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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学教学论文题目大全(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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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学论文题目【第一篇】

刘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04级侦查学研究生110035)。

摘要:本文从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基本原则、审查、选任和条件这几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论述,提出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文是对笔者掌握资料的综述。

关键词:司法鉴定资格改革。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什么样的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鉴定结论,或者说什么样的人具备鉴定主体的资格,这是司法鉴定制度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颇具实践意义的问题。

鉴定主体资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当中有40条涉及到对鉴定的规定。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其中就包括鉴定主体资格。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中关于鉴定主体资格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至少进行过3次以上的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如美国1937年制定的《统一鉴定证言法》等。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史料证实,我国最古老的鉴定活动产生于距今两千余年的奴隶社会。在周朝就有了为诉讼服务的伤害鉴定。封建社会鉴定手段较为普遍,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也较宽,并制定有许多法规。我国唐、末时期,鉴定制度发展到较为完备的程度:唐代将鉴定人“作虚假结论依罪受罚”加以法定化;宋代的法律规定了鉴定官员的身份与职责、检验内容、检验记录的格式等,说明鉴定管理制度有了雏形。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制度确立于本世纪初期。19《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问题作出规定,但这部法典末获得批准。19清政府颁布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此中对鉴定作了较多的规定,仅鉴定人就有2条:“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真相者,得用鉴定人”(第74条);“鉴定人须由审判官选用,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有一定学识经验及其技能者,均得为之”(第75条)。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很大发展,在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中起了积极作用。五六十年代公检法机关,根据当时的法规和各自办案的需要,分别制定了部门鉴定工作细则,作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共同遵守。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对伤情和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作了增补。1989年和1991年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问题作了规定。至黑龙江、重庆、吉林、深圳、河南、江西和河北陆续出台了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在8月14日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一次系统地确立鉴定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鉴定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

在确认鉴定主体资格的问题上有两种基本原则,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人主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鉴定权主义。

(一)鉴定人主义。

按照鉴定人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力机关并不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人资格,并不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无固定资格原则”。《美国法律词典》把“专家证人”解释为:“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是具有普通人一般不具有的一定知识或专长的人。受教育程度可以为一个人提供专家证人的基础,但是基于经验的特殊技能或知识也可能使一个人成为专家证人。”可见,在英美法系国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案件中的鉴定人,只要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认为其具备了该案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权主义。

按照鉴定权主义的原则,有关法律或权利机关明确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鉴定主体资格,或者将鉴定权固定地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所以,又称为“有固定资格原则”。具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将鉴定权授予个人。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应该在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注册;鉴定人注册名单的确定方法由行政规章确定;预审法官一般应在上述名单中挑选鉴定人。

第二种是将鉴定权授予某些机构。例如:按照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各种鉴定主要由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只有当这些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时,如涉及建筑学、工程学、机械学、艺术学等领域的专门问题,司法人员才能授权其他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种是前两种情况的结合,或者说是比较灵活的鉴定权方式。例如:德国既有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政府机构,也有民间的鉴定机构和具有鉴定资格的个人,而且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聘鉴定人,所以其鉴定人资格制度实际上是有固定资格原则与无固定资格原则相结合的,但是以前者为主。

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鉴定主体资格的审查这个问题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与实行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国家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是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包括两方面的审查:其一是聘请该鉴定人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其二是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的审查;而且以对方审查为主要内容。这种资格审查方式属于“事后审查”。

事前审查”。

鉴定主体的选任。

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与诉讼模式紧密相连。在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往往是司法机关的权利。而在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司法鉴定主体的选任并不是司法机关的专权,当事人也有权选任司法鉴定人。但随着两大法系的融合,大陆法系国家在鉴定人的选任上在坚持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或当事人的建议权。

在鉴定人的选任上,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二章“侦查”中,实际上确定了侦查机关对鉴定主体的选任权。此外,公检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章、司法解释中对鉴定主体的选任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赋予了公检法机关,当事人并无权进行选择。《仲裁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主体权利的规定。

鉴定主体的条件。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主体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与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差无几,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也模糊不清。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不同,由于鉴定主体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者,承担着近乎法官的准司法职能,因而,担任鉴定主体也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

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笼统地规定为“有专门知识”。所以,司法鉴定主体的条件一般较高。

司法鉴定主体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条件、实践能力条件、法律知识条件、职业道德条件等。

专业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对其所从事的司法鉴定领域的专门知识有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比较深厚的基础理论和熟练的运用技术,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

实践能力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经验,经过考核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问题。

法律知识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具备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刑法学、侦查学等。

