机关不敢监督。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司法行政系统的反贪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同时受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双重领导和制约,这些机关部门的领导权、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首长手中,客观上形成了一种附属型的隶属关系。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作为具有监督同级党委职能的纪检委,由于受制于党委的领导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二是作为上级监察机关监督客体的行政首长,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其活动的情况和问题,也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督。这种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的领导为主的监督体制,严重地影响了监督主体独立性的发挥。再次是人民群众难以监督。就理论而言,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依法享有对领导干部包括一把手监督的权力,但事实上由于缺乏对领导活动和政策规定的了解,加上一把手政务公开不够、民主氛围不浓以及监督手段不健全等原因,人民群众很难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四)专门监督机关和监督部门职能发挥、协调配合不够,对一把手监督缺乏针对性。除了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反贪机关等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难以发挥职能作用外,作为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主监督机关的政协也囿于各种客观因素,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监督机关,其监督也最具有权威性,近年来人大的监督明显加强,但由于人大制度不健全,职能发展还不充分,其监督往往对事不对人,体现在面上的象征意义多,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少。政协的监督也是象征意义多、权威性少,在会上提提意见,产生不了多大监督效果。这些监督机构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上就程度不同地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监督少。此外,这些监督机构对一把手的监督也缺乏明确的协调配合规则,因而,对一把手的监督就没有多少约束力。

(五)监督制度不规范、不完备,对一把手监督缺乏可操作性。监督一把手行使权力,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依据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实现。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为了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我们党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党内监督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除《党章》这部根本大法外,还有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制度、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处理规定等,这些制度规定为对一把手的监督提供了依据和保证。但从总体来看,这些监督制度不仅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而且存在着相对滞后和不配套的问题,部分法规制度原则性规范多,可操作性细则少,规范对象泛指多、针对一把手少。如,一把手的权限如何设置、权力运作的程序如何规范等。去年颁布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今年实行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虽有可操作性,但在有的单位还未能真正落实。

二、对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对策

建立对一把手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较好地解决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在对现行体制不作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把好关口,严格考核,加强上级组织对一把手的教育、管理和约束。一要严把选拔关。选用干部具有导向性,一把手在干部和群众中更具导向作用和表率作用,选用须慎之又慎。选拔一把手必须坚持和体现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决按照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制,扩大考核和选用领导干部的公开、民主程度,如实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和任前公示制度,在充分听取和尊重民意的基础上,经过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和必要的能力知识考试,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决定干部任免,真正把那些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绩突出、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一把手工作岗位上来。二要严把管理观。对选用的一把手,上级组织不仅要对其严格要求,加强教育,而且应有一套严格的制约机制,以有效的机制来制约一把手,促其执政为公、用权为民。如,实行领导干部任期试用制度,经过半年或一年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才能正式上岗;实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根据群众反映和考核掌握的情况及时向一把手反馈,经常提醒,警钟常敲;实行领导干部工作汇报和报告制度,要求下级一把手定期或不定期地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情况;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一把手廉政勤政情况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考核,创造一个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公平竞争环境。三要严把交流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淘汰机制和交流制度,根据对一把手德能勤绩考核的情况,经常不断地选优汰劣,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不断的动态调整中保持优化状态。

(二)以权治权,建立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权力制约机制,严格限制个人权力,将一把手置于集体领导之中。一是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限定一把手权力范围。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上,除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领导工作制度外,还应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严格限制一把手权力行使的相关制度。如,建立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审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都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每人都只有一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度。集体决策后必须按照分工由领导个人负责贯彻和落实,任何个人都不能越权插手他人负责的工作;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等,以制度严格制衡一把手权力行使。二是实行政务公开,增加一把手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加大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的力度,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过程,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使个人权力的运作始终纳入组织和群众的视野之中。

(三)完善监督,不仅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而且要加强相关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一要增强专门监督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实施监督监察的专门机关,拥有检查监察权、处分权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权力。为严肃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增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从同级党政领导为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辅,改为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在体制上作稍微调整,从而使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政一把手实施监督有较大的独立性。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还应把经常性的监督监察同及时发现和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结合起来,不仅要及时惩处违规违纪者,而且要把好防范的关口,以切实发挥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二是要加强相关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一把手实施监督,除纪检监察监督外,比较有效的是人大、政协的监督,人大、政协近年来通过一些制度的完善,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视察、检查、评议干部等方面,起到了加大监督力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大、政协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做好对依法任免的政府部门“一把手”的法律监督,政协要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工作的民主监督。从而使纪检监察、人大、政协以及审计、反贪等监督机关、部门协调配合,避免机关、部门之间监督内容单一、监督内容重复的局限性,以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

(四)从严治党,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惩处违法违纪者。同志指出:“党要管党,首先要管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个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而要实现党要管党,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党政一把手。从严治党,首先必须建立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不仅是由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责任所确定的,而且也是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法违纪现象增多的新情况、新特点所决定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可以提高一把手的廉洁意识和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其主动地担负起领导责任,“带好班子,抓好队伍”,而且能使其本人受到约束和限制,“管好自己”,不敢为所欲为。其次,还应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对负有责任的一把手,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并严格实施。既要杜绝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任的现象,又要避免不分责任轻重,搞“一锅端”的做法,更要防止本末倒置,在责任追究上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切实使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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