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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的认识(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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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管理【第一篇】

地方院校构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是地方院校顺应时展、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的体现,有利于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建设,有利于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当前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存在课程难以体现专业特色、课程体系不合理、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课程设置的规范化、社会化与本土化,是地方院校培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

地方院校;应用型人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影响,许多地方院校都把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作为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内容,应用型人才培养成为地方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定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许多地方院校开设的一个应用性很强的专业,也是一个自1998年才开设创办的较新专业。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就国家层面而言是“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现代公共精神,具备现代公共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化、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障、公用行业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公共部门从事业务管理和综合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地方院校的人才培养一般是为促进地方发展服务,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是地方院校的普遍选择。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已创办十余年,但经过这十几年的摸索,目前这一专业的发展现状并不乐观,专业开设的效果与其开办的设想与初衷相去甚远,地方院校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课程设置缺乏特色、实践教学开展不够、学生就业竞争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认真探讨这些问题,进一步确立培养目标,明确专业定位,完善课程体系,对促进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构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意义

应用型人才是一种专门的人才类型,在人才培养中强调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专业社会实践,注重提高知识应用能力,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各地方院校高度重视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也是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应该采取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是地方院校实施国家人才培养计划的体现进入21世纪,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可以分三种类型:以通识教育为主的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以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专业教育为主的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指出,高等教育要根据社会实际需要,以培养面向基层的技术应用、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各类应用型人才为宗旨。而教育部早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也从就业的角度指出,本科教育要更加重视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些文件都为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方向与质量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这些对高校学生培养总体目标完整而科学的表述,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对大学生能力的综合要求。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正是顺应了这些要求,是对国家人才培养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二)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社会领域日益扩大,社会事务日趋繁杂,公共事业已不再局限于原来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早已扩展到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社会救助、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其服务的对象涉及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公众。这些都要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宽口径、厚基础、多方向”的应用型人才。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力强,就业好,能满足社会发展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对地方院校乃至整个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就会有较高的评价,从而推动地方院校公共事业专业的发展。

(三)应用型人才培养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涵盖科、教、文、卫、体等众多领域,是一个需要众多领域管理知识作支撑的应用性强的专业。而这也使得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更加广泛而紧迫。只有运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对地方院校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进行建设,加大对学生应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才能培养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地方院校要根据自身的类别与层次以及所在的地区现状,主动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需要,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公共事务为中心,开设地方特色课程,为地方培养具有宽厚理论基础、实践能力较强的不同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人力资源是发展的源动力,人才资源只有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结合才能发挥其巨大效应。公共事业管理人才不仅给地方带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有助于推动地方教育、科技、卫生、艺术、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

二、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课程设置问题是当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面临的一个大问题。目前大多数院校,无论重点院校还是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设的课程主要有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公共基础课,管理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组织学、公共部门危机管理、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公共事业管理概论、会计学、应用统计学、财务管理、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公共关系学、市政管理学、管理定量分析、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学等专业课程。这样的课程设置对地方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而言,存在着种种问题。

(一)课程设置难以体现专业特色目前许多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趋同化现象,造成“人有我也有”的局面。教育部高等学校公共管理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曾经提出公共管理类学科课程体系的四大平台课程为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四小平台课程为公共事业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公共财务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许多地方院校根据这些核心课程来制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却忽视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专业特色。公共事业管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涵养了文教、科技、卫生、市政管理、社区管理及社会保障等,如何把课程设置与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而又不致失去自己的地方院校特色已成为该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目前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包括管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多门学科内容,这样庞杂的课程设置体系,由于专业核心课与专业基础课的关系没有理顺,不利于学生把握专业方向。此外,课程门类之间在结构比例方面也不合理,有的课程开设过多,有的开设过少。比如目前管理学的课程包括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非营利组织管理、行政管理、市政管理、危机管理等等,管理课程设置过多,没有针对不同专业方向的学生开设不同的管理学课程。而有的专业课程如财务管理方面既有会计学又有财务管理学,对专业的针对性不是很强,毕竟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并不是着重培养财务方面的人才。

(三)课程设置重理论轻实践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既要接受学校自身高等教育内部质量特征的评价,又要接受社会对高等教育外显质量特征的评价。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该是应用型的,是能够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对其要求的。因此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应该并且必须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往往重理论而轻实践,只看到其基础课程和专业理论课程,而看不到其实践的部分。理论性课程设置过多,不能满足社会对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造成社会不清楚本专业的学生究竟能干什么,学生自己也不明确自己能做什么,教学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同时,由于公共事业管理的公共性,会涉及到一些保密工作,也使得一些单位不方便接收实习生。这样就更增加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实习实践的难度,即使能够找到实习、实践单位,也只能是“打杂”,达不到实习、实践的目的,无法真正学到相关知识与经验。

三、完善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设置的建议

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能否搞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关系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设置的成败。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立足应用型人才培养,大力服务地方,在课程设置上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应用性。

(一)课程设置规范化公共事业管理作为教育部规范设置的一个应用型专业,其课程设置要在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多方向”的基础上,遵循规范化原则,各地方院校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主干课程应包括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学、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组织财务管理、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等课程。还要将课程设置与培养方向联系起来,严抓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侧重不同的课程,加强各门课程之间的联系,处理好主干课程与辅修课程、专业课程与基础课程、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之间的关系,使专业课程设置更加规范化,进而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学科交叉与融合的课程体系。

(二)课程设置社会化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地方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必须突出应用性,在课程设置上应该密切联系社会,与社会接轨。教研人员要定期进行市场调查,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增设市场急需的应用性课程学习,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培养、训练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地方院校实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手段。有学者认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应该包括四大类:公共理论课群(约占总学时的15%)、人文基础课群(约占总学时20%)、专业和专业基础课群(约占总学时25%)、能力和方法培养课群(约占总学时40%)。各地方院校要加大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实践的投入力度,包括各种实践实验设备、调研资源、基地建设等的投入,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提供良好的平台。在实践课程设置上,调整增加模拟教学、沙盘演练、科研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科研、直接参与实践等环节的内容。

(三)课程设置本土化地方院校最核心的优势资源在于其地方性,地方院校的生命力就在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地方院校主要由地方财政拨款供养的,所以其办学定位通常以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为目标,为地方培养人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地方发展的现状,专业方向设置应紧密与当地的发展相联系,结合学生的就业方向,开设与之相应的课程内容,设置地方特色专业限选课。地方院校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要积极转变观念,理性分析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充分发掘自身优势,主动适应地方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地方院校应组织力量,加强对本生正规教育。他们的创业教育主讲请个体户或刚毕业不久创业成功的大学生,他们的经历强调操作性,更有实践意义。总体来看,国外有效的创业教育有两大特点:一是强调实践性,要求学生走出校门、参与社会,并且这个过程从中学乃至小学就开始了,而不是我们在大学课堂上这样照本宣科。二是他们的老师都有实践经验,课程也有实践性。同时,他们的创业教育目标是让学生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善于用企业家的思维方式去考虑问题,而不是自己去创办企业。一个人有了企业家的思维方式,在此基础上的创业,成功率就高了许多。无论他创业与否,对个人、对社会都会有极大的好处。相反,如果我们培养的学生缺乏企业家思维方式,即使创办企业也会磕磕碰碰,难以成功。针对我国大学创业教育课老师缺乏实战经验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有效的创业教育模式,通过把企业家请到知名大学讲课,采用MOOC等开放模式,可以更大规模、更广泛的把最好的教育资源进行推广,并通过QQ讨论组等方式进行在线讨论,通过创业课打开学习者的视野,这种教育模式相比传统的课堂教学其本身就是一种创新。

