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考作文的写作范例汇聚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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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考作文的写作范文【第一篇】
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下简称用能)以及从事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焦炭、煤气、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
第三条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在节能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制止、检举浪费能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工业集中的地区,应当对电镀、铸造、锻造、热处理等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禁止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小火电、小电镀、小水泥、小造纸、土法炼焦等工业项目。其目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已建成的前款所规定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
用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没有合理用能篇章或者合理用能篇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年综合用能二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二百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合理用能篇章进行评诂。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资金中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扶持节能项目和开发节能产品。
第十二条财政、税务和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制定节能技术和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过程中用能较多的产品制定最高能耗限额。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能耗定额,并按照用能单位隶属关系下达和考核。能耗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目录之外,确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对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山东省节能产品证书和节能产品标志。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节能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生产用能产品的企业应当执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的强制性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用能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八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年综合用能五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五百万千瓦时以上的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市(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进行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机制,推行节能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健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从节能的价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
用能单位超过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超用部分收取消费能源加价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浪费能源加价费用于节能措施,其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必须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用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设备,提高保温绝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用能。
建筑节能、市政公用事业节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大力发展城市燃气、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热水取暖。对原有分散的蒸汽取暖,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逐步改为热水取暖。
第二十九条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单位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积极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鼓励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型煤和节能灶。
第三十条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应当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
第三十一条对用电负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实行分时电价。用电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设备的用电时间,充分利用低谷期电力负荷。
鼓励用能单位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余能和低热值燃料。
第三十二条城乡的照明,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安装节能控制装置。
