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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乡镇(办事处)、县直部门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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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对象:乡镇(办事处)、**区域发展服务中心(纳入乡镇系列考核)、县直部门

考核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12月25日

考核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4年度县市区信访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县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绩效考核办法》。

一、月度考核(每月100分)

(一)信访预警信息报送(10分)

1、特护期信访信息“零报告”,少报一次扣1分。

2、进京赴省上访、到县以上集访,事前未报送信访预警信息的,每批次扣3分。

3、中央、省级交办重点人员进京上访,事前未报送信访预警信息的,每批次扣5分。

4、市驻京维稳劝返办推送、县信访联席办风险提示的信访预警信息,未及时处置或处置后未及时反馈的,每批次扣5分。

5、进京上访或赴省到市县集访,责任单位领导干部提前或同步到达现场开展接访劝返的,该批访情不扣信访预警信息报送分。

(二)依法逐级走访(30分)

1、进京上访。

(1)国家信访局登记4人及以下的,每批次扣5分;登记5人及以上的,每批次扣10分;“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视责任情况扣分,最少扣1分,特护期登记的加倍扣分。

(2) 进京上访外围查控4人及以下的,每批次扣3分;5人及以上的,每批次扣6分;多个地区串联集访,每批次扣1分。“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视责任情况扣分。特护期查控的加倍扣分。

(3)北京非接待场所登记每人次扣10分(“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事发地或有权处理单位、常住地及户籍地各扣3分);中央信访联席办交办、督办重点人员及要情专报交办人员登记、重复登记或特护期登记的,加倍扣分。

(4)30天内倒流进京的,在上述扣分基础上加扣5分。(5)违反“两个一律”的扣10分。

2、赴省上访。

(1)4人及以下的,每批次扣2分;5-20人集访每批次扣5分; 20人以上集访每批次扣10分; 50人及以上集访每批次扣15分。“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视责任情况扣分。

(2)重复集访或特护期赴省集访的,按上述扣分额度加倍扣分。

3、到市县上访。

(1) 5-20人集访每批次扣2分; 21-50人集访每批次扣5分; 50人以上集访每批次扣10分,“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视责任情况扣分。

(2)重复集访或特护期到市县集访的,按上述扣分额度加倍扣分。

(3)集访处置迅速,按要求依法处理到位的,不予扣分。

(三)接访劝返和依法处置(10分)

1、未指派领导进京赴省到市县现场接访劝返的,每批次分别扣10分、8分、6分、4分。

2、未按调度要求指派领导或接访领导未按时到现场的,每批次分别扣8分、6分、4分、2分,(现场接劝返个访的工作人员不低于2人,集访不低于3人)

3、到县以上极端个访、50人及以上集访,事后属地未及时依法处理挑头、重点人员的,每批次扣5分。

(四)信访事项受理办理(20分)

1、初次信访事项办理。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初次信访事项未及时登记、受理、办理、评价、回访核实的,每件扣3分。

(2)本月未按要求受理办理被扣分的初次信访事项,延续到下月继续考核。

2、国家、省、市、县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办理。

(1)国家、省、市、县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未按要求受理办理的,每件扣5分。

(2)国家、省、市、县转送信访事项,未按要求受理办理的,每件扣3分。

(3)市县评查评审专家组评审交办督办后,未及时受理并化解的,每批次扣5分。

(4)省、市、县领导包案信访事项未按要求化解的,每件分别扣5分,3分、2分。

当月国家、省、市、县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未按时按要求受理、办理、办结的,延续到下个月继续考核。

(五)信访事项群众参评率和参评满意率(15分,月累计打分制)

信访事项群众参评率(7分),得分=参评率×7分;信访事项参评满意率(8分),得分=参评满意率×8分。

县直部门当月没有信访件的,按满分计算。

(六)国家信访局登记信访量(2分,月累计打分制)

国家信访局登记访、信、网总量同比持平或上升的,扣2分;同比下降的,计2分。

(七)重复信访量同比(4分,月累计打分制)

重复信访量同比降幅超过或等于15%的,计4分;低于15%的,扣4分。同一重复信访事项每60日计算一次,起始时间为当年第一次重复信访事项的登记时间。

(八)信访事项复查复核(3分)

1、适用法定程序分类处理而错误使用信访程序处理,

复查复核应该纠错未纠错的,每件扣2分。

2、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不及时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或被退回重办后不及时重办的,每件扣3分。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复查复核意见,或拒不重办的,每件扣3分。

(九)领导坐班接访、包案下访(3分)

1、党政领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本级计划安排到单位坐班接访,省、市、县级抽查不在位或冒名顶替的,每次扣2分。

2、党政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市县级月查评未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和本级计划安排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十)工作保密、资料报送、调度工作完成情况(3分)

1、未落实信访工作保密要求,发生信访工作失密、泄密事件的,每件次扣3分。

2、县信访局股(室)要求报送资料,迟报、少报或报送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

3、县信访联席办或县信访局发文交办或调度的有关工作,未按时完成、不符合要求或不服从调度的,每次扣2分。

4、乡镇(办事处)季度信访形势分析报告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2分。

5、乡镇(办事处)每月至少报送1篇信访工作典型经验材料,没有按期报送的扣1分;被中央、省、市信访联席办采纳推介的分别加4分、3分、2分。

(十一)初次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平均办结时长、重点信访事项化解、集(非)访依法处置等重点工作任务成效突出的,经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予以加分。

