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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研究报告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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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研究报告【第一篇】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指导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一部最重要的法规。2011年7月1日,该办法新的修订版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无论是在篇幅和内容上都做了重大调整,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备和有可操作性,并引入了暂新的管理理念,将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创造新的局面。

1 新版管理办法概述

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为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4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将法律层级由规范性文件提升为部门规章。2011年5月4日卫生部签发了再次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以卫生部第81号部令颁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管理办法》共分8章67条,包括总则、职责、报告与处置、重点监测、评价与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与2004年版相比,除了在原有6章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外,还新增了2个章节的内容,即药品重点监测和信息管理。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明确了省以下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本文由收集整理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强化了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核实及处置要求,引入重点监测制度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研究,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报告和监测工作中的作用等[1]。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也较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此办法,包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适用范围可以看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不是哪个部门的孤立工作,其职责贯穿了政府管理部门、监测技术机构、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相关单位。

2 《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对《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首先依赖于对该办法的理解和认识。笔者参与了该办法的制定和培训,希望通过以下重点内容的解读使广大读者对新法规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2.1 职责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一些具体职能也将由卫生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如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联合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等。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职能。近2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步入快车道,尤其是医改相关政策文件的,使我国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迅速向基层延伸。截至2011年,全国333个地市均成立了专门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指定了专人开展监测工作。体系的扩展迫切需要法规的支持,新版《管理办法》明确赋予了市县级监测机构报告的收集、审核、评价、上报以及严重不良反应和群体事件调查等职能,不但为基层开展工作奠定了法规基础,也为基层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完善埋下伏笔。

2.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置

《管理办法》的第2章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与处置,这也是修订篇幅最大的部分,由原来的10条增加至26条。新办法共明确了4类不良反应报告形式,即不良反应的个例报告、群体报告、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对各类型报告的报告范围、报告内容、报表格式、报告程序和时限等也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1.1 个例报告 通常所说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指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个例报告,是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提交至监测机构的。与原法规相比,取消了“逐级报告制度”的说法,因为逐级报告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报告的时效性,不利于报告的及时评价与处置。根据新报告系统的设置,基层报告单位在线提交报告表后,将直接传送至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服务器上,各级监测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均可查看、评价、分析报表,因此新报告系统实现的是“网络直报、分级管理”的模式。

2.1.2 群体报告 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本次修订将原法规中的“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统一更改为“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明确了因药品质量、用药差错或不良反应等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均须报告,将不良反应扩大至药物警戒范畴。群体事件的报告要求快速,报告单位发现或获知群体事件后要“立即”报告,必要时“越级报告”;对事件的调查要求高效,因此直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同时体现了多方协作

的管理模式,即除管理部门外,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均需要开展相应的调查或应对处置工作,以期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件原因、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保障患者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2.1.3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境外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均是针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报告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报告收集、评价和风险管理意识,将原先形式简单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更改为国际标准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企业对收到的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定期汇总分析,进行全面的药品安全性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发挥了生产企业不同于医疗机构的监测职责,同时也体现了监测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新趋势。

2.1.4 报告的处置 处置是指对报告的核实、评价和调查。为提高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加大不良反应信息的可利用率,对于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相关监测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都有责任进行核实、评价及调查。尤其是死亡病例和群体不良反应事件,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监测机构必须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为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评价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一手资料。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监测机构和报告单位在调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细化了调查程序,使相关部门在调查工作中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2 药品重点监测

引入了药品重点监测的概念,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管理办法》第4章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应该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要求企业对其他药品开展重点监测。药品重点监测实际上是借用了国际上已有的主动监测的理念,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监测活动,全面收集患者用药后的安全性信息,旨在进一步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发生特征、严重程度等,为药品风险控制提供更加科学依据。开展药品重点监测,一方面可以督导企业积极参与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发挥企业的能动性,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上市前安全性研究的局限性和自发报告系统存在的先天性不足,提升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水平。有关药品重点监测的详细指南相关部门也正在制定中。

2.3 评价与控制

随着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监测工作的重心已由报告的收集过渡到对报告资料的评价和风险控制中来。《管理办法》第5章对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以品种为基础的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国家和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信号挖掘和评价,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对监测机构一直以来所承担的核心技术工作给予了准确的诠释。

此外,还明确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的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测技术机构的分析评价结果,在职责范围内对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可采取责令修改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药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报告单位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治患者、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措施。

