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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汇聚【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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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第一篇】

我院为了加强全院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法律法规掌握和应用能力,在工作中很好的应用法律法规的武器来保护病人,保护自己,更好的、更有效的完成本职工作,医教科组织职能科室和相关人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的讲解和学习,从而提高了临床医师们的法制观念,能够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学习的内容有:

(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处理程序;

(2)《处方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5)法律法规(医疗核心制度的考核);

此次培训参加人数245人,需要考核的人数是270人,(值班人员除外)此次培训达到90%以上,使培训人员提高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从诸多方面得到了启迪,此次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培训合格率达到了100%。

良好的效果。培训合格率达到了100%。

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第二篇】

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意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教育强县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后继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紧迫的、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求各校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教育强县的宏伟目标,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做到法制教育始终不断线,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针对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我校紧密结合全县“四五”普法近期目标,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摆上重要位置,突出“三个”重点,提出“六项要求”,全方位展开工作。

“三个重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四五”普法规划要求,以开展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为重点,积极主动的密切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使学生在校期间懂得并掌握公民应知必会的基本法律常识。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关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充分利用“四五”普法专用的《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等普法教材,重点普及《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刑法》,侧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交通法规、治安条例、禁毒(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等与青少年学生生活、成长密切相的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同时,经常开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礼仪常规》的行为教育。三是系统内行政干部、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着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治校方式和治教方式的转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灵活自如的学法、用法、教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第三篇】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非常感谢县人大给了我能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的机会。多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非常重视、关心、支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2001年以来,对我们实施的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进行深入调研、现场指导,专题听取了我县医改工作的报告,并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在工作中给我们指明了路子,从精神上给了我们相当大的鼓舞。为了让各位主任、委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有关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全县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下面把自己掌握的一点基本知识介绍给大家。

一、社会保障概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障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体系,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障具有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等重要功能,人们通常称之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摆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内容和作用。

1、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2、社会保障的内容。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全体成员或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创造物质文化环境或提供援助。

(4)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5)社会互助。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3、社会保障的作用。

(1)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功能。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受阻或中断。

(4)保持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通过在全体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社会保障的最初含义是“救贫”和“防贫”,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至少都能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内容在不断扩充。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

每一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结构,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也不同。国情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障模式的差异,不同国家社会保障的实施项目、覆盖范围、资金筹集方式和待遇支付水平等都有所差别。一般认为,当今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福利型、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其中,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政府的责任,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突出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方面的责任,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则更强调个人责任。

1、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英国、瑞典为代表,多见于北欧和西欧国家。其基本特征是:全民保障;社会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及缴费之间缺乏联系;财政负担沉重。

2、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遇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我国采取了这一类型社会保障形式。

3、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其基本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计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雇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

下面谨就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础的社会保险和再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各位主任、委员做一简要的讲解和说明:

二、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特征、基本原则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1、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

(3)普遍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国民、有的则只覆盖全体劳动者。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一般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别省份还覆盖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或农村人口,如海南省就实行社会全员保险。

2、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3)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了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保与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

(二)养老保险。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几个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积极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部分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个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从个人帐户积累的资金支取。2000年,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试点,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规定,用人单位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职工平均工资的20%调整到30%左右,个人帐户规模由11%调整为8%。这一模式,汲取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优点,在制度建设上实现了创新。在社会统筹方面,通过继续实行现收现付模式,休现了社会保险社会互济的原则;在个人帐户上引入完全积累模式,以激励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自我保障的责任和意识。同时,国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采用个人帐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三)失业保险。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失业保险的主要作用,一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二是支持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既是国际通行作法,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最长期限为2年。

(四)医疗保险。

经过对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帐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统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我县医改政策规定,单位缴费部分45岁以上的划入40%,45岁以下划入20%,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等小额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五)工伤保险。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医疗、抚恤等费用;覆盖范围由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和劳动者;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鼓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积极预防事故;从实际出发,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劳动鉴定制度、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制度。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我县将在适当时期开始运作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国家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等项待遇。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有地已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条保障线”。它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这项制度的实施,提高了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拓展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退民进步伐不断加快,出现了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根据上级部署,我县成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府、社会、企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资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通过失业保险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助金,同时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到2001年9月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三年期满,为了解决这些困难职工的生活和就业问题,我县又于2001年4月开始启动“城镇贫困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工程”,多方筹措救助基金,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发放救助金或救济金,顺利实现了下岗职工与失业保险的并轨。

