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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 硕士生毕业自我鉴定【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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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第一篇】

德国实行小学4年,中学8年的义务教育,小学4年级后开始分流,学业成绩,分别进入主科中学、实用中学、文理中学学习。以巴登符登堡州为例,该州主科中学有15万学生,以培养有一定操作技能的工人为教育目标;该州实用中学有23万学生,一部分学生实行“双元制”教育,一部分学生实行文理教育;该州文理中学有31万学生,以培养具有研究和创造能力的大学生为教育目标,实行全面化教育。

二、“双元制”职业教育

德国实行“双元制”职业教育,学生初中毕业15岁,获得2个通知书:一个是企业学徒通知书,一个是职业技术学校录取通知书,二者缺一不可。学生一半时间在企业固定学徒,每月发给学生学徒工资500~600欧元,三年后,学生已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技术,熟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文化,快速转为正式工人,月工资上涨为1500欧元;另一半时间则在职业技术学校学习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所学技术的动态与发展,了解国内外最新最先进设备。学生必须获得企业学徒毕业证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方可被认定职业技术从业资格,方可合法地正式就业。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为德国在二战的废墟上崛起,成为世界经济与技术强国提供了可靠的人才资源保障。

三、比萨考试与教育反思

比萨考试缩写PISA,是2000年由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一项对各国中学生基础能力的测试,目的是测试各国教育系统的效率与质量。德国于2003年加入比萨考试,结果是德国中学生的成绩列各国倒数行列,这次考试结果,在全德上下引起了巨大反响,引发了对德国教育的讨论与反思,得出的原因认为有三:(1)社会对教育的认可程度、投入程度、非物质关注程度不够;(2)对学科价值重视程度严重偏颇,如重数学,对其它自然科学不重视;(3)教学实施中缺乏质量的区别,德国从来就没有教学质量的评比。为此,德国开始实行一些教育改革,主要的措施有:①增加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职能,开设语言类教学;②幼儿入小学进行语言类测试,达到标准方可入学,未达到标准的孩子入小学预科班;③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与合作,超常能力的孩子提前入小学;④培养学生对读书的兴趣,对图书馆的兴趣;⑤实行公益性广告宣传,鼓励保持读书的好习惯;⑥扩展中小学教育时间,实行全日制中小学教育;⑦学校的教育时间扩展得到社会的广泛响应;⑧2006年引入全国学标准,第一次出现了全国统一的教学规范;⑨教育质量研究机构议定质量标准,开发了一系列题目,对学校质量进行抽样调查;⑩对数学教学进行实践性改进,结合日常生活引入应用题;⑾进行一系列教育理论研究,研究教师、学生、设施、环境与教学质量的关系;⑿建立选修模块,学生的兴趣模块可以加深;⒀进行精英教育试验。

四、中学教师培养模式

德国中学教师培养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综合大学培养文理中学师资;一是师范大学培养小学、实用中学、主科中学师资。综合大学的教育专业学生,要接受全面系统的专业学习,主修2门专业,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掌握一套传授给学生自主寻找问题、自主解决问题的方法。正常的大学教育专业要学五年,毕业参加国家第一次教师资格考试,然后进入为期一年半的实习,完成实习后参加第二次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通过,获得文理中学终身教师资格,获得国家公务员身份,成为文理中学正式教师。小学、实用中学、主科中学的师资由师范大学培养,以传授知识的技巧与方法为主修课程,同时严格研究现行教科书的内容,期间定期到中小学实习,毕业后自主谋业,无国家公务员身份。