(三)注重创业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自我实践相比纯粹理论课程在培养企业家中更实在也更有效。作为大学生,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做充分的准备,知道自己能做什么。有些学生并不知道自己究竟适合做什么。即使要创业,也不知道自己适合干哪一行,也不了解自己已经具备了哪些条件,就纵身跳入商海,这样的创业成功率当然极低,浪费大量精力和资金。另外,创业课也不是培训所有人都能成为企业家,更多的是让学习者更好地了解自己,让天生有创业能力的同学更好的认识自己。可以通过先练习,先行动,再听讲,通过行动定义自我,发现自己到底是否适合创业,如果确实不适合创业的学生就不要再浪费太多的时间在自主创业上。比如,准备从事科研创新方面的在校学生,在研究的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现科研领域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参与的,这部分学生更需要走出校园,迈向社会,去接受社会教育,比如参与机器人科普教育等,在这个过程中,那些不太擅长科研、有较强活动和组织能力的同学可能会很适合服务类,这样他们的活力就会被充分调动起来,积累人脉和经验,有了这些前期创业准备,以后走向真正的创业路,其成功的概率会提高很多。有鉴于此,对于大学生创业来说,在没有多少资金,也没有多少经验积累的情况下,最后从现有的行业大类中去进行细分,看这些细分后的传统行业中有没有通过适当的创新就能开辟的新领域,这个领域要是自己比较了解并能够驾驭得了。如果有这里就有创业机会,就是自己的优势所在。另外,最好是选择从启动资金不多,人手配备要求不高的项目做起,慢慢地积累经验,这样更容易成功。如果能去企业实习或打工几年,先积累相关的管理和营销经验就更好了。

参考文献:

[1]李远煦.社会创业: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新范式[J].高等教育研究,2015(3).

[2]王左丹,侯永雄.大学生创业教育认识的不足及其路径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3]谭立章,钱津津.以创业实践为载体提高创业教育实效性研究[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5(1).

公共事业管理的认识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

如今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与为计划经济社会体系建立的传统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与如今国内众多公共关系出现了很多矛盾。这就需要对传统公共事业管理加以及时改革以适应发展。

一、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概述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是在公共服务领域,由政府主导,吸引其它非政府组织参与的统一、多层次,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管理环节与实施环节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系统。在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地出现了大量各形式的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到公共事业管理,有效的弥补了政府能力的不足,分担了政府大量的公共管理职能,为我国公共管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动力。公共事业管理虽然脱胎于行政管理,但公共事业管理还是有自己的管理特点的。一方面,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与企业管理体制不同。不同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企业目标,公共事业管理的核心是公共利益,它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非营利性。企业的投资来自企业所有者,而公共事业的经费主要来自于立法机构的授权或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国家对公共事业管理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公共事业管理受政治影响比较大,而企业则大不同,其行为只是简单的经济行为,与政治影响不大。另一方面,公共事业管理体制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同但又深受行政管理的影响。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权力机关仍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与机关内部事务而形成的管理规范与管理机制的总和,我国的公共事业管理脱胎于行政管理,一直依附于行政部门。相对而言,行政管理是上层的管理内容,实行的是间接管理,而公共事业管理则是把服务对象由政府机关扩大到整个非政府组织,将管理职能划分给非营利性组织或第三方的公共部门,强调的是公众的参与性,公共事业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具有这两个特点,使其在管理目的、管理职能与管理运作方式上都不同于其它的管理体制,加强公共事业管理,完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必须要加强对原公共事业体制与当今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最新创新,才知道如何满足公共事业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建议政策

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改革不但要从深度上加以进行,更需要从广度上加以改革。

(一)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深度改革。这里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深度改革是指改革大的方向方针的确定,这需要政府及相关人员认识到公共事业管理改革的急迫性,然后结合公共事业管理内涵和主体与客体的清晰的认知做出科学的改革举措,从而促进改革工作能够科学合理的进行。

(二)公共事业管理体制的广度改革。

1.增强农村公共事业管理的意识。增强管理者对农村公共事业管理的重要性及紧迫性的正确认识,是搞好乡镇公共事业管理的前提。管理者应该认识到对公共事业的管理是其本职工作之一, 没搞好就是渎职。要完成新农村建设的巨大任务,必须要搞好农村公共事业的管理。充分认识到农村公共事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在工作中应该要有战略意识、全局观念,还要有求真务实的精神。同时,村民作为公共设施的直接受益者,也应该认识到农村公共事业是与自己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的。经济的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提高都离不开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没有公共设施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农民生活的现代化,更不可能有整个农村的现代化。

2.准确定位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的功能。农村公共事业管理,是关系到农村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为了更好地履行其管理职能,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农村公共事业内容广泛、复杂、差异大等特点灵活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既可设立综合管理机构,又可以设立专业管理机构,或者设立管理协调机构。并且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要确保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做自己应该做、能够做的事,并全力以赴把这些事做好、做实,而不要去管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更不能扭曲政府的公共事业管理行为,把公共事业管理变为有偿服务,防止与克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领导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公关就是行贿”等现象的发生,真正让民众满意、高兴。

3.建立绩效导向型的农村公共事业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管理制度呈现出“投入型”特征, 主要表现为投入———产出效率偏低,没有成本核算意识。新时期,农村公共事业管理应转变“投入型”这种单一管理方式,必须建立绩效导向型的农村公共事业管理制度。要建立绩效导向型的管理制度,必须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在评估的过程中应科学选择绩效评估的方法, 并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有效的运用。如可从县乡(镇)政府工作业绩、成本及其内部管理等维度构建评估指标体系。在设计子指标的时候也应该多方面考虑。如在管理业绩指标体系的构成方面,既要考虑经济发展指标,又要考虑社会发展的业绩指标;管理成本指标体系应包括内外部成本指标。评估指标,既要结合当地的实际,不能照搬照抄,也不能使指标成为一部分人获取私利的工具,应该保持公正性。县乡(镇)政府绩效评估指标可由适合所有县乡(镇)政府绩效评估的指标,也是所有县乡(镇)政府的绩效评估所必须评估的通用性指标和具体实际所特定的个性指标即特色性指标两部分构成。

4.提高公共事业管理的效能。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管理效能普遍比较低,为了更好地加快新农村建设,农村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应该整合农村的各种资源,变劣势为优势,必须提高管理效能。我国每年对农业的补贴及支出额在1800 亿元左右,但在补贴方式上主要采取“暗补”,许多农业补贴并没有补贴给农业生产者———农民,而是补给了中间环节,农民受益不多。这样原本很有限的资金都没能够很好的用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上,严重阻碍了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降低了农村公共事业的管理效能。因此,农村公共事业的管理必须面向农村的生产、面向农民的生活。保证国家财政对农村的投资、对农民的援助落在实处,提高国家财政对农村公共事业的援助效能, 让农民直接享受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成果。目前,我国各地农业正在由传统农业向效能农业转变,中国农村公共事业的建设与管理一方面必须要增加向农村地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使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切实的实惠;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向农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益,使农村公共事业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基石。