为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9月30日在北京又一次召开了政治局常委全体参加的高规格、大规模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部署全国再就业工作。会上,江泽民总书记、朱熔基总理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2003年8月新的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再一次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分别做了重要讲话,把再就业工作提到了更高的程度上,并对做好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责任。

我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于8月7日召开了全县再就业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县再就业工作,会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提出我县再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范围。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和被用工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凭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核发的,由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扶持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免收费政策。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部门筹集。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3)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和整顿市容时,要适当保留和发展一些社区简易市场和摊位,也可安排一些相对集中的培育性生产经营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2)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各类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招用人数从再就业资金中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再就业援助活动。

为了有针对性、有重点的解决“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我县制定了具体的帮扶措施。

一是“4050”人员及“三种家庭”的划分。

“4050”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截止到2002年9月30日年满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性和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男性,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家庭;一户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单亲抚养子女家庭;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另一方患重大疾病致贫家庭;企业军转干部夫妻一方下岗或失业家庭)。

二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再就业办公室核准的方式确定,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填报需要帮扶的内容,选择就业岗位或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帮扶。

三是县委、县政府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依据县直单位现有副科级以上人数,将再就业帮扶任务分解到县直各单位。有帮扶任务的单位要对帮扶对象负责到底,本单位无岗位的,可以安置到其它单位或各类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如帮扶对象三次拒绝安置的,视为无再就业愿望,今后不再享受再就业岗位帮扶政策。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每招收1名“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季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失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即用人单位按月先缴,财政部门按季后补)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各类企业使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五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下岗失业人员3000元的创业开办费补贴,不再给予再就业岗位帮扶。“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一次性3000元开办补贴后,办理退照(营业执照)手续的,工商部门代为收回《再就业优惠证》,交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教育部门免收书本费、学杂费,在校寄宿的,减收60%的寄宿费,免减部分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给教育部门。

七是“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到县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每月100元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050”和“三种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县财政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列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是未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三种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可列入岗位帮扶范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社会保障工作涵盖广、法规政策性强,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民心工程,由于自己学习的不够好,讲解的很可能不深不透,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学习,在实践中勇于探索,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分享改革开放成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第四篇】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治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根据我院《20xx年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了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项活动从强化组织医务人员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以人为本,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刘伟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各科室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依照医院拟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从而增强医务人员处理诊疗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同时,还将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内容穿插到整个培训计划中,在提高医院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与涉及医疗安全的知识同步学习,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我院还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率为100%。通过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全院广大职工的学习成效。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成效显著。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不断地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

现如今全院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进行医疗诊疗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过违法行医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近年来,医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出院病人电话号码回访、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我院的医疗服务总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8%以上,从而使医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虽然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对照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第五篇】

20xx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举办了各部门负责人培训。会上,公司总经理韩百开同志通报了上半年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知识,主要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行业相关业务知识。

沈涛律师在这次培训中结合图文、影像详细讲解了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比较生动,易学易懂,还通过现场提问、解答、讨论、互动方式,以更好地提高我们从事餐饮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深化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我们食品安全业务的管理水平,通过这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使我们全体从业餐饮服务人员。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以提高自身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加强市场各门店的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更深层次的了解这个特殊行业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承担起我们应尽的义务,承担起社会赋予我们重大责任。

20xx年08月20日。

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第六篇】

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治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

根据我院《20xx年法律法规培训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组织开展了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不断优化服务。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治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以人为本,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刘伟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各科室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依照医院拟定的培训计划,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从而增强医务人员处理诊疗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积极准备,扎实开展,提高法律意识。

我院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同时,还将医院感染管理的有关内容穿插到整个培训计划中,在提高医院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与涉及医疗安全的知识同步学习,进一步增强全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我院还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率为100%。通过组织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全院广大职工的学习成效。

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强化医院治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与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成效显著。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不断地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

