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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参考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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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献、谱牒、碑碣和楹联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并将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旅游、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宗教、档案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与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四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损毁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设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或者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或者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被推荐、建议、申请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负责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表演、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点扶持和培养。

第二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认定该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依法获取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培养专业人才。

中、小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向学生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区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实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条件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七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兼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宅和相关文物的保护,设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经营性收入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四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因保护不力,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批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四十二条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和招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或者陈列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传承的资助、补助经费。

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第二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第三篇】

亲爱的朋友们:

xx年6月14日是我国第x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xx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xx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xx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城镇建设要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xx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关爱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雅砻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xx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xx地区文化局。

xx地区文明办。

xx年6月14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第四篇】

摘要:乡村旅游重在使人们体验民俗风情,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就显得尤为紧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两者的关系,调查了乡村旅游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乡村旅游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模式。

旅游的基本属性是文化,不管旅游的内容还是旅游的形式都承载着文化的精神。从这一层面可看出,乡村文化是乡村旅游的核心,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乡村文化的主要内容。乡村旅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着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内在关系。

一、乡村旅游与非遗。

最近出现一种新的旅游形式,即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相结合。这种旅游方式具有文化性、地域性、典型性、稀缺性、真实性等特点,牵动效果显著,广泛影响相关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非遗作为一种文化,包含民间文学、戏剧和曲艺、音乐、舞蹈、民俗等多个种类,这些文化状态一般存在于乡村地区,比如,以北京太平鼓为代表传统舞蹈,以成都面人为代表的传统美术等。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要深入利用当地文化特色,通过当地的特色文化来吸引消费者前来观光旅游,进而起到增加乡村旅游中文化底蕴的作用,使游客在乡村旅游的过程中体验文化,最终达到乡村旅游和非遗深度结合的目标,实现在乡村旅游过程中继承和保护非遗,同时又通过非遗来带动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二、乡村旅游中非遗的利用现状。

当前,已经开发利用了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利用形式主要包括:政府牵头组织策划在传统节假日、艺术节或申遗纪念日进行一系列表演活动,市场生产经营和非遗相关产品,当地居民自娱自乐等方式。尽管当前乡村旅游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传承已经取得了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利用率低。

现在只有小部分非遗等级高,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其它极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率普遍较低,知名度不高,甚至不被外地人所熟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些表演艺术种类大多以当地居民自娱自乐的方式存在,利用率较低,一般散布在各乡间村落里,不仅没有和乡村旅游相融合,也没能较好的促进当地文化建设。

随着建设现代化城市的步伐加快,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空间产生了变化,传统的文化活动逐渐离我们远去,无人继承发展,使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在消失的边缘。比如说,通州的运河船工号子,现在唯一的传人是位于永顺镇盐滩村的已86岁高龄的.赵庆福,缺少后人传承发展。并且,依靠漕运儿存在的运河船工号子,如今已失去了载体,没有了生存空间,加上人们对他缺少足够的认识和研究,面临失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乡村旅游的一个新的发展创新点,可以提供乡村旅游发展的新契机。针对乡村旅游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现状,结合非遗的特色和类别,归纳总结出几种乡村旅游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方式。要注意,不同地区应按照当地乡村旅游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灵活选取,选择适当的利用方式。

1.展示与体验方式。

非遗的展示与体验利用方式指的是将其进行展示,针对有条件实施体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适当让游客在现场进行文化体验,最终使游客参与到非遗的传承中来,并且通过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为当地旅游业吸引外地游客。对吸引力强、知名度高、级别高并且展示时间非固定的非遗文化项目,可以通过建造非遗文化主题博物馆的形式,在博物馆展示和非遗有关的物质载体,并在博物馆内进行定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场展示。在乡村旅游中适合通过体验来传承的非遗主要包括戏剧和曲艺、音乐、舞蹈和杂技等,这些项目都具有容易体验的特性,游客可以亲自体验学习这些项目,促进文化的传承。

2.旅游商品方式。

以传统美术、传统医药和传统技艺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它们的技艺本身不能引起游客的足够兴趣,并不能吸引游客的到来。针对这种类型的非遗文化项目,可以利用生产非遗有关的商品来促进乡村旅游的发展。旅游商品化方式指的是把非遗项目中的有关艺术形式经过大规模集中工厂化生产加工制造出来的商品作为具有当地文化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在乡村游客集中的地方进行销售该商品,达到通过售卖旅游商品来增加当地乡村旅游收入,并且实现在乡村旅游中继承发展非遗文化的目标。

