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的防疫条件:(1)距饮用水、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集贸市场500m以上;(2)距种畜禽场1000m以上;(3)距动物诊疗场所200m以上;(4)动物饲养场的间距不少于500m;(5)距离动物隔离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6)距人口密集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7)应有防护围墙;(8)出入口设置长4m、深0. 3m以上的消毒池;(9)各养殖栋舍间距5m以上;(10)有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11)生产与生活区分开,等等。
3.种畜禽场的防疫条件:(1)距饮水源、养殖场、人口集中区、主要交通干线1000m以上;(2)距动物隔离所、无害化处理场、屠宰加工场、动物及其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m以上;(3)防鼠、鸟、虫设施;(4)国家规定的疫病净化制度。
4.屠宰场的防疫条件:(1)距饮用水、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500m以上;(2)距种畜禽场3000m以上;(3)距诊疗场所200m以上;(4)距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3000m以上。
5.隔离场所防疫条件:(1)距饲养场、屠宰、无害化、诊疗、集贸市场、隔离场3000m以上(2)距人口集中区和主要交通干线、饮用水源500m以上。
6.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1)距饲养场、隔离、屠宰、诊疗、集贸市场、饮用水源3000m以上;4(2)距人口集中区和交通干线500m以上。
7.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的防疫条件:(1)距人口集中区、水源地、饲养场、屠宰场500m以上;(2)距种畜禽场、隔离场、无害化场3000m以上;(3)距诊疗场所200m以上。
8.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防疫条件:(1)距饲养场500m以上;(2)距种畜禽场、隔离场、无害化场3000m以上;(3)距诊疗场200m以上。
9.兴办饲养场、屠宰场、隔离场、无害化场时,竣工后,应提交的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布局平面图;(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
10.兴办饲养场、屠宰场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11.兴办隔离场、无害化场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兽医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12.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必须重新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3.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应提前30d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14.变更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的:变更后15d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5.停业后,30d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16.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场、无害化场、动物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17.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
18.出售、运输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d申报检疫。
19.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及生产品:货主除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在起运3d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0.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h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1.水产苗种离开产地前,应提前20d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捕获后13d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3.养殖、出售、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水产苗;应在捕获后2d内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4.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保存12个月以上;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25.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d,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d。
26.动物的补检条件:(1)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2)临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