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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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规范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发放的无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都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常规贷款管理。其中,对高等学校新录取入校前的学生发放无贴息的助学贷款按照《关于开办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农银函〔〕50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助学贷款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应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可以是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也可以是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分(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款。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大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既可以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2.《学生证》;
3.品德优良、学习认真;
4.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由学校集中推荐。
(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信用或担保助学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2.提供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一米范文★√证》和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提交有关的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3.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担保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5.《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限额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可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适当展期。
第十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利率的50%由中央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贴息部分按季结息。各行按季向总行上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计收并下划一级分行。地方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各分行商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可以自贷款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人从贷款次月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息、结息;对借款人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其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毕业后一个月内结清利息,所欠本金及其后产生的利息既可以利随本清,也可以按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自次月起,逐月、逐季、按年分期归还,具体方式可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并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科目。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会计科目设置和具体贴息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一)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由学校集中推荐,并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需由借款人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表;
3.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发放担保助学贷款,贷款条件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报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第二十条 要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的,要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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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2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其他规定3
(一)本细则于秋季开学后在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市属高校,由各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健全和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4
(一)贷款范围和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比例和额度。
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的办法。即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金额原则上按上述范围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额度由各高校按当年在校生总数和贫困生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于9月底前报教育部门确定下达。
(三)财政贴息方式。
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四)还贷年限。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学校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五)确定经办银行。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监局负责本省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教育部门负责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招投标办法和文本另行制定)。
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的,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教育部门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规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
(六)明确学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各普通高校在同级教育部门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供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接到高校报送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后,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贷款人数和额度要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及时向学生发放贷款。对于比较集中的学校,经办银行可主动到校园内现场办公,实行受理、审批、签合同、发放贷款“一条龙”服务。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贷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各经办银行、各高校应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厅应按月对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七)建立学生还贷约束机制。
国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和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与学校的联网,便于相互查询,防范风险;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和管理系统。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记录,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把学生贷款信息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并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八)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九)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需要有关方面的配合协调和统筹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省政府成立由一位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公安厅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督促国家助学贷款计划落实和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矛盾,推动我省国家协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贷款管理机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不断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省教育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市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建设工作,并具体组织省级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省级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省财政安排的国家协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细则建立的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积极发挥银监局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作用。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大监管力度,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敦促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落实和及时发放;帮助和指导经办银行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加强和完善高校的管理体系。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按照《通知》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并按在校生规模的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本校国家协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工作。要不断加强与银行间的联系沟通,研究制定本校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育部门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指导思想5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教育、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当前高等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工作,认真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推进和加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