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 林业厅岗位职责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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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林 业 厅1
山 西 省 林 业 厅
关于电网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的补充通知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07]6号)精神,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电网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林资发[2009]57号),为保障电网工程建设占用征收林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占用征收地方国有、集体林地的,塔基、变电站等按永久性占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三项补偿费(以下简称三项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根据规定标准直接与林权单位和个人协商兑现,并由省电力公司出具补偿承诺函。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输电线路走廊占用地方国有、集体林地时,导线距地面高度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由施工单位与林权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标准协商,进行一次性补偿。
1.乔木林低于林木平均高度25米和导线与树木冠幅顶端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执行)之和。
2.灌木林低于林木平均高度5米和导线与冠幅顶端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之和。
四、电力建设项目永久性占用征收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电力公司按建设项目统一上缴省财政,三项补偿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兑现林权单位和个人。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林业征地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2011年9月27日印发
林业厅文件2
内林资发〔2007〕30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
〔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
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
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
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
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
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
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
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
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
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
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
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
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
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
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
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
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
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
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
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
林地审核手续,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应附有专家评审意见。从2008年起,无专
家评审报告的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自治区林业厅不予受理。
逾期未使用的林地要依法收回。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审核同
意征占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跟踪检查用地过程,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非法用地行为,特别是杜绝以建设项目名义变相圈占林地行为。各
盟市、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2000年以来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
次全面清理。经依法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林地,凡满2年未使用的,要依法无
偿收回,交由原林地权利人继续使用;已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由用地单位限
期恢复森林植被。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于2007年年底前将清理结果报自
治区林业厅。
规范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自治区林业厅制定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编制真实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求图(包括地理位置图、总体布局图、征占用林地现
状图)、表、卡齐全,图面注记和森林资源统计表格式等要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
程的规定,确保编制质量。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范
围施工,征占用林地现场勘测范围规定为: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选址地的征
占用土地情况(含林地及其他地类)要进行全面勘测,其中公路、铁路、输电
线路等线状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边界外缘向外侧各延伸100米;
厂区、采矿等团块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四周界线各
向外延伸200米;向外延伸勘测的林地等各地类应与拟征占用林地地块内各地
类作为勘测成果一并成图。凡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各
盟市、旗县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或上报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业
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或技术规程的规定,故意将林地确认为其它地
类或者将生态公益林林地确认为其它林种林地,出具虚假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
告,要依法取消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资质,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做好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确保 恢复森林面积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面积,实现林地占补平衡,林地总
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目标。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规划,集中规划落实宜林地地块,专项用于征占用林地项目恢
复森林植被用地。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作业设计编制提纲编制,设计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面积应达到被
征占用林地面积的2倍以上。森林植被恢复造林的设计和施工要高规格、高标
准、高质量,提倡乔灌草相结合、鼓励营造生态公益林。要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确保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恢复森林植被的地块
要建立固定标牌,明示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面积、造林时间等内容。
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旗县已经恢复森林植被的项目要严格检查验收,严
禁森林经营单位用各项重点林业生态工程造林地块,顶替征占用林地项目的植
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面积。
四、认真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征占用林地项目申请时,要依法严格审查拟
征占用林地补偿措施落实情况。凡占用国有林地的建设项目,应有用地单位与
国有林地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征用集体林地的,应有集体经
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多数表决
同意的意见,以及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订的补偿协议;征占用
个人承包经营林地的,要有用地单位与承包经营个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各级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
单位及时足额兑现各项补偿费用。
五、切实加强林地流转管理
严格规范林地流转程序。国有和集体林地以承包、转包、租赁、转让、拍
卖、协商、划拨、作价入股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等形式流转使用权,应合法
依规,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严防
以流转名义借机侵占国有林场经营的林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履行林
地使用权流转审批、备案程序,国有林地(不含宜林地)使用权流转100公顷
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足100公顷的,由盟市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有宜林地使用权流转由
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切实维护