5.在公共事业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就必须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引入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对农村公共事业先进行分类,然后针对不同的类别确定市场化的程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农村公共事业利用的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农村地区公共事业由高度集权管理转向多元治理,由管制转向服务。

总而言之,在如今经济社会各项改革正在普遍进行的时候,我国公共事业管理工作也需要抓住时机,进行改革创新,只有适应社会时展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才能更好的利于提高公共事业管理工作,从而最大程度的满足公共需求。

参考文献:

公共事业管理【第三篇】

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课程整合;课程设置;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途径,直接关系到大学和专业在人才质量、能力培养等方面的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各学科知识不断扩张,教学内容重复交叉越来越多,课程之间缺乏足够的相互联系,给学生的学习带来沉重的负担,“为此全国许多院校开展了课程整合式教学改革,使相关课程能够交叉融合,形成整体协调的新型课程体系”。根据其他院校改革经验,笔者所在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进行了改革探索,并进行了课程整合的初步尝试,目的是使该专业的课程体系整体化和科学化,以适应社会对公共事业管理人才的需求,推进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顺利发展。

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规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理论、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科技、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学生主要学习现代管理科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管理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掌握现代管理理论、方法与技术,能从事公共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具有规划、协调、组织和决策方面的基本能力。根据教育部要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管理科学、经济学、社会科学等现代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2)具有适应办公自动化、应用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须的定量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的技能;(3)具有进行质量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统计分析的基本知识和能力;(4)熟悉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制度;(5)具有较强的社会调查和写作能力;(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并列出了管理学、管理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管理经济学、公共关系、公共财务、管理定量分析、应用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文秘等主要课程。笔者所在学校属于医学院校,举办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偏向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因此,在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上以围绕卫生事业管理方向而定。经过我们的调研,认为过去的课程设置存在以下问题:

(一)医学课程设置所占比重过大

作为医学院校开办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在过去,我们在课程设置指导思想上一直是要充分发挥医学院校自身的学科优势,突出医学特色。因此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认为医学课程设置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突出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区别于其他类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特色,长期形成了“医+管”的课程设置模式,导致医学教育课程多,课时总量大的问题(2007年培养方案调整前共开设了13门医学课程,共计878学时,占总学时的 %。2007年培养方案将医学课程调整为12门,共710学时,占必修学时的%)。加之过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招收的是文科学生,学生学习医学课程的难度大,学习负担沉重。

(二)专业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由于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发展时间较短,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培养模式,尤其是在专业课程设置上,每个学校都有不同的特点。笔者所在学校采取“医+管”的模式,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表现在忽视各学科的内在联系和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存在着(1)知识体系庞杂、层次混乱:即有行政管理的内容,经济、工商管理内容,也有卫生事业管理的内容;(2)课程分类不准确、课程功能不明朗: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之间界限化分不明确,如《公共关系学》这么课程究竟归入基础课程还是专业课程,一直没有定论,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把握不住重点,教师在讲授中也不知所措。(3)课程内容陈旧或交叉重复以及相对脱离实际等问题,如《初级卫生保健》课程的内容已经非常陈旧和脱离我国现阶段卫生保健的实际需要。(4)管理专业课程学时所占比重较低,占总学时数的%。

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整合的设计思路与实践

以前的专业建设和课程设置上,只是简单的将医学课程与管理类课程牵强的捆绑在一起,可谓泾渭分明,缺乏逻辑关联,形成管理与医学的教学各唱一台戏,课程设置不完全合理,出现教师对专业培养目的不明确,学生对本专业缺乏整体认识,造成了教的不自信与学的不明确现象。因此如何解决医学课程与专业课程的整合成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学校针对这一专题进行了调研和探讨,对相应课程进行优化和整合,其目标是立足学生能力的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探索并构建出适应市场需求的、具备必要医学知识的特色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此对管理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进行确切的定位,从专业建设角度对医学课程和管理课程分别进行整合,以管理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医学课程内容,同时,鼓励专业课程教师在教学中加入医学理论知识。

(一)医学课程的整合

笔者所在学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主要服务于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卫生管理、卫生监督、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疾病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因此,要求学生具有本管理专业的知识和才能,同时也必须掌握相关的医学知识。我们以往的医学课程内容包括了系统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等十余门课程。由于科目多,内容多,课程之间的衔接较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难把握深浅度,导致学生在学习中有畏难情绪,重视不够,兴趣不高,教学效果较差。因此如何利用有限的课时让学生对医学知识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让其后在学习工作中能够用得上。为此,在不违背医学教育认知规律的基础上,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我们对医学课程进行了整合,采取与临床医学专业教学分离,设置独立的适合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医学课程,即把医学课程整合为基础医学概论和临床医学概论两门医学课程,学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见表1)

基础医学概论是把具有内在联系的生理学、解剖学、病理学等课程有机的融合一体。临床医学概论是把内科学、外科学等课程有机地融合一体。这对任课教师的课堂讲授提出了较高要求,比如要求教师对一些疾病的讲解应“着重从管理角度应抓住些什么问题才能提高诊断、治疗、护理质量;如何判定该病的病案书写、诊疗计划的质量,用药是否合理规范,卫生服务者通过何种努力才能缩短病程,降低医疗费用,减轻患者损失与痛苦,提高患者的满意度等”。

“医学课程的整合不是几门医学课程的简单压缩,而是医学知识的有机整合。其优势在于给予学生比较明确的重点,增加了知识的广度,降低了知识的深度,使学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有目的地、比较系统地掌握基本的医学理论知识,完善知识体系”。当然这种整合也有一定难度,整合后的知识体系可能涉及几个学科和几个教研室的教学内容,对教师的要求更高,而专业教师匮乏可能是制约课程教学效果的瓶颈。

表1 医学课程整合统计表

原课程名称及学时数 整合后课程名称及学时数

基础医学课程:系统解剖学44

生理学60

免疫学20

微生物学24

病理学58

药理学60

病理生理学54 基础医学概论120

临床医学课程:诊断学84

内科学102

外科学102 临床医学概论120

(二)管理专业课程的合理调整和整合

作为医学院校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的学生应是能力强、素质高的卫生管理专业人才,应具备卫生事业管理和研究的初步能力,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经济分析和预测。因此必须具有扎实、广泛的人文基础和管理学知识,必须掌握和了解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因此,需要制定符合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课程体系。对此,我们明确了管理为主,医学为基础的课程建设思想。对专业课程设置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管理专业课程门数及学时数,增设了符合市场需求的相关课程,如卫生政策研究、健康教育学、卫生管理统计等课程。对一些内容陈旧的课程则直接砍掉,如初级卫生保健。这样在总学时相对不变的基础上,精减了近 268 学时的空间来发展管理专业课程及基础课程教育。(见表2)

