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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例【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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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篇】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由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等涉及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了儿童活动场所的范围,加强了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2.    调整了疏散门的净宽度要求。

3.    明确扩大封闭楼梯间和扩大前室在首层的安全疏散距离。

4.    增加了有关高层木结构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5.    明确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加强性防火要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64条,分别为:

第3章:、、、、、(6条)

第5章:、、、、、、、、、、、、、、、、、、(19条)

第6章:、、、、、、、(8条)

第7章:、、、(4条)

第8章:、、、、、、(7条)

第9章:、(2条)

第10章:、、、、、、(7条)

第11章:、、、、、、、、、(10条)

第12章:(1条)

部分章节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一般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条文说明

美国消防协会《消防竖管和软管系统标准》NFPA14第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第条和第条规定,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至少设置1个自动供水水源,且应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系统所需的流量和压力,该自动供水水源包括高位消防水池和市政供水。

超高层建筑采用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并且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的供水方式,可充分利用自身重力满足高层建筑在任何时候的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在发生火灾时无需启动消防水泵,提高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可靠性,该供水方式目前已在广州电视塔、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等项目中广泛应用。本条总结工程实践经验,要求同时设置屋顶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且有效容积均要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进一步保障了火灾发生时的供水能力。

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如果减压水箱之间的间距大于200m,则其产生的静压大于,阀后压力高于,不利于消防队员展开灭火作业,因此要求减压水箱之间或者屋顶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大于200m。

室内消火栓系统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条文说明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以方便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GA180。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火灾沿竖向井道扩大蔓延。自动灭火设施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也可以利用自身热敏元件启动。厨房火灾主要发生于烹饪部位的灶台、排油烟罩及附近排油烟管,在这些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能有效减小此类火灾危害。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丙类厂房,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场所;

2除粮食仓库外,每座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高层或高架丁类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览厅、观众厅等公共活动场所;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博物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电影院或乙等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疗养院的病房楼,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1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1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旅馆建筑;

9净高大于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达到相应建筑规模的地上丙类及地下丙、丁类厂房,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考虑了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对于地下场所还存在疏散及消防救援条件差等因素。

3 商店和展览建筑中的营业、展览厅和娱乐场所等场所,为人员较密集、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需要早报警、早疏散、早扑救的场所。

4 重要的档案馆,主要指国家现行标准《档案馆设计规范》JGJ25规定的国家档案馆。其他专业档案馆,可视具体情况比照本规定确定。

5 对于地市级以下的电力、交通和防灾调度指挥、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建筑,可视建筑的规模、高度和重要性等具体情况确定。

6 剧场和电影院的级别,按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确定。

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疗养院的病房楼,考虑到其人员行为能力受限,均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 本款规定的可燃物,不包括敷设在闷顶或吊顶内采取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的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下的电线电缆。

10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为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13 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主要有: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水幕系统、雨淋系统、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

为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人员能及时获知火灾信息,及早探测火情,要求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等老年人用房中设置相应的火灾报警和警报装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以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本条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是指现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规定的老年人生活用房、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为使住宅建筑中的住户能够尽早知晓火灾发生情况,及时疏散,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本条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当多个商业服务网点的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 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3 疏散楼梯间内每层应设置1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每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4 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5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条文说明

根据国内外多年的研究,当察觉到火灾报警信号或闻到烟味,人们往往忽视这些初始的信号或将时间花在调查初始信息和形势的严重性,从而延误了可以更安全进行疏散的宝贵时间。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所需时间长,特别是对于客房等场所,如能及早发出火灾声警报信号,将有利于缩短人员疏散反应时间。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国家火灾报警规范》NFPA72-2016的规定。

在楼梯间内设置消防电话插孔,可以方便救援人员安全可靠地进行联系和沟通;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既可以在疏散期间更好地稳定人员情绪,指导人员有序疏散,提高疏散效率,又可以在救援过程中及时向救援人员通报情况和发出指令。

为及时了解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等部位人员的实时情况,增加了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

防烟和排烟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条文说明

本条旨在防止防烟和排烟管道在火灾时受到高温破坏,同时保证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超高层建筑人员疏散时间较长,保证防排烟系统的连续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提出了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的要求。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通风和空气调节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条文说明

