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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生物教学计划(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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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生物教学计划【第一篇】

第一条根据《**省**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面推进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经济建设

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州财政的农业投入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发展三七、烤烟、辣椒等产业,加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打造知名品牌。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完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加强中低产田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加强乡、村级农技推广和服务的公益设施和队伍建设。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把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行政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经费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发展三七特色产业,推行三七无公害、标准化、基地化种植。在每年年度预算支出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三七基础研究。加强三七产业园区建设,加大三七制药、保健、化妆等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拓宽市场领域,提升三七产值在全州经济总量中的比重。

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烤烟、辣椒等优势产业。建立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加快烟水工程建设,推行烤烟标准化种植,提升烟叶质量。实施无公害、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和精深加工,打造丘北辣椒知名品牌,促进增产增收。

第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畜牧业,重点培育生猪、肉牛等优势产业,扶持畜、禽、渔养殖业。加强地方良种保护和培育,发展畜禽产品加工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畜牧业贷款,健全畜牧业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相结合。

对重大畜禽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常规防疫与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的维护和管理。加强石漠化治理。坚持封山育林、植树造林,营造生态公益林、经济林、用材林、生物能源林、水土保持林。鼓励单位、个人、机关干部和外商承包、租赁荒山造林。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每年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林业,逐步提高全州森林覆盖率和林产业的发展。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第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国家的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州人民政府在不突破上级下达采伐限额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各种用材比例。人工抚育间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的,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只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保证采伐量小于生长量。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大中型水利设施投入力度。以民办公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农民集资投劳参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形式参与水电开发。开发的水电资源,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满足本州的需要。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工业强州战略,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州、县财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工业项目通过相关评审后给予财政贴息。

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围绕**、砚山、平远三角经济区,建设三七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投资开发的企业,州人民政府按照投资总额和新产品获得国家批文的级别,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新产品研发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引进有实力的优势企业集团,对自治州资源和农产品等重点产业进行开发,推动全州工业的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培育的企业,在土地、能源、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与倾斜。

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土地征收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电信企业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信设施管护,提高信息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事业改革,拓宽邮政业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公路、铁路、水运和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公路与铁路、民航、航运的衔接,做好土地征收、移民搬迁工作,形成以公路、铁路、航运和空运协调发展的现代交通网络。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县至乡、乡至村的公路建设。实现农村公路乡乡通油(水泥、弹石)路,村村通等级公路的目标。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基础的城镇化建设。逐步把县城建设成为各具特色、功能齐全的城市,充分发挥县城作为县域经济中心的辐射、集聚作用和乡镇的依托作用,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协调发展。

城镇、乡村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应当体现少数民族的建筑文化风格。

第二十六条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边境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口岸、港口及边民互市市场的建设。加强和完善边境口岸贸易及边民互市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打造普者黑、坝美等精品旅游区,以民族风情、山水田园、岩溶地貌、跨境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品牌,把**建设成为面向泛珠三角和东盟的旅游集散中心及民族文化旅游基地。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积极开发建设以民俗、生态、乡村、休闲度假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品,鼓励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风味食品。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州级财政和旅游重点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三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章财政税务和金融工作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新增财力重点用于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并向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

县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按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向民族乡倾斜。

第三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民族机动金和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族机动金,边境县安排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安排的经费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当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

执行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县的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金融、税务等部门积极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事业,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完善社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运用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

推进金融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投资多元、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金融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州金融业安全快速发展,有效支持经济社会建设。

鼓励发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第三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第三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保护盘龙河、清水江、驮娘江、西洋江等重要河流水资源涵养地的生态环境。建设以盘龙河源头老君山和珠江流域治理为重点的生态工程。推进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和工农业用水安全。

第三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地的土地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实行统一规划、保护和开发。

第四十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委、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城乡污染,制定并实施农村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严禁城镇污染向农村转移。

第四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州、县财政加大对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投入比例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五章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统筹城乡教育,合理设置农村学校布点,促进教育公平。

第四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籍少数民族学生。在办好省定民族中、小学校的基础上,建立1所州级民族中学。没有民族中学的县,要在县第一中学开设民族班,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研究和管理,把双语文教师培训列入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学低年级开设双语文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双语文教学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创办高等职业学院。