好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利益。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由该旗县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准备案。
认真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
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财企〔2007〕572号)要求,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国有林地
使用权流转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前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
准、备案程序。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资产评估相关业务的培训、学习,考取注册评估师资质,培育林
业行业专业评估队伍和机构。
六、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地保护管理
维护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是国家重要的林业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确保长期稳定。各盟市、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要积极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在新一轮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时,以林权证为依据,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进一步明确四至界
线范围、落实到山头地块,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决不能随意改变林场性质、行
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坚决防止借修编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城镇发展规划之
机,随意肢解分割国有林场甚至将国有林地划入非林业建设用地;决不允许以
招商引资等名义,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将国有林场林地以低价甚至无偿
转让给投资方长期使用,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决不允许不按规定标准依法
兑现征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甚至不办理征占用林地
审核审批手续,随意侵占国有林地进行开发建设。
加强国有林场林地权属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
林权管理工作,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
家所有的,应长期由国有林场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一直由林
场造林并经营管理的,要在理顺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保持长期
稳定。要进一步做好国有林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个别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国有林场林地,应在2008年6月底前核发林权证。
七、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转发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函
〔2007〕96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进度,切实抓好林权证核发工
作。要突出重点,着力推进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林权登记发证,积极开展宜林地确权发证工作。
八、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各级林业部门要严厉打击随意侵占、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
转让国有林地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要组织专门队伍,落实责任人,集中
力量,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进行一次认真排查清理。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05〕15号)(下简称《解释》)自2005年12月30日施行之前发
生、已达到《解释》规定追诉标准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如在《解释》施行时
已办结,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如在《解释》
施行时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或者是在《解释》施行之后发生的违法占
用林地案件,要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严肃处理。各地要选择一些情节严重、比较典型的重特大毁林案件公开曝光、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违法占用林地
案件查处不及时、重大毁林案件隐瞒不报,或对上级督办案件不认真查办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林业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林业厅3
四川省林业厅公招简章
一、招考职位情况
计划招考13名公务员(参公人员),其中省森林公安局3名、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1名(参公人员)、省林木种苗站1名(参公人员)、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1名(参公人员)、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1名(参公人员)、省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站1名(参公人员)、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1名(参公人员)、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4名(含森林公安干警2名)。
具体职位名称及招考对象、范围、条件见《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关于2011年下半年省直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
二、森林公安干警报考条件
报考省森林公安局、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森林公安干警职位的考生,除《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外,年龄须在18—28周岁(1982年9月20日—1993年9月20日),任职定级根据单位职位空缺情况确定。
三、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报考省森林公安局、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森林公安干警职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试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步考录程序。
四、职位排名方式
职位排名方式按《公告》统一规定执行。
五、单位及录用处室、职位职能简介
(一)四川省森林公安局
2.录用处室的主要职能职责和录用职位的主要职责
(1)刑事侦查处的主要职能职责:指导协调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案件侦破工作;组织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省内有重大影响、侦破难度大的其他刑事案件;承担全省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
刑事案件侦查职位主要从事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侦查工作。
(2)办公室的主要职能职责:指导协调全省森林公安系统综合业务工作;负责文秘、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财务装备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网络通讯管理职位主要从事公安网络维护和通信管理工作。
(二)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1.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全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规程、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等工作;承担省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录用职位的主要职责:森林抚育管理职位主要从事森林抚育的计划管理、规划设计管理、质量管理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三)四川省林木种苗站
1.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负责宣传贯彻和制定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具体负责全省林木种苗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负责全省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组织林木良种选育、繁殖与推广工作;负责林木良种补贴工作;负责全省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国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发展;协调组织林木种子的采收、贮藏、调剂和调拨。
2.录用职位的主要职责:种苗生产管理职位主要从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林木良种选育、繁殖、推广,良种基地的林木良种补贴工作和全省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四川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1.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法规授权,开展相关植物检疫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城市园林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工作,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制定疫区、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及时扑灭疫情;负责全省森林病虫害、城市园林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有关森林植物检疫、城市园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技术规程等;负责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
