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报告汇报详解(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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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报告详解【第一篇】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食品安全标准及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情况做如下汇报:
1、何谓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释放风险确保品质安全的原则,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及其在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等方面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食品安全标准是对国家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整合,它既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级行政部门食品监督执法的依据。
2、食品标准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的食品类标准较少,20 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食品类相关标准开始日益丰富,当时颁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食品的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较少。20 世纪80 年代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在1981 年颁布的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开创了中国酿酒行业的新纪元。1983年颁布了gb 3865-83《中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和gb 3866-83《西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1985年颁布了粮食、油料检验方法标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标准。1986 年和1987 年颁布了gb 7100-86《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粮食类产品标准和以zbx 为编号的一系列专业生产技术规程。1988年国家卫生部又颁布了19 个食品类卫生标准。20 世纪90 年代初商检局颁布了一系列的进出口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批残留等检验方法标准。1995 年中国农业部颁布了第一批绿色食品相关标准,xx 年颁布了第一批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标志着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在中国走向制度化,也说明了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1996年、xx年和xx年中国对食品方面卫生标准进行了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使卫生标准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这些工作,对食品标准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归结起来,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形成了四个层次,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从属性方面看,又分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四个类型。这些标准总计4700余项。因为标准制定的立足点不同,客观上造成了食品标准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标准委颁布的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往往规定各异,互相矛盾,造成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秩序混乱,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与此同时,对一些重要的品种,各部门似乎都视而不见,迄今没有标准问世,留下空白和盲区,导致生产经营或执法监督无据可依。此外,一些标准数十年不作修订,与形势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老化滞后现象十分突出。
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食品安全法》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安全标准,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发布情况
《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唯一的制定和发布机构。近两年来,卫生部颁发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并颁布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统计,目前已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完成了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食品添加剂“严打”行动,今年5月13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姆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从法律角度讲,今后,在食品构成中,除食品工艺配方核定的主料、辅料外,凡是发现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品种目录(总计2314种)之内的任何成分,均可视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凡是发现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特定限制,超范围、超量使用目录中的添加剂的,均可视为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5、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中,如何处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但是在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在处置此类问题是,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的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二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三是既无国家标准,也无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符合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备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法过程中也可作为参照。
6、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家标准接轨的必要性
近年 来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也在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因而贸易争端也不断出现。有不少发达国家的标准严于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标准,采取了比较高的技术壁垒措施。好在sp和tbt(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在发生食品贸易争端时,必须以cac标准或风险分析的结论为依据,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且wto规定了cac的标准要以科学性为基础,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进行制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若贸易对方国标准严于cac规定的标准,可以要求其按照风险分析的原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自身国家的合法贸易权益。这对相关贸易国设立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公平合理的对策。因此,我国充分利用sps和tbt协定的规定,积极应对,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开始对我国食品标准进行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规划在xx-xx年对本行业标准制、修订。但根据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食品标准的不断加严、更新及我国出口食品屡屡遭受技术壁垒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对食品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要站高望远,加快步伐,以尽快与cac标准接轨,为我国的进出口食品贸易保驾护航。
(一)分工依据
1、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细则。从国际上看,监管体制一般分三大类,有多部门体系的、单部门体系的、综合型体系的,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的模式。这种监管体制,中国目前食品安全分阶段管理的一个现实,就是生产经营分了若干阶段,现在我们按照这个特点进行监管,是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既体现相互分工,又能够实现综合协调,这也是法律的要求。但是能不能真正做到无缝呢?有时候比较难。这是多部门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部门职能要么重叠,要么出现空白。针对这样的情况,《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也进行了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以上职责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2、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为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杜绝的实践中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盲区,xx年12月29日,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x政办发[xx]130号),对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摊贩监管、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监管、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等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堵塞了监管漏洞。意见授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杜绝监管盲区。