**普通高级中学招生时,对本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残疾学生,给予加分照顾。

第四十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逐步扩大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比例,提高学生生活补助。加大对边境地区和内地高寒山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筹集一定资金,用于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中青年教师到边远山区和民族贫困山区任教。凡在这类地区任教的教师,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本人五年工资总额的补助作为建房补助费。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教师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优秀教师。每5年召开1次民族教育工作表彰会。

第四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科技人员,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加大科研和科普经费投入,科技三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四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每5年召开1次科技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民族文化,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建设和谐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

第五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确保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加强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纪念馆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加强乡村文化站、图书室建设。

第五十一条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弘扬优秀民族文化。民族文化和民族古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五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开发工作。严格保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挖掘、提升、丰富文化内涵,有效利用名城、名镇、名村资源。

第五十三条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电影和电视剧的译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州电视台开设壮、苗语电视栏目,丰富民族文化生活,扩大**的知名度。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实施村村通工程,解决农村群众特别是边境少数民族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难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重点加强乡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对艾滋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疾病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民族民间医药研究机构,加强民族民间医药研制开发,推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研究开发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五条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

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专家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巡回医疗,送医送药到村寨。

第五十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设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残疾人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实行特殊救助。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大对农村特困家庭的补助。

第五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健全基层管理机构,完善技术服务网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报酬。

第五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对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实施定点培训,州、县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每4年举办1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转移,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健康发展。劳动就业培训费用,除国家和省补助外,由州、县财政负担。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州、县财政应加大保险投入力度,逐步使社会保险覆盖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

第六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进行托养。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第六章扶贫开发与边沿地区、

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帮助制定和完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科技培训、产业培育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资金、技术、物资。

第六十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村寨,实施易地扶贫开发。对因守土固边需要而不能易地搬迁的群众,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六十三条州、县人民政府加大对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投入的幅度应随着财政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七章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选拔到行政学院(校)、民族干部学校和大专院校深造;选派到上级行政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在选派干部培训和挂职锻炼时,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对在州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选调进入国家机关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六十五条自治州在招录公务员时,划出一定的比例,定职定向招录少数民族人员,并适当放宽报考条件;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博士、硕士研究生到我州各级事业单位应聘的,经招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参加笔试,由用人单位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六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拔。在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干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州内其他世居少数民族应当各有1名以上干部在州属部门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各县人民政府班子和县属部门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其它工作人员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八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主创业。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放假3天。

每年的壮族三月三,苗族花山节,彝族、白族火把节,瑶族盘王节,回族古尔邦节,傣族泼水节,布依族牛王节,蒙古族草原节,仡佬族祭祖节,本民族干部职工放假1天。

第七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巩固边防,维护团结稳定,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为实施本办法经批准可制定具体措施。

第七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年级生物教学计划【第二篇】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素质教育,依法治校,进一步落实教育教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z中心小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的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制:六年。

第五条 学校服务范围及对象:王坝村小学阶段学龄人口、佐家村、宋山村、录柳村、曹能村中高年级学生。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教育和组织、协调、全乡各小学的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培养目标:使受教育者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会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广泛的兴趣和审美情趣。

第九条 学校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队伍素质;走教科研相结合之路,巩固发展办学特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个性,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四有”新人。

第十条 学校以“团结、勤奋、求实、拓新”为校风,以“严谨 求实 创新 奉献”为教风,以“ 勤奋 诚实 好学 善思”为学风。

目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创建特色学校。

指导思想:面向全体,全面育人,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目标:以体育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创建特色学校。

学校办学理念:为了孩子的明天。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面向全体,全面育人,协调发展。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主任、和教师。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负责人,校长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区任免。

第十六条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内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校长在任期内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改方案自主管理学校,对人员聘任、经费使用、设施管理、考核、奖惩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校长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规律办学,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充分发挥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教师学习政治,组织教师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努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依靠学校群众组织,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原则,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

四、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教研活动。

五、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及课外教育活动,确保这些教育和活动生动活泼、卓有成效地开展。

六、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为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校长如在任期内确因不能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通过合法程序,经学区批准,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教务处主任职责:

