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奖惩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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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指导学生奖1
在校级以上的各种竞赛、活动中学生获奖,学校授予指导教师“优秀指导学生奖”。奖励办法为:
1、被指导学生获县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指导教师分别获得奖金100元、80元、50元。
2、按参赛学生在全县排名来定名次,奖励全县前五名,同类竞赛按最高级别确定(见市级通报),奖金分别为500、400、300、200、100元。
3、县里单独组织的竞赛及“春蕾杯”、“希望杯”发奖,按100、80、50元三个等次发奖。
4、被指导学生的作品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经学校商讨根据实际情况颁发指导教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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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奖惩制度2
1、凡在今后的工作中,除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外,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上交(上报)材料的、迟交或晚交的,发现一次扣款100元,以此累计。
2、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通过个人努力获得奖项的,学校将予以奖励,奖项说明如下:
3、学校常规性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直接按相关制度规定扣款。
4、临时性工作安排未按要求完成的,第一次教职工大会点名批评,第二次按规定给与经济处罚100元。
5、学校重大工作任务或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时,临时性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按要求完成的,初教职工大会点名批评外,给予经济处罚200元,次扣款的50%用于加班或弥补完成此项工作的人员。
6、未备课或未按要求完成超周备课的教师,将予以停课,每月只发300元生活费,其余工资用于聘请教师和奖励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
7、在学期末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市双语抽考中班级成绩第一,将予以任课教师300元奖励,若班级成绩在学校抽考的年级中排名第一,将予以任课教师200元奖励,若所带班级的抽考成绩在全市和本年集中都名列第一,将按最高标准即市级奖励标准300元予以奖励。
教师奖惩制度3
为进一步搞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校风,校纪,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结合我校实际,特定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教师应提前到校,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或早退,每次扣除当月出勤奖1分。如遇行政、教师值日,应及时到岗履行职责,如缺岗或迟到,每次扣除当月出勤奖1分。
二、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上课铃声落,任课教师必须进入教室,中途不能随意离开课堂,一经发现,按迟到、早退处理。
三、教师例会、周一升旗、学校集会、教研组活动、参加各类培训或其他应参加的各类活动,迟到一次扣4分。
四、眼保健操、课间操按要求教师要准时到岗,不得缺岗。在上有眼保健操的当堂课的教师应在岗,课间操全体教师均应到岗。缺岗一次扣2分。
五、教师因事请假应具备假条。事假半天以内应向值周行政请示,一天以上向校长办公室请示,准假方得耍假。事假半天扣除当月出勤奖2分,一天扣除当月出勤奖4分。事假时间累计计算,累计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如上班时间临时外出,需向教导处或值班行政请假并登记,返校后及时消假。如发现不假外出一次扣1分。
七、不假外出、旷工者扣除当月全部出勤奖,学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八、病假半天扣除当月出勤奖1分,一天扣除当月出勤奖2分,一天以上病假需具备医院证明。
九、迟到、早退、病事假均累计计算。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五次,升格处理,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分,达10次,每次扣2分,10次以上,诫勉谈话,扣除当月出勤奖。
(二)、病假待遇及相关规定:
待遇:
1、每月病假在5天以内,按日扣发出勤奖;超过5天升格处理,每天扣除当月出勤奖3分;超过10天,扣除当月出勤奖。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比例计发绩效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绩效工资按80%发放。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绩效工资按85%发放。
3、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绩效工资:
(1)工作√一米范文★√年限不满十年的,绩效工资按70%发放。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绩效工资按75%发放。
4、凡病假满一年的,从一年后起绩效工资均按70%发放。
相关规定:
1、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给与辞退。
2、凡病假超过一年的,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病情会诊认定,病情严重,应该休息的,可继续休息;会诊认定可以上班的,应该上班,如仍不上班,小病大病或以休假病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按旷工处理,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及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评聘资格;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3、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后方可恢复工作;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病愈后上班。
4、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及相关规定:
待遇:
1、每月事假3天以内(不含第三天),按日扣除出勤奖;3天及其以上升格处理,请假一天扣6分,事假达5天,扣除当月出勤奖;10天以上(含10天),当月绩效工资按70%发放。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从累计满一个月(30天)后开始计算,绩效工资按6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积180天)者,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绩效工资。
相关规定:
1、事假期满,仍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与领导联系、说明理由,按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2、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扣发请假时间工资、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连续矿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连续矿工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十、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交学校行政及绩效工资实施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教师公布。
十一、婚假、丧假、产假等规定假期按相关文件处理。
十二、每周考勤情况在教师会上宣布,一月公布一次。
十三、教师出勤情况将作为教师考核、评优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