3、xx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x食安委发〔xx〕4号)。为切实加强学生营养餐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学生饮食安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xx年4月27日,xx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x食安委发[xx]4号),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学生营养餐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工程实施过程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奶牛养殖、生鲜奶收购及饲料、兽药和养鸡场的监管工作。在省级有关部门未指定鸡蛋供应企业之前,由农业部门对学生营养餐所用鸡蛋供应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会同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对外公布。负责对鸡蛋供应企业所用饲料、防疫用药及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论定期公示;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审查学生营养餐所用奶品的配方,对乳品生产企业的乳品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检测结论。协助相关部门对奶品中标企业所设置的配送机构及代理商进行日常监控,对配送机构及代理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最小包装规格、再次灌装、分拆等行为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奶品、蛋品配送机构、中转站及中标企业代理商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定并监督实施配送机构、中转站及代理商仓储及物流配送质量安全规范,对配送机构及代理商供应的奶品、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公示检验结论;卫生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所涉食品(含饮用水)进入学校之后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对蛋奶等品种储藏、加工、食用及食用反应监测等进行技术指导,对奶品、蛋品及饮用水等品种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结果。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卫生(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对直接接触蛋奶等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总供销合同项下所涉品种定期取样送检,对怀疑品种随时送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确保学生营养餐安全运行的基本制度,并监督执行。结合地域及学生分布情况,逐校或按片区配备学生营养餐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员,并组织专业培训。负责督促各实施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按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的要求,新增设施设备,改进储藏、加工、分发食用的环境和条件;监察部门负责对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各级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依法依纪追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财政、商务、供销、民族宗教事务、审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能及市政府指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安全监管职责。
(二)我市食品链条各环节监管职责分工情况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综合整治;负责农产品跟踪检测和蔬菜安检工作;负责定点屠宰场(厂、点)生猪、牛、羊的检疫及其监督。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战略。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酒类市场及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在屠宰环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入市,净化肉品市场监管。在有关县区,此项职责由经贸局承担。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
市卫生局目前仍然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审查;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根据市政府机改方案及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学校、机关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职责将有卫生局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划转工作已启动,预计本月底可完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审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和假冒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承担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组织制定、审批、发布食品地方标准。
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出入境食品及其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市政府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药监局要根据省、市编办划分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见,积极推进我市监管体制创新,尽快提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意见,并抓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三)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将小作坊监管的范围界定为: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实践中,由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数量多、分布隐蔽、生产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低、生产环境普遍较差等问题,个监管部门在对小作坊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因而导致对小作坊的监管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我市在小作坊监管上探索了一些有益的方法。
对主体和特征都很明显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本着对小作坊“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实施许可管理。市质监局在全省率先探索制定了《xx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7项要求,共计44条(具体内容详见gb/t23734-xx)。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需向县区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区质监部门对其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合格后当场随机抽样。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县区质监部门在小作坊申请书上签署“现场审查并产品抽检合格”意见。小作坊业主持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县区质监部门为其出具开业生产登记证明。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食品小作坊应就近就地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含有技术参数的项目,每季度委托检验一次。总砷、铅、铝等重金属指标每年委托检验一次。在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情况下,县区质监部门对食品小作坊每年进行全项目的监督抽检不少于2次。
对存在交叉,不易界定范围的小作坊,按照省政府x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x政办发[xx]130号)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对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分两种情形处置: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2、食品摊贩的管理。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主要指区域规划、场所公共卫生、摊点布局等)
3、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的食品监管。这几类场所均有较明确的“四至”边界,环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本着便民高效、责任唯一的原则,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等场所内的所有食品从业行为,由工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4、对餐饮服务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监管。省政府x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x政办发[xx]130号)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主业以外兼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兼营业务日常监管由主营业务监管部门负责,在监管中发现兼营活动违法违规需要处罚的,应及时移送依法负责的监管部门处理。按照《意见》的精神,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酒、饮料等非自产及预包装食品的,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而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统一监管。
5、运输中食品的监管。生产企业若直接运输食品,运输过程中由质监部门监管;生产企业若设库中转站的,视为流通行为,运输过程中由工商部门监管;企业若委托第三方物流单位运输食品,运输过程中由工商部门监管。对于监管职责归属不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由市食安委进行研究、协调后决定。
6、几类农副土特产品的监管。豆腐生产加工属于典型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监管;豆芽的生产过程非常特殊,虽符合农产品生产的特征,但是未经过充分光合作用,若按初级农产品对待,则可以使用化肥、助长剂、漂白剂等,但是这些成分在其生长过程中降解、转化非常缓慢,残留量较大,留下质量安全隐患,因而,市食安委指定由质监部门监管。木耳、香菇、茶园符合农产品生产特征,应由农业部门监管。
食品安全工作报告详解【第二篇】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我局把食品安全工作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狠抓落实,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县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我局作为县食品安全的成员单位,及时传达了有关食品安全文件精神,统一了思想认识,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成立了县科技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科技管理股负责具体实施,要求不断完善各项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对食品安全工作作了职责分工、时间安排、工作措施等具体安排,使各项工作井然有序、顺利展开。
我局及时召开了局办公会,传达了全县食品安全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了三项措施支持食品安全工作:一是把食品安全列入项目申报指南。作为民生科技项目加以立项支持,并积极向科技部、省、市科技部门推荐我县食品安全科技项目,争取上级科技部门立项支持。二是把食品安全作为科普宣传内容之一。纳入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大型科普活动,同时要求相关的科普基地、科普社区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三是坚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作好相关工作。坚持在全县性重大食品安全活动中做到行动一致,在平时分工中做到食品安全贯穿到职能的履行过程。