五、学历与就业

德国只有中学毕业才有文凭与学历的概念。从小学一年级开始起算,主科中学9年级毕业,实用中学10年级毕业,文理中学12或13年级毕业。中学毕业后,学生面临选择与被选择,如奥迪汽车厂,今年招聘机电一体化学徒工13名,报名者1630名。随着着汽车业的发展,对机电一体化学徒工的要求与传统机电维修工已完全不一样了,招聘的筛选非常严格。为了培养学生适应就业的新要求,一些高等院校废除了本硕连读,实行本硕分开。德国高中毕业生进入大学,本科学士读3年,硕士1~2年,之后可在任何时间进入博士学习,3年获博士学位。海得堡大学学生学位必须是双学位,学士专业180个学分,硕士专业120个学分,一个学分的价值相当于30个课时工作量。在德国,大部分中学生都愿意去大学学习,为了体验大学的生活方式与大学文化。现在实行本、硕分开后,教育专业毕业生产就有本科生和硕士生,学历不同,工资薪酬也不一样。德国以往的本硕连读硕士工程师,在欧洲是很有名的。本硕分开后,很多企业不吸收本、硕分开后的毕业生。

六、文理中学教师工资保障

德国文理中学教师待遇比较好,教师有一定的职业优越感。第一,他们获得了公务员身份,工资统一由州政府负担;第二,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比较高。教育专业硕士毕业生进入文理中学担任教师,税后起步工资为2300欧元/月,不需要交保险,工资标准全国统一,只有随工作年限增加而增资,而无工作地域之分。文理中学教师职业稳定,收入稳定,退休金高,假期时间长,是一种理想的职业。相比之下,小学校长因为非公务员身份,月资也就是2300欧元,还要交税交保险。小学教师起步工资就更低,随年龄增长才能达到月工资2300欧元。通过这次研修与考察,我们感受到了德国教育体制的先进性与发达程度。德国“双元制”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效性,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教育管理系统的完备与民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与创造性,教育经费的保障体系等,都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同时,也有以下的思考,需要引起我们重视,避免盲目照搬。

思考一:学生在小学4年级后第一次分流,分别进入主科中学、实用中学、文理中学就读,年龄小,一分定终身,是一种明显的等级教育,与当今世界提倡的公平教育相背。很多教育专家质疑德国的这种分流教育。

思考二:德国中学老师的教学质量好坏对其收入无任何影响,教师没有我国的职称晋升,工资随年龄增长而上涨。这样导致教师缺乏专业成长与发展的动力,严重影响师资整体水平以及教学质量的提高。专家认为,德国中学教师的职业态度是导致比萨考试成绩差的主要原因之一。

硕士研究生毕业自我鉴定【第二篇】

高等院校人事档案是客观、集中、全面反映高校教职员工各个时期、历史阶段自身状况的有力的证据和基本凭证。一方面,对于高校管理者而言,了解、掌握并应用人才大多依靠人员的档案来实现,尤其是学历、学位档案材料。另一方面,对于高校教职工而言,学历、学位档案材料作为高校人事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到高校教职员工的职务评定、职称晋级、出国学习、进修发展、人才评定等相关的待遇问题,是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个人信息材料。一般而言,高校人事档案中关于学历、学位的档案材料的整理大致从高中学历开始,进而依次是中专、大专、后期本科、本科以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其他的还包括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报考登记表,成绩单,学生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相关材料、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函授或者出国学习证明,以及其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等。

对于高校人事档案管理而言,要认定学历学位档案材料,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人员情况从不同的材料入手。

第一,一般情况下的学历、学位材料。一是中专学历的,档案材料中应有学生登记表、成绩表和毕业登记表。二是专科学历的,档案材料中要有高校的学生登记表成绩表和毕业登记表。三是本科学历的,要有高校的学生登记表成绩表和毕业登记表,同时附有高校授予学位决定。四是硕士研究生学历的,要有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学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成绩表、硕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硕士研究生授予学位决定。专业硕士的要有进修课程的成绩表以及硕士学位审批相关材料。同等学历申请硕士的,除去硕士研究生学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成绩表、硕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外,还要提供统考科目成绩通知单复印件。五是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档案中应该保存有两份专家推荐书、报考博士学位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成绩单、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等。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的,必须同时提交学位课程成绩单以及授予博士学位的其他材料。

