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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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1
被申请人:袁立春男41岁汉族住鲁权屯镇袁厂村
申请事项: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
2019年12月19日晚上,被申请人因违章行驶,在武城县城广播大厦附近,将正在正常行驶的申请人撞上,致使申请人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目前,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孙,男,1986年0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山区经济开发区江山南路****,电话1536306****。
被申请人:博山原野荣进机电有限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建,电话1220209****。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帐号902010240454205,开户行:博山黄岛农村合作银行红大窑分理处,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4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申请人的工资及相关费用。2012年8月10日,申请人博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予以立案。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帐号。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此致
青岛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6-10
财产保全申请书二
申请人:赵周,男,汉族1955年9月5日,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吕超,男,汉族,住管城区新天地小区****。
请求事项:
依法查封位于管城区东三马路新天地小区10号楼10层(合同号为0446888)。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服装辅料的供货加工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多次找买主出售其拥有的房产,经查被申请人无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的转移企图明显,情况紧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周
2012年06月07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财产保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为保证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特申请贵院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
对被告所有的位于
产权证号为: 的房屋采取查封、扣押或
申请人愿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此致
合江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3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