2.4 信息管理

随着报告数量的增长,报告单位对监测数据的反馈呼声日益加大,监测机构间如何共享信息也成为突出的问题,医患人员和公众对药品安全性信息的需求更是有增无减。全方位、多层次、多途径的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已是当前形式下及未来发展趋势中的必不可少的。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了有关信息、反馈、共享的条款,并单列成章。确定了各级监管部门、监测机构信息的权限和内容,增加了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鼓励报告单位之间共享不良反应信息。虽然条款的规定还较为原则,但与原法规相比已有了很大进步,兼顾了当前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未来工作的发展趋势,为今后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奠定了基础,也必将对推动信息公开、增进信息交流、保障公众知情权起到积极的作用。

2.5 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7章对报告单位、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违反本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执法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违规情形,根据报告单位的职责不同,药品生产企业所列出的违规情形最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所列违规情形内容基本相同。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3条,规定法定报告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时,要承担赔偿责任。此“相关规定”是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损害赔偿的规定。

3 新版《管理办法》对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的指导意义

中药是我国民族医药学发展中的瑰宝,也正是因为中药的特殊性,其不良反应监测开展情况更能体现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水平。《管理办法》虽然对中药的监测没有提出特殊的要求,但是新法规的实施必将推动和促进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

3.1 增强中药生产企业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意识

我国中药制造业受医改政策等利好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尽管如此,国内中药生产企业无论在规模上、管理理念和水平上与跨国企业相

比都存在一些差距,药品风险管理意识也相对薄弱。新版《管理办法》加强了药品生产企业在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作用,这无疑也为中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首先在管理上,要求企业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设立专职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对监测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要求;其次在技术上,要求企业不但要收集报告,还要开展对严重不良反应及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定期汇总药品安全性数据,报送与国际接轨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等。通过在法规中加强生产企业的责任,可以督导企业合理配置监测资源,提高报告意识,主动开展中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3.2 加大中药新药的监测力度

由于中药现代化的推动,有报道显示,近年来我国中药新药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有效成分、有效部位新药明显增加。然而站在药品安全性角度考虑,一二类新药未知的风险也是最高的,因此上市人群广泛使用下药品的安全性监测就显得十分重要。新版《管理办法》要求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通过重点监测可以进一步获取上市前安全性研究无法获取的资料,如针对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安全性资料,又可以弥被上市后自发报告存在的低报、漏报、信息偏倚等的不足,加大对新上市药品的监测力度,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信息安全研究报告【第二篇】

(一)信息评价的对象和目的

信息化范围广,含盖社会、经济信息化和国防信息化,社会经济信息化又可分为地区信息化、产业信息化及业务领域信息化;国防信息化可分为军队信息化、武器装备信息化。参见下面信息化分类图及社会经济信息化分类图:信息化的评价就是采用评价指标对各类信息化现状进行测评,以便了解其发展水平,更好采取措施,加快推进信息化向更高水平发展。

(二)我国信息化评价工作的发展现状

我国九十年代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等政府部门、国家信息中心及高校就开展信息化水平测评的理论、方法及评价指标的研究,提出了信息化水平指数及构成、信息能力的评价指标,对全国30多个省市地区1995-1998年的信息化指数作了统计和分析,2000年以来信息产业部制定信息化评价指标、企业信息化评价指标,科技部制定了制造信息化评价指标,国家统计局信息化应用水平评价指标,在2005年国家统计局开展了信息化应用水平专项调查,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居民家庭信息化进行专项调查,统计局国际统计中心还进行电子商务专项调查,形成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的统计报告。

目前已开展关于信息社会、信息经济、省市地区信息化、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工程、网站、平台、服务及信息安全等的评价:

1、信息社会评价

国家信息中心研制信息社会发展水平测评指标体系:由信息经济指数、网络社会指数、在线政府指数及数字生活指数四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和18个三级指标组成,形成信息社会指数ISI,编写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按信息社会指数划分信息社会发展阶段:为高级阶段。

2、国家及省市信息化发展评价

国家统计局先后推出信息化水平总指数及信息化水平平价指数,2005年开展全国信息化水平专项条件调查,分析研究全国和各省市信息化发展指数(IDI),发改委用于制定国家信息化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二五信息化发展指数IDI(2)由基础设施、使用、应用消费、知识支撑和发展效果5个指数组成,2000年起每年31个省市信息化发展指数的比较分析,2011年与工信部联合中国信息化指数统计监测年度报告。