一、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订教导处工作计划,排好课程表、作息时间表、校历表。

二、主持教研组长会议,审定教研组教研计划,指导教研组工作,帮助教研组努力改进和提高各科教学。

三、主持班主任会议,审定班主任工作计划,指导班主任工作,帮助班主任提高班级管理水平,指导和帮助少先队开展工作。

四、深入课堂,深入班级、深入学生,及时了解检查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向教师通报,提出改进意见。

五、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和教育科学实验,积极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指导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撰写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论文,探索教育教学规律。

六、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课外活动,丰富课外活动内容,不断提高课外活动质量,积极开设活动课程和环境课程。

七、做好学校体育卫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八、负责教学质量的管理,搞好试卷考试、质量分析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及时向教师通报教学质量情况。

九、做好图书室、仪器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

十、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师档案以及各种表册资料的管理工作。

十一、协助校长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考核工作,积极完成校长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总务处主任职责:

一、搞好校舍的基建、维修与管理,保证师生安全。

二、负责学校财产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三、搞好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四、搞好学校保卫工作,严防偷盗现象和各种破坏活动的发生,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五、负责学校的绿化工作,不断美化校园环境。

六、主动积极地做好后勤工作,热情地为师生服务,做到服务育人。

第十九条 少先队辅导员职责:

1、根据学校工作计划拟定并认真实施少先队工作计划。安排少先队活动。

2、抓好少先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阵地建设,定期开展活动。

3、负责培养、训练少先队大、中队干部培训工作。

4、协同做好班集体建设工作,发挥少先队组织优势,对队员进行日常行为养成教育。

5、保管、使用好少先队各种资料和活动用品。

第二十条 会计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财经法令法规,执行财物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当好主管财经领导的参谋。

二。按财经规定计划,做好预算、决算,杜绝不合理开支,合理使用资金。

三。按会计的工作标准,凭证填写准确,数字清楚无误,手续完备齐全,月报表及时。

四。每月向主管校长汇报财经支出情况,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学期收支情况,做到帐目公开。

五。保管好帐目、资料、档案等。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范围用现金,同其它单位之间的经济来往应当尽量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

2.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3.单位支付现金,需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

4.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日月结,帐款相符。

6.事业经费支出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签字及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教研组长岗位职责

一、按学校教学教研工作制订本学科教研活动计划。

二、按计划组织本组教师学习教学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三、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教师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改革课堂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四、指导本组教师进行教改实验,组织教师撰写教学论文和总结。

五、协助教导处对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与考核等教学过程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图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图书管理人员要具有高度自觉性和责任感,尽可能利用图书为师生服务,为教学服务。

2、要做好图书的验收、登记、造册工作。

3、加强图书管理,所有图书都要进行分类、编目、与排架。

4、所有藏书要进行财产登记,做好图书的统计与清点工作。

5、加强对图书流通工作的管理,做好图书的借阅工作,同时要提出图书的注销剔旧书目,列出名细,报学校审核。

6、科学组织和精心保管图书,做好图书室的清洁卫生工作,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要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

⑴根据本班学生的特点,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法纪、安全和行为规范教育,以及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培养学生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⑵学期初有班级工作计划,学期末有班级工作总结。

⑶认真填写通家书、班级学生学习成绩册、成绩分析表、学生信息情况、“两免一补”表册等有关表格并及时上报学校。

⑷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努力营造事事有人干、人人有事干的班级管理体制,充分形成团结、拼搏、向上并有正确集体舆论的班集体。

⑸关心、组织好本班学生的学习。协调好科任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经常与任课教师交流,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并及时向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反馈。

⑹认真上好班会课,要向学生传达学校有关会议精神。严禁利用班会课上其它与思想政治教育及班级管理无关的课程。

⑺每天坚持做到5到场,即:卫生检查到、遇班级劳动到、学校集会到、班级集体活动到、突发事件必须到,并作好组织或处理。

⑻关心学生的生活及身体健康,遇学生伤病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经常向学生作安全、卫生防疫、生理心理知识宣传教育,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⑼加强家校联系工作。经常向家长反馈学生在校的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争取家长的配合。努力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学生请假外出或私自外出达一节课内,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向学校导教处汇报,并在两节课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达半天以上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汇报。

⑽按时完成或组织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地向学校提供本班学生的各种材料、汇报各种情况、填报有关报表。

⑾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乱收费。

⑿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规范学校教育教学和常规管理。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