宣传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了解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我们充分利用单位网页、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一是利用开展“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走上街头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讲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二是开展干部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利用每周五下午例行干部职工学习会,围绕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三是印制宣传资料,丰富宣传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广泛收集资料,印制了宣传资料5000余份向群众发放。通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宣传,增强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扩大食品安全工作的群众基础,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食品安全工作报告详解【第三篇】
发表文章全站搜索为了确保我市人民群众国庆节日期间的饮食安全,杜绝节日期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局于20xx年9月20日-10月7日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行业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餐饮单位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紧紧围绕全市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的总体目标,明确权责一致、落实职责到人,安排部署节前和节日期间的检查工作,将相关任务分解落实,确保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及时、有效地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xxx市大中型餐饮和农家乐等节假日休闲度假场所为重点进行了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20xx年9月20日-10月7日、全局分别开展了国庆节前检查,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xx人次,车辆xx台次,检查了xxx户次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检查重点为:
1.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举办大型聚餐活动的申报表填写及申报是否及时等情况;
2.食品留样的容器消毒、留样标识及留样记录是否填写及填写是否规范;
3.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个人卫生等情况;
4.餐饮业使用的食用油、调味品、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原料进货索证情况;
5.食品加工经营过程卫生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共下达了监督意见书xxx份,要求针对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消除安全隐患。
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事件节日期间,全局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截止20xx年10月7日,我局未接到一起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局将结合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巩固餐饮业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加大餐饮业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培训工作,不断强化管理相对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我市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
食品安全工作报告详解【第四篇】
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安全,我县在期间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为做好消费都权益保护日专项整治和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自律意识,确保我县饮食安全,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高度重视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宣传工作,于20xx年3月8日制定并下发了《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禄食安通〔20xx〕1号),将专项整治活动的内容和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做了部署,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期间认真开展好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大对农产品源头治理和监管,强化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坏节的监管力度,确实保证好群众的饮食安全,同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集中开展好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以对群众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扩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知晓度,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正是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我县食品安全整治和宣传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实效,有力推动了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进程。
期间,全县共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车辆40台次,对城区及主要乡镇农贸市场,食杂店及餐饮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和食品抽验,截止活动结束,对全县5家定点屠宰场共检查3次,无害化处理病害猪97头;检查食品经营户781户,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户6户和当场销毁不合格食品公斤;检查集中式餐具消毒机构4个,其中抽检合格企业2户,抽检不合格企业2户,对抽检不合格企业立案查处案件2件,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2份、提出整改意见19条、罚款1100元;对餐饮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5份,提出卫生整改意见165条,验收合格发证验证79户;农药残留检测224个,合格217个,合格率%,达到国家安全水平,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商家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规范。
总之,在县委政府和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和认真工作下,我县食品安全宣传和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群众的辩假识劣的水平得以提高,消费者自身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有所提高,为今后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食品安全工作报告详解【第五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村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心健康,同样也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我们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本文试图以xx市为例,浅析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探讨食品安全监管对策措施。
食品从“田头”到“餐桌”环节很多,监管的部门也很多。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精神,在原xx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成立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此同时,xx市政府成立了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农林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贸局等18个部门组成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遵循“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农林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环节的日常卫生监督;其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此基础上,在全市各镇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工作机构,镇食品安全办公室达到有专兼职人员、专室、电脑、工作制度、投诉举报电话、台帐、活动记录等“七有”标准;在各村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工作站也具备专兼职人员、电话、制度、台帐、活动记录。由此,建立了“各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建立上述工作机制后,在地方党委、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如成员单位职责、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二是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即“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现代流通网”,把食品安全工作向农村推进;三是积极组织创建活动。先后开展了“食品安全示范市、示范镇、放心店”创建,以此提升保障水平,增强安全放心度;四是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先后组织开展了城市室外烧烤、夜市排档、熟食摊点、豆制品加工、儿童食品、小酒坊、纯净水、农村食品、肉制品、奶制品和保健食品等10多项专项整治。通过整治,食品安全形势有所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得到加强。
食品安全点多、线长、面广,涉及到从农田到餐桌的诸多环节,一些深层次问题没能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
1、源头污染问题没有完全控制。工业化大生产引起环境污染加剧,农业灌溉用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证。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特别是农村种植、养殖大户,为减少虫害、降低成本,使用违禁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农药的滥用,还导致害虫的抗药性增加,农产品施药频次越来越多,用药量越来越大。
3、农村食品市场不够规范。大多数农村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小超市、小食品店等经营秩序还不太规范,甚至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现象。经营业主的索票索证意识不强,销售台帐等基本制度执行不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信息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5、食品安全检测有待规范。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检测形同虚设;流通环节质量检测结果尚无法律效力,仅能作为参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不作检验现象还很突出;消费环节食品抽样覆盖面亦不够全面。有检测能力的监管单位普遍存在仪器匮乏、设备陈旧落后的现状,亟待添置必要检测设备,以满足当前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需求。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
1、广大农民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目前,农村地区群众的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加之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农村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和小孩,价格仍然是选择商品的主要因素。另外,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意识缺失,造成伪劣食品有其生存空间。