3、智慧城市评价

4、信息经济评价

中国信息化百人会课题组研究信息经济评价,形成“信息经济崛起,重构世界经济新版图”报告,把信息经济分为基础型、融合型、效率型、新生型、福利型层次和类型,提出了基础型与融合型信息经济测算方法。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研究信息化与信息经济测评理论和方法,已有研究成果:《信息化与网络经济:基于均衡的效率与效能计量》,上篇:信息化与网络经济体系创新,基于新技术经济范式的基础框架,下篇:信息化与网络经济计量应用,宏观、中观、微观测度与评价,提出窄义和广义信息经济及计量方法。

5、企业信息化评价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2001年提出企业信息化评价基本指标,CECA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组织企业信息化500强评选活动,选出企业信息化500强。

科技部推广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及制造信息化,研究制定制造信息化评价指标,提出制造信息化指数,以制造业信息化企业指数和制造业信息化环境指数为基础,合成地区、行业等不同层次的制造业信息化指数。

国资委200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文件),制定《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113号文件),根据各企业信息化测评结果,将其划分五个级别。划分标准为:90―100分为A级、80―89分为B级、60―79分为C级、40―59分为D级、39分以下为E级。国资委对145家中央企业开展了2007年度信息化评价工作,定期央企信息化测评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了《工业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23020-2013》,2013年10月成立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联盟,2014年《信息化合工业化融合管理要求(试行)》,制定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全国1000家企业开展了两化融合管理贯标工作,200家企业通过了第三方认定。

工信部已立项组织电子技g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开展智能制造专项综合标准化及试验验证,包含评价指标研究,六所提出智能制造企业评价指标及评估方法。

6、领域信息化的评价

电子政务评价:电子政务网站评价,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国脉互联对政府网站进行测评,提出年度政府网站评估报告。

电子商务评价:六所完成科技部十五科技攻关项目电子商务工程评价,提出电子商务工程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近年提出电子商务网站评价、电子商务服务水平评价指标及评估方法,电子商务网站评价已编入电子商务师培训教材,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及物流平台评价已有标准,行业网站评价有媒体(互联网刊物)评选商务网站100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农业部信息中心等单位评选涉农网站100强。

信息安全评价:公安部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及一批有资质单位,对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进行信息安全评估。

二、信息化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多年来信息化评价工作,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

信息化测评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分头进行,政出多门,缺乏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信息化的评价研究力量薄弱、分散、缺少整合,未形成国家队,研究水平有待提高。

(二)信息化测评、评价指标的研究,缺少信息化评价的理论及顶层设计

信息化有共同的基本要素,不同部门按同一要素设计的评价指标各不相同,有的五花八门,有的信息化、智能化评价指标与评价内容不匹配。有的名为智能、智慧的评价,但评价内容名不符实,还未能体现智能和智慧。有部分社会领域、行业与地区信息化的评价尚处空白、尚未开展评价工作。

(三)信息化评价的标准化与规范的研制严重迟后,不能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

信息化测评需要的原始数据采集缺少标准规范,缺少行业、地区信息化的评价标准。有的标准规范没有与时俱进,统计局企业数据采集表,不能反映近年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实际状况。

(四)有关信息化调查统计与测评数据,调查手段、收集方法有待改进,有关数据库建设迟后,尚无信息化的公共数据库,部门数据也不能共享。

三、“十三五”信息化评价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十三五”信息化评价工作的发展目标

1. 信息化评价理论有突破,初步建立信息化评估理论框架及各类信息化的评价模型

2. 建立与完善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基本指标体系、行业、地区、领域指标体系)

3. 研究制定主要领域信息化的评价标准和规范

4. 积极开展社会经济信息化、产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智慧城市、智慧企业、智能制造评价评估

(二)“十三五”信息化评价工作的重点

1. 加强信息化评价理论研究,建立信息化评价模型,完成重要领域信息化评价的顶层设计

2. 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重要领域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信息化评价指标库和评价标准库

3. 加快研制信息社会、信息经济、产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评价标准、规范

在梳理现有标准规范基础上,加以修订完善和版本升级,有的需要重新研制,要与国际标准接轨,研究制定新一代的信息社会、信息经济、产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评价标准和规范

