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报告 企业质检报告【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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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检报告【第一篇】
产品质量 指数统计 分析报告产品质量指数统计分析是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基础上,研究产品质量指数统计数据变量之间的关系及密切程度的方法;是评价一个地区产品实物质量水平随着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以产品销售收入为权数所反映的产品质量综合合格情况,它是反映地区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质量指标,是不同产品合格率的综合水平,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可以用来反映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变化。它是各级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分析、决策和制定质量长远规划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产品质量指数统计结果和报告应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客观性、导向性、准确性。
一、产品质量指数统计分析的特点及编写注意事项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及分析对象的有关数据或信息,从定量与定性的结合上进行的研究活动。我国传统产品质量指标统计的指标不仅不能反映产品质量真实水平,而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某省建材产品生产企业有100家,每家企业抽查一个批次的产品,其中有10家生产的该类产品销售量占全省 100家企业的85%,也就是其市场占有率是85%。假定另外90家企业产品抽查结果都不合格,若按批次合格率统计则其合格率为10%,这显然是不科学的,若考虑市场占有率,其合格率为85%,这一结果显然更符合客观实际。而产品质量指数方法是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结果为依据,要求检测机构必须以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产品明示的质量指标,如果是企业标准,必须是经过备案的且现行有效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为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按《质量监督检查产品企业信息调查表》的要求进行信息调查,是考虑各类产品销售产值加权因素后的质量综合变动情况,它能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它具有以下特点:1、综合性。指数能综合反映产品质量变化的方向和程度。2、代表性。在编制指数时只选取若干重要产品作为代表性产品,可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3、相对性。指数以相对形式出现,表明产品质量状况发展变化的程度。4、科学性。指数考虑了各类产品销售产值加权因素后的质量综合变动,克服了简单算术平均法的不足。因此近几年来运用产品质量指数法统计分析产品质量水平已被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采用。
参考文献:
[1]戴备军。质量指数与质量分析评价技术应用基础
[M].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电子版质检报告【第二篇】
关键词:电子产品 质量 检测方法 监管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产品与人类生产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电子产品应用到生产生活的各个角落,提高其安全性能对于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消费者对电子产品的质量要求日益提高,对电子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满足消费者需求,加强对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完善检测方法和监管,努力提高国家电子产品质量变得非常重要。
一、电子产品质量检测概述
电子产品是指依据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产品及产品配件,其具有需要电源才能开始工作和其以数字信息或模拟信息的流转为工作载体的特征。电子产品依据不同标准分类不同:从应用领域来说,可以将电子产品分为电子雷达与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与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与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与电子材料产品等;从应用行业来说,可以讲电子产品分为消费类、工控类、医疗类、军事类、航天航空类和娱乐类电子产品等。而电子产品检验就是通过对电子产品进行观察或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对电子产品进行测量和试验,对其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需要注意的是,判定合格仅仅是就电子产品的品质标准来说的,而不直接表示电子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通常来说,电子产品检验有全检、抽检、免检之分,电子产品在不同场所中也有不同的检验,如工序专检、线上巡检、外发检验和库存检验等等。电子产品质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品质量检测的结果体现产品真正的质量。电子产品被广泛运用到社会各生产生活领域,为了确定电子产品的某些质量特征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了解和测定,必要的时候进行检验,将检验结果比照相关标准,确定电子产品质量,对电子产品质量的确切性给予合理评价,可见了解电子产品的质量检测方法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对电子产品的质量检测可以从结构方面和性能方面进行。从国外来看,美国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方面发展较完善,检测体系已相对成熟,制定了较全面的法律规章制度,我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借鉴其优良的方法和手段,为我国电子产品的质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提供参考。社会进步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也逐渐提高,依据各部门的有利条件,引进和自主研发先进的检测设备,采用适当的检测方法,不断完善质量监管制度,对电子产品质量进行各科学的检测,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电子产品的结构检测,可以通过观察电子产品的外观,也可以对电子产品的绝缘电阻进行试验,从不同侧面考验电子产品的耐压性,保障其安全使用。而其性能检测则主要应从功能性和性能量方面进行考察,同时要对其进行环境试验、电磁兼容性试验等,比照国家相关标准,按一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验其连续作业的能力和使用寿命,相关试验。