3.旅游节方式。

非遗与物质遗产的最大区别是无形性,要使乡村旅游充分利用这种无形的文化,就要一款合适的介质。比如,非遗文化中的民俗就需要凭借乡村旅游中的旅游节来展现起文化形式,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来传播民间文学。另外,展示时间相对来说固定、名气不高的非遗文化,也需要通过开展旅游节活动进行展示体验,使更多的旅游者了解认识这一非遗文化项目。在旅游旺季,将当地乡村旅游资源和非遗文化相结合,举办盛大的乡村旅游节,使游客在游玩过程中有机会参与旅游节,感受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旅游节活动追溯历史,使游客在乡村旅游过程中体验各地民俗。并且,随着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当地百姓的经济收入也不断增加,进而使他们感受到传承文化带来的好处,不断激励他们继续表演民俗,更好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旅游节发展乡村旅游中要注意,举行乡村旅游节活动时不能太片面,非遗文化项目和乡村旅游一定要结合起来,举办一系列的活动。如果不这样,会造成旅游节活动的吸引力减少,前来观光旅游的人较少,达不到定期开展旅游节的条件。

四、总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独特的旅游资源,可以实现消费者在旅游时求知识、求不同、求美景和休闲娱乐等各方面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乡村旅游宝贵的文化资源。按照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内容,进行科学规划与创意设计,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乡村旅游结合起来,实现文化和旅游相融合,有利于做出文化品牌,传扬优良的文化传统,实现乡村旅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共赢。

参考文献:

[2]侯瑞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新农村建设[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4]刘敬华,王辉,郝文军.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研究——以辽宁省西安镇为例[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4,04:35-38.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第五篇】

亲爱的朋友们:

--年6月14日是我国第九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为“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在全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系列活动,让广大民众更方便、近距离地了解非遗,参与保护。在此,我们向全地区发出倡议:非遗传承,人人参与!

--是藏民族的摇篮、藏文化的发祥地,我们勤劳、智慧的祖先,创造了瑰丽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实施重点保护。精心组织久河卓舞、扎塘果谐等优秀非遗节目和杰德秀邦典编织技艺、泽贴尔编织技艺等优秀传统手工技艺参与区内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展示了勤劳勇敢的--人民战胜高原的蓬勃气势和生生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众,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的主体。人人参与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传承保护。

我们相信,有您的参与,那些祖辈们唱过的歌、跳过的舞、扮过的戏、做过的手工技艺以及传统的民间实践活动和高度智慧的思维方式将重放异彩,为--文化强地建设注入强劲的活力。而您,将获得参与非遗实践活动的教益和快乐;在与祖先、与今人的精神共鸣中,加深对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热爱,获得丰厚的人生滋养。

关爱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雅砻儿女的历史责任。今天,这份责任传递到你我之手,为了使--文化遗产与时代同行,为了实现民族复兴、文化复兴的共同愿望,让我们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传承非遗,弘扬传统,美丽人生!

--地区文化局--地区文明办。

--年6月14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第六篇】

[摘要]通过对近几年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专著的统计分析,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化和定义,国内学者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现状等方面进行了综述,同时对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研究的趋势进行了展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第七篇】

摘要:纳西族历史悠远,人文荟萃。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丰富多彩且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西族的非物质是其生生不息的有形物质载体和无形的精神财富,是纳西族人民繁衍发展的根脉。她是纳西族人民社会生活的精神需求;是民族精神的发生器,纳西族文明的起点;她滋养了纳西族多元的传统文化,是纳西文明不竭的源泉。不仅为人们提供了美的享受,而且是纳西族社会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

纳西族是一个历史悠远、文化璀璨的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其所居地区自古以来就是我国西南交通贸易大动脉——南方“丝绸之路”和由云南进入四川、西藏的“茶马古道”。两条古道既是沟通中原与西南地区乃至东南亚地区的南来北往的商品贸易通道,又是沟通中国文化和东南亚文化的交流渠道。历史以来纳西族就与普米、藏、白、彝、回、苗、傣、壮、傈僳、汉等20多个民族杂居在一起,与各民族文化相生相融。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纳西族文化的多元性和独特性。其中他们的生活方式、社会习俗、思想道德、民间文学、传统工艺、组织制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生生相息的有形物质载体和无形的精神财富,是纳西族人民繁衍发展的根脉。纳西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常丰富,具体表现为:

(一)缤纷多彩,内容丰富。

由于自古以来纳西族与众多民族聚居一起,文化呈现出多元的特质。纳西族的非物质文化缤纷多彩,内容丰富。如:节庆方面,有纳西族的春节、棒棒节、三朵节、三月龙王庙会、七月骡马会、转山节等;婚姻习俗方面,除了一夫一妻制以外,各地各支系还保留着走婚制、同族内婚、等级内婚、家支外婚、姑舅表先婚、转房制、同姓外婚等婚俗。宗教信仰方面,除纳西族的本土宗教东巴教,藏传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汉传佛教、道教等各大宗教在纳西族地区均有流布,也对纳西文化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饮食习俗上,有纳西族的招待宾客的“三叠水”宴席,以及丽江粑粑、纳西火锅、鸡豆凉粉等特色小吃。泸沽湖边纳西族摩梭人家的猪膘肉(又叫琵琶肉)、酥油茶、糌粑(青稞炒面)、“苏浬玛”酒、奶渣等美味佳肴;民族传统装束上,有纳西族的“披星戴月”、纳西族摩梭人的百褶长裙;民间歌舞方面有“阿丽丽”、“窝热热”、“勒巴舞”、“古气”、“阿哈巴老”、“喂麦达”,纳西族摩梭人的“甲蹉”等。民间文学方面则有纳西族的《创世纪》、《鲁般鲁饶》、《黑白战争》、《阿一旦的故事》、《鱼水相会》、《嫁女》、《赶马》等等。这些丰厚的非物质文化是纳西族生存和发展的根脉,关系到民族的生死存亡。所以,把根留住,保护、传承、发展它,我们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也刻不容缓。

(二)积淀深厚,特质鲜明。

纳西族的非物质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质和深厚的文化蕴涵。如纳西族民间歌舞“热美蹉”最初是狩猎时为追赶猎物的撵山调,为惊吓猎物而形成的原始舞蹈,后来演变成纳西族为颂扬死者,安抚家属的丧事挽歌,如今成为民众休闲娱乐,健身强体的集体圈舞,它是一种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深厚文化底蕴的民间艺术。因其传承性和独特性被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如被命名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纳西族摩梭人“转山节”,每一年它都以历史悠久、精巧构思、繁多的名目、多姿的形态吸引着数以万计的国内外民众游人客商纷至沓来,成为一张丽江文化旅游的名片。

(三)技艺精孰,远近闻名。

经过长期的传承和发展,纳西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形成了一批在当地乃至全国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特色品牌项目。如纳西族铜器制作是丽江传统民间手工艺技术之一,从考古的资料看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后随明代木氏土司诚聘中原艺人到丽江制作铜器工艺后,纳西族铜器制作兴起。明朝时大旅行家徐霞客来丽江时就有木氏土司以“红毡丽锁”相馈的记载,“丽锁”即是当地民间艺人加工的“黄铜挑簧锁”,工艺非常考究。时至清代、民国,纳西族铜器制作不断发展创新,城乡都有了打铜的作坊,“在大研古城有一专营铜器的‘打铜街’,数十家各类铜器铺子,各式铜器产品满街陈列,耀眼醒目,精美的各式铜制工艺,为各族群众所喜爱。”[1]铜匠世家“德荣昌”“铜匠杨伍(杨璞坚)”等久负盛名,成为丽江一大人文景观。传统的纳西族铜器是纯手工打制的,工艺独特,其选材于当地的铜矿石,燃料为优质松木烧制的木炭,经过铜矿石、饼铜、粗铜、精铜几次冶炼,然后多次加热锻打成各种器皿,或在精铜中加入锌锡等合金打制成各式精致的手工艺品。由于历史的原因,纳西族铜器制作虽出现式微,但随着丽江旅游事业的发展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新世纪以来它在继承、改革、发展、创新上有了重大突破,注入更多、更高的艺术元素,使其作品更加高贵、优雅,艺术品味更浓,档次更高。如今,用电解铜为原料,经过饼铜、垒层、锻打、剪片、铅托、锤击、錾刻、镌镂、“点冷锤”和“出色”等繁杂工序而成精湛物品。如铜火锅、铜锁、铜门扣、铜盆、铜壶、铜勺、铜瓢、铜盘等,工艺精良,款式多样,图案精致,造型优美,质地坚固,经久耐用,是纳西族人家不可缺少的日常生活用具。铜器分为红黄两色,显得富丽美观,它既是纳西族姑娘陪嫁的必备妆奁,也是深受汉、藏、彝、白、傈僳及普米等族人民喜爱的生活用具。纳西族铜器还多次参加省内外诸多城市文化会展,受到广泛关注和收藏爱好者的青睐。

(四)喜闻乐道,脍炙人口。

纳西族的非物质文化是纳西族人民生产、生活中最喜闻乐道,脍炙人口的文化特长,是纳西族人民生生不息的文化品质,比如说“东巴画”作为一种宗教绘画艺术,虽然受制于宗教,题材主要反映经书中的神话故事以及各种鬼神、人物、动物、植物的源流,但是其中许多神话故事是纳西东巴们为了吸引广大群众,宣传东巴教义,在群众喜闻乐见的一些民间故事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所以,它以一种独特的视角描绘出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图景,深受民众喜爱。又如“纳西蜜饯”,以其精湛的制作工艺、独特的.口味和繁多的品种,通过“得一”“绿丫头”“女儿珍”等食品企业的产业化动作,生产出品质优良、包装精美、携带方便的名优特产,不仅是当地居民探亲访友馈赠佳品,还是中外游客喜爱的旅游产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第八篇】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指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者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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