2、食品安全法制有待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顺畅,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交叉重叠执法、重复检验或相互推诿、监管不力现象。
3、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缺乏保障。这项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方方面面,条块上尚无专项经费,地方政府投入机制还不完善,经费的不足制约了综合监管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很多措施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基于对上述情况的调查和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和改善食品安全监管。
首先,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因其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等原因,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建议全国人大,在全面调查、广泛征询的基础上,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相信此法的出台,必将促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加大处罚力度,改善食品安全执法不规范的情况。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再次,要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始组织实施食品标准的制订及修订,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同时,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最后,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必须建立一套评价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新方法,同时加强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从而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以新技术的安全评价为例,基因工程和辐照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引进,也对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战。某些新技术虽然会提高农业生产量,同时也可能使食品更安全,但若让广大消费者接受,必须对其应用和安全性进行评估,而且这种评估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上认可的方法。
2、多方联动,强势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
所谓“三网”,是指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和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具体措施有:
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切实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在农村食品安全“三网”中,监管责任网是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秩序不断好转的关键。要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真正形成部门监管的合力,加快实现监管重心的下移,继续抓好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实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解决好影响农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突出问题。
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努力构筑打假治劣、依法维权的铜墙铁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符合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然得到他们的`衷心拥护和大力支持。要把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作为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性工程,建立起一支农村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进一步向农村基层延伸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网络,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农村食品安全工作,使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落地生根,获得持久的动力。
加快构建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努力实现乡镇连锁超市和村级食品安全放心店全覆盖。构建与农民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是搞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长久之策,也是“三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所在。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要,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抓好乡镇连锁超市和行政村放心店建设,大力提高农村食品集中配送水平,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进一步整合农林、工商、质检、卫生、商贸等主要监管部门资源,以遏制食品安全事故为重点,完善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配合,针对农村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对象和重点时段,全面强化对农村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大环节的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促进食品生产标准化、市场流通规范化、餐饮消费安全化,监管工作制度化,全面提高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1)种植养殖环节整治。全面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农产品(水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深入开展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强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认证标志、标识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地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开展对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整治,加强指导,引导和鼓励农民选用新型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降低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加大禁用兽药的清缴工作力度,对畜禽动物及产品兽药残留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加强对病害、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置,严禁病害、病死肉流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2)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全面实施28大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坚决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集中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进一步完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开展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无证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清理整顿达不到生产条件的企业。
(3)市场流通环节整治。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下大力气解决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等问题。严查私屠滥宰和制售病死肉、注水肉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水产品及水发制品,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水果,销售劣质大米或用变质原料加工粮食制品等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依法整顿盐业秩序,着力规范食盐经营行为,开展销售和使用非食用盐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群众食盐安全。
(4)餐饮消费环节整治。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加强对集体食堂、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有效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全面推进学校食堂和中型以上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对检查不达标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加强对农村自办家宴监督管理,制定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对农村土厨师统一组织培训和体检工作,合格者发放健康证,对农村自办家宴实行登记备案和分类指导制度,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4、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理念和科学知识,使食品安全相关各方树立起科学的食品安全理念,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夯实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基础。通过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倡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增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科学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服务水平。通过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知识,提高食品监管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标准知识水平,促进食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自控能力的不断提高。
对广大农民重点宣传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消费等方面的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自我保护能力,养成科学饮食的习惯,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做食品安全的自觉维护者。让农民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有害物质的投入,按标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物质,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监管专业知识的宣传,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等知识,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保障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