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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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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第一篇】

深情阐述中国梦、布局深化改革蓝图、厉行法治治国、铁腕正风反腐……两年多来,以为的党中央,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第二篇】

1.首先抓住制度文明建设。

创建制度文明的根源在于制度的建设。在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上,国家现代化体系的治理能力也要不断的提高,也从各方面彰显我国了对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决心。我国对制度文明的执行力以及制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文明程度。同时,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程度的提升也反映了制度文明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制度文明程度不仅影响着国内的发展水平,同时对于国际规则制度、参与度以及在国际上的信服力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一套完整的文明制度是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延续的基础。并且抑制了社会中一些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抑制性的持续会形成一种共识,从而使社会主义文明有一个质的飞越。

2.法治―文明治国的一种模式。

社会主义制度主要体现于国家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方式。该制度是一套集实施、监督以及保障为一体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是促进国家现代化发展以及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换而言之,现代化的发展必须依靠对国家法制治理体系以及能力的完善,全面推广社会主义文明制度势在必行。对于目前各国法治现状而言,国家法治核心主要有以下几点:国家法律的平等性、强制性以及法律至上等。总的来说,法治对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治的国家那么他们的文明程度也无从谈起。

二、依法治国与改革发展的实践和历史。

为了促进法制理论的创新,应该吸取中国法律文化的精华。为了加强法治道德底线,应该发扬中国优秀传统美德。因而,发展具有中华特色、符合中华实际、体现出了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制理论,务必要认真整理历史上的解决方案和法制关系的教训。从而,更深刻的解析全面强化改革和全面促进依法治国的关系,为依法治国提供有效的学理支撑和理论指导。

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变法”。封建土地私有制代替了奴隶土地制。地主阶层随着经济势力和政治壮大,要求改革政治,废除奴隶主特权,创造地主阶级的治理秩序。商鞍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发动了两次变法。

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表明,把改革的成果经过立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能够借助法律所拥有的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以宪法的确认,为改革保驾护航;以先行法律的方式,经过授权法律和立法的及时立改废释,发挥法律的引领和推动功能,以宪法促进改革,完成改革计划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经过严格的执法与公正的司法,明确违法与合法的边缘,避免改革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在全面强化改革背景下,必须加倍重视维持依法“变法”和依法改革。在改革进程中,须依法有据,更要高度重视利用法制方式和法制思维,完成法制对改革的推动、保障、和引领功能。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的条件是将法治精神连接上认识、处理、分析问题的过程,是以法律道德规范为标准的逻辑化理性思考方式。法制思维比较重于强调职业化思维的方式,为法律所掌握运用。和法治思维对立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天敌,人治思维是强调人和权力的用意,忽略法的作用,导致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以权废法。习惯人治思维,缺少法治思维,这样导致法治尊严和权威不复存在,导致人们信小不信大、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即损害人民利益,也破坏社会秩序,还可能损害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三、改革与法制相辅相成。

全面深化强调改革的整体性、全局性,要求社会、经济、政治等制度的运转。必须从基础上促进法制建设的进度,加快法制社会的完善。全面强化经济改革对完善经济法制的提议。随着经济改革的完成,经济法治建设必然进入新的阶段,迈上新的台阶。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对推进依法执政提出新要求,推动依法执政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党的领导是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全过程。

总之,从首要问题开始,进行全方面的改革,加快社会发展,全力推动依法治国,用法治的手段来推动社会改革的成果、创新与深化。依照党中央委员会的要求,全力发展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保证社会改革的措施与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步进行,再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的改革发展。从而使得全民奔小康,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邸乘光.“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基本内涵与重要功能[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16(01).

[2]吴贵春.在依法治国中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

[3]张明.“三位一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持与发展[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

[4]王建国.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征程中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学习关于“三农”工作讲话精神的体会[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05).