第二十九条 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中心,贯彻小学德育纲要。进一步建设好德育领导小组。健全工作网络,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教材、有基地、有措施。提倡必要的礼仪,增强爱国意识,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

1、各科教学都要有机渗透,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校级、班级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适合小学生年龄特点和身心的教育活动、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寓思想品德教育于活动之中。加强指导文明班评比、班集体建设。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作用。

4、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校园文化特色,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思想品德教育。

5、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客观评价学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对少数落后的学生要热情关怀,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6、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办好家长学校,搞好家庭访问,各班建立社会联系点并有计划活动,抓好共建精神文明单位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教育。每周晨会定期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国防教育与小学生行为规范教育。

第三十一条 贯彻实施《国旗法》,除假期和休息日外,每天升挂国旗。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

第三十二条 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三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观念,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教学常规,教学工作每个环节都有具体要求,有检查、有指导、有措施,特别重视课堂常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要开齐、上足,不允许擅自停课、调课、改上其他课程,维护课程计划严肃性。

第三十五条 积极认真、有效地开展教研与教科研工作。

1、教研、教科研应有组织、有专题、有计划、有实施、有记载、有成效,并加强调研,不断深化。

2、大力开展备课、说课、上课、评课系列活动。

第三十六条 改革考试制度,考试时教师应热情关心学生,不得弄虚作假,不能作任何暗示。加强学生通家书填写工作。既要真实反映学生状况,又恰到好处地发挥鼓励作用。

第三十七条 提倡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要有专人管理,有校产登记和使用清单,同时做好整理,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程序。严肃招生纪律,不收不足龄学生,坚持升留级标准,控制留级生,逐步实现不留级。

第三十九条 教材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教辅读物。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条 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履行学校有关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课本收费标准,依法向部分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校产分类造册,严格公物流失和浪费,非正常损坏要赔偿。经常检查维修校舍,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加强学校环境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职责。做到环境整洁,秩序正常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五条 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不断完善、修订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卫生区域要检查评比,做到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垃圾。

第四十六条 搞好校园绿化,种好管好花草树木,不随意攀摘现象。

第四十七条 搞好校园环境布置。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黑板报定期更换,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朴实美观,体现教育性。

第四十八条 建设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生活环境。加强修养,建设和谐的团结文明的人际关系,认真及时处理好家庭关系,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第四十九 教室桌椅整齐,窗明几净,物归有序,摩托车进校门熄火,保证安静的校园环境。

第五十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宣扬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持抵制、不健康歌曲、儿歌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不允许商贩在学校门前摆摊设点或进校门推销。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防火、防盗、防电管理,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

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学生不讽刺、歧视,不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廉洁从教,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参加和封建迷信活动。努力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职责,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文化培训。

人人学会并使用现代化教学工具,逐步学会自行设计制作课件。

学校坚持对教职工期末考核。

第五十六条 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溺水、火电等意外事故。

第五十七条 按绩效考核办法对教育教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教学质量差的教师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制度》进行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道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学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初等教育)。

第六十一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极个别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纪过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关心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和继续读书。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两免一补”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可向学校、班级、教师提意见。

2、参加学校、班级开展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3、在学习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

4、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和纪律,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八章 附件

第六十五条 学校所有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并修改章程有关条款。

七年级生物教学计划【第三篇】

一、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教学方针,以“教学为主、育人为本”为原则,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使每一个学生通过学习生物,能够对生物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且初步掌握学习生物的方法,能从生物的角度去分析问题。

2、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新世纪知识经济时代所需要的人才。注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并在教学中充分利用教材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全方位发展。

3、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指导思想,优化课堂教学结构,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结合各班学生实际,创造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知识水平。

二、教学方法

实验探究法、启发式教学法等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等能力。

三、教学管理目标

1、让学生掌握生物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了解并关注这些知识在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

2、使学生了解人类的进步与生物发展的联系,培养学生热爱生物、热爱科学的态度,并为学生确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奠定基础。

3、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精心设计导语,激发学生兴趣;生动的语言,激发学习兴趣;情感教育,激发学生兴趣;精心诱导、强化教学,激发学生兴趣。

4、要提高教学水平。在语言、板书和操作等方面达到规范、准确和熟练。

四、主要措施:

1、鼓励学生自己观察、思考、提问,并在提出假设的基础上进行探究性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2、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需要。重视提高学生的生物科学素养。