职业道德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符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我国现行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个部门的规定限定了司法鉴定的主体范围。实践中鉴定对象的范围日益扩大,使超出本部门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对象无法可依,使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找不到鉴定机构,或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权有异议,而被拖延甚至无法裁判。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权利义务等规定参差不齐。由于各部门的规定内容粗细不均,技术标准和法律水准不一,甚至失衡,往往会出现各行其是,造成矛盾、冲突现象,难以适应诉讼领域的逐步拓宽,新型案件不断出现,司法鉴定范围日趋扩大的新情况。

由于公检法机关都分别设置了鉴定机构而形成了各自为鉴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对鉴定主体资格的确定都是按照自己部门相应的法规文件进行,使各个部门的鉴定主体的水平参差不齐。

司法部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各自进行自己的司法鉴定资格考试,四川省按名额淘汰了三分之一,按这个比例划定分数线。总共是四门考试:司法鉴定导论、司法鉴定法律知识、四川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基本知识。这样的考试不能考出真实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任何在相应鉴定部门的人通过短时间的学习和背诵都能通过。

改革和完善之我见。

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基于以上认识,对确立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以下主要设想:

建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主体统一管理制度,确保司法鉴定主体严格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应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资格的审定和取消、鉴定人的业务培训和职称晋升、鉴定标准、程序、范围、对象的制定、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鉴定人的必要奖惩等等。

实行鉴定主体资格预先审定制度。司法鉴定所涉及的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问题,因而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要求是很高的。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需要确认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

国际上对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预先审定方式,即由有关机关预先确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单位,并登记造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员和单位才能受理司法鉴定。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法官临时审定方式,即当事人选聘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由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临时确认。还有的国家是兼取两种做法,既由国家明确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人员和机构,又允许民间专业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应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均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但是,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存在无鉴定能力的情况是难免的。对这类问题不得不由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建议其鉴定资格由省、部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或由省、部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安预定程序临时审定。

参考书目: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版。

公安部政治部编,刑事证据学,警官教育出版社,版。

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何家宏主编,证据调查,法律出版社,版。

小学教学论文题目【第二篇】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b.专著。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c.会议论文集。

d.专著中析出的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7]张和生.地质力学系统理论[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1998:

f.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9]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g.专利文献。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h.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1]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i.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年,月(日):版次.。

[13]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人民日报,1998,12(25):10。

j.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电子文献地址用文字表述),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21]姚伯元.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管理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eb/ol].:中国高等教育网教学研究,2005-2-2:

小学教学论文题目【第三篇】

杜海军。

社会阅历,是指一个人对社会、对事件的经历及理解程度。我们每天都在经历一些事情,每天都会对发生的事件进行思考,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对一些事物的看法则由浅入深,由表及里,这时,我们的阅历则日趋丰富。阅历对一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帮助人们妥善解决生活及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能够前瞻性地预测事件的发展,帮助人们正确决策。阅历之于法官,尤显重要。我下面从两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阅历是案件质量精益求精的保障。

案件质量,我们法官们每天都谈论,提高案件质量也并非一日之功,不能一蹴而就。我们会将法官的法学知识、社会阅历和解决问题的综合平衡能力相提并论。法官的法学知识,是法官办理案件高质量解决纠纷的前提和关键。没有较为浓厚的法学知识或者法学理论不全面,就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偏差,追究某一条文的字面意思,而忽略其立法背影和立法用意,不能综合理解并运用法律。

但是,有了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就能做一名称职的法官吗?当然不是。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从律师当中选任法官,并且将从事律师职业相当的年限作为前提。这样的规定,当然也就涉及了我们的议题,涉及了法官的社会阅历及解决纠纷的能力。

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法官采取的是自动升任的办法,只要你考取了司法资格,就会从书记员升为助审员,然后再到审判员(当然这需要报批,报批仅仅是形式而已),也就是说,在我国要想成为一名法官,只要考取了司法资格就成为现实。这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原先则并无考取司法资格的限制,而是论资排辈,我就是论资排辈而当上审判员的。这一改革意义重大,杜绝了法盲法官的产生。但这一改革需进一步深化,逐渐与西方国家法官制度接轨,应当进一步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当然以阅历作为重要一环。

阅历有时是很难考量,现在唯一比较直观的考量标准是年限,通常理解,年限越长,阅历越深。但这又不是唯一标准,善于思考并加以调研则是阅历丰富的又一重要条件。就拿我们法官来说,我们是办案,当然,在办案过程中会用心思考,并且对这一案件涉及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加以拓展,也就是法眼看案件,这样,当然是经历的案件越多阅历则愈加丰富。但是,也有些法官办案就案论案,不能用法学知识来分析、探讨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只会拿着书本中的条文去框,其结果,充其量只能算一个办案机器而已,这样的话,即使干一辈子法官,只能说他经历的案件多,若说阅历丰富则实在太牵强。