根据火灾爆炸案例,有爆炸危险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采取分区、分组布置是必要的。一个系统对应一种粉尘,便于粉尘回收;不同性质的粉尘在一个系统中,有引起化学反应的可能。如硫磺与过氧化铅、氯酸盐混合物能发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剂自燃点会降低到100℃。因此,本条强调在布置除尘器和排风机时,要尽量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加湿器的加湿材料常为可燃材料,这给类似设备留下了一定火灾隐患。因此,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材料。

为防止通风机已停而电加热器继续加热引起过热而着火,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风机的开关应进行联锁,风机停止运转,电加热器的电源亦应自动切断。同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的风管采用不燃材料进行绝热,穿过有火源及容易着火的房间的风管和绝热材料也应采用不燃材料。

目前,不燃绝热材料、消声材料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10 电气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应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引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主要为提高消防用电的可靠性,连续供电时间根据超高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确定。

超高层建筑属于特别重要场所,需要增加柴油发电机组作为消防用电的应急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母线段,以确保市政电网故障导致停电事故时,仍具有独立的电源供电。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燃烧性能为A级的耐火电线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燃烧性能为A级的耐火电线电缆;

4 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条文说明

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因此,本条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工程中,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两种方式。对于明敷方式,由于线路暴露在外,火灾时容易受火焰或高温的作用而损毁,因此,规范要求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并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当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2的电缆。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由铜芯、矿物质绝缘材料、铜等金属护套组成,除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还具有良好的不燃性,这种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仅能够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供电,还不会延燃、不产生烟雾,故规范允许这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敷设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燃烧性能为A级的耐火电线电缆可直接明敷,有关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见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耐火时间不小于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耐火时间不小于的耐火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2 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

3 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在于提高和保障建筑消防供配电可靠性。消防供配电线路的阻燃耐火性能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

(1)本条中的“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是指消防电梯或辅助疏散电梯末端配电装置之前为电梯供电用的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试验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第21部分:试验步骤和要求—额定电压/及以下电缆》(GB/),但试验时的火焰温度不应低于950℃。

(2)消防用电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且供配电干线设置在不同的竖井内,是提高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3)避难层作为重要的疏散设施应具有更高的供电保护要求,其消防用电设备要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

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本条规定旨在通过提高非消防用电线路的燃烧性能,降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确定,B1级即为阻燃1级电线电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公共娱乐场所;

2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有条件时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范围,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其他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预防火灾的能力,要求此类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电气火灾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类型较多,本条规定主要指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由电流互感器、漏电探测器、漏电报警器组成。该系统能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这些隐患。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统,在设置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注意区别对待。如在接地型式为TN-C的系统中,就要将其改造为TN-C-S、TN-S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以安装使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除建筑高度小于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置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主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经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所。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建筑内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条文说明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在建筑发生火灾时需要继续保持正常工作,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是火灾时供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使用的重要设施,故这两类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以提高供电安全和可靠性。

适当增加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有效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和安全性。本条规定参考了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我国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如美国《国际建筑规范》IBC(2012年版)第条规定,建筑内疏散路径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1lx;加拿大《国家建筑规范》规定平均照度不低于10lx。

鉴于可变换指示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在我国工程实践中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规定超高层建筑内不应采用此类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二篇】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4——2014,于2014年8月27日颁布。我国建筑设计防火的标准达到GB50016——2014的水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诞生于新中国

解放后,百废待兴,工厂和住宅等建筑物的建设也是如此。建设厂房和住宅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要有标准做依据,可是旧中国没有成体系的建筑防火标准。为了暂时解决这个问题,建筑工程部技术司组织有关专家翻译了苏联1954年11月批准的《工业企业及居住区建筑设计防火标准》H102-54,该标准于1956年1月由建筑工程出版社出版。

苏联的标准可供建筑设计人员及建筑院校师生参考,有很大的价值,但毕竟不具备法律效力。1956年4月,国家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了由公安部和建筑工程部编制的《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102-56,自1956年9月1日起试行。该标准以苏联标准H102-54为蓝本制定,是新中国第一个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102-56与苏联1954年11月批准的《工业企业及居住区建筑设计防火标准》H102-54同样设8章2附录,但前者的条款是72条,后者是103条。两个标准的基本内容相似,只是后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前者的有些条款做了修改增补,在必要的地方加注。例如,第一条适用范围里加了2个注:(1)在设计改建的工业企业、居住区及工业用、居住用和社会公用的单独建筑物时,如按本标准的某些规定实行遇有困难时,应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2)六层及六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另行规定。这两个注很重要。