第三十三条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能源,保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能源供应单位供应能源时,必须向用能单位出具能源质量报告。所供能源质量必须与质量报告相符。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五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鼓励用能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提高能源利用率、选用替代材料等节能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十七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第三十八条从境外引进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耗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等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关闭。建设的项目属于经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对违法审批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山东省节能产品标志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或者在用能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与实际不相符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最高能耗限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第四十三条企业生产的用能产品不符合耗能的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能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照不超过该设备原值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更新改造、继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者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能源供应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应能源,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除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外,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依据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从事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山东高考作文的写作范文【第二篇】
山东高考分数线公布,高考投档总分相同比单科。在平行志愿模式下,可能会有总分相同的多个考生同时满足院校投档条件的情况发生。为保证考生提档时在全省位次的唯一性,我省规定:当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照单科成绩,高者投档。学科顺序如下: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基本能力。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基本能力。如果有考生总成绩、单科成绩和所报考院校均相同时,则按照在考试之前随机生成的随机数大小确定投档次序,随机数大的次序在前,从理论上讲,在录取中使用随机数比较位次的可能性极小。
山东高考作文的写作范文【第三篇】
高考语文考试刚刚结束,各省市高考作文题目陆续公布,网易河南第一时间公布高考作文题目,包括20全国卷高考作文题、2013年各省高考作文题目,随后名师对高考作文进行点评,并公布高考满分作文,高考零分作文。
2013年全国卷高考作文题:放下顾虑。
2013新课标卷高考作文题:船主与油漆工(含陕西、河南、吉林、海南)。
2013年北京市高考作文题:火车巡逻员的'故事。
2013年江苏省高考作文题:忧与爱。
山东高考作文题:我辈既以担当中国改革发展为己任。
2013年河北省高考作文题:把握方向。
2013年浙江省高考作文题:站在路边鼓掌的人。
2013年福建省高考作文题:人生中的赛跑。
2013天津卷高考作文题:清水还是浊水材料作文。
2013年湖南省高考作文题:一只伸出的手。
2013年辽宁省高考作文题:大隐隐于“乐”
2013年重庆高考作文题:拯救冷库工人。
2013年湖北省高考作文题:科技的利与弊。
山东高考作文的写作范文【第四篇】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联想,写1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60分)。
某书店开启24小时经营模式。两年来,每到深夜,当大部分顾客离去,有一些人却走进书店。他们中有喜欢夜读的市民,有自习的大学生,有外来务工人员,也有流浪者和拾荒者。书店从来不驱赶任何人,工作人员说:“有些人经常看着看着就睡着了,但她们只要来看书,哪怕只看一页、只看一行,都是我们的读者;甚至有的人只是进来休息,我们也觉得自己的工作是有意义的”。
要求:
1。选准角度,自定立意;。
2。自拟题目;。
3。除诗歌外,文体不限;。
4。文体特征鲜明。
山东高考作文的写作范文【第五篇】
首先,对于体育的重视是众所周知的,他为什么从青年时代就看重体育呢?这篇文章也许为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揭晓了他的思想:体育是与人的生命历程和乃至国运的发展融为一体的。
强健的肌肉、刹那的反应、迅捷的速度以及优美的体态等等体育所追寻的价值,虽说表现于竞技之中,但绝不只是为了竞技。更高、更快、更强,恰恰是人类生命历程的核心要义。生而为强和生而为弱的先天差别,在体育面前恐怕就是微不足道的事情了。因为无论是强还是弱,我们都要面对身体每天的变化,都必须想方设法让自己变得更强。领悟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顺理成章地避免两种有害的心理状态:强而自喜或者弱而自悲。
也许因为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弱而自卑这种心理状态更普遍一些,所以毛主席特地多加了一句:“吾生而弱乎,或者天之诱我以至于强,未可知也”,“ 天之诱我”云云,当然不是顺天受命的消极,依我看,这话发表在《新青年》这种先驱杂志上,恐怕正是为了激励暂时而弱的国民,不要轻贱自己的宝贵生命,一人之弱,乃至于一国之弱,都是暂时的,只要人人发愤图强,将自己变成一个强者,则国运也可转弱为强。
其次,它还进一步启发我们:强弱的转化自会发生,弱者变强固然美好,但它们并不是无条件的。强的不会轻易就弱了,弱的也不是喊喊口号就能转强。
“滥用其强”为何就会让至强者至弱?即使在体育竞技中,我们也不会将“强者”的称号献给那些只有速度和力量的人,人们往往更看重竞技者的体育道德:是否恪守公平公正,是否敢于不耻最后,是否为了国旗的光芒而拼搏,是否愿意将金牌的荣耀分享给同胞?如果他只是为了一己之私,那么全世界都会斥之以“滥用”之名,则肌肉虽未退化,生命的内涵已然转为至弱了。
相反,如果弱者能够始终如一地勤自锻炼,将生而为弱视为上天在苦我心志,劳我筋骨,饿我体肤,空乏我身,行拂乱我所为,动我心而忍我性,一天天地增益我之所不能,则无论是在体育领域,还是在其他方面,乃至整个生命历程的`抽象意义上,都会成为一位强者。
但生命的由弱转强,毕竟是痛苦而艰难的,“久之”啊,“久之”,简简单单地两个字,怕是已然道出了毛主席对于当时中国国民与国运的预见——没有长时间的坚忍和长时间的奋斗,要让百年自悲的国民,有勇气希冀强与弱的转换,敢于去改变自己的生命历程,让积贫积弱的中国转弱为强,就只能是一句口号了。
及至今日,中国的复兴虽初见曙光,但我们仍然能从毛主席的《体育之研究》中获得启示:发展体育绝不只是为了在奥运会上夺一面金牌,中国也还谈不上一枝独秀。恰恰相反,一次体育盛会正可以让我们意识到:世界上仍然强者林立,每一个中国人都必须避免看到一点强的方面而自喜;避免看到我们暂时的落后而自悲,以辩证的目光和积极的心态谨记强与弱的矛盾转换法则,仍将是我们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赖以生存和致胜的法宝。
1篇好的文章做到言有尽而意无穷,要具有哲理启发性。如同欣赏一支优美的乐曲,曲虽终但余音缭绕,给人留下无穷的韵昧。在结尾巧妙发问,引发读者思考,将文章的意蕴加以深化,体现出作者思考的深刻性与独特性,启示人们进行思考,深化了文章的内涵。其突出的优势是能够提醒读者对文章论及的问题作进一步思考,启发人心,有效地延展思想的长度,或拓展思维的深度。