二、我国电子产品质量检测的现状
对电子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容忽视。一个新的电子产品被生产出来以后,必须经过质量测试,在合格之后方能真正投入生产。测试标准必须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律标准等进行,然而当前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质量检测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对电子产品的质量检测过分依赖质量监督部门。生产者和消费者很大程度上将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看做是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而忽视产品生产者这一真正的责任主体,这颠覆了市场经济中生产者是产品的直接责任者的规律。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只是对市场生产主体的生产产品质量进行把关,审核其质量,而非质量负责主体。社会群体对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的过分依赖,直接结果是迫使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从宏观管理到微观管理的转变,不利于我国政府管理质量体制改革的推进。其次,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质量问题存在侥幸心理。我国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进行的监督往往采取单一的抽样检测,这一制度无法实时全面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企业对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抽样检查中过关就万事大吉,在实际检查中,也会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促进质量检查的通过。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一方面与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不强、企业生产经营人员素质偏低、企业制度规范建设不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另一方面,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电子产品生产涉及的工序和材料越来越多,固有的事物质量检测监督无法满足当前行业发展的需要。单一的产品质量抽检无法及时发现产品深层次问题,质量检测监督的全面性和科学准确性受到限制。再次,电子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员素质不高,设备落后等情况无法保证国家对企业质量监督的有效性。随着国家这电子产品质量检测方面的重视,检测人员素质得到一定的提高,检测设备得以改进,监督工作开展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与企业发展需要和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约束机制的缺乏削弱了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推进监督工作不断完善。
三、电子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存在的缺陷
企业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应当由企业质检部门负责,工作范围应包括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宣传、质检程序文件审定、产品质检流程和检测设备管理、检验人员培训管理等。对电子产品企业质量检测进行管理应根据不同管理级别分别实施集中管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管理模式。在企业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应当掌握抽检方法。该方法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种,其中后者被广泛运用。抽样检验是从数量众多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部分产品进行检验,根据部分产品检验结果判断该批产品的质量合格情况,若检验合格,买方应全数接受;若不合格,买房能全数不接受。全数检验适用于单件单品,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仅能就检验不合格的单品不接受。抽样检验能提高检测效率,但存在致命的问题,即样本检测通过的这批产品可能存在不合格产品,无法保证每个产品的质量。
四、提高电子产品质量监管的途径
首先,切实发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在企业生产阶段的作用。企业对电子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在产品生产、试验和检验过程中,质量管理人员应运用自身知识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的作用,及时检测产品,当发现产品存在问题时将相关情况准确地向管理部门报告,责任产品生产部门,改善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人员要加强企业质量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把好产品质量关。
其次,提高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职员素质和水平。企业电子产品质量保证,离不开高水平和高素质的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是一项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其集法律技术和行政于一体,属于技术和行政的综合。监督机构在完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当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监督水平,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实际工作中,能否有效贯彻质量监督规则是决定政府监督工作能否落到实处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考核监督工作人员是否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没有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和科学实效的监督规则是无法实现电子产品的有效监督管理的。
参考文献:
[1]雷斌。浅谈电子产品质量管理[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6).
[2]江淑惠。家用电子产品的安全设计与研究[J].科技资讯,2009(28).
[3]杨修岭。电子产品的质量检测[J].信息科技,2012(9).