现如今全院职工自觉运用法纪知识进行医疗诊疗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过违法行医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近年来,医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满意度调查、出院病人电话号码回访、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我院的医疗服务总满意度一直保持在97%以上,从而使医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推动新一轮普法工作再上新台阶。坚持卫生普法与卫生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安排部署,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深入开展卫生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力度,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食品等健康安全产品为重点,加强卫生综合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大力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加强对医疗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打击无证行医,保障医疗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推广典型等方法,把卫生行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卫生法制教育,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行医,进而推动卫生系统法治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一、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执法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为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六五”普法精神,继续加强卫生执法普法工作,提高卫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全民卫生法律意识,卫生执法监督所20xx年5月23日上午在所办公室召开“六五普法”及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启动会。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动员安排,并提出我所“六五”普法的工作目标,要求全所职工通过相关卫生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意识和能力。20xx年5月—10月,利用工作空闲时间对全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共集中学习了14次;对全县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发放培训资料50份;对公共场所服务对象进行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发放培训资料100份。

二、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以提高干部职工法律意识为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各种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做到知法、用法、守法,依法执业。对全县医疗机构负责人、卫生协管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培训,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卫生协管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素质都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三、加强从业人员普法教育。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等管理相关人深入开展以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加强社会公众普法教育。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专题活动,大力宣传学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等,提高广大人们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

五、存在问题及今后工作设想。

为贯彻落实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院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在全社会“四五”普法教育活动带动下,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学习院内定期安排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增强班子成员处理医院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此次活动确保了经费到位,从不打任何折扣,宁可其他方面节省一点,也要保证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卫生法律法规书籍达到人手一册。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四、此次活动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通过这次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前一阶段学习的成效。

五、如今院领导自觉运用法纪知识指导行政和医疗管理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药房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各功能科室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未出现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的情况;院内财务科室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没有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等;防疫科消毒、灭菌、隔离等制度齐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问卷调查、出院病人问卷函调、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对以上工作成效也有很大的巩固作用。

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第七篇】

1、对本次培训班的方式有哪些建议?本次培训班培训方式很好,三位讲师有两位采用了ppt演示,加大量案例讲解的方式进行了授课。建议以后的授课讲师都能使用ppt课件,在一开始提纲擎领的用一个思维导图或者结构大纲给我们一个整体的概念和思路,然后在逐步分层深入讲解,理解和记忆效果会更好。

2、对本次培训班三位老师有何评价?王玉梅律师讲课风格很大气,经验丰富,讲解深入浅出,能够很快的代入案例去学习理解《合同法》。李延梅律师讲课很认真,很注意细节,尤其是讲授的《劳动合同法》和我们人力资源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所以理解接受的更快效果更佳。付樱律师讲课很鼓舞,上午先听完她的演讲,下午再听她讲授《公司法》,感觉很触动很受启发。深深的觉得我们如果有她一半的精神去学习去做事,就没有什么学不好的知识,没有做不好的工作了。

3、对本次授课的收获有哪些?收获确实良多,综合一下主要有三点。

1)对敬业乐业有了一个新的认知,同时明白了规避法律风险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和人力资源工作中的重要性。

2)通过对《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学习,进一步学习了很多法律条文的细节。从案例中加深了理解。

3)付樱律师的演讲从精神上深深的鼓舞和激励了我,让我明白只要肯学习永远都不会太晚,付律师七十多岁都可以做到的,对二三十岁的我们来说更没有资格说太难或者不行。

4、你单位存在的问题还有哪些?我们大多数员工对很多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比较模糊,对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没有明确的认识。

5、对下一轮的培训有哪些建议?建议以后能够多举行类似的法律法规培训,尤其是与我们工作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税法等。并在上课过程中多穿插一些互动,活跃课堂气氛,更能提高学习的效率。

最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总结【第八篇】

为贯彻落实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院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院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在全社会“四五”普法教育活动带动下,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学习院内定期安排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增强班子成员处理医院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此次活动确保了经费到位,从不打任何折扣,宁可其他方面节省一点,也要保证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卫生法律法规书籍达到人手一册。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四、此次活动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于10月13日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通过这次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前一阶段学习的成效。

五、如今院领导自觉运用法纪知识指导行政和医疗管理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药房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各功能科室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未出现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的情况;院内财务科室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没有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等;防疫科消毒、灭菌、隔离等制度齐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问卷调查、出院病人问卷函调、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对以上工作成效也有很大的巩固作用。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引领下,党员又起到了很好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

当前,“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虽然我院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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