第二,特殊情况下的学历、学位材料。一是大学普通班,个人的人事档案材料中需有毕业生登记表或者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二是国外学历的,档案中应该有国外出具的学历复印件、成绩单、学习证明,教育部出具的认证材料等。

二、高校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真实性及可靠性的鉴别

对于高等院校而言,要招聘到合格的教职员工,必须要首先对于新进人员的学历学位之类的档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必要鉴定工作。

首先,登录毕业院校名录查询。毕业院校名录查询时,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教育部网站、教育部高教司编写的高教学历问题咨询手册进行。需要说明的是,在查询网站和手册的时候,要注意区分不同历史阶段中、不同高校院校名录的基本信息,确保其真实有效。

其次,核对毕业证书基本样式。根据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自1994年到2000年坚的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1993年到2000年的毕业证书都是通过教育部统一设计、印发的。换言之,倘若查询对象提供的材料本身与上述基本样式有所出入的话,就表明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

三、规避高校学历学位问题对员工待遇影响的策略

(一)学历学位档案认定与收集方式的改进

高校档案管理人员要提高对于学历学位认定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高校既定的人事档案管理程序执行,保证档案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要充分认识学历学位档案材料作为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组成意义,以及其在个人待遇提升、成长进步过程中的记录意义和客观要求。要积极向高校教职员工宣传人事档案,尤其是学历学位档案的重要性,要求每个员工都能认识到这些材料在个人发展过程中的基石价值,要求其将自己所持有的人事档案材料尽早提交到相关的认识档案管理部门。具体来说,必须提交如下四项内容。第一,学历学位成绩表;第二,学历学位授予决定书;第三,毕业生登记表;第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硕士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第三篇】

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思想上要求上进,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专业知识,毕业之际,回顾三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生活,做自我鉴定如下:本人在思想觉悟上始终对自己有较高的要求,主动和党组织靠拢,尽管自己还没有计入党组织,但是自己始终以共产党员的高标准要求自己,能用科学发展观来认识世界认识社会,能清醒的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对个人的人生理想和发展目标,有了相对成熟的认识和定位。

本人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上,根据自身研究方向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认真研读了有关核心课程,为自己的科研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并涉猎了一部分其他课程,开阔视野,对本人研究方向的应用背景以及整个学科的结构有了宏观的认识。在英语学习方面,通过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说能力,在撰写论文期间,查阅了大量的英文资料。

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各项教学科研活动,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认真阅读教材、查阅学术资料和参考书籍,在课堂上在快乐中吸收各个知识点。同时自己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参与了导师多项课题的研究,使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和提高,同时顺利完成了硕士毕业论文。

硕士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第四篇】

新课标下,高中教育不再是传统的应试教育,而是强调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思维发展。新课标也对高中美术鉴赏课做出了重要的改革,重点强调培养学生的美术鉴赏思维。在此要求下,老师只有善于引导学生对美术作品及美术大家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使得学生真正理解作品的内涵,培养学生的鉴赏思维能力。下面笔者根据自身的教学经验提出了一些关于培养学生美术鉴赏思维的教学方法。

一、了解过程,引导创新

老师引导学生鉴赏一幅美术作品不仅仅是欣赏它的外在画面,而是要让学生了解作者创作作品的时代背景以及作者创作这幅作品时的心理状态,从而使得学生能够深入地了解作品的时代意义。在了解作品的时代意义之后,老师可以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想法对作品进行在创新,从而逐渐提升学生的美术创新思维能力。