同时对一些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整合:(1)法学课程的整合。依法管理是管理方法中的一种最基本要求。作为卫生管理专业人才必须具有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这些知识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学知识。但是由于课时有限,作为管理专业不可能开设系统的法学课程,因此在实践中将上述相关法学理论的一些基础知识整合在专业课程《卫生法学》中。既节省了课时,又普及了学生相关法学基础知识。(2)增加预防医学课程设置比例及其工具课程比例,对内容进行合理整合。作为未来将分布在卫生管理岗位上的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培养其预防意识和技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预防医学课程的设置显得尤为重要。以前管理专业预防医学课程设置门类开设少,课时也偏少,无法培养学生预防意识。通过课程改革,预防医学的知识在广度和深度上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增加了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学时,并将统计软件应用整合在卫生统计学中。(3)对一些课程中重复的内容,采取确定为某门课程重点讲授,其它课程简单介绍或不讲授的原则,这样既节省了学时,又避免学生重复学习中的厌学情绪和轻视态度。

表2 整合前后医学课程与管理专业课程对比

整合前 整合后

医学课程总学时 608 240

管理专业课程总学时 846 1062

医学课程学时占必修学时比例(%)

管理专业课程学时占必修学时比例(%)

医学课程门数(门) 10 2

管理专业课程门数(门) 20 20

三、课程整合的实施保障

课程整合不是简单的将几门课程糅合在一起,在整合过程中应该有科学调查与分析,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有相应的机构、师资等作保障。具体说需要以下保障:(1)需要有组织保障。学校应设置基础医学概论教研室、临床医学概论教研室等相关机构。(2)要有专职教师。要对教师进行统一培训,在教学中有统一的、科学的教学方法、教学模式,要对教学内容全盘把握,使相关学科的教学恰当的联系和衔接,避免重复、脱节,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3)积极听取专家、教师、学生意见,了解课程整合反馈情况,以便及时调整课程内容,使之更好的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4)多渠道培养高素质的师资力量,如学历教育、外出进修等。课程整合对师资的要求高,这需要教师能提高自身素质,增加对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整合的研究。(5)优化教材。教材的选择对学生学习至关重要,应优先选择具有实践案例较多的优秀教材。同时教师在教学中要及时补充有关卫生改革的新思路、新理论、新做法,提出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前沿讨论课题,弥补教材滞后的不足。

参考文献

[1] 金昌沫。袁文丹等。在医学院校非临床专业中实施基础医学课程整合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1(1).

[2] 景浩,梁旭。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学课程设置探析[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9(1).

[3] 王以彦,黄冰。我院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问题刍议[J].右江民族医学院学报。2009(4).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第四篇】

一、风险与行政管理: 新近若干发展

在英国,风险概念逐渐成为众多公共决策领域的统领要素,在规制、刑事司法与内部行政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决策过程中,这一特征尤其明显,而风险规制领域的发展趋势很可能导致公共行政工作与职责的巨大变革。

( 一) 规制

“风险”已成为诸多规制领域的常用语汇,在职业安全与健康法、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在内的环境与公共卫生规制领域,这一现象尤为显著。在这些领域过去漫长的发展进程中,风险观念隐含其中而未予明示。〔3 〕正式风险评估与管理在以往未被重视,然而过去十年内法律与政策开始要求决策者实施定量风险评估,关注风险管理过程。〔4 〕该趋势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 1999 年《食品标准法》要求食品标准署将“公共卫生风险的性质及重要程度,或其他与决策相关的风险,包括可利用信息的充分性与可靠性在内的任何不确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5 〕同时对规制对象的职责加以明确划分,以便预先评估其行为的风险;〔6 〕政府部门、机构与顾问机构不断出台政策文件,构建风险系统评估与管理方式;〔7 〕在涉及风险与科学不确定性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引入预防原则;〔8 〕此外,风险及其适当评估与管理也是包括疯牛病、〔9 〕移动电信〔10〕与口蹄疫〔11〕在内的近期争论的重要议题。然而,风险词汇不仅存在于环境与公共卫生领域,“风险规制”的概念几乎覆盖规制干预的所有领域,〔12〕因此不难想象风险评估与管理技术在其他领域的重要地位———例如公共卫生领域的临床医疗治理、〔13〕精神健康〔14〕以及一般公共卫生政策〔15〕。英国金融管理局也将其根据《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实施的规制方法描述为“风险导向”,“集中关注有可能对消费者与市场带来最大风险的机构与行为”。〔16〕同时,风险评价已经成为规制改革进程不可或缺的部分,规制行为成本与风险的适当比例被视为“良好规制原则”的内容之一。〔17〕自 1998 年 8 月以来,所有对商业、慈善公益团体有影响的政策议案,无论是否与法律相关,均需进行规制影响评价,其中也包括风险评价。〔18〕

( 二) 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

将风险作为统领概念的另一领域是刑事司法。风险评价方法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主要表现为:( 1) 评估假释人员再犯可能性;〔19〕( 2) 评价少年情报人受到安全威胁的可能性;〔20〕( 3) 评价性犯罪者是否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 ;〔21〕( 4) 评价在押罪犯的安全风险。〔22〕此外,相关机构正尝试建立全面覆盖刑事司法领域的风险评价与管理原则。〔23〕刑事司法决策者也开始倾向从风险角度定义其行为。〔24〕例如英国内政部风险管理框架将其任务描述为“建设安全、公正与宽容的社会。因此,我们的职责是应对各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25〕英格兰与威尔士假释委员会认为其职责在于“实施风险评估并以此作为决定在押人员释放与召回的依据,最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使罪犯顺利重新融入社会”。〔26〕与此类似,缓刑局也认为“对风险、危害更为准确、高效的评估与管理”是其面临的挑战之一。〔27〕风险观念在移民管理与反恐怖主义相关领域同样非常重要。内政部风险管理框架同样适用于移民与反恐怖主义领域,并将这两个领域归类为风险评估与管理行为。2001 年《反恐怖主义、犯罪与安全法》要求对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实施风险评估;〔28〕对移民政策的司法审查也开始关注决策者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如何行使裁量权: 例如特定人群进入英国可能造成的风险〔29〕或拒绝赋予难民资格可能为寻求避难者带来的风险。〔30〕内政部并非唯一关注风险问题的部门,2001 年 6 月内阁成立的国内紧急事件秘书处直接负责确保中央政府对恐怖袭击、洪水等威胁以及包括罢工与口蹄疫暴发等危机的应对能力,〔31〕而秘书处存在的基本前提即在于: 有效评估与管理风险已经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

( 三) 公共管理与财政

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技术同样非常显著地应用于公共财政与管理领域。对于公共财政而言,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特别是大型长期项目所不可或缺的环节。〔32〕风险管理框架规定,作为财政部项目评估指导的组成部分,决策者的职责之一便是进行风险申报,记录风险的认定、量化与评价。〔33〕与此类似,英国私人融资制度( PFI) 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应当分配至能够以最小成本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的主体,无论其从属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34〕上述文件中提及的“风险”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成立契约固有的商业风险、信誉风险、立法或政策变动导致成本增加的风险以及技术革新导致项目淘汰的风险。〔35〕在地方政府背景下,财政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同样被强调。〔36〕财政领域的风险评估方法源于私人部门。〔37〕目前,英国鼓励各政府部门仿效私人企业家的思考方式,而风险管理策略的发展正是旨在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现代化”方案的组成部分。〔38〕具体而言,“协同与系统”的风险管理过程被视为保证公共服务供给、保护政府信誉、减少浪费、确保把握机遇的途径。〔39〕