1960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该规定共八条,一千多字,不算标准,但有法律效力。为了便于该规定的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公安部另制订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供设计部门设计时参考。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的章节设置与标准102-56基本相同,内容上也只是做了个别修改,但这份资料不具备法律的效力,只是《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一个资料性附件。《关于建筑设计的原则规定》的出台说明标准—102-56没得到严格的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必须重申建筑设计防火的重要规定。

1975年,我国颁布了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公安部和燃料化学工业部批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于1975年3月1日试行。该规范共分九章和六个附录,它是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消防给水,并增加了仓库等规定。

《高规》与《建规》分道扬镳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原来罕见的高层建筑在各地大量兴建,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社会上亟需有关的设计防火标准,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中没有关于高层建筑防火的条款。另一方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从1975年3月1日起才试行,当时其他内容需要修订的不多,这是当年国家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单独制定和实施的原因。

1982年,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批准了由公安部主编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试行),该规范于1983年6月1日起试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试行)是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等19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共分8章和3个附录。由于当时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建设的经验不多,编制工作条件有限,使该规范有一定局限性。但是,它奠定了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工作规范化的基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1995年5月13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过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于1997年、2001年和2005年做了局部修订。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出台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在继续修订。1987年8月26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经有关部门会审,作为国家标准颁布,该规范于1988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在1995年、1997年和2001年做了局部修订,共19章5个附录。

2006年7月12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并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2005版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已难以适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了。各类火灾事故也反映出一些亟需完善标准的问题。另外,两项标准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的困难。

在这种背景下,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7日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它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设计通用防火规范。新版《建规》共12章和3个附件,425条。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等等许多方面。

《建规》修订补充内容及其意义

新版《建规》的修订补充内容很多,其中特别令人关注的有以下几方面。

1、系统化地整合了原《建规》和《高规》的有关内容

新版《建规》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设计通用防火规范,它保留了原两部规范行之有效的内容,修改了不协调的内容,并补充了新的内容,解决了多年来原两部规范不协调给建筑设计带来的困惑和麻烦。

2、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在建筑构造专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根据建筑墙体构造情况,分别对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防火隔热带,以及外窗耐火完整性等做出规定,从而化解了建筑墙体保温与防火这一对矛盾。

3、设置灭火救援设施专章

新版《建规》独立设置灭火救援设施专章。修改完善了原版规范中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的有关规定,使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比较容易开展灭火救援。

4、设置了消防设施的设置专章

新版《建规》独立设置消防设施的设置专章,适当增加了各类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提高了有关场所的消防安全。

5、完善了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超高层建筑大量兴建,总数已达世界第一,其中绝大部分是超高层公共建筑。新版《建规》对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提出了将楼板耐火极限从小时提高到2小时等多项要求,保障这些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安全,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使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更完整,更严谨,该规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后,将提高我国建筑物的防火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拓展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对建筑的要求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可供居住的基础层面上,而是开始要求建筑的质量,在建筑的质量中防火安全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建筑设计师在建筑设计的同时还要兼顾防火设计,使得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得到保障,并且减少不必要的灾害和损失。作者从建筑设计防火的必要性出发,在建筑设计中的防火方法和举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兴旺发达,建筑设计方面的难度也随之提升,其中防火在建筑设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此,要严格根据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实际设计中,会有很多的难点,所以要衡量好全局和局部、理想和实际的关系,做好防火工作,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发生火灾后的损失降到最低。

1、建筑设计防火的必要性

处在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期的我国,人口密度高、土地资源短缺等局面严格的制约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对这些制约相应的对策就是建筑物楼层越来越高、功能越来越多使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与此同时,这也给建筑物的防火安全出了一道难题。应高度重视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设计。

2、建筑设计防火方面的近况

建筑内发生火灾原因多

为使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大多数建筑物都会是多功能、综合性建筑。其中像是电脑、电视、电梯、灯、烤箱等电器设备会构成复杂的电路系统,若发生意外,火灾会以惊人的速度扩散,而且现在很多建筑物应用的新型建筑材料产生火灾的可能性也很大。

