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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升级工作总结【汇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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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升级工作顺利推进,团队协作显著增强,流程优化效果明显,整体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资质升级工作总结【汇集8篇】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资质升级工作总结【第一篇】

江苏科成有色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科成公司”)位于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是由江苏科创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额出资的法人独资企业,成立于、起步于锌材料加工的传统企业。10多年来,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领导的关心下,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公司围绕“拓展精品产业链,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发展思路,积极实施科技创新、品牌战略和循环经济,成果斐然,走出了一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成功道路。而今,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专业从事锌粉系列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锌粉产品国际国内贸易和科研开发于一身的产业化基地,并连续5年位列全国锌粉制造业第一位。

一、科技创新助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公司始终把科技创新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和动力,通过多途径、多形式推进技术创新,有力提升了企业整体科技水平和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术企业”等。公司凭借自身在行业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主动担当起组织和引领中国锌粉产业创新发展的重任,参与发起设立了由国内锌粉领域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组建的国家锌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担任行业理事。这些科技创新平台吸引和聚集了一批国内锌粉行业顶级专家、教授和技术权威,研究开发了一批锌粉领域的科研成果,也为公司自身培养了一批优秀科研人才和技术骨干,确保公司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终始走在国内同行业前列,并成为中国锌粉行业科技创新的领跑者。

积极实施科技项目,积极组织新品研发,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公司实施了多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循环经济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和省市科技攻关项目,部分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多项科研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验收,并认定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公司多次荣获江苏省和国家锌粉行业的科技进步奖。许多产品由于采用了新原料、新技术、新工艺,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研制开发的系列锌粉,功能优异,质量超群,荣获“江苏省名牌产品”称号,并获国家科技金奖;研制开发的超微细锌粉、鳞片状锌粉和超薄超细锌铝合金粉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公司在锌资料的综合开发利用,功能性高品低铅锌粉被研制开发及产品产业化等领域,取得了在国际领先和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企业内部积极鼓励和实施科研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掌握行业话语权。公司营造了全员创新的良好氛围,并在公司内部员工中培养了一批国内行业中知名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十二五”期间,公司员工发表论文23篇,获得国家专作为全国首批、国内锌粉行业首家超微细锌粉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近年来,公司还通过在业内首创的“公司+工厂+基地+高校科研院所”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成功地复制到浙江、湖南等地,让最新科技成果最大程度上应用到国家重点工程中。“十二五”期间,我公司围绕“做大主业,延伸产业链,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发展思路,深入推进转型发展主题。,为实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我公司分批投资2500万元对现有蒸发式的窑炉装置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年节约标煤10878tce;,我公司投资1100万元进行“煤改气”技术及配套设施改造,成为了国内锌粉行业中第一家使用天然气制备锌粉的企业,实现了绿色、安全和高效新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的目标;起,我公司共投资3500万元,新征转型升级项目用地17440㎡,总建筑面积㎡,一期建筑面积9133㎡,保证了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锌片项目和泰州市重大科技成果亚微米锌粉项目工程化实施,其中亚微米锌粉项目实施期内已累计实现20500万元,而今,这一模式在行业内已广为推崇,体现了公司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形象。

二、品牌战略打造领跑市场的扛鼎品牌。

公司始终秉承质量兴企的方针和品牌发展的战略,以质量创品牌,以品牌赢市场,走出了一条传统产业品牌化发展的成功之路。

资质升级工作总结【第二篇】

合同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达成一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_________;投资项目财务分析:_________。

2.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一份财务分析报告及下列相关报表:销售收入估算表,设备购置清单,建筑土建工程费用估算,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固定资产投资分年度汇总表,满负荷外购原辅包装材料及燃料动力费用计算表,满负荷工资福利计算表,销售税金的估算,无形及递延资产摊销估算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还款计划表,总成本费用计算表,流动资金估算表,损益表,申请贷款还本付息计算表,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资金来源及运用表,资产负债表,盈亏平衡分析,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敏感性分析,财务分析指标综合汇总表。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5.在甲方向乙方补充提供了全部数据、资料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完成财务分析的计算工作。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通报财务分析主要结果,并根据甲方的口头或书面意见重新进行调整以及打印正式报告及附表(该阶段结果称为中期报告)。

三、甲方的协作事项。

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立即以印刷品或电子文件方式向乙方提供进行财务分析所需的各种基础数据或文字说明(见附件2)。甲方对资料、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及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补充提供有关数据或资料。

四、验收评价。

2.在乙方通知甲方的2日内,以下列方式之一将报告送交甲方:

(1)由甲方派人前往乙方领取;。

(2)由乙方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

(3)由乙方通过挂号信件寄送甲方;。

(4)由乙方面交甲方。

3.甲方收到乙方中期报告后,可对乙方报告再次提出修改意见。针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建议或意见,乙方应尽快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报告视为最终报告。

