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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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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第一篇】

XXX:

根据《xx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xx〕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函〔20xx〕148号)和《xx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xx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函〔20xx〕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年二月二十七日

文件通知【第二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办法、规则、细则等行政文件。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过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拟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事前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实施。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外,县、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六、统一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形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政府令”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如“长公规字〔2009〕×号”,龙政规字〔2009〕×号)。

七、非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

八、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九、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制办公室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后60日内进行审查,发现违法和不当的,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在规定期限未修改或撤销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十、规范性文件必须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为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审查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部门利益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文件通知【第三篇】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编号:

各投标人:

现定于20年日在项目的招标文件答疑会,请派代表准时参加,每投标人参加答疑会人数不超过 人,开标会议通知书。

届时将会对所有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上提交要求,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交到相关联系人。

答疑会后招标方将不再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请各投标人在答疑会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参加本次答疑会的投标人不得携带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标识;不按时参加本次答疑会的投标人,则自动放弃参加本次会议的权利。

特此通知!请申请人在本通知发出后 日内,将以下回执回复至。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年 月 日

回执 致(招标代理机构):

我公司已经收到项目《招标文件答疑会的通知》,共 页,内容清晰,并接受本通知相关安排及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此据!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文件通知【第四篇】

XXX: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130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对20xx年6月30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217件,其中主要内容与科技有关18件;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42件,其中主要内容与科技有关4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现将主要内容与科技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科学技术厅

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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