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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自检自查报告【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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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自检自查报告总结了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潜在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用户安全与设备正常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燃气安全自检自查报告【精彩4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燃气安全【第一篇】

一、我市燃气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油田、炼油厂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燃气事业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广大市民的用气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截至目前,全市天然气民用户已达47万户,燃气锅炉达700余吨,建成不同压力级别天然气供气管线公里,20**年全市天然气销售量为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销售量万吨。但是,由于燃气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相对滞后,加之我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规范,致使燃气工程建设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燃气行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天然气方面。

1.非隐蔽设施、设备的隐患。包括:调压箱柜被人为破坏,阀井被填埋、压占,架空低压管线、厂站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户内低压管线、表具使用不当(城区约有5万户燃气计量表和3万只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已超出使用年限)等。

2.隐蔽设施的隐患。主要包括埋地金属管线、PE管线被圈占、压占、施工破坏等。

3.其它隐患。燃气管网经过多年运行,部分设施已开始老化,而且运行过程中受到多种腐蚀的作用,埋地管网开始出现渗漏,部分燃气管网因地基沉降出现变形拉裂现象。一些用户违规私改燃气设施、私接管线的现象突出,已多次造成天然气泄漏进而发生爆炸事故。

(二)液化石油气方面。

“黑站”、“黑点”及流动式“黑倒气员”非法倒灌液化气、换注水钢瓶,经营者及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验钢瓶,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等。

(三)其他方面。

燃气报警器销售市场混乱,存在销售不合格燃气报警器或假冒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名义销售或以其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为名向用户推销燃气报警器的行为。燃气汽车发展和车用加气站建设方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职责分工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天然气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巡线人员的责任感,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及跟踪机制;定期为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出现安全隐患时能及时整改;采用先进技术精确掌握管辖范围内的管线管位,及时掌握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状况,尤其是城区管网的隐蔽工程部分,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并限期整改。

液化气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对安全运营的资金投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按照不同液化气经营企业钢瓶喷涂不同颜色标识的规定,加强对钢瓶的管理,对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及时送检;加快对报废钢瓶的更新步伐,禁止将报废钢瓶流通使用;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从事重量与标准不符的违规充装行为;加大对所属液化气经营站点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规范液化气行业的经营行为。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尽快制定完善各类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辖区内非法经营和违法存放液化气钢瓶及在早夜市和其他场所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的行为;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整治工作;配合各燃气经营企业做好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市建委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排查自身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并限期整改;依法对燃气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会同各相关部门督促实施;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各类违规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巡查、安全举报机制;严厉打击无资质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严肃处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充装、使用不合格钢瓶行为;监督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对钢瓶喷涂不同标识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做好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建委、消防等部门对民用液化气钢瓶质量、车用燃气钢瓶质量和车用加气站的安全管理进行整治,督促经营者做好民用液化气钢瓶的托管和定期检验工作,制定车用燃气钢瓶按期强制检测制度,加大对车用燃气钢瓶的检测力度;会同市建委、工商、消防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市消防局负责全市天然气门站、车用加气站、液化气储备站、换气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燃气火灾事故进行处理;会同市建委、安监局等部门加强对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应对突发事故的演练;配合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会同市建委、质监、工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行为,配合市建委对运输不合格钢瓶、流动销售液化气的行为进行处理;结合我市天然气供应情况,在出现燃气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制定公交、出租汽车分时段加气的具体措施,合理回避用气高峰期。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配合市建委等部门对非法存放、经营液化气钢瓶的行为进行处理,会同市交通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车用加气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燃气行业安全专项联合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液化气钢瓶的安全整治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对经批准的占道、挖掘等涉及燃气安全的事项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行为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强行拆除,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配合市建委对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燃气安全【第二篇】

一、专项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为我县辖区内所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管网设施、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

二、专项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专项整治重点

1、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消防、防雷设施是否合格;液化石油气储罐、自动灌装秤、压缩机、配电、钢瓶等充装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过期钢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建立健全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相关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气瓶充装等专业培训;是否持证上岗;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否建立完整的销售备案制度;是否有违法违规销售,特别是违法销售大钢瓶倒气现象;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对用户进行了安全用气宣传。

2、所有有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是否设置在专用建筑物(房间)内;是否与周围建筑物、道路、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保持了一定的安全间距;对符合要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是否按规范配置了必要的安全设施;是否有用钢瓶相互倒气行为;是否存在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和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3、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否合格;凡报废钢瓶坚决予以没收,过期钢瓶要强行送检;液化石油气钢瓶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客、货混装,是否有摔、打、砸等危险行为;居民用户,特别是商业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

4、对县城区内有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建筑物进行全面清理、拆除。

5、对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遏制违法经营势头,有效控制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钢瓶的灌装和使用,消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构筑物,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修市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强化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全县燃气行业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方法步骤

(一)组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1月30日至1112月2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3日)

各乡镇政府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应按照专项整治重点和目标任务开展以下工作:

1、对县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全面检查,未获得相关证件的,责令立即停业依法查处、取缔整顿;对已获得相关证件的,加强气站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经营销售的管理,发现违法经营销售的,坚决予以查处。