4. 政产学研用结合,大力开展信息经济、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信息化评价评估工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关部委及省市政府组织新型智慧城市试点城市进行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家庭评价评估,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5. 加强信息安全、企业与个人信用、农村信息化的评价指标研究及积极开展有关评价评估工作

四、信息化评估政策措施建议

(一)中央部委加强对信息化评估工作的领导

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国家标准委等政府部门联合成立信息化评估部际协调小组,加强对信息化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部门要把信息化测评与评估纳入互联网+行动计划及十三五规划。

(二)成立信息化研究国家队,加强信息化评价理论研究和评价指标的顶层设计

组织中国社科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力量,成立各类信息化研究的国家队(信息化研究院或信息化研究联盟),分工合作,跨界协同创新,加快重点领域信息化评价研究和完成顶层设计,指导建立和完善信息化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国家统计局牵头与有关部委合作,更新与完善信息化统计制度

尽快修订和完善各类信息化数据报表,更广泛地建立网上直报系统,利用网络采集数据,建立信息化调查统计数据库,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稻莨蚕矸务

(四)积极发展信息化评价评估及咨询服务业,建设信息化咨询服务体系,鼓励建立信息化评价服务平台,为行业、企业信息化评估评价提供支持和服务。

信息安全研究报告【第三篇】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北京时间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进行,考试时间超过3个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考试报名工作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同时按规定在网上缴纳报考费,并到报考点指定的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在网上报名前,广大考生请务必仔细阅读教育部的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吉林省考试报名公告的全部公告信息以及你准备选择的报考点和招生单位的公告信息及要求,然后再正确选择报考的招生单位和具体的报考点,以免因错选招生单位或报考点而耽误报名和考试。根据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现将吉林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

(二)网上预报名时间

2019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考生在此期间报名及支付的报考费有效。

(三)报名流程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按吉林省报考点接收考生报名范围选择报考点报考点的详细设置和接收考生报名范围另见《吉林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设置》(公告二),按报考点及报考招生单位的有关要求报名。

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报名成功后可以修改非关键信息,若修改招生单位、考试方式、专项计划、报考点等关键信息必须先取消当前有效志愿重新报名,重新报名需要重新进行网上缴纳报考费,一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

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后,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调剂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进行网上缴费并参加复试。在规定截止日期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网上报名有关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详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及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有关报考提示,并按照吉林省各报考点网上公告的相关要求和安排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等。

二、现场确认

(一)现场确认时间

考生网报成功后,须及时关注所选择报考点公布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二)现场确认程序

1.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2.考生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所选择的报考点指定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接受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并按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选择在户口所在地报考的往届生,需要提供户口簿进行现场确认,非本地户籍选择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考的往届生,须提供工作证件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社会保障卡)方可进行现场确认。

4.学历(学籍)信息校验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

三、报考点和接收生源范围

详细设置见《吉林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设置》(公告二)。

信息安全研究报告【第四篇】

关键词:资源报告系统 发展现状 空管安全

1引言

早在二战时期,在工业和军事领域的人们就已经认识到自愿提供事件报告的价值;20世纪40年代,航空界提出了建立航空事故征候报告系统的设想,但由于害怕主管当局利用收到的报告资料对报告人进行行政或经济的处罚而久未付诸实现。随着人们对"资源"这一观念的认识深化,人们强烈希望能广泛、深入利用潜在事故征候信息去预防航空事故。1970年代中期,美国开始研究建立自愿报告系统,后来发展成为全球最早运行的航空安全报告系统Aviation Safety Reporting System(ASRS),并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2自愿报告系统的发展现状

自愿报告系统在国际的发展现状

鉴于ASRS的成功,很多国家先后开发了适合于其国情的保密性的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1999年后韩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也建立了保密的自愿报告系统。2001年,国际民航组织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l3作了修改:在强调各国应该建立强制的事件报告系统的基础上,对事件的自愿报告系统也提出建议,"各国应该建立自愿的事件报告系统以促进收集那些强制的事件报告系统没有收集的信息",以及"自愿的事件报告系统应该是非惩罚性的和对信息源提供保护。"上个世纪80年代初,在前ASRS主席提议下成立了国际航空 安全保密系统ICASS。ICASS致力于各国和地区的航空安全保密系统的建立,促进世界民航安全水平的提高。当然,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其中主要有:文化背景的影响,法律上的不明确,运行资金困难等等。但总体来讲,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 在提高航空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参与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