例如在讲《蒙娜丽莎》这部经典作品时,我先为学生讲解了这幅作品的时代背景以及这部伟大作品的作者——达·芬奇。我为学生们讲到《蒙娜丽莎》创作于文艺复兴时期,这个时期非常强调尊重人的情感以及对人的力量的赞美,反对宗教以某种方式束缚人的精神和思想情感。这个时期的代表作家之一就是达·芬奇,他在创作《蒙娜丽莎》这幅在作品时可谓是精益求精,从人物的坐姿到人物的一颦一笑都精雕细琢,达·芬奇也巧妙地利用他的烟雾状笔法画出了这幅经典作品,让人对蒙娜丽莎耐人寻味、难以捉摸的微笑产生无限遐想。但是杜尚在这幅堪称经典的作品上为蒙娜丽莎画上了两撇胡子,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在此之后就出现了后现代主义,杜尚也被称为后现代主义的鼻祖。就这样,我告诉学生们我们鉴赏作品不仅仅是欣赏它的美,还要在欣赏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想法进行在创作,此后学生们也想出了使时装模特、老师与《蒙娜丽莎》进行结合。

二、尊重个性,自圆其说

现代的新式教育不单单是学生接受知识,老师输送知识的过程,而更加强调的是让学生独立发表自己的看法,老师要尊重学生的想法。对于美术鉴赏这门比较特殊的课程,老师更应该引导学生发表自己对于作品的想法,并且老师在鼓励学生积极探讨作品时,也要指导学生有理有据地阐述观点,自圆其说。

例如在鉴赏《场景Ⅱ》时,我先告诉学生们现代主义不再以写实为基础,而是将客观的事物用主观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表现作者的思想以及情感。抽象派是其中一个重要流派,我们鉴赏的这幅是冷抽象主义代表作家蒙德里安的经典作品之一。在介绍完外国现代主义的特征之后我就讓学生观察作品并就其发表自己的观点。其中一位学生回答到:“老师,我认为蒙德里安的这幅作品表现的并不是那么完美。”于是我就问他:“那你觉得这幅作品哪方面表现得不是特别好呢?”于是该学生回答:“虽然抽象主义的特点之一是不用客观的形象来变现作者的内心情感,但是蒙德里安的这幅作品仅仅用简单的格子和色彩来表现他的思想,对于那些不懂得抽象艺术的人来说很难欣赏这种艺术的美,更不用说走进作者的内心了。”听完学生的叙述后,我点评到:“同学的评论有理有据,确实有许多人认为抽象艺术就是乱涂鸦,但是作者蒙德里安把绘画语言限制在垂直线和水平线,三原色和黑白灰系列,在创作时对每一种色彩的选择以及线条的勾勒都是经过思考和精心组织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当时的背景来了解作品内涵和作者的思想情感,同样只要你们有自己的理由,我也会尊重你们对作品的看法。”

老师通过美术鉴赏课,让学生赏析各种名作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欣赏作品的美,同时也应该注重学生的想法,引导学生表达出对作品的真实思想。

三、作品对比,发现差异

美术课堂鉴赏美术作品时,有时必然会将作品放到一起进行对比,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让学生们比较出作品的优劣,而是让学生在进行作品对比的过程中寻找其中的差异,从而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作品的特点,最终提升美术鉴赏思维能力。

例如在学习宗教雕塑时,我让学生们欣赏了云冈石窟释迦佛像、龙门石窟卢舍那佛像和麦积山石窟佛像,然后请他们仔细观察这三尊佛像的外在特点有何不同。一位学生回答:“卢舍那佛面部形象与早期的云冈石窟佛像相比,明显中国化了,看上去更加恬静、祥和,给我的感觉更加睿智、博大、庄严、高贵。”我说这位学生回答得非常好,佛教传入后,为了在中国立足,佛教从内容到艺术形象都开始了一个不断汉化的过程。卢舍那佛所体现的气度也正是盛唐时代精神的写照,它超越了宗教的局限,在成千上万件同类作品中脱颖而出。后来有学生补充道:“云冈石窟和龙门石窟的佛像都比较健壮、丰硕,而麦积山石窟的佛像则瘦了些。”接着又有学生发现了服饰的差异,说:“麦积山石窟的佛像,衣纹褶皱像层层叠加的荷叶花瓣,更好看,而之前的佛像衣纹有点像面条,稍显逊色。”我肯定并赞赏了这几位同学细致的观察力,早期的佛像承袭印度经由凉州地区传播而来的模式——健硕的体态、紧贴的袈裟。后来受南朝士大夫秀骨清相审美观的影响,外貌则变得清瘦、俊逸,衣纹褶皱也由泥条式变为更富于装饰性的阶梯叠加式,世俗的审美改变了异域的造像面貌。通过对这几尊佛像的对比,学生们不仅发现了它们的外在差异,同时也感受到了一些内在的不同。