二、风险共同体的兴起与行政法

上文清楚表明,风险概念正在应用于覆盖政府治理行为的诸多领域。事实上,风险规制的发展已经开始被视为统一发展趋势的组成部分,“风险”也成为所有政府决策过程必须考虑的问题。

( 一) 风险共同体

2002 年 11 月,英国内阁办公室策略小组了名为《风险: 提高政府应对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能力》( 以下简称“《风险》”) 的报告,将“应对风险”描述为政府的核心工作。〔40〕对于策略小组而言,“应对风险”的责任包括如下三方面: 从规制角度,政府需要“在企业与个人行为可能为他人招致风险的领域,提供法律框架”; 从公共服务角度,政府的角色是“保护个人、企业与环境免受外界带来的风险”; 从管理角度,应对风险也涉及政府自身的运行。〔41〕上述三种角色互有交集,且需要在策略、计划与操作方面加以掌握。〔42〕报告认为,以往英国政府在疯牛病危机、Ladbroke Grove 火车相撞事故以及英国护照署在护照处理等事件中,对风险的处置十分不力。〔43〕同时认为改革不仅需要将“风险与机遇的系统评价”作为所有政策制定的基本出发点,更应当致力建设可以为各部门通用的共同治理路径。〔44〕在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职责十分重要。〔45〕《风险》报告立论于一个确凿假设———“风险”是普适于公共决策领域的静态概念,是评估成功与否的共同治理单元。该假设并不否认风险的各类定义可能存在的差别,只是假定有可能获得风险的唯一定义。〔46〕策略小组报告的假设绝非独一无二,类似观点在许多其他文件中均可发现:〔47〕例如财政部成立风险支援小组,将其作为 2004 年开支审查的组成部分,并试图将策略小组的《风险》报告主题整合至公共部门改革进程;〔48〕此外,内阁也要求政府各部门构建风险管理框架,规定如何发现与管理相关风险。这些改革措施背后的共同逻辑在于: 认识到风险是公共决策的共同特征,并为此研发共同的评估与管理技巧,以此实现更有效的决策与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此外,策略小组指出,改革措施应当确保对风险的处理“牢固嵌入”所有公共决策过程,〔49〕“嵌入”的措辞表明,改革措施不应止步于以新鲜词汇命名陈旧作法的浅层变化。风险观念代表了公共行政职责概念化的新方式,而这种转变的彻底程度有必要体现在改革进程中。策略小组认为,以往风险治理路径的失误之一在于过度机械而未融入公共决策。〔50〕此外,关于承担风险的文化变革也十分必要,特别需要确保风险管理策略与决策者职责和归责之间的协调关系。〔51〕风险概念不仅是作为治理方式的决策工具,更应当被视为思考行政国家的广泛主题。内阁在风险规制的门户网站中提到,“政府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 需要干预何种风险,以及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干预风险”。〔52〕尽管国家的风险管理角色并非新近出现,然而上述表达说明“应对风险”在公共治理中已经占据更为关键的位置。〔53〕2001 年9•11 事件、风险争论、公共部门改革以及对服务供给更广泛的关注均“推动政府就如何履行职责以及如何处理各类风险的重新定位。”〔54〕风险视角不局限于政府决策者,评论者也将风险与风险管理作为当前公共治理的核心。〔55〕例如戴维•莫斯( David Moss) 认为,许多政府行为均与风险管理、风险削减与风险再分配有关。〔56〕包括吉登斯( Anthony Giddens) 在内的学者指出,我们正在见证“风险社会”的兴起,在风险社会中,未来选择集的扩展要求根据风险导向的新政治“重思政治议程”,〔57〕吉登斯认为应当将风险理解为动能原则( energising principle)〔58〕。风险日益提升的重要性已经引起许多其他领域社会科学家的充分重视,尽管各自研究重心与学科起点存在很大差异。〔59〕风险理念对于解读行政国家的角色与性质具有基础意义。上述规范文件赋予行政权力评估与管理风险的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共同框架。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首先应当认识到风险概念跨度非常广泛: 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对政府失灵的应对无异于防止列车事故或应对恐怖主义。此外,风险管理的意义不仅限于公共行政,也同样关乎公民个人: 如果行政国家是风险的评估与管理者,那么公民个人也应当具备风险观念,适应风险导向的制度设定,即公民需要在评估与管理风险时与行政机关持相同立场。风险规制领域的发展构成英国政治群落概念化方式的深刻转变,几乎可以认为我们正在经历“风险共同体”〔60〕的出现。在风险共同体中,风险是共同的治理单元,风险词汇是理性对话的通行语言,对风险的适当评估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应当促进与坚守的共同福利。与其他共同体一样,风险共同体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风险规制的发展不仅涉及政策如何制定,而且是辨识与评价公共决策“良好”或“恶劣”的手段。〔61〕上文提到的规范文件规划了“良好政府”的大致框架。尽管风险共同体概念对于政府各方面,以及政治体系如何运筹均具有潜在启示,〔62〕但是改革的初始重心仍集中于公共行政领域。

( 二) 行政法维度

从法学角度看,犯罪学家、〔63〕法学理论家、〔64〕规制学者〔65〕以及法社会学评论家〔66〕均已认识到风险对于法律制度与程序的重要作用,而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是行政法学角度对风险规制改革的综合评价与实务领域的相应调整———对于大部分行政法律人而言,对风险的关注仅限于将其作为规制政治问题,而非一项同时影响行政法律实践与原则的改革。〔67〕这一问题涉及对行政法性质与范围的探讨。但是,由于研究领域的不确定,行政法学性质与范围是一个无法简单回答的问题,〔68〕在一个公共决策与归责过程被新型规制与公共行政所改变的时代尤其如此。〔69〕因此本文提及的“行政法”采用相对宽泛的概念,包括涉及公共行政组成、约束、归责以及接受公民质询的学科。〔70〕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的重要意义主要源于以下三点。首先,从单纯实务角度讲,风险不仅已经成为许多立法框架的核心,而且可能引发司法审查诉讼,〔71〕其中最明显的范例是预防原则。〔72〕除此之外,风险也体现在包括规划〔73〕及规制决策审查等领域中。〔74〕其次,在公共行政的组成与约束方面,风险及其众多方法论扮演了重要角色,风险的规制功能由此可见。最后,风险的规制功能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能够影响法律形态的塑造,对于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均有影响。〔75〕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意义重大,因此需要谨慎评估,更重要的是,有必要将对风险的考虑融入主流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为论证这一点,文章以下三部分分别讨论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带来的三方面挑战: 首先,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考虑规制公共行政的非法律模型; 其次,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以更缜密的态度对待风险与专门知识; 最后,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更关注法律与行政法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正如下文所示,三种分析路线互有竞合,但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不必然代表任何彻底变革。