2、对县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的非法门点,立即查处、取缔;对有证但不符合安全经营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有倒气、溜街卖气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有关证件,责令立即限期整改;对证、照不齐全的,督促尽快办理。

3、进一步加强燃气设施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清理、拆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法建筑物。

4、全面清查、整顿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市场。

燃气安全【第三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排查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燃气输送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调压站、加气站、燃气气瓶充装站、供应站(点)、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等燃气设施以及在建燃气工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

三、整治内容

(一)燃气场站的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在建燃气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不按规划实施的情况。

(二)是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燃气安全管理,是否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燃气作业的人员是否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

(三)燃气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点)等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是否存有相互交叉重叠或被压占情况,交叉重叠部位是否采取重点安全保护措施,管线违章占压现象是否得到清理,对于无法协调处置的违章占压管线重大问题是否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情况。

(五)是否设置燃气设施及管线的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燃气管网及站场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全面排查,燃气管网、重要生产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定期检测检验,过去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七)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备;

(八)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检验合格,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燃气经营单位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违法经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有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器材是否配足配齐,应急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是否有效的进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监控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关键岗位的职工是否熟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十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客户端安全用气宣传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入户安全检查与隐患告知、督促整改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十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是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行为。

(十四)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十五)城镇燃气中违规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十六)严厉打击燃气气瓶充装站未经许可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行为;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报废、“二甲醚”气瓶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上旬)

市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按本方案要求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责任按职责范围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10日至7月20日)

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自查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立查立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公司、气站专项整治的情况,并于8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上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督查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成立检查组,对全市燃气行业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建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燃气办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完善安全规章和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各燃气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企业自身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燃气安全【第四篇】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为全区人民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为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二、工作重点

科学规划,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全区液化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销售市场。重点对非法经营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减少站点,严格标准,搞好建设;明确安全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系数,遏制和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安全隐患多、不符合规划、无资质证书和气瓶充装登记证的燃气企业坚决予以关停

一)搞好燃气市场的摸底排查、清理整顿。要通过摸底排查。对非法倒罐的商贩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对燃气器具的检测和准销管理,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无证安装维修燃气器具的行为,对没有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要清除出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安全运行。

乡镇区域按原个乡镇设置

二)严格供应站点的规划建设。供应站点的设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合理规划、选址城区供气站点布局原则上每至户为一个区域。每个区域原则上设一个供气站点。燃气供应站点应当远离人口密集区,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设有单独的办公室(值班室)和钢瓶储存间(分为空瓶间和实瓶间)钢瓶储存间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米;配备防雷防静电设施,设有外开门和通风窗;安装防爆电器、燃气泄漏报警器、防盗门、防盗窗;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米的实体围墙,并符合消防安全间距,配备灭火器材;张贴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用户安全换气用气须知,设有固定联系电话。

区建设、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

三)严格燃气供应资格的认定及手续办理。申请办理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燃气供应站建成后。验收合格后,由区建设局颁发燃气供应许可证。

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四)切实加强燃气供应站点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推行服务承诺,从根本上解决非法经营、用户钢瓶过期使用、搀杂使假、短斤少两的问题。

并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1经营管理。每个燃气供应站点应储备至少只以上的钢瓶。不允许使用无登记注册的钢瓶。供应站点的气源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液化气站提供,充装时严格按标准充装,并做好登记工作。出站时必须加套塑料倒拉封口。

防止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钢瓶进入用户。对收回的钢瓶要严格检查后再进行充装液化气,2钢瓶管理。燃气企业要对进入储存间的液化气瓶进行不间断检查。否则不允许上市流通。钢瓶的所有权要逐步向燃气企业过渡,今后燃气用户原则上不再购买钢瓶,对现有燃气钢瓶可与供应企业协商托管,也可协商租用供应站点的钢瓶。各供应站点要严格钢瓶的使用管理,按照安全检测标准,定期搞好钢瓶的检测。同时,积极鼓励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保险。

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管理、供气登记、气瓶发放;安全送气员负责气源采购和上门送气。燃气供应站点的工作人员,3持证上岗。各燃气供应站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送气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工作。燃气供应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统一服装和形象标识,佩带“安全管理员”或“安全送气员”标志,并标明单位名称、姓名、编号、职务等。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月日结束,这次专项整治从月日开始。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建设、整顿规范阶段(月日至月日)

按照要求搞好供应站建设;1合理确定各供应站的选址和建设规模的基础上。

2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各供应站工作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岗位培训;

3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服务承诺等制度建设。

二)考察验收、统一颁证阶段(月日至月日)

对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站颁发相关证书。燃气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区燃气供应站进行统一检查验收。

三)燃气器具市场整顿规范阶段(月日至月日)

召开经销单位负责人会议,1对全区燃气器具市场进行调查摸底。下发适配性检测通知;

做好报检工作;2填写申请表。

对检测合格的商品张贴准销标志,3对检测结果予以公布。对不合格的商品取缔出市场。

四)全面验收阶段(月日至月日)

1对非法站点经营取缔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对供应站建设、服务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对燃气器具市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4整治领导小组对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验收。

四、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燃气市场专项整治是确保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

一)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燃气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出动宣传车等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燃气专项整治活动意义、目的要求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经营业户真正认识到专项整治的意义和好处,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自觉自愿地参加和配合全区燃气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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