硕士毕业生自我鉴定范文【第五篇】

自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门户.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局面被打破经历了1900年的“庚子之变”后.清政府在西安下诏“变法”.以重续“百日维新”的遗绪.由此进入“重行新政”时期在长达10年的新政中.清政府尝试着运用立法手段.巩固新式教育的成果.构建现代教育制度。在此过程中,学位制度逐步被接受.并与“奖励学堂出身”制糅合起来.在教育法律体系中.进行了初步设计

(一)《奏定学堂章程》学制中有关学位的设计

1902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钦定学堂章程》。大学院“不立课程”.“主研究不讲授”.探讨“学问极则”。ll_但遗憾的是.该章程并未实施。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则是当时内容最丰富的教育立法。它“奠定了中国近代学制的第一块基石,使中国教育开始摆脱自我封闭、融入世界教育发展的潮流之中”[2l该学制将研究生教育机构定名为“通儒院”,并拟定《通儒院章程》。其内容主要有:(1)通儒院的管理.因其学员分属于各分科大学,故“归某分科大学监督管理,并由某学科教员指导之”。(2)学习年限“以五年为限.以能发明新理、著有成书,能制造新器、足资利用为毕业”。(3)学员须“在院研究二年”.后三年可“兼理他事”,亦可迁居外地(4)修业完毕后.须提交毕业论文,“由本分科大学监督交教员会议所审察,其审察合格者即作为毕业”3J虽然通儒院的设计仅停留在设想层面,但从内容上看,.《通儒院章程》对研究生教育的办学宗旨、招生方式、培养模式和毕业考核等,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可视为中国制定最早的有关研究生院的法规研究生教育机构的初步设计,为学位的实施提供了载体.促进了学位制度的萌芽。

(二)“奖励学堂出身”制对学位制度的变通

当科举制走向穷途末路之时.清政府便开始着手建立全新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通过留学生对学位制度的引进.清政府逐渐认识、接受了这一新生事物。并尝试着将其与科举制相结合。就在《奏定学堂章程》颁行的前几个月,为吸引留学生归国服务,清政府颁布了《约束鼓励游学生章程》(亦称《奏定游学日本章程》),规定:“中国游学生在日本各学堂毕业者。视所学等差,给以奖励”,“在普通中学堂五年毕业得有优等文凭者,给以拔贡出身:在文部省直辖高等各学堂暨程度相等之各项实业学堂三年毕业得有优等文凭者.给以举人出身:在大学堂专学某一科或数科,毕业后得有选科及变通选科毕业文凭者.给以进士出身:在日本国家大学堂暨程度相当之官设学堂.三年毕业.得有学士文凭者.给以翰林出身:在日本国家大学院五年毕业.得有博士文凭者.除给以翰林出身外,并予以翰林升阶”。_4l可见。清政府认为西方的学士学位与翰林出身略同.博士学位则与“翰林升阶”略同这里省去了硕士一级,实则将它视为博士的预备虽然这一规定是针对留日学生而言的,但必须承认的是.清政府通过立法肯定了学位制度这一舶来品。随着留学生回国人数的增加.清政府又实施了归国留学生考试制度.将他们在国外大学所取得的学位同科举奖励联系起来。1905年7月4日。光绪皇帝亲自主持了第一次归国留学生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分别授予进士出身、举人出身的头衔。随后,清政府又颁行《考验游学毕业生章程》,确定留学生考试于每年l0月举行每次考试由两场组成:一为毕业文凭所注明的学科:二为中国文、外国文。考卷评阅、复校后,分列最优、优、中三等,最优等给予进士出身,优、中等给予举人出身。由此.考验归国留学生。并“给出身”遂成定制。同时,清政府配套拟定了《各学堂奖励章程》。