三、挑战之一: 作为规制概念的风险

在公共行政语境下,风险的作用同时体现为对行政的构成与约束。就此而言,风险是一个规制概念。以风险概念界定公共行政者的行为,既明确了后者的职责,又对其职责加以限制,风险责任在立法中的设定尤其体现出这一点。〔76〕但是,上文所述的许多发展不属于立法改革却不失规制属性,以非法律方式要求公共决策者以风险术语定义其职责并使用风险评估与管理方法同样能够约束公共决策行为。从疯牛病事件中可以看出,风险评估政策比法律框架更能影响决策者的行为。〔77〕在 20世纪 80、90 年代,历来不占优势的分析性风险评估开始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获得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成为政府行为的正当化基础,〔78〕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存在的证据成为唯一可以采纳的行动依据。在疯牛病事件中,英国政府认为疯牛病不会导致人类健康风险的论断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尽管深层复杂的不确定因素与迅速积累的证据均表明事实并非如此。〔79〕风险的规制属性在刑事司法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批准保释过程以及对性犯罪者的处置。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只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决策才是可以采纳的。〔80〕风险规制属性在公共管理相关领域的作用或许最为重要。疯牛病事件中,风险评估所占据的首要位置不仅是正式政策的产物,也与公共部门改革———例如预算缩减、〔81〕放松规制方案〔82〕以及规制影响评估的引入〔83〕等改革措施密切相关。自疯牛病事件后,风险的规制权重逐渐增加。策略小组在最近文件中明确提出,由于现有归责与责任方式阻碍了有效的风险决策,因此新风险管理框架的建立离不开对现行责任方式的反思。〔84〕因此,为保证公共决策者更加“有效承担风险”,与此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改革势在必行。〔85〕如下文所释,尽管这种论断存在问题,但毋庸置疑的是如果风险能够制约公共行政,就应当将其整合进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回到疯牛病问题的讨论上,在相关刚性法律规定有限的前提下,公法法律人需要考虑作为主要约束之一的风险规制如何影响农业部的政策形成。这不仅需要研究风险规制方法,也需要研究使这些方法得以推行的促进因素。〔86〕

上述观点并无任何特别的颠覆性,许多行政法作者惯于从变革的角度,将各自研究内容归入“公共行政如何实现目标”的论题下。〔87〕尤其在近十年以来,行政法律人已经将新公共管理、〔88〕公共服务外包、〔89〕民间财政方案〔90〕以及新型规制〔91〕纳入行政法研究范围,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为仅需重新划定学科界限的简单过程,而理应引起对行政法基本假设的重新思考: 民营化与合同外包要求对公法研究方式与归责的反省;〔92〕新公共管理推动了对传统行政法研究方式———法律应视为由法院执行的一系列规则———的质疑;〔93〕更宽泛而论,风险规制的发展引发的是行政法的学科基础的重新思考。〔94〕

四、挑战之二: 专业知识与各种风险词汇

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律人带来的第二项挑战在于后者需要对专业知识和风险概念持更为批判的态度。伴随风险共同体的形成,专业技能、“科学”方法及专家知识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因为在风险共同体中,决策的理性基础依赖于专业的严密。〔95〕公共决策需要整合风险评估与专家知识等分析手段,而不能将个人判断作为决策依据,〔96〕然而如何界定专业知识、何为适宜的分析工具却并非规制学界诸多观点所强调认为的那样是简单明确的议题,〔97〕风险、专业知识、科学的定义涉及鲜明的社会—政治选择。〔98〕对于大多数行政法律人而言,专业知识与科学是诸多可以移植应用到任何法学领域的黑箱,但这些黑箱本身却鲜能被开启并接受批判性分析。当我们开始关注不同公共领域内风险的界定时,打开黑箱就变得格外重要。如上文所示,存在这样一个假定: 内阁策略小组与其他部门对于风险拥有一个普适的定义。策略小组认为,“风险是指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对行为与事件的正面机遇或负面威胁; 风险是或然性与影响的结合体,包括被感知的重要性。”〔99〕如此宽泛的概念看似足以涵盖各种政府意图管理的风险,同时也将风险限定为本体论的实体,却没有认识到对风险的理解更属于认识论领域。〔100〕风险的所有定义均依赖各自的学科背景,因此风险的存在并不是确定的现实,而是特定知识体系视野下的状态。风险的多数定义可能包含上述因素,此外,诸如对“结果的不确定性”或“影响”等特定术语的理解,应认为是特定知识体系〔101〕或其所处的社会—政治背景〔102〕下的产物。因此,譬如在环境与公共卫生规制领域内,尽管风险的定义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典型出发点却是一个取自工程学的定义。〔103〕该定义将风险描述为“某灾害发生的概然性、频率及影响范围的综合考量”,〔104〕并指出风险同灾害不同,后者属于“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引发损害后果的物体或状态”。〔105〕在环境与公共卫生领域,风险评估是规制科学的产物,并已经升级为设定优先等级与约束裁量权的手段。〔106〕风险评估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占据核心地位: 在此过程中决策者将作出一系列决定来判断何为“可以承受”与“不可承受”之风险。〔107〕

而在刑事司法领域,风险评估被用于许多不同而彼此相关的用途。风险能够用以评估特定人群在未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种风险评估是通过类似保险行业的程序,提取以往个体行为的统计数据而获得证据支持:〔108〕例如通过精神病学等学科实现评价人身危险性的风险评估。〔109〕此外风险评估也是一种管理方法,尤其体现在监狱管理中; 而这里风险的定义也更加宽泛,包括“某种不希望出现的事件发生的概率”。〔110〕刑事司法领域的风险主要关注根据个体在将来可能做出的行为而对其进行归类,〔111〕涉及如何在更广泛的政策层面理解作为旨在“通过规制群体管理危险”的新矫正方式的新风险词汇。〔112〕这种矫正方法关注的重点不在于个人及其罪责,而在于通过分类与管理实现预防犯罪。〔113〕政府采购中的风险概念则是财政学意义上的风险。弗兰克•奈特( Frank Knight) 在1921 年将政府采购领域的“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是否发生、却能够确定发生概率的情形,〔114〕并将这种风险与概率未知的不确定性做出截然区分: 风险概念产生于同为保险行业基础的数学概率理论。〔115〕在政府采购领域,风险思维的意义在于最大限度确保公共采购的效率。与此相关的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对政府内部企业化风险管理的倡导,这种更宽泛的风险管理概念体现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思想中,风险管理同时涉及减少与承担风险两方面内容。〔116〕包括电子商务风险、风险、声誉风险以及责任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性质各不相同,而商业组织获取利益的目标通过这些风险的共同点将其凝聚为统一整体。而在公共部门背景下,获利动机则被更具效率的公共服务供给目标所取代。〔117〕各类风险的具体界定与应对存在很大差异,不同情境下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本质区别,然而这些问题在公共部门文件中均鲜有重点论证。环境规制中的不确定性既涉及测量与解释物理现象的科学理论局限,也包括在开放的物理与人类系统评价影响;〔118〕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的不确定性涉及个体行为的预测; 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则源于市场运行。〔119〕各种不确定性对公共决策者提出各自独特的问题,不仅在于其种类不同,更因其所产生的环境不同。因此在涉及环境与公共健康的风险规制领域,科学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开始怀疑其作为规制干预基础的能力,同时开始考虑公众与价值是否应当被赋予更加重要的角色。〔120〕不确定性在刑事司法领域涉及公民自由问题,在公共投资领域则体现在如何确保投资安全。除此以外,策略小组也没有对暴露在特定风险下的人群以及特定风险的后果作出区分与界定。如果承认风险是一个规制概念,那么问题便是: 如何定义与利用风险就会对公共行政的构成与约束产生重大影响。专门技能与专业知识并非只是可利用的资源,同时也是约束公共行政权力的工具。因此,风险的定义以及专业知识的应用等问题自然承受相当大的社会—政治冲突。〔121〕例如环境领域的风险概念主要通过技术术语定义,而许多观点认为这种定义方式并不可行,因为它忽略了同样隐含在风险概念中的公正、信任以及社会认可度等问题;〔122〕刑事司法领域的风险评估则被一些评论者指责为“人道主义上不如人意,在政治上抹杀人格。”〔123〕在定义、评估与管理风险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可能偏向于以某种方式将问题特定抽象化而不选择其他方式。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 Mary Douglas) 提出,关于风险的争议是“局部与自我生成的”,因为风险评估是对某种文化优于另一种文化的认定。〔124〕这一论断对公共行政的意义显而易见。正如优秀的美国行政法律师 Louis Jaffe 所言,公共行政是“有关选择或偏好的有效原则”,因此“其具备伤害、引起不满或不公正感的固有力量”。〔125〕就风险规制的角度理解,这种活跃原则不仅是对某种利益、也是对某种风险的偏好。理想的风险共同体假设风险是一个“合法超理性”〔126〕的普适概念,而没有意识到风险概念本身极具争议,且这些争议远不止简单的细节之争。相反,正如某匿名评论者所言,“除非与生活哲学相同的人对话,否则切勿以为风险微不足道。”