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第三篇】

作为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指导方式,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方面,形成良好的自觉和习惯。为此,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带头尊法学法懂法。法治的本质是治权,保护老百姓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政主体和骨干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建设法治国家中起着关键作用,而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律素养,对于更好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又起着决定性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教育民众学法、知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育领导干部尊法和守法。这些年来,我们始终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坚持市委常委会带头,充分利用党委理论中心组、各级党校等平台,采取专家授课、调研座谈、安排自学、普法考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敬畏法律,在学习中增强规则意识,树立遇到问题找法的思维方式,在实践中弘扬法治精神,养成解决问题用法的行为习惯,努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全市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二、要善于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推进改革与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法律是硬规矩。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是依法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过去一说优化发展环境,就是拼资源、拼政策。现在看来,很明显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我们靠建立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来吸引各类生产要素。去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0项,下放20项。还通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各项机制,为市场主体发展创造了平等的机会。通过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工商注册登记条例,去年全市新登记企业6073户、注册资本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二是在抢抓发展机遇中尊崇法治的要求。既通过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加大投资力度,实现稳增长,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转调步伐。特别是严格贯彻执行财税、环保、质检、土地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准入标准,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这样一来,反而促进了科学发展。去年我市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都快于传统产业,万元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下降。三是运用法律的权威维护发展成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合法权益。比如,认真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加强监管和整治,提高了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我们在推进企业改革中,严格法律规定,既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执法检查,构建综合治理和联防联控体系,有效降低了全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

三、要善于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创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方式来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一是不断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我们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律师会客厅”、“法律顾问会客厅”等渠道,强化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任。二是坚持用法治的方式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由于法治观念落后,出现矛盾纠纷后,有的群众往往不愿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越级上访、聚众上访甚至缠访闹访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突出难题。近年来,我们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成立行业“平安协会”,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建立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较好地发挥了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其中建立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这一做法被中央综治办在全国推广。三是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社会治理越往基层走,面对的问题就越突出越尖锐,治理难度也越大。我市建立了规范的市、县、乡三级社会治理服务中心,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分类常态管理服务,效果较好。四是以法治的力量强化平安建设。对违法犯罪活动出手快,出重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累计投入6亿元加强“天网工程”建设,推行社会化治安大巡防,开展严打整治行动,对各类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提升了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四、要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办事包括严格执法、准确执法、公正执法、和谐执法和科学执法等多方面。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法决策。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属于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近年来,我们在制定长远发展战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时,把依法决策贯穿全过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二是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在执行的过程,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确保规范性和合法性。为此,我们建立了“三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即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持法定责任必须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活力。三是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坚持公正廉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在这方面,市委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禁越权或滥用职权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法院系统积极探索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行政审判工作相对集中管辖机制,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最高法院对这一做法进行了转发,《人民法院报》也做了专访。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检察机关建设了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实现所办案件全部、全程网上运行。公安机关将执法依据、内容和程序等可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切实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强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健全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四是强化考核。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既要靠领导干部的高度自律,又要靠来自其他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工作中,我们将平安泰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综合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实现了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五是严格党规。市委常委带头贯彻执行党章这一党内根本法规,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规定,坚守道德底线和法律高压线,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一种行为自觉。

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第四篇】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保障和维护下的社会,没有法治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力行法治的过程。只有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关键词: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相互促进发展。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改革和发展越来越要求法制来引导、规范和保障的条件下,顺应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党的基本纲领之中。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在世界上如此做的国家也不多。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对于依法治国的涵义,党的十五大报告作了科学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我们党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来执政和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我们党在治国方式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优化状态的社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都紧密联系、互相协调,整个社会才能始终保持有序和谐的状态。和谐社会的理论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整体性思考问题的观点,要求我们在把工作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因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以下6个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范畴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民主法治。那么,什么是民主法治呢?胡锦涛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由此看来,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国的主体;二是治国的客体;三是治国的依据;四是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最高层次的主体。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只有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中国首先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同样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

首先,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法治起源于西方,其根源于古希腊的理性文化和____之人性恶论。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发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发展。这也是社会进步所必须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必须依靠法治建设。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才有真正的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也就是说必须转变“法治工具论”的错误观念。我们必须树立法律是全民的法律,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遵守的理念,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我们要提高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在全体公民中养成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事实证明,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也离不开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大力量,更离不开包括政府及普通民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认同感。因为,只有在有认同感的前提下,人民群众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法治社会才能形成,社会才得以保持和谐。

其次,秩序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丰富的内涵,其中之一就是社会的安定有序,而法治所维护的秩序则主要就是要呈现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再次,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