法官办案,光有法学知识,没有深厚的阅历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只能是空穴来风。处理案件的过程,是司法的过程,但并非单纯运用法律的过程,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的。这时法官就要在自己的法学理论指导下,分析情况,比对事件、案例,提出自己解决纠纷的方案或者判决,这一过程,就是法官阅历充分发挥作用的过程。如果法官阅历很浅,就不能进行对比分析,就不能预测判决以后将要产生的后果,就不会平衡各种矛盾和冲突,有可能会使很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二、社会阅历是法官调解得到突破的关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调解,调解的益处我在此不再赘述。我们东营市二级法院非常注重法院调解工作,并且有一些新的举措,比如在立案庭实行庭前调解。那么如何提高调解率,使调解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而取得新突破呢?阅历同样至关重要。我们每天处理的案件,很多都是同一类型的案件,有的甚至是极其相似的案件,我们就套用一种模式去调解吗?这是行不通的。即使案件相同,当事人也不尽相同,性格脾气甚至迥异,采取相同的方式进行调解,可能使一些能够调解的案件最终因方法简单而不能产生很好的效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调解时,法官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做工作,这样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做这种工作时,法官的阅历是相当重要的,法官凭借自己丰富的阅历,分析案件的成因,预测案件的走向,对症下药,妥善的提出解决纠纷的合理建议,以使案件及时合理地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凭借自己的阅历有针对性采取措施会使纠纷及时解决,如果法官没有相当的社会阅历或者办经验,就不会提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提出的方案有时只是理想化的方案,在现实生活中行不通,当然能达成调解只能是一句空话。

综上,法官的阅历对法官办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使我们选任的法官具有相当的阅历呢?我认为应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建立法官选任制度,逐步实行从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中选任法官。现在有些省市已经开始试行这一制度,我们山东省也将从始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在实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也要尽量将一些考取了司法资格的有审判经验的法官充实审判前线。其二、建立专业化法官队伍,防止办案法官与非办案人员交流过于频繁。现在许多法院,不从事办案的人员也大多具有法官资格,因此,办案法官与非办案法官之间频繁交流在现实社会中非常普遍。这种情况,不利于法官队伍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法官能够充分汲取办案经验,丰富办案阅历,保持法官队伍相对稳定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者垦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小学教学论文题目【第四篇】

中学生的独立思想意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增加,在不断的学习和成长当中,逐渐有了自己的兴趣和爱好。特别是在体育方面,中学生会根据自身的能力,运动的方式,以及崇拜的偶像来选择自己喜欢的体育运动。因此,在中小学体育篮球教学中。教师可以将学生的兴趣作为教学的突破点,通过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来逐渐的增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自己投入性。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发育的同时,提升中学生的篮球能力。

1.篮球课重视程度不够,制约对学生篮球的兴趣培养中学生对篮球的兴趣不足是中小学体育篮球教学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由于学生自身的问题,以及教育环境影响,学生在平时的活动中很少参与篮球活动,对篮球的意识不足。很难充分的对篮球产生兴趣,这就需要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篮球课程的重视,帮助中小学生产生对篮球的喜爱,进而通过相应的游戏、环节、课件、视频等,来逐渐的加深学生的喜爱程度。起到对学生兴趣进行培养的基石作用。在平时的实际教学中,由于应试教育的原因。学校和家长更关注学生的成绩,因此数学,语文,物理,化学等科目占据了学生大部分的学习时间。甚至有的老师为了追求学生的学习成绩快速提升,在有些时候甚至占用学生的体育课,这种行为会严重的影响学生对体育的爱好,形成兴趣的阻碍。2.积极性不够中学生对自身的管理能力还是不强,在很多时候过于懒散,喜欢安静,不愿意进行剧烈的活动。因此,在篮球运动中的积极性不足。很多时候在体育课程进行时,有些学生能逃则逃,缺少自发性的学习运动,或者是在运动中不专心,动作不到位。久而久之身体和心理就会成为习惯,对篮球的喜爱程度也会越来越低。又或者有的学生因为自身的条件原因,体重过重,身高不足等,都不愿意甚至逃避篮球体育课。这就需要体育老师进行耐心的教导,从心理上进行对学生的教育。3.家长不支持很多时候由于家长的原因,传统的意识认为学生应该以学业为主,而缺乏了对学生的身体发育以及兴趣爱好的关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培养学生篮球兴趣的阻碍,因此应该即使与学生的家长进行沟通,帮助学生与家长进行交流,使家长了解学生的兴趣点。作为家长,也应该重视学生各方面的发展,重视学生的兴趣爱好的培养。

