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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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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1

1、经营人员素质问题。

医疗器械行业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但从目前调研情况来看,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与国家当前对医疗行业要求相差甚远,我市很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缺少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维修人员,企业营销人员对器械基本知识也不够熟悉,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偏低。突出表现在企业法人及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对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以及基本业务知识了解掌握程度较低,尤其是企业法人和负责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对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管书包范文理不重视,自身不学习,内部不培训。

2、企业随意增加变更人员和超范围经营。

新办器械经营企业刚开始人员配备较少,随着经营活动的发展,时间一长,企业的法人、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等关键岗位人员随意增加或变动,却不到药监部门履行相应增加或变更手续,造成企业实际人员与申办许可证时的人员档案严重不符。同时,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范围违法经营现象较为严重。伴随着企业业务的发展,出现了这种情况:企业能和客户谈成什么就做什么,什么能赚钱就做什么,导致部分医疗器械企业超范围经营。

3、部分企业申办许可证,无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属于项前置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才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上,由于经营企业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行低收费办理,办理过程中,只收取办证工本费10元,导致一部分企业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先办一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其是否真正经营,则是看以后的情况再说;甚至还有的企业只拿着一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未去工商部们申办《营业执照》,等有生意再说。在我局的监督检查中,全市436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目前发现有部分企业无经营活动。这样就导致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滞留在一部分企业中,缺乏监管及退出机制。

4、质量管理人员

按照《**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验收审查标准》要求,器械企业必须设有取得医学、药学、机械、电子等相关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并要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在职在岗。日常检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实际不在岗,有的临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来企业应付检查,有的则强调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但目

前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没有明确的处罚要求。

5、部分器械企业经营面积、仓库面积擅自降低缩水。

我市目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各级的医疗机构,企业大多采取上门推销的服务模式。这样对企业而言,固定的经营地址和库房对企业似乎形同虚设。因此,有部分企业在办理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后,立即退掉部分或全部经营房屋或库房,或者有的企业将大的经营地改换成小的办公地点。我局日常监管或监督检查时发现部分器械经营企业存在面积萎缩,按原址无法查询,联系电话变为空号等等问题。以前验收合格的经营面积后来居然严重缩水,有的甚至将经营场所或仓库改作他用。

6、部分企业无库存产品,难以有效监管。

有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根据医疗机构采购要求,直接向生产厂家或外地经营企业订货后送往医疗机构,其本身无产品库存。企业的产品质量验收记录也不登记,产品及供应商资质不全,导致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产品的合法性难以判断。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难查处。还有一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异地设置仓库,当地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难监督,违法难发现。

二、解决方案

1、提高认识,扩大宣传,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为提高器械经营企业的管理能力,药监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促使相关涉械人员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仅要重视岗前培训,也要强调日常管理中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相关人员的法规意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器械法律法规,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对培训人员进行严格考试,避免培训流于形式,让从业人员真正掌握医疗器械管理基本规定,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

2、严厉查处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退出淘汰机制。

目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经营行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并没有明确要求建立强制注销的退出机制。建议监管部门在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多次出现违规行为以及软硬件条件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建立强制注销退出机制,逐步淘汰不规范企业,同时逐步提高经营企业的门槛。这样既有利于净化医疗器械市场,又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

3、将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现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不在职在岗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强制要求和处罚。有鉴于此,药监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将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内容,连续两次或几次以上检查时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的企业将纳入黑名单。

4、严把器械经营企业准入标准,从源头控制提高企业开办条件。

目前,**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是依照《**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在设施设备、机构、培训、人员、管理制度与记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档案、经营场所与储存条件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药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确保企业开办验收时候软硬件条件的具备,从源头上把准器械经营企业的准入关。在企业申请开办时,要求企业必须与质量管理人员签订劳动部门认可的合同,从源头上控制住质量管理人员形同虚设的问题。

5、建立经营器械诚信档案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结合诚信考评和年终安全分类等级,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划分不同管理类别。对诚信意识差、安全风险大的单位,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诚信守法、安全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建立卫生、医院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机制,真正把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纳入监管视线,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6、药监部门要完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规范医疗器械流通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与药品经营相比较,有着明显的不同。药品经营以门市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而大多数医疗器械公司一般是带着器械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的一些资质,拿着各种医疗器械的样品甚至图片到各医疗机构上门推销谈妥品种和价格后再提供实物。这种经营模式就要求药监部门制定出一整套适应医疗器械经营规律的监督体系来对应。为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规,对保证医疗器械安全的主要制度、记录、票据及采购、销售、运输、管理等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杜绝挂靠经营、串货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尤其要对基层医疗器械的物流配送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医疗器械物流配送的登记、限制制度,杜绝违法经营行为。同时针对不断暴露出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使监管人员在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律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规律及存在的问题要经常进行研究探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从而确保将依法监管落到实处。

7、探索建立器械流通、使用领域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医疗器械监管机制。

医疗器械经营2

现在,各级医院、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是使用医疗器械的主力军。经过调研发现,这些单位的相关人员虽然非常注重医学、药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但是,对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却知之甚少,难以较好地做到合法使用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更好地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有关器械使用的主要违法情形

现在,相关部门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医疗器械市场越来越规范,但是,无庸讳言,假冒、非法的医疗器械依然偶有所见,使用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几下几类:

一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已经过期,但是使用单位仍然在使用。例如:20__年6月8日,执法人员在某医院仓库检查时发现库存的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有效期至20__年5月10日。该医院医疗器械出库单显示:5月20日保健科领取上述手套10袋。执法人员到该保健科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手套已经使用6袋,库存4袋。本案中,该医院使用的手套已经过期。这种使用过期器械的行为就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二 使用假冒的医疗器械。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不存在。例如:某镇卫生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心电综合分析系统”合格证标示生产企业:北京中科实业集团公司。该医院提供的上述器械注册证编号:京药器监(准)字02第101185号,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京药管械生产许20__0118号,发证机关均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 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北京中科实业集团公司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从未核发注册号为“京药器监(准)字02第101185号”的注册证。所以,上述器械为未经注册的假冒产品。本案中,某镇卫生医院使用“心电综合分析系统”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虽然存在,但是医疗器械并非该企业生产。例如:某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wm-ⅱ型微米光治疗仪”机身标签标示生产企业:大连可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标示注册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等内容。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大连可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器械生产企业,但是从未生产过“wm-ⅱ型微米光治疗仪”。上述产品为假冒的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三 使用规格型号超范围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合法存在,注册证真实有效,但是,产品实际上的规格型号超出了发证机关的批准范围。例如:某口腔专科诊所使用的医疗器械“fj22a型连体式牙科治疗设备”生产企业: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规格型号:fj22a型,注册号:沪药管械(准)字20__第25500××号,出厂日期:20__年10月。经查,注册号为“沪药管械(准)字20__第25500××号”的注册证标示产品规格型号为fj22,不包括fj22a。fj22a型的产品注册号为“沪药管械(试)字20__第20600××号”,注册时间为20__年4月9日。生产企业在批准之前就生产了上述型号的产品。上述产品依法被认定为未经注册。

2、供货的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合法存在,但是,使用单位购进的产品超出了供货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范围。例如:20__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诊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包装箱内配有一次性注射器(一只泵配一只注射器),止痛泵生产企业: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注射器生产企业: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厂。经核查,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只有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资质,不具备生产和经营一次性注射器的资质。该诊所从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产品共40套,已使用9套,库存31套。本案中,该诊所购进“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的渠道没有问题,但是购进的与之配套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的渠道却是非法的。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违法行为外,还有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使用擅自在说明书中增加适应症或者适应范围的医疗器械等等。

为了有效的避免假冒、非法的医疗器械进入使用单位,杜绝使用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发生,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应该加强学习有关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识别假冒、非法医疗器械的本领。具体到实践中,至少应该做到:依法购进和验收医疗器械,规范贮存和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购进和验收

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供货单位是否合法;(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了这两点,就可以为医疗器械的合法使用提供较好的保障,从而规范医疗器械的购进渠道,较为有效地杜绝假冒、非法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服务机构。

从合法的供货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是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必要条件之一。在这里,合法的供货单位是指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在购买医疗器械前,使用单位应该对供货单位的生产资质或者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对不能提供相关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使用单位应该拒绝从其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只有在确定供货单位合法具有生产或者经营所销售产品的资质时,使用单位才能购进和使用。

实际操作中,使用单位在认识上往往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只要供货单位具有并能够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就认为供货单位是合法的。其实这是很不恰当的。因为有些供货单位虽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其生产或者经营的法定范围并一定就涵盖了所实际销售的产品。此时供货单位的经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

例如某卫生院从某器械经营公司购进并使用了“一次性使用输注泵”。但是执法人员却发现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为:“三类 医用器具类、医用材料类;二类 医用检验类、医用光电仪器类、助听器;特殊产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批发)”,根本不包括“一次性使用输注泵”所属的“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类”。该供货单位虽然具有器械经营许可证,但是它却没有经营“一次性使用输注泵”的资格。此时,某卫生院就涉嫌从无经营资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

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生产或者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或者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这些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共计7类13个产品,具体见下表:

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

类代码名称 产品名称

普通诊察器械 体温计、血压计

物理治疗设备 磁疗器具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侧试纸)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避孕帽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 轮椅

敷料 医用无菌纱布   备注:本名录中产品类代码名称和产品名称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__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

使用单位在购进医疗器械时,必须依法对医疗器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使用。验收时,应当仔细审核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重点需要注意验收以下内容:

一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与说明书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合;(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是否使用中文;(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四)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五)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六)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七)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与器械的注册资料是否一致等。

使用单位在验收时,应当详细填写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有效期、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使用单位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查验。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停止使用后1年,但不得少于2年。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跟踪保存至该产品使用结束。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采购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购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查验、索取下列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一)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三)医疗器械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人员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和销售凭证。对国家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查验并索取相关资料。这些材料都应当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

建立采购档案,做好器械验收记录等,在以前的监管中,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使用单位往往也有意或者无意地加以了忽视。在强调依法使用器械的今天,相关的规章在这方面已经明确地做出了要求,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对购进医疗器械未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的;购进医疗器械未验收,或者没有验收记录,以及验收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资质证件未按规定查验等,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购买其他医疗机构研制的医疗器械;(三)购进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四)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储存和使用

医疗器械购入后,应该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使用。否则,可能就会影响医疗器械的性能和疗效。

使用单位应该有储存医疗器械的场所,场所内的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储存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应当按规定建立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档案,及时养护、校检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并做好养护、校检记录。经养护、校检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设备类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单位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无菌医疗器械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对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使用记录档案。使用记录档案应当包括病案号、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姓名、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出厂编号或序列号、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信息。使用记录档案应当与病历档案、回访记录等一并管理。

使用单位受让、受赠使用过的设备类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其合法证明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测、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如果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使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二)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医疗器械;(三)未经批准在医疗广告中进行医疗器械宣传;(四)对研制的医疗器械广告;(五)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超出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六)将研制的医疗器械对外出售;(七)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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