我们党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终目的,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法治和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两项核心标志,具有独立自存的价值。”由此看来,实施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保障。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政治,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而民主和法治又总是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政治参与的广泛性离不开法治,政治决策的程序性、公开性离不开法治,政治权力的制约性、政治局势的稳定性离不开法治。民主政治一定是法治的保障和维护下的民主政治,没有法治为民主政治提供保障,就不会有高度的民主政治,也谈不上政治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必须通过法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建立和健全民主政治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厉行法治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即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将得到全面的遵守,而且意味着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等法的“内核”将得到全面的体现。这正是从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根本要求。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目标是完全统一的。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只有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第五篇】

中国共产党党员,简称中共党员、共产党员或党员,分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和中国共产党预备(候补)党员,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热选8篇】”,我演讲的题目是:成长路上与法同行。

提起法律,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的有序。正是由于有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的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xx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伦王国国王汉穆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历史不会说谎。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

明确了法律的重要性。也许有些人又会问:法律既然是为了保障我们的权利而存在的,那我们什么也不用做么?当然不,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只懂得索取而不懂得回报与付出。法律为我们创建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给予了我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但法律同时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必然的要履行法律赋予每个人的义务。例如,我们有劳动的权利,同时相应的有劳动的义务。我们中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有9年的受教育义务。

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中学生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请你快点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作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合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当今的中国,政通人和、百业俱旺。科学发展观像一具高悬的灯塔,照耀着我们青年一代去谋求和开创兴旺发达之路。置身于这样的时代,注定我们要肩负起与时俱进、创新图强、不断赶超、追求卓越的人生目标和时代重任!建天下者,舍青年其谁;兴中国着,非青年莫属。青年是推进社会进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力量。作为青年法官,我的梦想就是实现法治中国梦。

共产主义先驱李大钊曾说“青年者,人生之王”,“惟知跃进,惟知雄飞,惟知自由之精神,奇僻之思想,敏锐之直觉,活泼之生命,以创造环境,征服历史”。我们青年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力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长征路上的突击手。那我们当如何立足于本职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又如何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业呢?作为一名九江市中院法官,我认为青年法官要坚守法治信仰。司法观念是法官的灵魂,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庭这一窗口,给予每一个公民公正的关怀,对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予同等的关注。我们要时刻保持中立、慎言、稳重、理智,不但要实现公正,还要让人看得见公正,感受到公正,尤其是要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公正。绝大多数当事人一生中来法院可能只一次,法官有责任确保当事人无论胜败,都至少会认同和尊重我们的司法程序,使他们觉得受到了程序公正的待遇和合理文明的礼遇。

其次是要具有实干精神。“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诉讼的拖延使当事人长期生活在不稳定状态,是对人的一种折磨,使当事人在诉讼的战车上进退两难。“待到草儿青青,马儿已饿死”,不正是对司法拖延所带来的恶果的形象比喻和无情批判吗?成功缘于实干,祸患始于空谈。我们要力戒眼高手低,静得下心、沉得住气,在司法实践中学习、磨砺自己;要以只争朝夕的状态勤勉工作,扎扎实实裁判好每个案件,让每个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公平正义。

最后必须具备高尚的人格。有句名言讲“法官的人格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如果法官失去了道德良知,正义将荡然无存,法律哪还有权威和公信力?法官只有执著地忠诚法律,执法如山、冰霜节操,淡泊人生,不为权、钱、情等利念所动,追求自身人格魅力的完美,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仰慕,才能真正成为司法权威的化身和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

“法兴则国治,法衰则国弱”。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我们法官的极乐之地不是权力,而是中国的法治化道路。法官是法治化道路的扛鼎之人,实现法治是我们的梦想,我们坚信法治化道路将在我们脚下越走越宽。

当法治中国梦照进现实,真可谓雄关漫道真如铁。一代法官的成长注定是艰辛的,正象中国法治化的道路是不平坦的一样,会有种种障碍,但我们应该响亮地宣布:我们已做好了各种准备!“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击水三千里。”只要我们把个人的青年梦、法治梦、成功梦与伟大的中国梦结合起来,我们的人生就必定会有更加出彩。我坚信,待到中国法治梦想成真时,我们一定会为自己所作的贡献而感到无比骄傲。