二、培养中学生篮球兴趣的对策。

对于中学生篮球兴趣的培养,更多的时候应该注重教学方式和形式的改变,传统的体育教学模式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在的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应该充分的抓住学生的兴趣点,通过扩大兴趣的形式来进行篮球的教学。1.通过多样性的篮球教学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篮球的教学中,我们要将篮球教学的书本知识完全的移动到实际的教学中,要在练习中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要通过各种的事例来使学生了解篮球的历史,使学生深切的明白篮球的内涵,感受篮球的魅力,进而在最大程度上提升学生的篮球学习热情,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体育运动态度。2.增加多媒体和视频教学、利用偶像教学模式帮助学生确定学习目标在篮球的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的形式开展对学生兴趣的培养,也可以组织学生和教师一起观看篮球比赛的形式来进行篮球兴趣的培养,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增加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情感,有利于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和老师进行及时的沟通,也可以使学生在通过看篮球比赛来确定以及所喜爱的偶像,我们知道偶像其实在很多时候变相的是一种目标,是一种前进的方向,通过偶像教学,可以使学生向自己喜爱的方向去发展。这是另一种对学生兴趣的培养和深化。3.增设篮球游戏教学,提高学生兴趣点在篮球的教学中也不要单一的进行篮球专业技能的教学,还要结合篮球知识点建立相应的篮球游戏,不仅能够增强学生之间的配合意识,也能增加学生之间的感情。使教学教育的目的最大化。学生通过游戏,可以逐渐的掌握篮球技能,并且提升自身的体能,在学中玩,在玩中学,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教学的效率和教学质量,也将教学的实际意义与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最大化。

结束语。

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让学生更主动的参与到课堂教学当中,同时开发了学生的学习潜能,提高了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率,希望每个教师都能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作为重点教学目标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化被动为主动,也提高了课堂的学习效率,让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这也是我们每一个体育教师的不懈追求。

参考文献:

[2]王桂珍.小学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兴趣的培养探讨[j].中华少年,20xx(6)。

小学教学论文题目【第五篇】

农村的体育教学是提升中小学生身体素质的重要工作,在当前很多中小学的体育教学工作当中,对乡本教研的模式实施科学的分析研究,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体育教师的教研质量,保证中小学体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1农村中小学实施乡本教研的重要意义。

1.1乡本教研是校本教研的有效补充:农村的人口密度相对较低,使得很多中小学的体育教师人员有限,单纯的依靠校本教研的模式完成体育课程的备课活动,很难切实保证中小学教师具备较高水平的教研质量。以乡为基本单位进行乡本教研模式的开发设计,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农村中小学教师在备课和课程设计等方面的交流密切性,使更大范围内的体育教师团队可以实现备课环境的改善,并对校本教研的不足之处进行弥补。另外,乡本教研模式的构建还能对当前很多农村中小学教师单轨制教学模式进行转型,使众多的中小学教学活动可以实现同年级体育教师的交流,增强教研质量。

1.2增进农村中小学教师交流频率:教师的交流是保证体育教学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尤其在我国素质教育理念不断普及的情况下,中小学体育教师的交流更是提升教研质量的基础。乡本教研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很多体育教师提供更加丰富的交流环境,使中小学体育教师可以将教学探索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实施完整的总结,并提升体育教育过程中的教学理念科学性,以便教师可以秉承更加科学的教育理念进行教学内容的合理设计,使全部的教学内容都能在交流互鉴的过程中得到更高水平的完善。由于农村的中小学体育教学存在硬件基础设置不足的情况,教师需要依靠乡本教研的机会对自身尚未熟练掌握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进行完善,使全部的教学活动可以在乡本科研活动的推进过程中实现教研水平的提高,使体育教师的突出优势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

2农村中小学体育乡本调研的实施策略。

2.1提升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协调机制质量:进行乡本教研活动组织的机构需要充分结合农村体育教师团队的建设情况,对跨校合作过程中的协调机制进行完整的建设,使所有的教师都能在科学的领导体制带动下进行合作机制的有效构建。另外,农村各中小学的校长和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对乡本教研工作进行高度的关注和必要的帮扶,尤其要对乡本教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高水平的领导环境,使乡本调研工作的推进能够更加顺利。

2.2提升乡本教研学科带头人的选取质量:在进行乡本调研工作设计的过程中,要对每一个调研组进行负责人的科学选取,使乡本调研工作能够在明确的引导机制和组织机制之下实现交流互鉴水平的提高。另外,选取小组负责人的机制需要进行有效的调整,既要保证各小组的负责人能够掌握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也要保证调研小组的负责人具备较强的领带能力,使小组的调研工作可以在有效的组织之下进行调研水平的提高。另外,对乡本调研负责人的选择要从转变调研组织结构的方式进行设计,避免乡本调研的团队单纯的依据组织需要的结构进行设计而忽视了对体育教学教研价值的关注,切实保证所有的教研活动都能切实起到提升中小学体育教学质量的作用。例如,河南省某乡镇是进行乡本教研组织结构设计的过程中,使用学校委派、个人自荐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小组负责人的选择,使各个学校的体育教师可以在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之下实现小组负责人的正确制定,提升了乡本教研工作的组织领导质量。