在文章结尾处,用精彩的语言描绘出既有诗仍画意又有丰富思想的艺术画面,达到景中有情,情中有景,字字句句皆有情,达到高考作文“意境高远”之要求。
此外,也可以用名言、警句、诗句、俗语、歌词等收尾.或者是以抒情的方式收束文章.或是运用排比、比喻等修辞,使文章意味深长,发人深省,回味无穷。
山东高考作文的写作范文【第六篇】
材料:近年来,素有“语林啄木鸟”之称的《咬文嚼字》杂志开设专栏,为当代著名作家的作品挑错,发现其中确有一些语言文字和文史知识差错。对此,这些作家纷纷表示理解,并积极回应。中国作协主席铁凝诚恳地感谢读者对她的作品“咬文嚼字”;莫言在被“咬”之后,也表达了自己的谢意,他表示,请别人挑错,可能有是削除谬误的好办法。
要求:选准角度,自定立意;自拟题目;除诗歌外,文体不限,文体特征鲜明;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
审题:1.找关键词法。可从材料里找到有关核心事件及情感态度的关键词--“确有”“差错”,“积极回应”,“诚恳地感谢”,“表达”“谢意”。那么整个事件及当事人的态度也就一目了然了:我确实有错,被别人指了出来,对此表示感谢。
2.由果求因法。铁凝、莫言都表示感谢,为何?因为他们作品中有错误,被别人指了出来;由此他们和读者都有所收获。
3.多角度分析法。就本则材料而言,可从三个角度分析:杂志角度--有错就挑,不管你名气有多大;名人角度--放下了名人的架子,虚心接受别人指出的错误;从两者的角度--你有错,我指出,你进步,我发展。
从名人角度:1.放下架子更显高大;2.虚心听取别人意见、知错就改是一种美德;3赞歌只会让你停止不前;4逆耳之言会让你更清醒,促使你更进步。
从两者角度:1.双赢;2进步发展之道。
注意事项:了解并分析这则材料的.含意对于高中生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但越是好分析好立意的写出的文章就越容易流于一般。就本次高考作文而言,要写出有新意的,高于其他同学的作文,就要揣摩一下高考出题人的意图了。其实材料和出题人意图之间就隔一层纸,捅破了这层纸,就会在立意上略胜一筹,这也为写下高质量的作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这层纸就是材料对现实的映射,即材料的比喻意。
现实中相似的现象比比皆是:明知自己错了,也不改,如果别人再在背后或当面提出便恼羞成怒;一些明星如是,一些高官一些部门如是,即便有的普通人亦如是。而可喜的是,有些人面对这些“错”,勇敢地站了出来,就像龙应台毫不客气地说“我很生气”一样,勇敢地指出了当局的错误;而更可喜的是,被指出的一方已开始不再遮掩了,已然公开承认,已然着力改正了。一些安全生产问题,一些食品质量问题,一些百姓就医问题,等等,有关部门都在一步步改善。我们欣喜地看到大至国家,小到地方或个人都在一步步改变着,发展着,进步着。
如果从这个角度深入探究,文章就会显得有厚度、有深度,再加上一些文采,写出1篇上乘之作便不再是一件难事。(梁山现代高中张继全2013/6/7)。
张继全。
山东高考作文的写作范文【第七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处理用水纠纷;。
(六)负责国家分配给我省的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市(地)、县(市、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省的综合规划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的综合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或者流域综合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的综合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水产和水土保持事业;应积极采取喷灌、滴灌、管道灌溉等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第十七条兴建引用黄河水工程,应对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进行科学规划,防止渠道淤积、土地沙化和引起涝、渍、碱灾害,并应妥善安排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兴建水工程需要迁占、移民的,应按照受益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好移民和迁占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所需安置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扩大城市供水规模,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运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污废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排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对已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补源措施,严格控制采水量。
在海水入侵地区不准增打深井并限制开采量。
第二十四条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防汛设施,导航、助航设施,水文和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水文测验河段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省和跨市(地)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农户生产、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使用其他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一条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对农业灌溉取水,可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补源以及补助节约用水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地)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的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和维护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破坏水工程行为作斗争的;。
(五)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截水、阻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验河段、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至一万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或迁移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迁回原址,可以并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水资源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高考作文的写作范文【第八篇】
“拍死一只蜘蛛不过是一件小事罢了,别怕,你一定可以做到的!”我紧紧地握着拳头,毫无底气地给自己打气。
近了,更近了。
我只要操起手边的任何一样东西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这只是蜘蛛拍死,可是我四肢僵硬,什么也做不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向我逼近,一步又一步地向我逼近。
此时,我只觉得无比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