产品质检报告【第三篇】
Abstract: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e, the laboratory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key factor in the developm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laboratory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nly improve thes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can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laboratory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e, and discusses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the laboratory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关键词:质检所;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核心
Key words: quality supervision institute;laboratory;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improvement core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4-0048-03
0 引言
随着检测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日益加剧,检测机构作为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的技术组织,根据检测实验室的国际认可准则,建立和运行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检测服务科学、公正、高效、准确的必由之路。本文在总结了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理论与方法,总结了质量管理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其发展、阐述了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理论和方法,阐述了其质量管理w系建立;通过内外审情况和顾客满意度调查,对质检所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进行了分析,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质检所质量管理体系的改善策略和建议。研究对相关检测机构或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改进具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
1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质量管理体系就是指在单位内部建立,为了实现产品质量目标所进行的系统性质量活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组织特点,分别对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以及销售等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标准化,是对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单位的管理过程中,质量管理体系的最新标准就是单位实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这个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多个质量管理体系之一。根据单位实行的体系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就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中包括质量方针的制定、质量目标的确定、产品质量控制与改进等与质量相关的活动。
2 质检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现状分析
检验报告存在质量问题
检验报告是指质检所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在实验室对客户的产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为客户出具的质量文件。一般来讲,检验报告的质量代表了质检所的专业性水平。在质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的数据准确性较低。第二,检验报告中首页的信息存在错误。第三,报告中对检验结果的描述存在错误。根据这些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中需要对其进行分析与改进。
检验报告出具不及时的问题
在质检所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检验报告出具不及时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拖慢委托单位产品的检验过程,影响产品从开发到经营的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且会对质检所在行业内的信誉产生一定的影响,阻碍质检所的进一步发展。
质检所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对于委托单位来说,服务质量是对质检所的最直观印象,如果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就会给委托单位留下不良的印象。在质检所实验室的服务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无法充分理解并掌握委托单位的需求。第二,对委托单位的反馈信息处理不及时。如果不能准确的理解委托单位的需求,就无法根据这些需求做好客户分析,导致服务的过程中没有针对性,或者将委托单位的需求理解错误,进而提供错误的服务。与此同时,如果对委托单位反馈的信息不能够及时的进行处理,就会影响到委托单位的产品检验过程,导致委托单位对质检所产生不信任。
3 影响质检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原因分析
质量检验报告【第四篇】
关键词:委托检验 监督检验 风险和应对措施
前言
在一次次的质量安全事件中,企业以委托检验报告为挡箭牌,多次将质检机构推上了风口浪尖,质检机构承受了最为严酷的考验。在《产品质量法》法律责任中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检验结果"不实"等,进行处罚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也意味着检验工作存在危机、风险,如果我们没有清醒的认识,对检验工作疏于管理或造成检验结果不实,导致风险发生,我们就可能被推上被告席,赔偿委托方的经济损失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质检机构而言,无论那种检验都属于委托检验范畴,只不过因委托方与质检机构的关系不同,分为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对质检机构下达的检验任务,委托检验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其他单位组织、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由委托方自行送样或接受委托 抽取样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对样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以便对样品或所代表的产品批的质量状况作出准确、可靠的评价的一种质量检验活动。委托检验不同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是企业的自主自愿行为,其实质是国家在质量监管政策上,希望质量责任由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抽查为主转向以企业自觉委托检验为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委托检验不仅有效地利用了政府资源,提高了仪器设备利用率,也为企业加强质量控制、促进科技研发、增强产品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也是当前商品贸易过程中企业规避风险经常采取的手段和做法。无论是监督检验还是委托检验,都是对样品的检验,不是全数检验,无论是企业自己抽样送检还是质检机构接受委托抽样检验,任何一种抽样检验都具有风险。
一、委托检验存在的风险