2.3完善中小学体育教师学科交流机制:虽然乡本调研可以使乡村范围内的中小学体育教师进行有效的集合,却难以保证中小学教师能够在更加广阔的层面内进行教研环境的改善。因此,要对现有的交流机制进行更高水平的完善,使用信息化技术对教师的交流机制进行更高水平的设计。教师需要在实施教研的过程中根据小学生的身体素质特点对教学方案进行延伸处理,使小学生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对体育养成教育进行更高水平的自我实践,并将教研结论进行交流,使其他教师能够在交流当中获得小学体育教育实践经验的积累,以便小学生的体育教育能够在乡本教研过程中得到整体水平的提高。教师团队需要对现有的乡本调研交流面进行合理的控制,保证所有的教研活动能够在更大的交流面内进行信息的有效处理,使所有的交流活动都能得到范围的保障。

3结论。

乡本教研是一种科学的教研方法,科学的进行乡本教研意义的分析研究,并对乡本教研在农村中小学的具体执行方案进行分析,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学活动的价值和意义。

小学教学论文题目【第六篇】

赏识教育是一种新型教学模式,其是在素质教育理念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现代化教学方式,在当前教学中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在现代中小学体育教学过程中,赏识教育方式的合理应用能够对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从而使体育教学能够得到很好效果。中小学体育教师应当对赏识教育的优势充分认识,从而对其进行科学合理运用。

首先,应用赏识教育有助于学生自信心的增强。在传统教育过程中,家长及教师往往对孩子会进行消极性评价,而对于中小学生而言,其身心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在受到否定性评价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其丧失信心,形成孤僻性格,缺乏主见,甚至会自暴自弃。在中小学体育教学过程中,通过对赏识教育进行运用,肯定并赞许学生所做动作,对学生进行鼓励,可使学生将自卑心理及怯懦性格克服,从而使学生自信心得以增强。其次,运用赏识教育可挖掘学生潜能。对于每个学生而言,其均具备一定潜力,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对于任何一个学生,当其有进步表现时教师均应当及时给予其表扬,从而使学生能够不断进步。比如,在立定跳远练习过程中,若学生首次起跳成绩为,在教师鼓励之后,学生可能能够跳,甚至更远,这样一来,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挖掘学生潜力。对于不同学生而言,其在体育运动方面差异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合理运用赏识教育,对学生积极引导,从而挖掘其各方面兴趣及才能。第三,运用赏识教育可对学生创新能力进行培养。在中小学体育教学过程中,通过对赏识教育合理运用,教师对学生成绩进行正确评价,肯定学生成绩,并且对其进行表扬及鼓励,这属于能够产生良性刺激的一种强化方式,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但在评价过程中应当保证客观、公正,对于学生所存在的一些消极情绪以及问题,教师应当善意指出,从而使学生能够不断努力。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可对学生争强好强心理进行充分利用,通过游戏及竞赛方式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其积极性,使课堂气氛更加活跃,并且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对其创新能力进行培养。

1.积极鼓励赞扬以激发学生内动力。对于每个中小学生而言,其均希望能够得到教师赞扬,教师赞扬可使学生获得心理满足。在教师赞扬情况下,学生能够充分发现自身能力及存在价值,从而使其自信心、自尊心以及进取心均能够得以有效增强,这种动力能够对学生产生一定激励作用,使其对更高更新目标积极追求。在当前中小学体育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依据学生年龄特点,通过两种方法实施赏识教育,即语言赞扬法与行为动作赞扬法。其中,对于语言赞扬法而言,其包括书面赞扬及口头赞扬,口头赞扬就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利用激励性语言对学生听觉进行刺激;书面赞扬就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利用书信、纸条对学生进行赞扬,或者在考评语中对鼓励性语言进行运用;行为赞扬法就是利用各种行动动作对学生进行赞扬与鼓励。

2.善于发现学生优点。在赏识教育实施过程中,善于发现学生优点属于前提条件,未能够发现学生优点,也就无法实施赏识教育。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些学生可能会比较胆小,然而这些学生也可能会出现大胆举动,一些平时表现比较差的学生也有表现较好之时,作为教师应当将这些及时抓住,并且给予其必要表扬,对学生积极鼓励。这样一来,可使学生在体育课堂上充满热情及兴趣,可使其积极参与教学过程中,从而使体育教学取得较理想效果,促进学生向更好方向发展。

3.对学生尊重及关爱。对于教师而言,对学生尊重及关爱应当遵守最基本道德规范,然而在传统教育中,教师更多地是对学生指责批评,甚至对学生贬低与侮辱。这种做法不但会对学生自尊心造成严重伤害,并且还会导致学生有厌学情绪产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并且要主动接近学生,通过对学生关爱使其能够产生共鸣,师生之间距离逐渐拉近。在教学过程中,对于体育水平较低学生,教师应当给予其更多关爱,通过教师对学生关爱能够使师生情感不断加深,使学生对教育更加愿意接受。所以,在赏识教育实施过程中,对学生关爱及尊重属于首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够保证赏识教育得以真正实施,促进学生进一步复发展。