因此,行政法律人需要对特定情形下如何应用风险的问题持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尤其需要注意风险语言并不是中立的。对公共决策者而言,引导风险定义、评估与管理的是对于合法行为的预设而非纯粹的实用主义。这既需要重视公共决策中不同知识结构之间的动员与利用,更应当认识到类似“客观”与“归责”等概念绝不是简单和明确的。例如对于包括疯牛病事件在内的争议,法律上的回应通常是主张引入更多专业知识或规则。〔127〕因疯牛病影响而成立的食品标准署正是基于这种观念,其独立的组织结构旨在促进客观、负责并最终实现“良好行政”。〔128〕食品标准署的法定职责确立于由中立的专业知识所掌控的、可量化的风险概念之上,假设食品安全问题能够通过风险评估与管理控制。然而一些观点认为这种规制路径并不现实,因为许多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并深受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129〕此外,追求良好行政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幻景,标准制定者的任务需要更深刻的理解。〔130〕

五、挑战之三: 风险共同体与合法行政治理理论

风险共同体对于行政法的第三个也是最为重要的挑战在于,要求行政法律人以全新的观察角度看待法律、公共行政与合法公共治理理论之间的关系,三者的关系对于行政法学者而言并不陌生,风险共同体的作用在于为熟悉的问题引入新的视角。更为重要的是,风险共同体的出现为本身已经相当复杂的合法性概念增添了三种不同的思考角度。〔131〕首先,食品标准署的案例充分说明,风险共同体要求行政法律人认识到专业知识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如何使这种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由于“专家公共行政”没有确定概念,嵌入不同合法公共治理理论的专业知识定义必然不同,〔132〕这一点在讨论支撑公法的行政国家理论时没有得到充分认识,讨论重点集中于理论的性质、〔133〕相关理论对公共行政的限制〔134〕或政治理论的角色。〔135〕专业知识仅被视为值得采纳的对象,而非塑造或定义合法行政治理理论的因素。〔136〕对于环境或健康安全标准等领域,风险共同体不仅体现为一系列新概念,更是公共行政的新理论。英国历史上的通才型公务员理念高度压制技术官僚形态的专业知识,鼓励基于个人才智与专业判断的所谓“专业知识”,而个人才能与判断又同结构恒定的公共行政观念密切相关。〔137〕例如,关于劳工职业安全卫生的罗本斯报告( the Robens Report) 强调在安全卫生领域设立独立监察员的必要性,监察员的专业技能较少依赖于正式资格而更关乎经验、专有技术与“最普遍意义上的专业竞争力”。〔138〕20 世纪 90 年代,合法治理转向与以往完全不同的理论,开始体现出对公共行政更加工具化的理解与对专业知识的理性主义概念。〔139〕此时的专业技能与知识也在强化决策者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40〕专业知识所承担的不止是功能性角色,所有公共行政的新理论都有必要描绘专业知识的建构与使用,在规制学者与公法学人宣示规制国家〔141〕与规制空间概念〔142〕等公共行政新思路的时代尤其如此。其次,风险共同体格外强调公共行政独立于其他结构的自治性。〔143〕英国传统宪法与行政法包含于公法的名目之下,〔144〕行政毫无例外的被视为“其他机构、通常是立法机构意志与功能的反映”。〔145〕然而风险共同体更是行政现象,不能被“法治”或“分权”等宏大宪法原则所解释或衡量。布鲁斯•阿克曼( Bruce Ackerman) 在对更广义行政国家的讨论中充分阐释了这一点,在此值得详尽引用:现在必须超越病理学视域的局限,直面现代国家广泛的规制企图所导致的宪法挑战。据我理解,我们早已摆脱建立在民主合法性“传送带”理论基础之上、使官僚“专家”仅精于法律条文的官僚规制理念. . . . . 我们真正需要的宪法设计,不仅能兼顾现行规制体系中辅助官僚立法的必要性,更能自觉应对所引发的严峻合法性问题。〔146〕公共行政需要独立于立法的观点已经不是首次出现,〔147〕然而风险共同体的出现是将这种讨论认定为本质上属于行政立宪主义之争的另一个理由。〔148〕“行政立宪主义”的概念揭示了公共行政的角色与属性,其并非恒定而是动态且有待讨论的,其核心问题在于“广泛、稳定甚至永久的行政职能之行使如何与人民体制相协调。”〔149〕这一核心问题无法简单回答,且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良好行政”的概念与宪法法律人眼中的“合宪行为”一样充满争议。〔150〕最后,这又引出公法、公共行政与合法治理理论关系的第三方面———构成风险共同体的发展并非基于对于行政国家角色与性质的共识。与此相反,逐渐普及的风险观念是数量众多而又相互矛盾的合法行政治理定义方式的产物。因此,风险共同体不是一种新型的国家理论,而是必须适应日益提高的公共行政独立性与专业知识的复杂角色,进而探讨公共行政角色与性质的一种新路径。

