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学习辅导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县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学习安排,下面我与大家共同温习党的组织制度、党的组织纪律等相关知识。
党的组织制度
从任人宰割、一盘散沙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从千疮百孔、积贫积弱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从灾难深重的百年沉沦到踏上民族复兴的腾飞之路……,这些成就背后,我们看到一个政党的成长与一个国家的重生融为一体。这个政党就是从只有50多人的小党发展成拥有8000万党员、世界最大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而把庞大数量的党员和党组织凝聚成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就是党的组织制度。
一、党的组织制度的基本内涵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组织制度是要求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它是发挥党的战斗力和实现党的任务的组织保证。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根本制度。即民主集中制,它是所有组织制度的核心,是其他制度赖以成立的原则和基础。
二是基本制度。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的干部制度和党内生活制度,这些制度是规范机构运作和党员行为的法定程序和规则。
三是具体工作制度。包括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是维持各级组织日常工作的规程,是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的具体化。
下面,我们重点温习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民主集中制。
二、民主集中制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它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最根本的纪律,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不可缺少的制度保证。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由50多名党员逐步发展壮大为今天这样一个有着8000多万党员的大党,就是因为我们党有民主集中制这个最根本制度的保证。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让全体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使党具有能够成为统一整体的思想政治基础;它让全体党员在组织上保持高度一致,使党具有能够成为统一整体的组织基础和组织保证;它让全体党员在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使党具有能够成为统一整体的应有活力。
(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共产国际时,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作为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列宁在建立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他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的强调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 江泽民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 胡锦涛指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民主集中制。…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十八大指出“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这些精辟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建树,是无产阶级政党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四)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
党章强调“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应用。”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让各种意见和方案都讲出来,才能进行比较和鉴别,把最好的意见和方案吸收到决策中,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而实现党内的正确的集中。集中离开了民主这个前提和基础,就会变成独断专行,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会带有许多主观主义的因素、给工作造成失误,挫伤党内外群众的积极性。“集中是民主的指导和归宿”:没有正确集中的指导,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因为没有集中的指导,民主不会有正确的方向,没有集中,党就会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党的一切活动都无法进行;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就可能遭到破坏,行使民主权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党的正确决策就不可能成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统一意志,更谈不上贯彻执行的问题。可见,集中是民主自身的要求,是实行民主的保证和指导。此外,发展党内民主,目的之一在于调动广大党员积极性,使党作出正确的决策并得到贯彻执行,以实现党的目标。从这一点上说,集中又是民主的归宿。
上述两个方面都表明,在民主集中制中,民主和集中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民主的过程就是集中的过程,没有集中也就没有民主。当然,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必须决定、制约集中,并通过集中来反映自己的存在;而集中作为结果,只能服从民主,接受民主的制约,并体现民主的要求。这是由民主和集中的不同功能决定的。
党的组织纪律
我们党有8500多万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为摆设,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人随之”的“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统统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政治理想、政治纲领、政治目标也就无从谈起。
毛泽东同志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同志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他强调“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这些教导,都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实践证明了的真理。严明的纪律是我党独有的优势,也是推动党的思想和行动的有机统一,维护党的团结,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不是橡皮泥,而是高压线,碰不得,撞不得。
一、党的纪律基本内涵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是党内拥有制定党内法规权力的机关根据党的章程制定和颁布的,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党已建立起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纪律体系。
党的纪律,从它的内容和涉及的范围来说,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其中,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行为规范。它要求党员必须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还要求党的任何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规范,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纪律。它要求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它要求党员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等。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处理与群众关系的规范,它要求党员要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搞特殊化,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党的纪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纪律,是建立在正确的政治路线之上的纪律,也是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纪律。我们党的纪律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纪律的新型的纪律,其主要特点:
第一,自觉。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党员共同理想、信念的基础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党员共同遵守的自觉的纪律。它主要靠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依靠大多数党员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来维护。党员的高度觉悟使他们把遵守党的纪律作为一个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
第二,严格。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就具有强制性,对党员的行动具有强制的约束,每个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维护其权威,谁也不能违犯。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情节较重的,必须给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三,统一。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纪对每个党员都有同样的约束力,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党员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二、执行党的纪律的现实意义
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这是对党组织、共产党员维护和加强党的纪律提出的明确要求。
第一,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不仅要有正确的纲领和路线,以及根据自己的纲领和路线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还必须用严明的纪律,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的纪律不仅要依靠党员自觉遵守,自觉维护,还必须依靠党的各级组织的教育、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各级组织对不遵守纪律的党员要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党员要予以惩处,直至开除党籍。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纪律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二,这是由党的宗旨决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必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如果各级党组织不能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把党的内部搞好,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丧失战斗力和凝聚力,最终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只有严明党纪,才能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真心实意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不断改善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真正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从总体上说,我们党的绝大多数党员和干部坚持和身体力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是在新形势下,有些党员特别是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严重脱离群众。如果不对他们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
第三,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需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统一,需要有一个长期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就要加强党内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全党团结统一了,才能促进全国人民的团结一致,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才能进一步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实现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维护党的纪律,需要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但仅仅依靠党员个人的力量,往往不足以纠正和克服党内不正之风,这就需要党的纪律。目前,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新旧体制转换,各种利益的调整,加上法制不够健全,政策不够配套,管理还跟不上等原因,往往会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党的纪律不够严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这就更需要各级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不但要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而且必须有组织上的完全统一,才能更好地保持党的战斗力,不断取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
三、党内纪律处分种类
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违犯了一般性错误或者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了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范围。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党组织要按期讨论恢复其党员的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留党察看期满算起;对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其党籍。党员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具体时间可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确定,但留党察看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起始时间从有权批准给予此种处分的党组织的批准之日计算。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如果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没有明显改正,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条件,可以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延长的时间一般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四、党的纪律处分原则
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按照这个方针就可以达到弄清思想、纠正错误、严肃纪律、教育和团结同志的目的。“惩前”就是对以前犯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留情面。“毖后”是对犯错误的同志首先要进行教育,使其认识自己的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使本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不犯或少犯类似的错误;即使对那些错误严重,必须执行纪律处分的党员,也是为了使其接受教训,不再重犯,并借此来教育广大党员。“治病救人”,就是帮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找出犯错误的根源,彻底改正错误,就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整人。因此,对犯错误的同志绝不能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严格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那些犯错误的党员。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党内,每个党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
(2)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从事。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只有首先弄清事实真相,才能为正确进行纪律处分提供可靠的证据,避免出现偏差,然后要恰当地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和历史条件,正确认识错误的性质和危害,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处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受处分的党员应参加会议,并允许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这是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标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更应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做好表率,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动摇,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不参加任何非组织活动,不信谣,不传谣,始终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