三、结语。

在当前中小学体育教学过程中,传统教育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实际教学需求,为能够使教学得到更加理想效果,教师应当对赏识教育进行合理运用,在教学过程中善于发现学生优点,对学生积极鼓励,并且尊重及关爱学生,从而使学生增强自信心与学习兴趣,在课堂教学中积极参与,使实际课堂教学得到有效提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婕.赏识教育的内涵、功能及实施路径[j].才智,20xx(14).

小学教学论文题目【第七篇】

自20世纪80年代初,党和国家提出“严打”方针并组织实施以来,“严打”作为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治安的一项长期刑事政策,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走过了20个春秋,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功不可没,但每次“严打”斗争在取得短期性阶段效应后,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相当严峻。阶段性“严打”没有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来,“严打”的社会基础,“严打”的对象,“严打”的方式都发生有规律而跳跃变化,为了从根本上扭转社会治安,把“严打”作为一项长期的刑事政策,以江总书记“与时俱进”的思想为指导,建立严打的长效机制很有必要。

一、建立统一的“严打”思想理论体系。

1983年的严打,是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状态的发展趋势提出来的,当时我国正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文革”十年沉积下来的社会矛盾凸显出来,刑事犯罪迅速飚升;90年代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经济阵痛带来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象洪峰一样逐年上涨,特别是首都北京连续发生4起抢劫银行杀人案,于是党中央4月又一次作出了“严打”的重大部署;世纪之初,随着改革的深入,旧的经济体制不断被打破,而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经济运行机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尚难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社会秩序混乱和有失规范现象比较严重,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引发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特别是在一些城市和乡村,恶势力称霸一方,作恶多端。有些地方的恶势力逐渐演变成为更具有破坏性和危害性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些黑恶势力甚至染指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于是,在4月,中央召开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部署“严打”整治,期望在两年内实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的目标。

“严打”方针的提出,根植于计划经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政治上由人治转为法治,社会关系由封闭的社会转为开放的社会,联产承包首先松动了几千年沿袭下来的农民对田地的依附关系;政企分开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弱化了行政管理的凝聚力和控制力,单元楼群住宅兴起,淡化了居民互相约束监督的义务感,社区阵地控制能力大大削弱,原来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不灵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我们时刻把握社会治安的脉博,随其跳动而作相应的改变,并提前作出预测施以对策,因此,要求我们以一种科学的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思想理论作为指导我们进行严打的思想武器。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略,是“严打”的理论基础。另外,“宽严相济”、“双基原则”(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也是“严打”理论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立统一的“严打”法律体系。

1983年,在原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这是国家权力机关第一次打严打的刑事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但在实质上,“严打”依政策进行,依两高一部的刑事政策进行,显得使“严打”失去了法律根据,依政策而不依法律,毕竟一个权宜之权,随着新《刑法》和《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已废弃了原有的两个“严打决定”,刑事法律更加规范统一。所以我们要以“依法治国”为“严打”的思想基础,就必须统一规范“严打”的法律体系。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严打”的对象显然是爆炸、杀人、抢劫、绑架及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但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战中都没有“重罪”与“轻罪”之分,因此,实事求是地建立“重罪”与“轻罪”理论,并施与相区别的刑事打击策略,是建立统一的“严打”刑事政策和法律体系的前提,目前的当务之急是把“重罪”从《刑法》中分离出来,制订对其进行审判和科刑的“严厉”法律或重新对“两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在程序上、实体上区别严重刑事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

制订统一的“严打”刑事法律体系,就是把“严打”的刑事政策上升为体现全国人民意志的刑事法律,刑事政策的连续性毕竟没有刑事法律的连续性那样旷日持久;刑事政策的严肃性毕竟没有刑事法律的严肃性那样震慑有力,“什么问题突出就坚决解决什么问题,哪里问题严重就抓紧整治哪里”,毕竟是一种权宜之策,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被动措施,只有制订统一的“严打”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严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建立统一的“严打”运行机制。

“严打”不应是单一抓捕判杀,而是要强调整个社会的综合治理,在建立了统一的“严打”思想体系和法律体系之后,首要的问题就是要迅速建立统一的“严打”运行机制。

1、严打仍应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

三次“严打”为什么总是走不出“打不胜打”的怪圈?根源在于忽视了“打击犯罪并不能根治犯罪”的道理。犯罪率的涨落与国家、社会矛盾有关,而不是仅靠公安机关努力能遏制或通过“严打”达到理想控制犯罪的社会效果,任何作为外力的刑事法律和政策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区域内对犯罪发生作用,只有在消除或者至少减少社会矛盾与社会结构中诸多致罪因素的提前下,“严打”才能发挥其预防犯罪的功能。