试图将国内新式学堂毕业生.依照学位制度的等级,予以任用,以填补失却科举追求后的迷茫该章程规定:学生毕业奖励的出身,不仅与学堂的层次、类别相关.还与考试成绩密切相连。“考试最优等者,作为进士出身,用翰林院编修、检讨,升入通儒院”:“考列优等者,作为进士出身.用翰林院庶吉士,升人通儒院”;“考列中等者.作为进士出身,以各部主事分部尽先补用,升入通儒院”;“考列下等者,作为同进士出身,留堂补习一年,再行考试分等录用”:“考列最下等者.但给考试分数单,不留学”。[51此项规定在实践层面.将学位制度和“奖励学堂出身”制杂揉在一起.已初步具有现代学位制度的迹象.推动了中国学位制度的产生。清末教育立法时间虽短,但涉及范围之广、对教育产生影响之大.是历史上少有的。通过立法手段.推进了中国教育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在“中体西用”思想指导下.清末教育立法主要参考日本教育法律的模式.保留着浓厚的封建色彩。这个特征在学位建设方面尤为明显。例如,将“学堂出身奖励”制视同学位制度.是对学位本质的严重扭曲。“今考奏定章程内.所列奖励各条.滞碍难行之处极多。与各国取士之法,绝不相合,亟宜改订以臻美善”『61尽管.清末教育立法和学位建设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认可的是.清末教育立法是政府以法律手段管理教育的开始:在学制层面将学位制度和科举奖励制度杂揉在一起.试图寻求建立一种与学位制度相应的制度体系.标志着清政府对学位制度的肯定.这是中国学位制度的滥觞。

二、北洋政府教育立法与学位制度的确立

1912年中华民国的成立.实现了我国由君主专制向民主共和制的历史跨越.这为教育立法及学位建设.开辟了新纪元。为彻底改革旧教育,消除封建教育的影响.民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教育法规。力图从制度上确保革命胜利的果实。在这一过程中,学位制度得以确立。