五、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全部咨询费用为_________元;。

3.付款方式:现金。

六、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

2.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或数据,或提供的资料或数据不准确,乙方免除按期按时完成合同的责任。若因此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甲方将没收甲方支付的履约订金。

七、其他。

1.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订金的有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2.乙方结清应付给甲方的全部咨询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乙方的指定联系人为:_________。

5.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和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质升级工作总结【第三篇】

入职一年多的时间,首先感谢院领导、部门领导在20xx年一年中对我工作的指导、支持、帮助,让我在这一年的工作收获很多,让我在不断的学习和进步。

1、每日数据统计及分析,统计分析数据包括每天、时段、计划、创意、关键词、页面转化等数据,数据统计是竞价工作基础。在统计这些数据后根据数据分析账户项目、计划、关键词、页面的转化情况,根据分析出的内容对账户进行调整优化工作。

2、竞价账户关键词出价排名调整,竞价推广中很大一部分转化来自重点关键词排名。每日查询重点关键词排名,调整关键词出价,保证竞价推广效果。

3、根据搜索词报告及百度统计工具,查看搜索词情况,调整关键词匹配、关键词否词。提高推广精准性,降低推广成本,增加资源数量。

1、20xx年百度推广经历了很大的调整。5月份魏则西事件,百度左侧广告位减少到4在(11月份调整到5个),右侧广告位取消,推广标识该为商业推广(九月份改为广告)。新广告发实施,更是影响百度创意的展现方式。百度的一系列调整,百度从物料、展现方式上等更加严格规范,对竞价工作人员的要求更高。我在20xx年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

2、竞价工作是一项长期坚持优化的过程,在竞价数据统计、数据分析、账户调整、账户调整效果监控每一项工作,每一项工作都是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只有做好竞价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竞价工作才能做的更好。在20xx年工作中要坚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坚持做好细节工作,让竞价推广业绩能有更大的提高。

3、20xx年中,百度推广方式作出了很多调整,对竞价推广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我做为百度竞价推广人员,对此有很深的感触,在20xx年5月份受魏泽西时间的影响,百度推广暂停推广,这对我的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经过这次,使我明白,在做好百度竞价推广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去尝试、做好其他方式的推广工作。这样在以后的工作中,假如百度竞价出现其他问题,能够不至于工作受到非常大的影响。

4、20xx让我切实感受到医院在不断的发展壮大。同时也意识到,医院在发展的同时,对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在20xx年中,将不断学习,提高自己能力,在新的一年中把竞价工作做的更好。

资质升级工作总结【第四篇】

时光荏苒,岁月匆匆,不知不觉,我们已经告别2015,迎来2016。回首过往,过去的一年中我加入了xxx公司这个优秀的集体,倍感荣幸。尤其在公司领导和全体同事的帮助下,才使我得以完成工作,过程中有欢乐、有挫折,但于我这些都是最宝贵的财富。现将2015年工作及2016工作计划总结如下:

(一)工作回顾。

1、人事工作1)招聘与培训。

根据公司各部门需求及领导安排,拟定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招聘人数,通过各种渠道对社会进行发布,对所接收的简历进行初步筛选,对基本条件合格的应聘者进行约见,安排与领导见面,最终确定录取试用与否。

凡通过试用转正的员工,公司将与其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据其至xxx社保局为其购买社保。

对于工程部xx项目试用员工xxx意外伤害事件进行了跟踪,协助达成了最终解决协议并跟进最终完成情况。

2、资质工作1)公司证照、资质。

(1)跟进完成营业执照注册认缴资本增资至xxx人民币,并将登记机关由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迁移至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2)准备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所需资料,并最终在领导的帮助下完成了延期换证工作。

(3)完成了xxx建设厅属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换证及变更工作。2)人员证件资质。

关注公司员工各资质证书期限,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及时办理,需要继续教育的及时安排报名缴费。

3、其他。

1)数据整理汇总:

资质升级工作总结【第五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xx年对于天健物业前湖管理处来说是可喜的一年,是成功的一年,更是发展壮大的一年。一年来,我们顺利的接管了昌大前湖校区的综合楼和基础实验楼,同时通过管理处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创建了一支优秀的管理队伍和操作人员,同时形成了服务门类较齐全、合理并且能够相互配合的专业分工体系。

物业坚持以内涵为立足之本,完善操作规程,不断强化内部建设。

一、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源。

但公司今年面对人员变动大、人员精减的压力,公司积极开展培训,承担起职工“后教育”的使命,使员工“一专多能”,圆满的完成了公司今年的任务。目前,公司内部已经建成了一支处理事务能力、管理能力较强的骨干力量。主要有专业能力、综合能力出众的保洁班长、保安班长和技术人员;知识面宽、擅长协同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出谋划策的企化人才等。人力资源的建设为公司的长足发展提供了保证。