2、改变现在不适应“严打”的司法体制。

纵观我国的三次“严打”,无非是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司法机关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但这些工作对司法机关而言,本来就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即使无有“严打”的提法,对严重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也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依法从严、从重。为了真正做到“严打”,就应改革现有不适应“严打”的司法体制,现在在司法体系中,“严打机构”是临时的,应建立长效的、完备的“严打”司法体系,如在公安机关建立“重案刑侦队”,检察机关另设“重案检控部门”,法院建立“严重刑事犯罪审判庭”等等。

3、进一步落实专案督办制度。

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单位要落实专门力量,做到专案专办,在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的基础上,由领导逐级挂帅、督办,掌握进展,落实措施,动用各种侦查手段力求除恶务尽。

小学教学论文题目【第八篇】

我国律师业经过曲折的发展,现已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起步阶段。律师事务所作为自收自支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适应市场、驾驭市场的能力。因此,律师业需要营销战略理论的指导。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理论仍属空白。然而,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代表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水平的高低。发展我国的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理论,不仅可以完善我国服务营销理论体系,更可以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营销实践,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水平,从而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一、服务经济时代需要律师业的发展,律师作为自收自支的中介组织,营销战略应包括:战略目标、市场细分战略、营销组合战略、企业文化战略、品牌战略。

不论我们承认与否,服务经济已经踏着现代的节奏向我们飞奔而来。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差别越来越小的市场条件下,服务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主要因素。服务业的空前发展从整体趋势角度推动了律师业的发展。同时,由于服务发展具有“高速性,社会分工的复杂性,社会主体利益与规则的冲突造成的主体离心性”等特征,使得服务需要有一套灵活的规范体系。而法律服务本身具有的创造规则、维护规则的功能,更加剧了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但是,我国律师业发展经历曲折。律师业在建国后恢复,但由于“左倾”思潮,自1957年起,耽误了。1980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1993年律师业真正成为社会化、职业化的行业;1993年至今飞速发展。这三个阶段的发展使我国律师业开始走向成熟的市场化。这意味着我国律师事务所对管理及营销理论的研究必须起步,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的研究必须进行。

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是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下的职能战略中最主要的一部分。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应包括:战略目标、市场细分战略、营销组合战略、企业文化战略、品牌战略。

二、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必须有科学的理论指导,采取科学的制定程序与实施管理程序。

研究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问题,就必须研究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的制定与控制。律师事务所在制定营销战略时应遵循五个步骤:1、评析战略环境;2、确定营销目标;3、战略的评估与选择;4、实施选定的战略;5、进行战略调整。在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对战略实施的控制应分为六步:1、决定必须评测的业绩;2、建立评测标准;3、测定实际业绩;4、将实测结果与标准比较;5、采取纠正措施;6、战略的重新制定。

三、任何战略都必须首先确定战略目标,这样才能保证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不会迷失方向。律师事务所应当以客户满意为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的目标。

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是指具有法律服务需求或具有法律服务消费潜力的人。客户在委托决策时,会受到动机、概念、学习、倾向等因素的影响。客户决策的过程可分为认识问题、搜集信息、评估信息、决策与委托后的评估五个步骤。

客户在委托律师时会对法律服务的质量产生预期,客户预期与客户实际感受到的服务质量的差额就是客户满意度。如果客户感受到的服务大于预期,则客户满意;如果客户感受的服务等于预期,则客户不感到满意也不感到不满意;如果客户感受的服务小于预期,客户感到不满意。客户的满意度可以用客户重复委托率、委托百分比、委托决策时间、对价格的敏感度、对竞争对手的态度来衡量。律师事务所可通过建立投诉与建议制度、进行客户调查、追踪流失客户的方式评测客户满意度。由于客户满意是律师事务所提高美誉度、提高客户忠诚度、保障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客户满意是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的目标。

四、律师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性。因此,必须根据这一特性对市场进行分析,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采取定位战略。这是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的基础。

研究律师事务所的营销战略,首先必须了解律师市场。律师市场细分中的市场是指由具有委托律师需求的人员、组织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人员必须有委托律师的意愿、委托律师的能力及权利。

律师市场细分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据客户明显的不同需求特征将全体客户划分为若干个子客户群体的过程。律师市场细分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客户特征细分,包括依据人口统计学与社会经济学指标细分、地理细分、心理学细分。二是依据客户对服务的反应细分,包括依据客户的利益细分、委托方式细分、忠诚度细分等。