蓝天白云下,青山绿水中,我们九江中院人,正在以自己饱满的生命热情,燃烧着青春的激情,与勤劳智慧的九江人民一道,共同续写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璀璨篇章,共同迎接一个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青年法官们,让我们共勉并为之奋斗吧!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站在这里,看到你们的微笑,便增添了无穷的信心和力量。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律伴我健康成长》。

同学们,你们知道吗?我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法律:过马路时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这是《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适龄儿童要上学接受教育,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当我们小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可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要靠我们大家自觉遵守。遵纪守法,就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小学生的社会经验不够丰富,有些同学却自我感觉已经长大了,因此有些学生喜欢在校拉帮结派,讲“哥们儿义气”,崇尚“暴力”,更有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在校打架斗殴,勒索他人钱财。记得上届六年级毕业的徐某,因从小自由散漫,经常在学校欺负小同学,对老师教育置之不理,参与打架斗殴,勒索他人钱财。在我们学校也有些同学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因没钱玩游戏,经常在校小摸小偷。在此,我要真诚地提醒这些同学:“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同学们,法律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它如一把无情的利剑,但它又是正义的化身!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知法守法、守法护法,修身立德,立志报国”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同学们,让我们将“法”根植于心,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让法律伴随我们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第六篇】

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文章,其中对民法典的重要地位、颁布的重大意义、如何抓好落实等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对学习贯彻民法典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党员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在用心学法、严格守法、为民执法上走在前、当先锋、作表率,携手人民群众共创共享全面小康的幸福未来。

坚持“用心学法”,真正让民法典刻在“心”。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实施好民法典不仅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党员干部作为依法治国的先行者,要坚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对其中的7编1260条内容先通读再精读,用心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为运用民法典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要对比之前颁行3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事相关零散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着眼历史沿革,对比前后变化,领悟立法初衷,把与自身工作领域密切相关的内容学精悟透,扎实练好用法基本功。

坚持“严格守法”,真正让民法典落于“行”。“正人者先正己,律人者先律己。”无论是社会风气的引领,还是法律规章的执行,都需要党员干部走在前、作表率,在守法上也是如此。党员干部作为知法守法的引领者,要带头严格遵法守法,真正在言论上尊崇、行动上遵守民法典,把对民法典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守法的自觉和行为的规范,影响带动群众紧跟其后,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井然,坚决杜绝不把民法典当回事带头以身试法的行为,不做知法违法的“糊涂人”。要立足自身岗位的工作实际,坚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牢牢把握“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准则,自觉在法律约束的“聚光灯”下行权、主动在制度笼子的“放大镜”里用权,坚守法律边界的“高压线”,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责任、一种使命担当,当好维护民法典的模范践行者。

坚持“为民执法”,真正让民法典护好“民”。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个人权利密切相关,是维护人民群众包括“衣食住行”“柴米油盐”“鸡毛蒜皮”等大大小小合法利益的“守护法”。党员干部作为民法典直接或间接的执法主体,要牢固树立民法典思维,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部门职责、岗位职责,认真把民法典贯彻执行到位,有效推动民法典落地落实,真正用民法典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准确细致把握民法典内容,坚持创新思维,健全完善依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的方式方法,把民法典精神融入人民群众大事小情的处理中,让民法典更好回应百姓呼声、维护百姓正当利益,让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惩戒,体现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带给人民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

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第七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就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新党章总纲中也再次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又反复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有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法具有最高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有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因此,笔者认为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

1、切实推进人权和普法宣传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特权。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的工具的同时,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的法律知识教育,让公民汲取法的养分,提高法律意识,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漠视法律的民众。

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在法官的挑选上应当切实遵循独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则,注重被挑选对象的品德操守与业务技能,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养,重使用轻培训的传统做法。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上,也亟需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论资排辈、重行政级别轻专业技能、重温驯听话轻尊重个性的旧的做法,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宽和、严谨的人文环境。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执法情况看,可以说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是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少数法院和少数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从外部执法环境看,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对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非常普遍。当事人通过各方面关系托人说情,请吃送礼;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给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不过关,运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误,也容易造成执法不公。为此,应当努力提高法官素质,使每一位审判员都成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广博的社会阅历、高尚的人格和职业操守的优秀法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正在进一步落实。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日益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证司法公正,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的思想也批判地继承了西方理论家的权力制约学说的合理因素。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不是几权鼎立的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同时又是分工合作的关系。江泽民同志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实践已经证明,人大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比较,在本地区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当然,对司法权的监督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于非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人大应予以制止,支持法院司法公正。关于公民的监督应当看到,公民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和不侵犯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扩大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范围,增强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较充分的知情权。鉴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权利及时、公正、有效的救济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价值取向为支柱,它蕴含人类对公平、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对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公正的。司法作为使法治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环节,是实行法治的保障,要求其公正是必定无疑的。因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依法治国论文报告【第八篇】