防火的器材存在隐患

虽然建筑的质量在趋于完善,不过,在很多建筑上在消防器材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隐患,特别是在建筑的较高楼层。如果某楼层内发生火灾,第一个选择是室内防火器材给水,不过若是大面积火灾,防火器材的给水量会不够,再就是若防火器材本身就是已损坏,在等待救援的过程就错过了灭火的最佳时机,给当事人造成危害。

火势蔓延路径多,疏散难

现在城市里的大多数建筑物都是楼层多、人口密度大,若发生火灾,火势必会向着高层蔓延,安全疏散也是是以楼道疏散为主。然而由于人口密度大,并且发生火灾时人群大多慌乱,或会造成拥堵或者踩踏等严重的结局。

3、关于建筑设计中防火方法的探讨

防火设计的基本方法

根据国家规范的各种规定的去实行的防火办法[1],规范中规定了各种建筑设计师必须遵守的指标,而建筑设计师就依据规范中的内容进行设计是现建筑设计师唯一的选择,然而这也禁锢了建筑设计师的创新和才华,还约束着我国建筑方面的发展。

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方法

在建筑完成并且达到了普通的防火设计规范后,对多种方面进行思考后可进行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会从各个方面考虑,得出最优解[2]。

4、关于建筑设计中防火问题的举措

关于消防电梯间和消防通道

为防止发生火灾时,惊慌失措的人群给消防队员造成困扰,消防电梯不应该与普通电梯在意空间。但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如直接在强弱电增加投资是的普通电梯业成为消防电梯,增加安全性。当有多辆进入火灾现场时,如果没有消防通道,灭火行动的进行将受到影响。消防通道应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使得消防车辆通过,能够尽快到达火灾发生的'地方遏制火灾继续蔓延。

关于防排烟

机械加压送风与开启外窗是建筑的两种排烟方式。虽然《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允许并部分提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但是如果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区域使用自然排烟方法,并且机械加压送风和自然排烟相比更加安全可靠。为了排出火灾时产生的大量浓烟,应在建筑的各个地方设置排烟装置。

关于安全疏散通道及灭火装置

为减少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3]。在遇到意外事故是要迅速撤离,此时就需要通过安全疏散通道撤离。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要设置大于或者等于两个建筑物反方向的安全出口。而且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也要依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在高层建筑中应设计临时避难所。在发生火灾时可以使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和物资安全疏散到安全地方的唯一逃生措施就是安全疏散通道。当随着疏散路线找到安全通道以后,可以到达安全地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中规定:首层楼梯间要设置直接对向外界的出口,当层数没有超过四层的时候,可把对外出口建设在离楼梯处15m的地方。

关于灭火装置

灭火装置应放置在使人们不用刻意寻找也能一目了然了地方,不要在火灾发生时为寻找灭火装置的所在位置而浪费不必要的时间。灭火装置应放置在方便拿到且不要妨碍到灭火行动或疏散行动的位置,但不要放置在不适合放置灭火装置的潮湿或酸性环境中。并且要有专人定期维护和管理。

关于防火玻璃

要知道,防火玻璃并不等价于安全玻璃。防火玻璃不仅应能够经受火焰的高温,还应可以经受温度的冷热骤变,由此可见多层夹胶玻璃是最好的选择。夹丝玻璃只有在小面积使用时才有作用;夹层注满液体的防火玻璃在实际用很少用到。实际生活中,欲使用玻璃大面积隔断火灾是,不仅需要专业厂商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资料,而且应当取得消防部门的书面认可。

关于楼梯间

楼梯间是建筑疏散俺去的主要安全疏散通道。对楼梯间的防火设计有如下要求:安全疏散楼梯之间要上下直通;地下室楼梯间要有防火隔离举措,并且不和地上层通用一个楼梯间;楼梯之间要保持可以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疏散是从屋内到屋外、房内到疏散楼梯间、到外部安全出口的室内通道为安全疏散走道。对安全疏散走道有如下要求:走道要设计的简洁明了,防止疏散途中有人摔倒;过道的墙面、地面、等要绝对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则;要尽量使用外楼梯作为疏散的主要通道。