在市场细分后,要对目标市场进行选择。目标市场应该是存在未被满足的需求,有一定的购买力,未被竞争对手完全控制,本事务所可以控制的细分市场。确定目标市场后,应依据事务所自身的实际,选择实行无差异营销、差异营销与集中营销战略。

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必须对自己的服务进行设计,从而确定律师事务所以及服务、服务组合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这就是定位。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在组织机构定位、服务组合定位、单一服务定位三个层次上进行定位。定位应当遵循受众导向、差别化、个性化、动态调整四大原则,并且按照决定定位层次、确定定位特性、将特性置于定位图中分析、进行定位选择、重新定位等步骤进行,最后,还要正确执行已确定的定位战略。

五、营销组合战略是许多营销要素运营战略的综合,它强调各要素之间的配合,包含了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的方方面面。因此,营销组合战略是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的核心。

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中最主要的部分要算营销组合战略。营销组合战略强调律师事务所各营销要素的作用,并强调这些要素的相互配合。

营销组合是一个传统的营销概念,由4p’s发展到7p’s。但是,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事务所的营销组合战略不能直接套用7p’s战略,而要根据律师市场的特点进行调整。律师事务所营销组合战略应当包括服务及服务组合战略、价格战略、人员战略、过程控制战略、有形展示战略与关系营销战略。

服务及服务组合战略包括服务开发战略与服务组合战略。服务开发要遵循构思、筛选、概念的发展与测试、商业分析、服务开发、正式上市五个阶段。服务组合战略包括单一服务战略与多服务组合战略。单一服务战略有利于树立事务所在某领域的品牌,但存在风险大的缺陷。多服务组合战略主要是解决产品线的确定问题,包括产品线的宽度、长度、深度以及发展方向。

定价战略主要研究律师事务所的价格构成。律师事务所的定价必须考虑律师行业对价格的限制,在此基础上,要在定价空间内确定价格。定价空间是指客户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律师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之间的空间。在定价空间中,如律师事务所推出的新服务对于整个目标市场来说也是新服务,则可以采取撇脂战略,取得超额利润,迅速收回开发成本。如果律师事务所推出的新服务对于整个市场来说不是新服务,则可采取渗透定价战略,以低价争夺客户,渗透市场。

展示可分为律师事务所有形展示、律师有形展示、服务有形展示三个层次进行。

人员战略主要解决人员的招聘与培训以及团队建设问题。人员招聘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或外部渠道,按照定义工作、工作质量与技能分析、确定工资、确定招募渠道、确定面试程序、面试并核实资料、确定聘用人员七大程序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应包括: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与发展史、纪律与礼仪、业务技能三大方面。团队建设需要有明确的目标、有效的价值体系、荣誉体系以保证激励员工的热忱,形成团队。

服务过程控制战略主要是建立服务规范化,应包括:客户接触程序规范化、法律服务程序规范化、日常工作程序规范化、公共关系程序规范化四个方面。

关系营销战略主要是建立与客户的长期关系,奖励“回头客”,以实现品牌忠诚,扩大并保持市场份额。包括核心服务战略、服务专门化战略、服务提升战略、关系定价战略、内部营销战略。

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合理建立并分别实施这些战略的基础上,注重各战略之间的协调,保障整个营销组合战略的成功。

六、企业文化是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它可以潜移默化的同化律师事务所成员,使他们凝聚在一起,将成员自我实现的满足与事务所战略目标的实现统一起来。从而在无形中约束事务所成员,保障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的实施。因此,文化营销战略是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实施的文化保障。

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得到全体成员信奉和遵守的价值观、信念、行为规范、传统风俗及礼仪等内容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具有人本性、综合性、时代性、无形性、个性化的特征。具有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融合功能与辐射功能等六大功能。

企业文化的塑造首先要分析事务所的历史与现状,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调整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强化员工主人意识、设计各种仪式及活动、树立英雄人物,形成律师事务所企业文化。

七、在律师事务所成功运用上述营销战略后,就可以将这些营销战略综合运用,达到事务所营销的高级层次―品牌营销。

品牌战略是营销战略的高级阶段,品牌战略就是通过对品牌这种独立资本与资源的运营实现营销战略目标。品牌战略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系统性与开放性,资本积累性与效益裂变性,原理共同性与主体多元性四大特点。具有识别功能、控制市场功能、促销功能、增值功能四大功能。品牌形象应以恰当的定位来突出,并以广告、口碑以及媒体宣传等手段来表现,以整合营销来强化。通过品牌形象的树立可以创造品牌忠诚,并可以实行品牌延伸与品牌扩展战略。

八、由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下列结论:

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理论在我国仍属空白。但是,这一理论的发展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应以客户满意为战略目标,以市场细分及定位战略为基础,营销组合战略为核心,企业文化战略为保障,最终综合运用,实现品牌战略。从而提高我国律师事务所驾驭市场的能力,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水平,最终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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