3、倡导探究性学习,渗透“科学、技术、社会”的教育。

七年级生物教学计划【第四篇】

苏联共产党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标志着苏联进入全面展开共产主义建设的时期。中国人民和中国青年热烈地欢呼和庆贺这次大会的胜利。

二十次代表大会以来将近三年的时间里,在以赫鲁晓夫同志为首的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苏联人民不论在国内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上和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都取得了一系列伟大的成绩。这次大会必将引导苏联人民在未来的日子里进一步取得更大的胜利。

这次大会着重讨论了苏联发展国民经济的七年计划。七年计划是苏联全面展开共产主义建设的一个宏伟纲领。它规定,苏联将在社会主义经济向共产主义发展的道路上来一个向更高的质量状态的新跃进。

七年计划规定,苏联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大力发展各个经济部门。国民经济的基本投资额就说明了这个计划的规模。从1959到1965年七年间,这种投资额与过去七年比较,将增加80—84%,达1,940到1,970亿卢布,这几乎等于苏维埃政权建立以来这种投资额的总和。苏联七年计划彻底执行了列宁关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七年间苏联工业产量将大约增加80%,其中生产资料的生产将增加85—88%。七年计划提出,苏联在今后七年间将实行生产过程的全盘机械化和自动化。因此,七年计划完成的结果,苏联在建立共产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方面将迈进决定性的一步。

七年计划提出,苏联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将保证消费品生产的高度增长。七年间苏联轻工业的产量将大约增长50%。到1965年,苏联的纺织品、衣服、鞋类等生产,无论在生产的总产量方面或按人口平均计算的产量方面都将接近美国的水平。

七年计划提出,苏联还将大力发展食品工业,扩大食品的产量,并增加食品的滋味。在这一方面苏联已有雄厚的物质基础。我们知道,在一些最重要的农产品的总产量和按人口平均计算的产量方面,苏联都已经超过美国。苏联的小麦产量已经超过美国一倍;甜菜产量已超过美国两倍多;其他如大麦、黑麦、马铃薯和亚麻等的产量都超过了美国。七年计划规定,在这个基础上,苏联整个农业的总产值到1965年将再增加70%,其中谷物产量将增加到一百一十亿普特,平均每人将有九百公斤;肉制品和乳制品将增加一倍以上;油类将增加60%。七年间,苏联的国民收入将增加62一65%,这将使职工的实际收入,每人平均增加40%,集体农民的实际收入也至少增加40%。职工的工作日将缩短,一般每天只工作6、7小时,而且每周将实行两个休息日。

可以看出,七年计划的完成将使苏联达到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之一——世界上最高的生活水平。美国“纽约时报”在社论中也承认,“到1970年苏联人民的生活水平将是世界上最高的。”

七年计划提出,苏联在制定进一步发展农业的纲要时,还要改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使集体农庄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趋于接近。在这方面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发展集体农庄制度;扩大生产基金;扩大和正确地使用集体农庄的公积金;扩大集体农庄之间的生产联系,如共同举办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和其他企业,共同建筑水电站、道路、灌溉系统和排水系统;共同举办农产品的加工企业和贮藏企业;共同开办学校、养老院、医院、俱乐部等。

七年计划规定,苏联将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提出的“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的原则,改进教育制度并发展国民教育。

七年计划还提出了培养共产主义社会新人的办法。它规定将坚决地改进关于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全部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程度,克服人们意识中的资本主义残余,并对资产阶级的敌对思想体系进行不可调和的斗争。

由此可知,由于七年计划所规定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任务的完成,苏联在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及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本质差别方面,也将取得重大的成就。

我们看到:七年计划标志着苏联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新时期,是苏联走向共产主义的一个巨大步骤。它体现了苏联人民和一切进步人类的根本利益和美好前途。它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根本的优越性和巨大的生命力。它把今日社会主义体系的迅速发展和资本主义体系的日益没落作了一个十分鲜明的对照,表明人类憧憬的最理想的社会形式——共产主义即将到来,而以雇佣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快要寿终正寝了。

在同资本主义和平竞赛中的决定性胜利

我们知道,苏联的基本经济任务是:在最短的历史时期内,在按人口平均计算的产品产量方面赶上并超过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个问题的实质是速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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