2.录用职位的主要职责:监测测报职位主要从事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和全省中心测报点日常管理工作。
(五)四川省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站
1.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负责承担和组织四川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本底资源调查及监测,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建设,实施大熊猫保护工程及湿地保护计划。
2.录用职位的主要职责:综合管理职位主要从事公文起草、档案管理、宣传、信息、后勤、公务接待工作。
(六)四川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
1.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稽查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全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
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稽查;接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的业务指导。
2.录用职位的主要职责:资金稽查职位主要从事全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稽查工作。
(七)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
1.单位的主要职能职责:主要负责区内自然资源尤其是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和护林防火宣传教育,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负责卧龙镇、耿达乡政府各项事业的管理,促进区内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等。
2.录用部门的主要职能职责和录用职位的主要职责
(1)森林公安局的主要职能职责:协同做好全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区内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危害林区社会治安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区内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负责全区林区治安管理等。
刑侦治安职位主要从事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自然资源和危害林区社会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卧龙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职责:负责镇内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职能职责。
综合管理职位主要从事文秘、协调、综合服务工作。
(3)耿达乡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职责:负责乡内经济、社会发展等主要职能职责。
综合管理职位主要承担文秘、协调、综合服务等工作。
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详细地址:阿坝州汶川县卧龙特别行政区卧龙镇,邮编:623006;省林业厅其他直属机构和直属单位详细地址: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邮编:610081。
省林业厅及其直属单位考录联系人和考录监督人员联系电话:
(1)省林业厅:郑伟(028-83222611);
(2)省森林公安局:毕达(028-83364375);
(3)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李维平(028-83364042);
(4)省林木种苗站:秦嘉励(028-83364300);
(5)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陈红权(028-83364476);
(6)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王若兰(028-83364192);
(7)省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站:顾海军(028-83364621);
(8)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方泽红(028-83364120);
(9)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唐朝辉(***);
(10)考录监督人员:马斌(028-83364041)。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部门预算公开内蒙古林业厅4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2017年部门预算及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有关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如下:
一、自治区林业厅部门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能
1.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定相关的自治区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 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3.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事项的初审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实施建设湿地保护、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拟定全区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6.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7.负责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8.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方面的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9.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 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指导山(沙)区综合开发。
10.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和专业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11.参与拟定全区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按有关规定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全区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按有关规定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12.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培训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13.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治区林业厅2017年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 全年计划完成营造林任务1440万亩(其中新造林789万亩,退化林分修复191万亩,森林抚育460万亩),重点区域绿化160万亩,义务植树6000万株。启动阴山绿化工程、森林城市建设、古树名木普查工作。森林、湿地、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全面保护,全区生态持续改善。
1、全面深化林业改革。一是深化国有林区改革。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林管理机构,制定《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编制《重点国有林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开发利用森林景观、野生林产品和林下资源,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二是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开展国有林场改革督查,指导和督促盟市、旗县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评估验收办法》,明确我区改革评估验收重点,量化考核指标,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制定我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牧户承包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落实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指导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继续做好森林保险工作。四是积极推动森林公安深化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林 业局、公安部关于深化森林公安改革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自治区森林公安改革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推进森林公安改革工作。五是研究探索推进其他改革。继续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创新产权模式,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主体共同投资的局面。探索森林和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开展有偿使用国有林地和森林资源试点工作。