自愿报告系统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民航大学的民航安全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安全所)自1997年开始翻译美国ASRS的信息反馈(CALLBACK)并在国内民航界散发,在传播国外安全信息的同时也把自愿报告的理念引入中国民航界。[1]2000年,安全所所长孙瑞山教授等人开始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的研究工作,同年向总局规划科技司申请"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课题,2002年民航总局规划科技司批准立项,开展研究工作。课题组查阅了大量的国际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传播和应用的有关资料,对全球范围内10余个自愿报告系统进行深入对比研究,对国内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利用进行调研,突破了原有的信息收集思路,结合中国民航的实际情况,应用信息论、行为心理学、人为因素等研究成果,开发了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Sino Confidential Aviation Safety report System),开辟了收集航空安全信息的新途径。2004年9月,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正式开始运行。

自愿报告理念的发展

目前,自愿报告的理念也已推广到航空以外的其它领域。[1]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将该理念推广到航海领域,美国和中国台湾将其推广到医院病人安全的领域中。同时,为适应工业界的发展和变化原有的各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也在不断地变革、发展以适应新的形势。2002年美国的ASRS与美国主要航空公司共同开展了ASAP(Airline Safety Action Programs)的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澳大利亚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法规,结束了CAIR的运行,开发了新的REPCON系统,并计划于2007年开始运行,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规章。

3航空安全无惩罚自愿报告系统在我国航空安全体系中的角色

是现行安全监管机制的有益补充。

经过多年的建设,中国民航逐步建立了一套强制性的航空安全报告制度,同时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安全事故、事故征候以及工作差错等都规定了严格的报告和处理程序,这套制度在提高我国航空安全水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是不可动摇和取代了。[2]但目前的安全监管机制的盲区在于,无法对没有形成事故的运行偏差、隐性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监管,而安全无惩罚自愿报告系统是最好的补充方式和解决方案。在这一方面,目前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按照报告信息的性质和范畴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运行几个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是对现有安全管理手段的丰富和改进。

民航总局一直倡导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管理理念的思想,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真正的实施手段。航空安全无惩罚自愿报告系统的主体思想就是实现基于数据的安全管理,即以安全管理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和使用为基本框架,充分利用IT技术来开发和使用数据资源,将数据渗透到安全管理的全过程(例如: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监控安全运行、评估安全管理的实施效果等),利用系统安全管理理论,分析组织缺陷、组织长期和短期的监督缺失、不安全事件等,通过组织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安全文化建设,形成系统化的安全管理。

是对航空公司现有QAR(飞行品质监控)的改进和补充。

QAR工作是航空公司建立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自我监督审核机制的一部分,自1997年民航总局成立QAR工作领导小组以来,QAR工作已在中国民航开展了七年。总局对此一直非常重视,编写了《中国民航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并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按总局有关规定在航空器上100%地安装QAR,并对所有飞行活动进行100%的监控。但目前的QAR体系存在问题是:一方面,QAR记录的参数较为苛刻,飞行教员为了避免被记录,在带飞过程中,往往不敢放手让学员进行过多的操作;另一方面,QAR记录信息成了惩罚飞行人员的一个工具,造成了飞行人员在飞行过程中的顾虑和抵触。针对这个情况,目前国内部分航空公司已经提出,将航空安全无惩罚自愿报告系统与QAR相结合,对于QAR记录的事件,只要是没有造成事故征候等严重影响的,经本人通过报告系统主动提交报告并分析事件原因,可以予以豁免或减轻处罚,这个想法也得到了总局各级领导的肯定。

4结束语

航空安全无惩罚自愿报告系统是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的产物,要实现民航安全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要将民航安全系统的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就一定要引入"防为主,救次之,戒为下"的安全管理理念。而要使安全防范和预警工作有效果、有重点,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报告体系。[3]在安全预警机制的促进下,自愿报告系统有效地发挥了OAR的作用,提高了全体人员的能动性,实现了从个人到组织经过多年的建设。航空安全无惩罚自愿报告系统作为民航现代管理模式的延伸,必将在中国民航航空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运行中起到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孙瑞山,刘俊杰。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在中国的发展与展望[J].空中交通管理。200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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