作者简介:黎雪琳,广西学院法学院.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践行、推动法治.总书记善于从新中国的法制和法治建设实践中总结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新时代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等实际,创造性提出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系列思想、理念和战略,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文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和同志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最终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内容丰富,理论概括为“十个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提出后,全国掀起了学习,理论界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展开全方面的研究.价值分析是重要研究工具之一,显然,理论研究离不开价值分析的维度.

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首要价值是理论价值.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一套体系完整的理论,科学地回答了新时代建设什么样的中国法治、如何建设中国法治、如何保障中国法治建设三个基本问题.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的人本观、认识论、方法论,关于法治的体系、公平与正义等思想则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原理的实质内涵、价值目标等,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旨在建设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的法治目标、法治原则、法治方法论体系.它以党的领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国法与党规有机结合、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统筹综治等为时代特色.它既有对我国建设、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八大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或者法治建设与探索的实践与理论成果、成功经验的总结、肯定和升华,如坚持党对建设法治的领导、将法制建设原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升华为新的十六字法治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更有针对新时代各种现实问题的理论创新,如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当然,还可以从其他层面,对该新思想进行理论阐释,如党的领导、良法善治、人体、奉法强国之“新理念”,实现法治建设目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确认识、处理好法治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等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之“新思想”,全面依法治国之“新战略”.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上、在新中国伟大实践中、特别是新时代伟大征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内容丰富,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是我国全面进行依法治国的理论指针和伟大遵循.

理论化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建设法治文化具有引领和指导之功能价值.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是法治之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改革开放以来的先进法治文化的综合结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推行已开展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措施、关键之举.新时代普法中,注重创新普法体制、普法机制、普法动力、普法途径等,如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类教育体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更加注重价值引领,显著表现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不仅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法治内容,而且在于社会主义法治与核心价值观之基本理念和精神相通,从而很好地结合法律的规范性和价值观的导向性.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推动这项工作,2018年3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写入宪法.总之,要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治实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真正成为良法与善治.除了要求全民全社会普法、守法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更要求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带头學法、模范守法,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守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除了强调形式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更强调实质的法治,即运用法治的精神、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

在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指导与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宪法实施监督方面,将全国人大内设机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真正地全面地推动宪法的实施,建立健全合宪性的审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的公开的向宪法庄严宣誓.法治政府的建设方面,建立各类清单制度,包括政府权力的清单、责任的清单、负面清单等;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推动文明执法,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在司法改革方面,废止劳教制度;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司法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普法守法方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败方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败机构体系——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负责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处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党的领导方面,专门成立了层面的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强化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

除了理论、文化和制度方面的价值外,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还具有坚定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价值功能.理由不仅仅在于,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内容之一,更在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全篇的红线,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决定的最大亮点,其首要意义是向国内外鲜明地宣示:我们将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的绝对领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的贯彻,是坚持中国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这三个核心要义分别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方向方面所面临的三大关键问题:政治保证、制度保障、学理支撑.

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热潮中,本文从价值分析的角度,尝试分析其重要的、有机的、关键的组成部分——法治思想——的价值:形成理论、文化建设、制度完善、坚定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以期对学习运用这一伟大的科学的思想理论、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实现法治的中国梦,具有一定的指导及推动意义和作用.

注释: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4)。

黄文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理论要义与实践特色[j].法律适用,2019(1).

程之胜,高宏贵.论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历史底蕴与时代特色[j].社会主义研究,2018(6).

张文显.新思想引领法治新征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j].法学研究,2017(6).

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见宪法修正案第39条.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eb/ol]新华网,http:///politics/leaders/2018-08/24/,2019年7月1日访问。

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外文出版社,2017:113。

关于《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02版。

戴艳军,段中卫.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研究[j].社会主义研究,2018(1).

该文评论,此文是1篇关于依法治国方面的依法治国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依法治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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