2、全面抓好林业生态建设。一是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深入实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稳步推进重点区域绿化。启动阴山绿化工程。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开展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储备林建设试点,积极争取将我区适宜地区纳入国家储备林发展规划。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部门绿化。二是突出抓好防沙治沙。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不断巩固和扩大土地沙化、荒漠化治理成果。组织实施好京津风沙源治理、退化防护林改造、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重点工程项目。严格保护沙区植被,加快恢复沙区生态。鼓励多种所有制组织参与防沙治沙,建立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的长效机制。积极协助筹备好今年在鄂尔多斯市召开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三是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加强森林经营,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编制自治区、旗县森林经营规划,开展国有林场森林经营试 点工作,推动鄂尔多斯市森林质量提升工程。抓好森林抚育和退化防护林修复。四是着力建设森林城市。制定《关于着力开展森林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森林旗县申报考核办法》《自治区森林旗县评价指标》《自治区森林乡镇评价指标》,积极推进乌海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和呼包鄂森林城市群建设,推进自治区级森林旗县创建、评选工作。五是开展全区古树名木普查工作,强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坚决制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4、扎实做好林业产业发展和精准扶贫工作。一是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推动全区林业产业健康发展。争取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经济林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林发展规划》。继续加强重点地区经济林基地建设,力争完成经济林建设40万亩。二是积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大力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业等林下经济。抓好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三是培植壮大龙头企业和新兴林业经营主体,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组织开展第四批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工作。四是积极推动政府和相关企业培育区域品牌,带动区域特色林业产业整体发展。加快林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高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五是加强与科研院所的沟通联系,抓好产学研用,推进林业产业向高品质、高附加值、高端化发展。与自治区食药局等部门配合,进一步推进森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六是鼓励各地新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园、沙漠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小区等森林旅游地,不断拓展森林旅游发展空间。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推动我区“森林体验基地”和“森林养生基地”建设。七是扎实推进林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深入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上岗跟踪,积极争取扩大生态护林员队伍。
5、进一步增强科技支撑能力。一是积极探索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制。二是围绕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进行科技攻关,加强科技平台建设管理,提高创新能力。三是围绕经济林和产业建设等重点工作,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四是加快林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包金梨设施丰产栽培技术规程》《天然白桦次生林改培技术规程》等10余项标准的审定工作。五是探索开展“互联网+”科技服务行动,组织开展科技培训和送科技下乡活动。
6、着力强化林业基础保障。一是加强林木种苗培育和质量监管。完成国有苗圃现状普查,探索国有苗圃改革。加强乡土树种繁育推广工作。认真抓好国家林木良种补贴工作,推广使用良种壮苗。二是组织全区林业工作站、林业技术推广站围绕当地林业生产,突出抓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质量工作。广泛开展科技示范、技术指导,帮助林农发展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科学开展林地经营。抓好“一站式、全程代理”便民服务推进工作,畅通便民“最后一公里”服务通道。三是深入推进林业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林业行动计划,开展林业数据服务综合平台、林业综合报表平台建设,配合国家林业局开展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综合信息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加强林业信息网络安全监管。
7、扎实开展林业宣传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喜迎十 九大”等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林业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浓厚氛围。大力宣传近年来我区植树造林、防沙治沙等方面的工作成绩和生态保护成果。二是做好自治区成立70周年林业生态建设成就宣传,配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做好自治区成立70周年成就展。印制《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纪实》和《重点区域绿化画册》。三是开展好《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主题宣传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展示我区防治荒漠化成就,讲好内蒙古防沙治沙故事。四是积极引导各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化活动。
8、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自治区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巩固拓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坚定党员干部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始终保持反“四风”高压态势,继续执行厅领导联系盟市包点制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检查监督。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力、对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完成差距较大等问题的问责力度。按照自治区党委第十巡视组的巡视反馈意见,全力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自治区林业厅单位基本概况
截止2016年7月31日,实有在职职工3049人,其中行政编制2073人(其中政法编制2018人),事业编制在职人数976人(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161人),离休11人(其中行政单位2人,事业单位9人),退休911人(其中行政单位445人,事业单位466人)。
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2017年部门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编制情况
2017年林业厅部门预算收入总计为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万元,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5831万元,包括:房租收入423万元,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32000万元,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费收入180万元;事业收入2820万元,为两个林业监测规划院勘察设计收入。
(二)部门支出预算编制情况
1、支出预算总体情况。2017年支出预算总计为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万元,占总支出预算的%(其中:财政拨款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项目支出11256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占总支出预算的%。
2、基本支出预算情况。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部门预算安排基本支出预算万元,其中:人员支出万元,占基本支出的%(其中财政拨款万元,占人员支出预算的%);公用支出万元,占基本支出的%(其中财政拨款万元,占公用支出预算的%)。
3、项目支出预算情况。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安排11256万元(其中非税收入
万元),其中:林业技术推广研究200万元,用于优良树种引种试验、林业技术研究及林业标准制定等;林业单位综合运转管理6686万元,用于林业生态红线保护、森林资源清查、林地变更调查、营造林综合核查、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等;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3730万元,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公安、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等。
三、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2017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度林业厅部门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万元,与2016年相比,减少万元,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万元,比上年减少万元,减少%;事业收入安排8万元,比上年减少4万元,减少%。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林业厅部门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比上年减少万元,减少%。从资 金来源看,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万元,比上年减少万元,比上年减少%;事业收入安排5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安排万元,比上年减少9万元,减少%,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万元,比上年减少9万元,减少%;事业收入安排3万元,与上年持平。
(三)因公出国(境)费
因公出国(境)费安排77万元,比上年增加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77万元,比上年增加万元;事业收入没有安排出国境费用,比上年减少4万元。
附件:
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 4.收支预算总表 5.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6.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8.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