二、法规遵守,公司今年积极与各方合作,进一步满足运营的法规符合性要求。

1、严格按照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条例来进行管理,进一步来约束个体生活中影响群体利益的行为,减少或杜绝不符合社会公德和伤害公共生活秩序的现象发生,作为师生生活的准则。

2、完善环保法规体系,公司今年对涉及的法律法规重新进行了鉴别、登录和查核,使公司的服务、活动完全满足法规的要求,避免了违法带来的环境风险。

三、管理创新,公司一直人为:创新是公司发展的原动力,是公司超越自我的必然选择。

1、员工的管理,通过员工资料的登记与更新,了解每位员工的年龄、个性、职业、家庭状况、收入水平、文化背景等情况以及经济收入差异所形成的品位趋向,针对不同的类型,策划一套与之沟通的方法,减少与员工沟通的摩擦,增加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3、量化服务体系物业管理属于服务业,涉及面广,影响服务质量的因素较多,质量保证的实施较困难,尤其特殊的是,业主对物管服务质量很难全面、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对此,品质管理部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建立可行的业主满意评价方法,通过识别顾客、确定评价指标、设计调查、调查实施、统计分析五步骤,利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因素分析等分析方法,对公司服务质量进行了客观的评价。业主满意评价的开展为公司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数据。

4、改变组织架构的传统观念公司非常重视组织革新,今年将管理处转变为“四部一室”的格局。理念上作了进一步的提高。公司认为:在服务业,没有满意的员工,就没有满意的服务。员工是企业与顾客唯一的接触媒介,公司重视那些直接与业主接触的一线员工,不是将他们放在组织架构的最底层,而是将其放在组织架构的最顶端。另外,为了控制服务传递过程,公司在利用规程和制度控制员工,建立一系列严格的操作规程使服务质量体系标准化的基础上,适度放权,使每一个员工都成为一部中央服务器,不限制与业主接触的员工服务的自主权和判断,保证公司、与业主接触的员工和业主三者支配需要的平衡,提高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谢谢大家!

资质升级工作总结【第六篇】

在过去的一个月中,我们的团队致力于档案升级工作,目标是提高档案的质量和可用性。以下是我对这项工作的一些总结和反思。

1.任务概述:

档案升级工作包括对现有档案进行整理、更新和完善。我们需要确保档案内容准确、全面,同时也考虑到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目标和成果:

我们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档案的质量,使其更具用武之地。通过升级工作,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果:

__档案内容更加准确和全面,避免了信息的遗漏和错误。

__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得到了加强,确保了敏感信息不会被泄露。

3.工作流程:

__制定档案升级计划,包括时间表、任务分配和人员安排等。

__按照计划,团队成员逐步完成各自的升级任务。

__在整个过程中,我们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困难和挑战:

__在升级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不少困难,包括数据不一致、文件损坏和系统故障等。

__针对这些困难,我们采取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如加强数据验证、备份文件和定期维护系统等。

5.反思和改进:

__我们需要更严格地审核和检查档案升级的质量。

__可以增加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技能。

总之,档案升级工作对于提高档案的质量和可用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团队的努力,我们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档案升级的质量和效率。

资质升级工作总结【第七篇】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及《兵团环保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三条凡在兵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经过兵团环保局审定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四条兵团环保局负责统一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在兵团管理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三)具备10名以上取得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配备能够满足环境监理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附件1),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五)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申请书(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四)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兵团环保局,兵团环保局受理资质证书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证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准予资质证书的,须在兵团环保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报兵团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一条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兵团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环境监理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环境监理业务,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境监理单位需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单位提交资质证书延期申请书(见附件3)及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资质证书;。

(一)申请资质证书延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持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需具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应开展至少3项环境监理工程。

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管理。

(一)在兵团管理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理技术培训,取得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二)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或建设监理工作满3年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证书。

(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须自发证之日起至3年内参加24个学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所持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章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依法客观公正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本约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指导现场工作,派驻现场环境监理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并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对其从事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负责;现场环境监理和环境监理报告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编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环境监理的日志、月报(季报)、年报,现场监理中各种记录表格、文件等,属于环境监理的基础材料,必须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环境监理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兵团环保局。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持证单位每年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年度业绩报告”(附件4),于次年2月底前报兵团环保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核发单位对环境监理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与处理。

(二)环境监理工作由不具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承担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按要求上报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或现场环境监理未按照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实施的;。

(六)环境监理报告内容与实际建设项目情况严重不符的;。

(七)日常考核不能满足环境监理单位综合考评规则要求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的给予警告处理,违反本条第(三)、(四)、(五)款的给予通报处理,违反本条第(六)、(七)款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经警告、通报仍不能及时纠正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

(一)资质证书申请或资质证书延期申请材料严重不实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经相关仲裁机构认定因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行为不当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监理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兵团环保局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质升级工作总结【第八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3相关规定编辑。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7月2日。

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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