关于铺设地毯的问题

建筑防火设计中建筑内部的装修设计也是被包含在内。实际生说中有很多酒店、宾馆和娱乐场所等店家中,设计人员会在大厅、过道、楼梯间等铺设地毯,虽然这在视觉上提高了店面的档次。但大厅、过道、楼梯间等都是安全疏散通道的重要区域,有些铺设的地毯表面通过某种手段使之达到了建筑设计的标准,不过,若铺设的地毯的纤维材料并未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那么在这些区域铺设地毯对发生火灾时是非常危险的。

5、结束语

防火设计是在建筑设计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防火设计包含在建筑设计的一切过程中,还在各个领域中备受重视。建筑设计人员应抱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细致周密的推敲和决议,从而减少由于火灾酿成的本不必要悲剧。这是建筑设计人员一定要掌握的职业技能和职责,需要建筑设计人员不遗余力的参与其中。

参考文献:

[1]刘江红.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M].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12.

[2]王冬,周丹.建筑防火设计中有关防火分区问题的几点看法[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

[3]王学谦.建筑防火设计手册(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工作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可忽视。现将我公司**年下半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制度。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事来抓,纳入了目标管理体系。一方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另一方面,以建筑施工现场监管为要务,全面落实各项规范的实施。对全区建筑施工消防工作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一线操作人员大多来自各地农村,普遍文化程度低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因此,强化工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至关重要。一方面,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责任,制度上墙;另一方面,切实将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纳入常态监管,确保每一个施工人员都接受细致认真的消防安全教育,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1、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其畅通。

2、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

3、要求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4、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要求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6、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

7、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工棚内门窗管理、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我区建筑施工消防工作总体处于可控状态,没有发生任何消防火灾事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篇】

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规范》)被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防火设计通用规范。记者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了解到,根据该规范编制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以下简称《图示》)日前已经面市。

新旧规范差异大

据悉,新版《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首先,新版《规范》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其次,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再次,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此外,新规还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图示》率先面世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郭景介绍,针对《规范》的这些重要变化,标准院组织编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3J811-1),将规范的主要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图示》不仅可以使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教学参考。《图示》上市后,将替换、合并原有的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5SJ811)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将于明年5月正式施行,《图示》为什么选在这个时候率先上市?郭景介绍:“设计工作的周期通常很长,很多单位现在正在做设计的工程,在明年5月之前是做不完的,所以从现在开始按照新规范去做非常有必要,否则一旦有出入,整个工程要推翻重做将非常麻烦。虽然目前新规范尚未正式出版,但《图示》中几乎包含了新版规范中的所有条文,期待能够尽早发挥作用,促进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的执行。”

郭景表示,《图示》是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标准院作为国内唯一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归口管理和组织编制单位,组织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对《图示》进行了严格审查。这次《图示》的编写重点也是将规范的新变化加以图示化。相比于文字,图示化的表达方式更加明确直接,易于工程技术人员理解和掌握。

填补保温防火技术空白

此新规最令人期待的便是针对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为吸取央视新址“2·9”、上海“11·15”等建筑外保温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适应国家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政策的新形势,《规范》中明确了不同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适用的建筑类型及高度限制等要求,同时还对保温系统的构造提出了具体要求,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严格限制可燃保温材料,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安全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与《规范》相关的条文比较,《图示》采用更加直观的方式将不同情况和条件下适用的防火材料归纳成几个表格,使读者在查询材料时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又如,关于外墙保温,新版《规范》中要求“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这个隔离带放在哪里合适?对于这个问题,《图示》编制组进行反复推敲,从众多的方式中推荐了3种比较有效的放置方式供读者选择,使得图集以及规范的实用性进一步提升。

郭景认为,防火设计关系重大,出不得半点差错,《图示》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将一些模棱两可、理解比较宽泛的表述具象化,让大家按照统一的尺度去理解并执行。比如说“相邻”,有些人认为紧挨着是相邻,相对也是相邻;再比如“疏散距离”,是从门边算起,还是从门中间算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与规范编制组沟通确认后,选择一种最为准确与合理的方式表示出来,作为一个尺度确立,不仅起到正面引导的作用,还可以减少纠纷的产生。因此,除了建筑师,很多建筑工程审查部门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也会经常参考图集。”郭景说。

此外,标准院组织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图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图示》等国标图集也会陆续上市,将规范的部分重点条文、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文、与旧版规范有较大变化的条文,通过图示、表格、图片等形式清晰、简洁、明确地表示出来,帮助广大工程人员准确地理解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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