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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通关手续办理流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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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时间地点1

一。 进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 报关单 上加盖“已接受 登记的印章”, 海关 凭此验放。同时,收货人还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 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进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六)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二。 出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 信用证 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二) 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

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三) 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四)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五)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商品检验的货物分类2

1)客户需要商检的:客户为保证自己收到的货和合同订立的一致,会要求你办理商检并出具商检单。

2)中国需要法检货物:出口货物有些国家规定必须在出口前作商检。

3)进口国需要法检的货物:进口国可能对某些中国出口的`货物规定必须检验。检验可能可以在中国进行,也可能要在进口地进行。

1)和3)的情况请事先与客户了解好。如果是2)的话,到当地商检局用营业执照复印件备一个案,以后就可以直接在商检局申请商检。

商品检验所需单据3

一。 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有关 单证。

(一) 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

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 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 海运 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 事故记录等。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四)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 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五) 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 验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二。 出口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函电)、 信用证 原本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提供原本。合同如果有补充协议的 要提供补充的协议书;合同、 信用证 有更改,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 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 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必须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

(一) 凭此成交的商品,须提供经国外买方确认,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明确须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必须将 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二)属于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必须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 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三) 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必须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 单”)正本。

(四) 经生产经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五) 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重新检验的,应交附原来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六) 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七) 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提供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八) 申请出口商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九) 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提供有关 函电、资料。

商品检验分类范围4

一。 法定检验报验范围

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检验报验分类

根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

(一)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八) 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九)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它鉴定证书;

(十) 其它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商品检验的程序5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官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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