(一)《壬子癸丑学制》及相关法规中的设计

1912年7月10日.全国临时教育会召开。会议历时一个月.经反复磋商.教育部于9月3日公布了《学校系统令》。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小学、中学、专门学校及大学的有关法令规程,形成民国时期的第一个学制——《壬子癸丑学制》。在学制系统中.学位制度得以进一步明确.大学毕业能从事“极深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即可由博士会承认而推为博士”[71随后教育部接二连三地颁发涉及学位制度的系列教育法令10月24日.《大学令》指出:“大学各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得称学士”:大学“设大学院”,“入院之资格.为各科毕业生.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在院研究,有新发明之学理或重要之著述.经大学评议会及该生所属某科之教授会认为合格者.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8可见.该法令明确了大学本科毕业,授予学士学位。但是所提及的《学位令》并未配套颁行.大学院生获得何种学位.也就没有更确切的说明了1913年1月,《大学规程》重申:“自认研究完毕欲受学位者。得就其研究事项提出论文,请求院长及导师审定.由教授会议决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9虽然《大学令》、《大学规程》等对学位方面的阐述,语句较为简洁;但在学位名称、授予资格、审查机构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有史以来官方的、最早有关学位制度方面的法令规定.标志着学位制度在中国的初步确立民初学位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的突破.是与蔡元培的努力密不可分的。他曾留学德国,对学位制度有着切身的理解在学制层面,他对学位制度进行了设计,并竭力摆脱日本模式的影响,直接向欧洲国家学习“至现在我等教育规程.取法日本者甚多.此并非我等苟且。我等知日本学制,本取法欧洲各国.惟欧洲各国学制,多从历史上渐演而成,不甚求其整齐划一.而又含有西洋人之习惯:日本则变法时所创设,取西洋各国之制而折衷之.取法于彼.尤为相宜。然日本国体与我不同,不可不兼采欧美相宜之法:即使日本及欧美各国尚未实行而教育家正在鼓吹者.我等亦可采而行之我等须从原理上观察.可以则行。不必有先我而为之者”[101这正是蔡元培教育理念的体现.直接追溯现代学位制度的源流“取法于上”也就是说.中国学位建设开始了学习欧洲的意向.并力求与当时国情相适应袁世凯篡夺政权后.受复古逆流的影响.学位制度险些遭受严重挫折在教育界的强烈抵制下.该时期学位制度建设仍有新发展.在教育立法中将“学位奖励”单独列章首先.在教育行政机构中,设置掌管学位事务的职权部门。1914年7月。确立“博士会事项”和“授予学位事项”.为教育部“专门教育司”所执掌事务之一其次,提出了硕士、博士学位的设想“学位除国立大学毕业.应按照所习学科给予学士、硕士、技士各字样外,另行组织博士会.作为审授博士学位之机关.由部定博士会及审授学位章程暂行试办”第三.对学位屙l生有了更准确的把握“按学位所以证明学问之成就.与科举出身视为授官之阶梯者.性质微有不同故各国惟专门大学方有学位其普通学校.只认为有普通之知识技能.不足以言学问.故不与以学位。现在国立大学已有学士学位之规定”可见.经过1O余年的实践.国人对学位的本质理解得更为准确.并努力实现学位制度由“选官制”向“学术性”的选才制转变但是,将学士、硕士都视为初级学位.高级学位仅有博士学位这一层.说明对学位分层还缺乏正确的认识1917年9月,《修正大学令》明确指出:“大学本科学生修业期满。试验及格,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也就是说,经本科学习合格者.才能取得学士学位,并称为“某科学士”。同时.该法规仍提及研究生的教育机构——大学院.但与此层次相适应的学位制度,则没有更多的提及1919年3月,《全国教育计划书》指出:“设立中央评定学术授予学位之机关”Il2l这一规定把学位授予的权力从大学转向了专门授予机关,这也是一种完善至此.中国学位制度的基本思想和主体框架.通过各类教育法规,得以初步确定。但由于在北洋军阀混战和政局极度动荡的年代.学位制度并没有真正实施.始终被停留在教育法规上。

(二)《壬戌学制》及相关法规的设计

受新文化运动及美国“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自1919年起.全国教育联合会便酝酿改革学制,并进行了相关试验。1922年11月1日.《壬戌学制》正式颁行。该制在大学本科之上,依旧设大学院“大学院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1924年2月,《国立大学校条例令》颁行,与《壬戌学制》相适应。“国立大学校学生修业完毕试验及格者.授以毕业证书,称某科学士”:“国立大学校设大学院.大学校毕业生及具有同等程度者入之大学院生研究有成绩者。得依照学位规程给予学位学位规程另定之”I13。同民国初年相比.学位分层思想受到重视.明确学士学位为初级学位.高级学位的设计也日渐清晰.这更符合国际惯例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三百多条教育法规.基本涉及规范教育发展的方方面面,且无论在性质还是内容上.都比清末有了长足的进步。有关学位立法也有了新的发展.“学位”这一概念正式出现在学制体系中.且对学士学位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对硕士、博士学位做了初步的制度设计。由于北洋时期政权更迭频繁.导致教育立法出现反复,起伏较大.发展不够稳定。从已颁布的教育法律名称上看,也只有“规程”、“令”、“标准”和“办法”等.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这些缺憾在学位立法上也体现得较为明显.专门的学位立法迟迟未见出台,即使屡次提及的《学位令》、《学位规程》也始终不见踪影.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中国学位建设的进程。