在开展委托检验业务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样品真实性、代表性难以保证,委托事项存在随意性,检验报告存在缺陷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委托检验存在三大系统风险,即样品的系统风险、检验过程的系统风险和报告使用的系统风险。
(一)样品的系统风险
质检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到企业进行抽样,对所抽产品批量负责。抽样检验不是全数检验,抽样检验本身存在风险,如果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质检机构只是承担抽样检验错判概率风险,但是,目前食品企业混批生产、库房混批堆放情况严重,甚至是恶意混堆,导致质检机构接受委托抽样检验风险更大。例如:某质检所接受当地一家乳粉企业委托对其生产的乳粉进行抽样检验三聚氰胺,检验结果符合限量要求,企业拿着符合限量要求的报告将乳粉销售到广西,经广西方检验,三聚氰胺超标被扣留,生产企业当地政府严查此事,对质检所所有涉及人员进行调查,对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初检符合,又对库存200多袋乳粉进行袋袋抽检,仅有11袋三聚氰胺超标,经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该产品是企业将以前生产的在外存放的未经检测的乳粉趁晚上搬回,和近期生产的乳粉多批混放,从此次事件可以看出,某些企业混批堆放现象严重,或者是将几天生产的产品标注一天生产的,对他们来说,既节省检验费用,又可以蒙混过关,却给质检机构进行委托抽样检验造成很大的风险。
(二) 检验过程的系统风险
从样品进入业务室,样品接收员接收样品、检测室检测到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发放,每一个过程都必须按照检验规范进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风险。样品管理是实验室检测的重要环节,样品的数量、质量、标识、制备、留存等直接关系到检测数据的有效性;仪器设备运转状态是否正常将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例如:某山泉水砷超标,同一批产品,同一个项目,在不同地方的检测出现一个合格一个不合格这样完全不一样的检测结果,经媒体报道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疑虑,不知该相信那个检测结果,最后经调查核实是某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出现故障,检测结果应是一致的为合格;不同的检测方法因精确度、检出限不同可能出现不尽一致的检测结果,同一检测项目,不同的检测机构可能出现有一定误差的检测结果;检测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专业技能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检测工作质量。
(三)报告使用的系统风险
企业送检产品的主要目的是要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检验结果可用于改变产品工艺、流程、配方,作为提高产品质量的依据;但是某些企业为了达到他们销售产品的目的,套用合格报告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旦出现质量纠纷,首先受质疑的是质检机构,加之一些企业利用消费者不懂送样检验与抽样检验的区别,将送样检验的结果用于产品质量宣传,这种行为对消费者是一种欺骗,对质检机构是一种舆论挑战。
二、应对风险采取的措施
(一) 样品信息控制
为防范样品环节带来的风险,质检机构要进一步严格样品管理程序,做到样品量不足不能收、样品变质不能收、封识不正常不能收;样品的留存必须合乎标准要求,保存环境要适当;保存时间符合在委托检测合同书中与委托人的约定,样品的处置要经过委托人认可,对送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要有记录,送样人代表企业或单位送检时要出示介绍信或单位证明,所有这些信息必须有据可查,以免某些企业或个人相互恶意诋毁而使质检机构陷于不明之地,引火烧身。
委托检验,质检机构只能对样品负责,质检机构不需要了解样品批状况,实际也不必关心样品批状况,如果委托方要求描述样品及相关信息,应该在检验报告及委托检验合同书声明事项中注明“委托方对所提供样品及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委托送样检验结果仅对所检样品有效,不代表样品所属批次产品的质量”。尽管消费者对“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抱有很大质疑,正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的“尴尬的个人送检”,记者通过对14家检测机构调查,8家不愿意接受个人送检蔬菜、鲜肉产品,6家虽接受个人送检但因检测设备不同而收费标准相差很大,检测结果也只能仅对来样负责。
质检机构接受企业委托抽样检验,应严格按照抽样标准随机抽样,制定抽样计划、抽样方案,做好抽样记录,记录要详细,样品批堆放情况,共多少层,每层多少袋(箱、盒、包),甚至拍照摄像,留下影像资料,按照抽样要求抽取样品,并留存备样,填写好抽样单,生产企业负责人或代表签字确认,以备发生质量纠纷或提出异议时质检机构能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抽样合法合规,根据GB/《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当由抽样结果判核查总体不合格时,有很大的把握认为:“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该声称质量水平”。当由抽样结果判核查通过时认为:“对此有限的样本量,未发现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劣于该声称质量水平。”因此,当样本量较小时,对判核查通过的情形,负责部门不负确认核查总体合格的责任。也就是说,抽取样本量较小,样品不合格时有很多把握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样品合格时只是因未发现样品不合格而有很大把握判该批产品合格,既然抽样检验都不能负确认核查总体合格的责任,那么委托送检也只能对来样负责。
(二)检验过程控制
为避免仪器环节出现问题,要加强仪器设备检修和维护,严禁带病作业。按标准要求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和期间核查,在每天检测前通过测定标准品来检查仪器状态,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校准状态,提高检测准确度;为避免引发检测质量事故,要严格要求检测方法必须与委托人的要求一致,检测方法应在认可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检测标准的使用范围,检测操作步骤必须与标准要求一致,新标准使用前必须经过方法确认;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有效,应加强人员情况分析,利用分析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升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 通过对检测人员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使检测工作始终处于稳定有效状态。
(三)报告使用控制
质检机构定位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经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只是一种证明。根据《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机构在报告上应声明“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对送检样品进行质量检验,数据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样品的代表性由委托方负责”,检验报告描述检测结果与法规、标准的符合程度是允许的,但是如果判断批产品是否合格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则由检验机构自己承担,所以委托检验报告只需描述对该样品的检测数据或结果以及与标准是否符合,不必陈述检验结论,委托检验报告只提供给委托方,检测机构不承担其他方应用本报告所产生的责任;对检验报告的查阅、复制严格按程序进行,部分复制或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无效。
结论
规范委托检验工作,必须防范委托检验的风险:严格依法依规接受委托检验,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培训和考核,提升全员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操作规范、数据准确;建立检测信息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2.《委托检验行为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