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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爱美丽发表时间 3037206

关于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带队开展了县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专题调研。实地察看了县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港法庭、海事处海上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县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情况介绍,深入了解县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牢记A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外部协同联动,整合基层解纷力量,深度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构建了“1+4+24”涉诉矛盾系统共治工作机制,推动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衔接、源头压降,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依法治县中彰显法院担当。辖区万人民商事案件起诉率保持全省低位、全市最低,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一)加强统筹协调,主动融入治理大局。县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格局,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连续两年推动召开全县行业性专业性调处机构会议,不断凝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共识。协调县委政法委将辖区各镇区万人民商事案件起诉率纳入基层综治考核,倒逼基层政府提升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争取人大、政协支持,打造“1+4”人大代表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常态化派驻人大代表入驻法院非诉讼服务中心和派出人民法庭,充分发挥民情传递、实事共办、多元解纷作用。

(二)畅通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完善“一体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实现“如法1+4+24”诉源治理工作机制(“1”指法院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4”指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镇区街道调解、村居调解、网格调解,“24”指县24家专业调解组织)平台的联动分流、合力解纷。以打造老法官、金融纠纷、商会商事调解中心为抓手,在行业性类型化调解上取得突破,金融纠纷中心、商会商事中心诉前调解平均用时仅15天,效率不断提升。加强与县委政法委、县人民银行、县编办、县司法局、县工商联等单位沟通协调,增聘调解员至17名,实现驻院、庭调解员全覆盖。完善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可就近申请司法确认,进一步提高司法确认的效率。

(三)立足便民惠民,提升诉前调解效能。完善了审务下沉机制,通过在村居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无法庭镇区设立“支云e站”诉讼服务站等方式,实现了案件、服务、人员“三下沉”。成立乡村振兴青年法治服务队,积极开发“订单式”课程,提升法治宣传精准性。加强制度建设,出台《×县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发布加强诉源治理服务乡村振兴“十大实事”项目,建立涉“三农”案件立、审、执、调“绿色通道”,全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用好数字化系统,通过率先开发“法官进网格”系统,实现“网格+调解”“网格+送达”“网格+执行”功能线上流转,减轻了法院解纷压力,提升工作质效。

(四)践行能动司法,推动实现长效常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对推进社会治理重要作用,2021年以来共计发送司法建议67篇,5篇司法建议获评省市优秀司法建议。完善法治力量育强机制,制定三年内培训不少于100名基层人民调解员和1000名法律明白人目标,充实壮大基层解纷力量,让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推行“一庭一品”建设,栟茶法庭“法律早市”“船头法庭”、洋口港法庭“法律风险体检顾问”、岔河法庭企业村居“法治体检”等品牌持续擦亮。

二、存在问题

(一)诉源治理理念宣传不够。实践中,部分群众和单位对于“有事找法”和“有事找法院”的界限仍然未能厘清,认为法院就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主体,进而出现矛盾纠纷集中到法院的情况。还有部分群众对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不够了解,有的知道调解组织的存在,但不相信调解组织的解纷能力,非诉化解纠纷的过滤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诉源治理格局有待深化。诉源治理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县上下共同参与完成。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县法院等部门的职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虽然建立了多元化解机制,但是矛盾纠纷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不足,工作合力凝聚不够,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积极性不高。

(三)工作保障机制有待加强。县法院现有17名调解员,面对案多人少矛盾,难以确保诉前调处率、调成率。由于缺少常态化经费保障机制,县法院特约调解员待遇不高,每月生活补助仅1800元,无法吸引更多更优秀的社会力量参与诉前化解工作。部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以兼职为主,不能完全适应基层治理的现实需要。

(四)诉前调解工作还需规范。目前各地法院对诉前调解做法不一,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统一和行之有效的操作规范。调研中有少部分律师和当事人反映,诉前调解时间过长,调解次数过多,过度强调诉前调解机制,未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三、工作建议

诉源治理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和实践,是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而人民法院作为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承载主体,肩负着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任。为此,建议县法院要在总结提炼近年来参与诉源治理实践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源头化解纠纷工作格局,健全基层解纷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作用,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产生,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担当

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对诉源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县法院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深刻领会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诉源治理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扎实推进工作开展,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县法院党组要将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列入全院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谋划部署。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为特邀调解员和基层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可持续的经费保障。

(二)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凝聚工作合力

坚持系统治理,推动各方参与,凝聚多元合力,推动更多矛盾纠纷以非诉方式依法化解。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党委政府主导、法院指导服务、多方协作、统筹发展的诉源治理工作大格局,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有效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要依托各类多元解纷平台,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各类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联系,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建设覆盖城乡的纠纷调解网络,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渠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相互协作的强大合力。

(三)健全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格局

全面构建递进式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网络体系,建立县、镇(街道、区)、村(社区)三级全覆盖、政法部门全纳入、职能部门相结合、社会力量共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按照“基层吹哨,部门报到”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思路,推动从纠纷源头介入疏导化解,控增量、减存量,形成集约高效、共治共享的前沿治理阵地。县人民法院要积极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县人民法院及三个基层法庭为主体,构建纵向延伸至镇(街道、区)、村(居)、网络,横向对接基层成员单位、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等,群众广泛参与的多元解纷服务体系,及时就地预防化解纠纷,就近或者上门提供诉讼服务。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职能定位,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做好纠纷化解方式引导,对于当事人不同意非诉讼方式解决的,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四)加强要素保障,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配齐配强人民法庭力量,协同建好用好刚刚揭牌的人大代表诉源治理工作站,确保代表常进、群众常来、联络常有、效果常见。要持续筑稳夯实村居社区、网格员、法律明白人等基层力量,引导基层群众主要借助基层力量处理民间纠纷。要加大基层纠纷调处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法律明白人、基层网格员以及县人大选派的人大代表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同时选取典型案例,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基层干部旁听庭审,切实提升基层解纷水平。要持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法官进网格、法治进基层、巡回审判,积极弘扬孝老爱幼、家庭和睦、诚信友爱等传统美德和社会核心价值。

(五)注重总结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氛围

围绕我县多发易发领域的纠纷及类案,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到相关主管部门和镇区,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类案指导功能,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扎实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打通“数据孤岛”,坚持数字赋能,实现信息共享,全面预判防范风险,优质高效化解纠纷。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兴媒体,多角度、深层次大力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解决纠纷方式的优势以及典型案例,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群众了解、支持、参与调解工作,提升群众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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