(十二)市信访联席办月考核通报通报当月信访工作前5名和后5名的乡镇(街道)、县直单位,按照市信访联席办要求执行。

二、年度考核(40分)

特别说明: 2024 年年度考核方案为暂行稿,2024年省考核方案出台后,修改完善并下发执行。

(一)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2分)

1、未建立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为主要成员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构的,扣1分。

2、乡镇(办事处)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依据会议纪要每次计分,最多计分。

3、党政主要领导接访下访,依据公开报道、相关文件或者视频资料每次计分,最多计分。

(二)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8分)

(待2024年具体工作任务明确后,下发专项工作考核办法)

(三)行业突出信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2分)

1、县直部门按要求完成上级行业突出信访问题专项治理任务的,计分。

2、乡镇(办事处)、县直部门自行开展突出信访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计分。

(四)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5分)

1、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1人次及以上的,计2分。

2、依法处理涉访违法案例在县级媒体公开曝光并及时报县信访联席办备案1件次及以上的,计3分。

3、依法处理涉访违法案例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曝光并及时报县信访联席办备案1件次及以上的,计5分。

(五)信访资金管理使用(3分)

1、总体绩效情况(分)。

其中,信访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分),无结转结余得分;

回访核实情况(分),得分=(回访信访人中及时足额领取信访资金数量/回访信访人数量)×分;

息访情况(分),得分=(抽查事项中信访人领取信访资金后息访数量/抽查的事项数量)×分;

效能情况(1分),得分=(全国化解事项案均使用信访资金数额/本地区化解事项案均使用信访资金数额)×0. 5分(此项最高不超过分)+ (本地区使用信访资金化解专项工作交办事项数量/本地区使用信访资金化解事项数量) ×分。

2、管理工作情况(分)。

台账建设(分),得分=(抽查台账事项规范的数量/抽查台账事项数量)×分;

(六)信息化应用工作(3分)

1、信访信息系统无法联通未提前报告的,每次扣1分。

2、发生网络安全事故或信息披露安全事件的,每件次扣2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3分。

3、未按要求开展“人民满意窗口”创建和联通湖南省智慧信访系统的,扣1分;无专人管理、维护信访信息系统的,扣1分。

(七)信访工作示范单位创建(5分)

本年度信访工作被评为市级示范乡镇(街道)的,计5分; 被评为县级的,计3分;未获评的,计0分,未开展信访工作示范村(社区)创建的,计0分。

(八)典型经验推介(此项最多计4分)

1、国家级全局性会议作典型发言的,每次计2分;作书面交流的每次计1分。承办省市级全局性经验交流或现场推进会的,每次计2分;省市级全局性会议作典型发言的,每次计1分;书面交流的,每次计分。承办市级全局性经验交流或现场推进会的,每次计1分。本项最多计2分。

2、典型经验做法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包括对典型经验报告、调研报告、专题分析报告、政务信息、媒体报道等所做的批示,不含对工作总结、具体信访事项等批示,同一事项或材料经多位领导同志批示,不重复计算),符合条件的每件加2分。(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不含本地兼职领导)批示为依据)。典型经验做法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纸质稿)宣传推介的,每条加2分。典型经验做法被《人民信访》或中央信访联席办专题刊发的,每条加2分。本项最多加2分。

新闻相关经验推介、领导批示,内容必须以信访工作为主,与当地信访工作关系不大或中央、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的网站报道的,不计入加分范围。同一内容稿件以采用媒体级别最高为准,不重复加分,

(九)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总结推广“溆浦经验”(此项最多计4分)

乡镇(办事处)、县直部门创建且经市县信访联席办认可的“枫桥经验”本地化典型经验,一个计2分;被省信访联席办推介的,一个计4分,

(十)工作通报情况(计扣分不超过4分)

1、信访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县通报表扬的(年度评先奖励不计入加分范围),每次计4分、3分、2分、1分;被中央、省、市、县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3分,2分、1分。

2、信访工作被省、市、县调度约谈的,每次扣4分、3分、2分。

(十一)荣获荣誉、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加分项)

1、荣获2024年度国家级荣誉(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央信访联席会议表彰)先进单位或个人,加2分。此项最多加2分。

2、荣获2024年度省、部级荣誉(省委、省政府或国家信访局、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信访联席会议表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加1分。此项最多加1分。

3、荣获2024年度市级荣誉(市委、市政府或省信访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信访联席会议表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加1分。此项最多加1分。

4、年度专项信访工作特别突出,经县信访联席办认定的,酌情加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方式。指标采取量化考核方式,基础分为140分(月考核100分+年考核40分),扣分保底,加分封顶。

2、结果通报。每月考核结果,下月上旬书面通报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并报送县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年度考核结果,报请县委、县政府发文通报。

3、结果运用。按照年度考核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拟选排名前列的单位,报请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全县信访工作先进单位。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非正常死亡等涉访恶性事件的;信访干部严重违纪违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信访问题引发网络负面炒作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年度内3次及以上被约谈的,取消年度信访工作评先资格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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