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两省学习考察地方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赴两省学习考察地方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全面贯彻新修改的立法法,进一步规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活动,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更好完成下半年立法工作任务,9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带领学习考察组,赴两省市学习考察地方立法等工作。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学习考察组通过座谈交流、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形式,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省基层立法联系点大同大学等地,实地察看硬件设施,观看宣传短片、学习有关制度、查阅工作资料,并与两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就地方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对两省市地方立法相关工作情况取经学道,详细了解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运行、修改立法程序规定、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立法以及备案审查等工作。总体感到两省市在地方立法工作开展上各有特色,能立足本地区实际,注重特色精细和协同立法,立法联系点能有效发挥作用,备案审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各项工作做得深、做得实,为我省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做法经验
(一)立法条例修改方面
《*省地方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后历经2015年、2023年两次修正。《*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于2001年制定后历经2008年、2016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两部条例修改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了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有关规定。二是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增加组织代表研读讨论,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等方面的规定。三是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尤其注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完善关于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规定。四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并总结地方立法实践,增加区域协同立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省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范围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同时对备案审查制度予以完善。*市注重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健全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相关制度。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运行方面
*省人大常委会先后设立了1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共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22个。两省市立法联系点均涵盖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高等院校、人大代表联络站、基层司法所、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红色教育基地、专业研究机构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代表性。其中,*市*区党群服务中心和*市*区*街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两省市联系点建设主要特点:一是组织保障有力。两省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面向各行各业和居民社区,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络员队伍,积极开展培训,充分发挥基层联络、信息收集、宣传引导作用,为联系点工作提供人员保障。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两省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自身优势,以各自的工作联系面为基础,将立法征求意见的网络延伸到基层、延伸到生产生活一线。比如,依托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群众制度化平台开展工作,搜集群众关注的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再比如,通过立法建议箱和网络平台,将老百姓关于法律法规的“街谈巷议”“家长里短”原汁原味记录下来。三是健全专家咨询机制。两省市鼓励各联系点立足辖区内的高校师资力量和律所资源,聘请法学领域专家学者和资深执业律师作为立法联系点专家顾问,为完善立法提供专业化指导和经验支撑。四是探索功能拓展。积极推进功能职责从参与立法逐渐向宣传普法、促进守法等方面拓展,助力立法推动社会公众全过程参与法治实践,使广大公众在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活动中接受普法教育、树立法治思维、感受法治进程、弘扬法治精神,有力促进了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立法方面
两省尚未制定专门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地方性法规,但在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等方面,出台了法规制度,增设了治超的内容,为治超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持续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治超工作格局,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二是完善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超。《*省道路运输条例》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单列一章,全国首创货运源头治超模式。*市正在组织起草《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建立了京津冀联合治超工作机制,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强化源头管控,强抓重点环节。将源头监管作为治超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公示货运源头企业,明确源头企业的监管方式和监管责任人,督促源头企业严格履行源头治超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加强科技治超,提升治理能力。加快建设治超信息化平台,实现省、市、县、站的四级联网,积极推进电子化执法文书制作和视频、数据实时上传等功能,增强智能监管能力。五是加强举报督办,畅通举报途径。安排专人办理举报督办案件,明确时限,规范流程,公开举报方式,压实工作责任。六是完善考核机制,推进工作落实。把治超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根据考核评价等次进行奖励或者约谈。
(四)备案审查和数据库建设工作方面
一是备案审查工作方面。*注重强化审查研究工作机制。建立审查研究结果按季度反馈机制,将日常审查研究工作的流程建设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审核意见紧密结合起来,每季度将报备文件的审查研究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处理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注重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工作沟通与指导,通过调研座谈、专题培训、电话沟通、当面交流、赠送工具书等方式,与区人大常委会教学相长,共同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水平。*省强化组织队伍建设。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均设立了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配备了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日常工作。狠抓制度能力建设。及时修改备案审查条例,优化升级平台功能,采取实地培训、网络培训、远程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引入多方力量参与审查,部分县级人大成立了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或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市县引入教育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参与备案审查,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二是数据库建设工作方面。两省市均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部署和业务指导,成立了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专班推进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时间表、路线图,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分工实施。牢牢把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覆盖”目标,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统筹数据库建设协同工作机制。均已完成数据库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中。
三、启示建议
通过学习考察两省市地方立法工作,不仅了解到两省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运行有关情况,也学习到了两省立足本地实际,推进地方立法的特点特色,为我省促进地方立法工作拓展眼界、打开思路、提。有以下几点启示和工作建议:
(一)立法条例修改方面,一是应体现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部署要求。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党的二十大持续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要求,尤其突出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省立法程序规定也应将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部署要求在修改中一以贯之,从立法层面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二是应突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从指导思想、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完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相关规定,确保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更好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三是应切实维护法治统一。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了“专项立法计划”内容、协同立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完善了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我省应对标修改后的立法法作适当修改,有助于维护法治统一,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四是应总结转化工作经验。近年来,我省在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法规案起草、立法评估、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等方面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提炼固化,有助于推进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体系,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运行方面,一是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联系点应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条例,发动信息员和征求意见单位面对面征询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二是扩大参与范围。充分吸收人大代表参与联系点工作,选取部分代表担任联系点立法信息员,开展信息采集工作,以代表活动带动群众参与联系点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形式多样的新媒体渠道,做到参与立法的群众全年龄段覆盖。三是强化功能拓展。依托联系点,结合日常普法宣传活动,适时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展览等活动,以便公众了解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最新进展,吸引公众通过联系点参与立法进程。四是建立考核机制。应探索建立对立法联系点工作质效评价体系,综合联系点自我评议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评议意见,提出考评等次及意见,作为联系点调整的依据。
(三)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立法方面,一是应发挥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对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二是应注重加强源头管控。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的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是应增强科技信息支撑。完善货物装载和公路监测网络,合理配备和使用货运源头单位技术监控设备、不停车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提升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科技信息化水平。四是应完善配套制度和机制。注重与上位法的衔接和统一,建立健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细化货运源头单位责任清单,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完善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
(四)备案审查和数据库建设方面,一是建立备案审查协同联动机制。各级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协同开展各项工作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畅通不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渠道,发挥党委、人大、政府系统多层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间协调联动工作效能。二是探索开展备案审查理论研究。近年来,全国人大积极探索开展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工作,通过发布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开展备案审查专题研讨、引入第三方审查机构等方式全面提高备案审查能力。我省也应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制度和第三方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借助高校、律师事务所、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社会力量,全面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三是借助多方力量做好数据库建设。从两个省市建设数据库的工作做法来看,已在汇聚数据资源、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省应当开拓思路,与网信办、大数据管理中心密切联系,以推进数据库建设工作为契机,将数据库建设与备案审查工作密切联系,统一布局、统管资源、统筹融合,为各方提供强大数据保障和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