例如在公共部门管理中,风险的许多应用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扩展,目的在于以私人部门精神引领公共行政。〔151〕风险被视为推广企业家思维的途径并广为接受,公共采购领域也存在类似观念。风险分配实质上是以私人商业行动者的思考方式指导公共行政,支撑行政治理的模式牢固建立在私人商业活动模式之上,承担风险在其中被赋予积极意义。〔152〕推广风险治理的另一原因在于风险治理能保证更理性的决策行为。特别是在规制领域,风险评估与管理已经成为规制行动的正当化依据。规制领域关注的问题在于,确保决策者利用事实实现立法目标、进而排挤裁量权恣意行使的空间。桑斯坦( Cass Sunstein) 以美国为例,指出应当认识到“规制收益令规制成本正当化”的“成本—收益”国家的兴起。〔153〕成本—收益国家的作用在于“纠正”公共决策者的认知局限,并使决策者对“民主需求”的响应更为积极。〔154〕与上述两个角度相关却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运动中的风险观念则假设公民个体是自身事务最有效的风险管理者,因此其主张最大限度地排除国家干预。〔155〕风险话语在风险社会的概念中同样得到推崇。风险社会的概念由贝克( Ulrich Beck) 首次提出,指某一社会中技术风险的产生以及风险占据政治中心舞台引发的争议迫使社会反省治理制度正当性。〔156〕这一过程同时也是自身的现代化进程,使曾经被技术统治的公共行政更加民主与透明。〔157〕风险观念由此成为“对权力滥用的现代式还击”。〔158〕类似的风险思维还体现在许多领域,例如环境与公共健康领域中的风险评估已经不仅是由专家主导的过程,还需将社会价值纳入考虑范围,这一观点已经广为认可。〔159〕在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中运行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合法行政治理理论,背后的理念在于“所有国家本质上都是公民安全的保障者———国家负责处理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无法自我面对的风险。”〔160〕与此近似的观点也体现在金融监管与公共卫生领域,这些领域关注的重点不仅是管理风险,更关注保证安全。罗斯( Nikolas Rose) 就这一问题指出,“风险文化以不确定性、多元性与不安为特征,需要持续面对新问题的生成与新解决方案的推广。”〔161〕安全的概念与风险的概念同样复杂,也同样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描述,〔162〕例如安全可以同时解释为: 要求避免针对个人的人身危险; 源于国家安全的经济学概念; 或者用于控制的技术工具。〔163〕

上述例证并非风险共同体背后诸多规范理论的穷尽列举,而旨在强调寻求“共同治理框架”的努力所依赖的虚幻共识仅存于最空泛的抽象概念中。许多不同理论为行政国家设定了相互矛盾的角色,要求公共决策者同时做到更加民主、更加理性、更类似私人商业主体以及更关注促进安全。同样,承担风险也被视为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属性。尽管“应对风险”在政府行为中占据核心地位,然而对这一目标如何实现却尚无一致意见。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风险共同体缺乏确定的“良好公共行政”概念作为支持,来将其转换为可运作的行政法模型。〔164〕因此,策略小组认为有必要重新启动问责机制以确保风险管理策略得到适当考虑,〔165〕但对此却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方式。

六、风险共同体与行政法: 若干实践意义

到目前为止关于风险的讨论主要强调风险共同体对行政法律人的众多考验。因此在此总结如下,风险首先是一个规制概念,能够约束决策者的行为与责任,因此公法学者需要将风险概念融入各自的研究领域。其次,风险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知识都不是确定概念,可以通过许多方式定义,因此公法学者需要以更批判的态度分析专业知识与风险在决策中的作用。最后,这些批判分析必须考虑风险共同体的规范意义,尤其是支撑风险共同体的众多合法行政治理理论,在理论分析过程中需要认识到它们相当于更宽泛的宪法结构的独立性,以及这些理论影响风险和专业知识等概念的塑造和界定。风险规制的挑战涉及从行政法律实践到概念形成的众多层面,经常互有交集。风险如何定义涉及合法行政治理以及如何规制决策者; 同时在考虑风险问题时,必须意识到风险在不同领域的应用需要区分对待。如果将风险在环境规制、刑事司法与公共行政规制中的运用看作类似现象只会阻碍问题的解决。〔166〕最为重要的是,对于行政法律人而言,风险共同体的挑战并不必然标志着新问题的出现。

为理解风险挑战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一个简明而实用的案例结尾,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到风险规制挑战如何影响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案例来自具有完全不同法律文化的美国,具体发生在环境规制与公共卫生规制的背景下。引用此案例并非基于它对英国的可移植性,而在于它诠释了风险规制挑战的实际运作。〔167〕20 世纪 60 年代末与 70 年代初,美国出现了数量可观的庞大风险规制机构,其职责是设定标准、保护环境与公共健康,其中包括环境保护署,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署以及核能规制委员会。〔168〕这些新成立的规制机构具有不同的制度结构、立法授权以及受控于不同司法审查标准的规则制定程序。同样,科学与公众的角色在这些规制领域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各规制制度没有确定的合法行政治理理论支撑,且从成立之始,其性质即被在众多场合置于持续争论之中,争论焦点包括风险应当如何定义以及专家裁量权如何行使。〔169〕当然,为了论证本文意图说明的问题,以下重点关注的是司法审查问题。新规制领域的产生,使大量在科学不确定性及社会—政治争议情境下做出的技术决策进入法官的司法审查范围,而对于司法审查权如何行使则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列文索( Judge Harold Leventhal) 与巴泽洛( Judge David Bazelon) 两位法官对此形成了完全不同的司法审查方式: 二者均要求行政机关采用严格标准,但在各自的案件中严格标准的含义却截然不同。〔170〕列文索法官主张,确保严格标准的最好方式在于保证决策存在稳固的事实基础。〔171〕因此,决策者同样需要确保其方法论的合理性与可信度。〔172〕列文索主要关注的问题在于“通过阻止专业知识演变为裁量权无实际约束的怪兽,自然能够强化其为政府所用的适当角色。”〔173〕列文索更关注权力滥用,因此对专业知识采取狭义定义。〔174〕相形之下,巴泽洛首席法官则认为司法审查的角色与严格审查的作用均在于“监控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置身于专家与政治争议之外,确保所有事项得到全面的公开讨论。”〔175〕司法审查的重心不是构建方法论的可靠性,而是确保“复杂问题能够经过论辩的考验、由明智而对立的观点在相互碰撞中得到解决。”〔176〕在巴泽洛看来,关于风险的问题具有高度社会—政治属性与不确定性。〔177〕因此,规制者与科学家的差异首先在于前者需要在“自我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决定;〔178〕同时,与“竭力克服不确定性”的科学家不同,规制者需要在“即便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作出选择。〔179〕两位法官对于风险与专业知识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而导致这种差异的正是二者对公共行政合法角色的不同理解。对于列文索法官而言,风险与专业知识具备高度理性,通过风险评估等工具的严密规制,可以将公共行政的角色局限于根据立法委任而适用相应事实,从而实现控制公共行政的目的。与此相反,巴泽洛认为风险决策制定不仅是高度不确定的,更为社会—政治争议所左右,因此标准制定需要公共行政扮演一个更加实质与建构的角色: 行政机关应当更少依赖绝对化的科学理论与严格的方法论,而更多依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对话与交涉。这种认知差异导致两位法官采取完全不同的司法审查方法。对于列文索法官而言,实质审查需要论证某决策具有精准的事实基础; 巴泽洛法官则注重决策形成的过程以及有关事项是否得到适当讨论。1980 年列文索的司法审查方式得到最高法院认可,并作为实质审查方式的基本框架沿袭至今。〔180〕这种审查方式也体现在其他法律与行政改革中,包括规制影响评估的引入以及风险评估的普及。〔181〕

上述案例着重说明,前文提及的风险规制挑战对于行政法律实践具有十分真切的影响。法官面临的问题在于风险与风险评估方法论在约束决策权时应当扮演何种角色。这一问题没有确切答案,每位法官对风险定义的选择,都由更宏观的合法行政治理理论所决定。回归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近年来的发展可以看出,风险在各种不同事例的实际利用中均引发了相同的问题。这些问题并不都是司法问题,然而它们确实能使行政法律人认识到风险、风险的界定与运用以及“良好公共行政”概念之间的关系。

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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