三、南京国民政府教育立法与学位制度的定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加重视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施教育管理.逐步形成了一套体系完备、配套齐全的教育法律制度在借鉴西方学位制度的基础上.通过高校的探索,以政府法令、法规和命令、训令等形式。规划出符合本国实际的学位制度。

(一)《戊辰学制》及相关法规中的设计

民国初期.教育界对硕士学位尚缺乏清晰认识.有关条文语焉不详.这既与西方国家弱化硕士这一中间学位有关.也与当时中国社会缺乏学阶分明所必需的经济基础和发达的高等教育有关。鉴于硕士学位是博士学位的基础.所以硕士学位的建设至关重要这一缺失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得到补偿.并通过高校的实践.而逐步上升到教育法律层面。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南京国民政府曾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撤消教育部.成立“大学院”.集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术研究于一体。1928年5月.在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讨论通过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亦称《戊辰学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设计.由于已赋予“大学院”特定内涵,因而改称“研究院”。较《壬戌学制》而言,这是一明显变化.也更符合西方国家学位实施的实际。1929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重申了将“大学院”更名为“研究院”.更加肯定了《戊辰学制》的相关设计。关于研究院的组织,规定由各大学自行拟订章程.但须报教育部批准在此政策的规划下.许多著名大学陆续制定具体章程.成立“研究院”或“研究所”.招收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1934年,教育部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规定大学设有3个研究所,方能称为研究院;招收学业优良、有志深造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期限两年:研究院组织专家.对其毕业创作进行审查与测试,合格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可见,硕士学位制度建设得以基本确立,并为《学位授予法》的颁行奠定了基础。

(二)《学位授予法》及相关细则的内容概要

南京国民政府对学位制度的整体规划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1929年,国民政府就开始着手拟订《学位条例草案》。1931年4月,《学位授予法》初稿定稿。其后.经过多次讨论、修订。1935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学位授予法》,共12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修业期满.考试合格。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授予学土学位:已获学士学位者.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得由该院、所提出硕士学位候选人经教育部复核无异者。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已获硕士学位者,在前条所定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该院、所考核成绩合格,提出于教育部审查认可,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经博土学位评定会考试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土学位。”㈣5月23日,依照《学位授予法》的基本精神,教育部颁布了《学位分级细则》,对各科学位的分级及名称予以具体规定。其中.学士、硕士学位分为文学、理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工学、商学和医学等8种学位:除商科没有博士学位外.其他7科都有相应的博士学位。5月28日。教育部又下发训令.规定毕业证书加载“依照学位授予法第三条之规定.授予某学士学位”字样这是国民政府为配合《学位授予法》的实行下发的最早的毕业证书式样.也是第一个学位证书式样6月12日,教育部制定并颁布《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对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及考试时间、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进行了规定。至此,硕士学位在制度及实践层面正式确立。有关博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出台,则颇费周章。1940年秋,教育部通过《博士学位评定组织法》和《博士学位考试细则》两份草案。并提交行政院审核。“抗战以前.各校因设备之限制.学术研究窒碍良多。致使博士学位之授予未实施。近来各校困难加增,培植尤艰。该项博士学位之授予,应缓办。”[151抗战胜利后,依照立法程序,国民政府再次审定、颁行了这两份法规。但是.受时局等因素的影响.博士的培养及学位授予并未真正施行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立法.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清末民初的教育立法还处于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法律条文前后矛盾、相互不衔接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以及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法律制度的成熟.使得政府非常重视教育法律体系化的建设.结束以往只有教育法规、法令而没有教育法律的历史。《学位授予法》等相关法律的颁行,从对学生入学的把关,到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以及毕业论文审查的规定.再到学位的授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此,中国学位建设进入制度化、系统化的发展轨道。《学位授予法》的颁行结束了近代中国无专门学位法的历史,标志着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的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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